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二次离婚起诉状标准(三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第二次离婚起诉状标准篇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
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第二次离婚起诉状标准篇二
原告,女,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电话:
被告,男,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平均分割属于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和首饰;请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存款1万元,股金61000元(因股金无法取出,可折现为现金方式由被告补偿给原告)共计71000元的一半(即35500元归原告。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男方经常玩至凌晨,婚后因此事常常吵架,20xx年3月底女方怀孕后,男方还是经常玩至深夜,女方因此事经常与男方争吵,于5月下旬女方流产,女方一再包容认为他会改,可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男方竟然说如果女方再说,就把女方掐死,女方彻底死心。短短一年,因被告单位要入股,女方承担了家庭费用及吃住都由女方承担,男方理所当然。家务事也都是女方一人承担,男方没有一点责任感,让女方心理上和身体上受到伤害。经女方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原告面对被告的冷漠无情和无动于衷,双方因为矛盾激烈,于20xx年11月分居。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婚姻的破裂有着重大的责任,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原告为解脱在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家庭继续生活下去,于20xx年2月21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通海县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达完全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于20xx年4月18日以(20xx)通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但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至今,原被告双方仍分居至今,没有任何和好之可能。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多次发生矛盾后,双方性格不合、观念差异及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导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xx年2月21日提出离婚请求,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已超过六个月,但原被告双方现仍在分居,已完全无和好的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因此,原告特依法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恳请法院给予判准为谢。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第二次离婚起诉状标准篇三
原告:张x,男,1x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路80号13号楼106号
联系电话:x00325x
被告:凡x,女,1x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路80号13号楼106号
联系电话: x89353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女张佳x由原告抚养;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xx年5月12日在北京市xx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xx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张佳x。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价值观不同,在处理家庭及事业等各方面问题上皆存在分歧,直至发生争吵,家庭矛盾逐渐尖锐。因双方矛盾加大且无法再继续沟通相处,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方经慎重考虑,曾于20xx年11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求,现原判决已经生效6个月,双方在此期间仍无法和解及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依法再次起诉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双方的婚生女张佳x已满十岁,可以在考虑孩子意见的基础上由法院判决归原告抚养,另一方依法支付抚养费用。
双方在婚后由原告方父亲出资购买的在原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路80号13号楼106号住房一套,虽是原告父亲对原告单方的赠与,但考虑到夫妻情分及对孩子的照顾,原告愿意将该房屋作为夫妻财产在离婚时分割部分产权折价款给女方。此外,原、被告双方名下各有一辆小轿车,分别是车牌号为京nx48的奥迪a6轿车及车牌号为京kx12的雪弗兰乐风轿车,离婚后由双方各自所有。以上事实望人民法院审查并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