2023年银行结算的相关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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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的相关规定篇一
乙方: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号《_________》及_________号《_________》的精神,_________市自来水总公司,敬请各用水单位通力合作,共同保障水费款按时回收,以确保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的正常运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收款方式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委托银行结算水费。
二、乙方授权其开户银行在收到甲方开户银行递交来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后,直接从乙方账户中支付。
三、特约委托收款后,如乙方对收款有疑问时,可在一周内随带付款单与甲方联系,如确属甲方原因的,由甲方负责更正。
四、乙方因银行存款不足退票或不按期支付水费,甲方将依照《_________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拆表停止供水。
五、乙方因户名更改,银行帐号更变,需提前一个月到甲方办理更改手续。乙方如不及时办理,造成水费拖欠,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结算手续费由甲方负责。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乙方开户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银行结算的相关规定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费用决算管理的规定,按照《大方县县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协议书》的约定,遵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本次工程包含大方县县城内5条城市道路建设,分别为城区1、2、3、4、7号道路,暂定总合同价款约¥22000万元(大写:贰亿贰仟万元)人民币,其中征地拆迁费用约¥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人民币。道路全长约6500米,为城市ⅱ级主干道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宽度及施工要求以设计施工图为准。
二、项目建设完成时间:
本工程项目于20__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20__年1月31日前竣工验收。
三、工程价款决算原则:
本工程项目由大方县县城出让土地获得者按照所得土地量,价格折合80万/亩进行投资建设,其工程价款依据按照《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__版)》及现行贵州省有关调整文件,由甲方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工程预算报县审计局评审后作为结算价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2个月内完善有关工程结算资料,在所建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所有发生的工程费用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按照审计报告确认数予以认可。
四、工程费用支付方式:
所建道路范围内征地拆迁费、设计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给甲方,待工程完工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实际建设投资部分,甲方将根据审计结果送县财政局予以支付。
五、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订立时间:_______________20__年月日
协议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银行结算的相关规定篇三
银行账户管理基本规定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存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 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上述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结算须知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责任编辑:欧*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