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医养结合方案(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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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方案篇一
xx小学始终把尊老教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敬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美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学校把敬老院作为实践的场所,让学生参与社会,在公益劳动的实践中有所启示。通过慰问服务,启发了学生在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学生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学生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
1、开学初制定计划。我校成立了校领导小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把尊老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把思想道德建设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结合起来,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联系起来,逐步完善尊老工作。
2、制订了《敬老爱老慰问活动方案》。领导小组召开了几次会议,四五六年级的每班要求要有表演节目。
x月xx日
xx村敬老院
x月xx日下午,汉王镇虎腰小学的少先队员们在老师的带领下,到虎腰村的敬老院进行慰问。学校买了月饼水果等慰问品,学生们也自发从家里带来了苹果、石榴、香蕉、山楂、月饼等水果和食品。学生们心情都很激动,下午2:00整,学生们排着整齐的队伍,高举着我们虎腰小学的校旗、队旗去虎腰村的敬老院,一路上,身穿校服,佩戴鲜艳红领巾,纪律一流的学生队伍成了村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许多村民都驻足观望,为同学们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和良好的纪律啧啧称赞。
来到敬老院,虎腰大队的领导干部已经在慰问老人。排好队伍以后,活动开始。
第一项,由虎腰大队的魏书记讲话,表示在国庆中秋两大节日到了之际,祝我们的老人都能身体健康,节日快乐。也代表大队感谢虎腰小学的师生。
活动第二项,由许校长讲话,也祝我们的老人能健康长寿、节日快乐。老人们心情都很激动。
活动第三项,学校敬送纪念品。
活动第四项,少先队员们赠送自己的礼品。一起对老人送上祝福:“祝福爷爷、奶奶,身体健康、心情愉快、节日快乐!”很多老人都很感动,这些老人们都是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现在能等到这么的孩子的祝福,心里肯定是不能平静的。也让我们感到自己做的太少了,一个小小的水果,一句轻轻的祝福,给这些老人带来的却是心灵的温暖,这时他们是不孤独的。他们是幸福的。
活动第五项,慰问表演。
六年级歌曲《我们的家在中国》
五年级歌曲《打靶归来》、《小螺号》
四年级歌曲《大海啊,故乡》
祖伯海老师《红星照我去战斗》、《东方红》
陈振海老师《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社会主义好》
张家斌老师《难忘今宵》
活动第六项:为老人打扫卫生,整理房间,修剪指甲。
学生们每个同学都积极主动的去找活干,认真的为老人们打扫卫生,整理床铺。有的同学还去和老人聊天。为老人修剪指甲。
作为小学生,每天所面对的不仅仅只是课堂与知识,而应当有较多的时间去接触社会,从活动中送到教育。此次活动不仅给敬老院里因各种问题而失去家庭温暖的老人送去了温暖,也锻炼了参加此次活动的每一位同学。看着老人那落寞的眼神,那被岁月摧折的脊背,那被时光的车轮碾过留下岁月痕迹的脸庞,无形之中让学生们感到要像对待自己的爷爷奶奶一样去对待他们。从此次敬老院的活动中感到了不一样的,不一样的人生,也让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重要性。望着那群因不幸而走到一起的老人们,那群因孤独而相伴终老的老人们,每一位学生心中都有一个希冀,希望我们能为老人带去一丝温暖,希望老人能够幸福的安度晚年。
本次活动既给了同学们一次锻炼的机会,又给老人们送去心贴心的温暖,让他们体会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活动圆满结束。
医养结合方案篇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养结合工作的决策部署,引导鼓励各地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通过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引导鼓励各地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建立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吸引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养结合,不断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一)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条件成熟、工作基础好的省份可根据实际,以省(区、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示范省(区、市)创建活动无固定周期。
(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各地条件成熟、工作基础好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按程序申报创建。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创建示范县(市、区)约100个,2030年完成创建工作。
(三)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具备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并已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示范机构创建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创建示范机构约100个(含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示范机构),2030年完成创建工作。
(一)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
1.党政重视,部门协同。制定本级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将医养结合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总体部署。本级建立党委政府统筹、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医养结合工作机制,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2.政策支持,推动有力。制定、落实医养结合费用减免、投融资、用地、审批登记等有关政策措施。本级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医保管理措施,制定出台人员培养培训、信息化等相关支持性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能够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
3.固本强基,优化提升。以医养签约合作、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等多种模式发展医养结合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病床服务等有关要求,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增强社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优势和作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农村地区医养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实现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基本满足农村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本地区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建立老年人挂号、就医绿色通道。
4.注重管理,强化监督。制定、落实医养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等。定期对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指导医养结合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和技术规程,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医养结合数据准确并能有效指导实际工作。
5.完善支撑,加强保障。实施、落实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医养结合机构的医务人员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参加职称评定及继续教育。出台具体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运用互联网等技术开展医疗、养老服务,能够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便捷性的医养结合服务。培育和支持助老志愿服务,开展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志愿服务。
6.群众认可,评价良好。医养结合服务得到当地老年人的普遍认可,5年内无医疗质量安全和涉老等重大负面事件。医养结合工作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肯定,媒体正面评价较多。
(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运营满5年及以上,近2年入住率达到实际运营床位的60%及以上,能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适宜的预防期保健、患病期治疗、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期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入住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超过50%。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推荐以下机构:对老年人开展健康和需求综合评估,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医疗和养老服务提供者共享评估结果。针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身体机能下降(如体力下降、认知障碍、抑郁症状等)、老年综合征(如尿失禁、跌倒风险等)开展积极干预,预防或减缓失能失智。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家庭成员等非正式照护者提供心理干预、培训和支持。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为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养生保健等健康养老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和效率。
1.环境设施好。按照机构类别,服务场地的建筑设计符合相关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医疗和养老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2.人员队伍好。按照机构类别、规模和服务需求等配备相应的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和后勤人员,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所有人员均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经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组织定期考核。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专业技术档案。
3.内部管理好。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相关制度,建立与医养结合服务相配套的管理体系,加强服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医疗机构还需加强医疗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院感管理、医疗文书管理等。
4.服务质量好。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为老年人制定有针对性的个人服务计划,提供专业、安全、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根据机构职责和服务需求,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心理精神支持、安宁疗护等服务,做到慢病有管理、急病早发现、小病能处理、大病易转诊。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5.服务效果好。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5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医疗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机构运营现状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建立服务质量外部监督评价制度,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并能够对其他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起到辐射和带动效应。开展第三方社会化满意度评价,入住老年人及家属满意度调查结果在95%及以上。
(一)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
1.申请创建。条件成熟、工作基础好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以省(区、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附本省(区、市)创建活动方案,包括工作进展、下一步创建工作计划等)。
2.支持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支持和指导工作推动有力、示范性强的省(区、市)创建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
3.评估验收。创建期满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对申报的省(区、市)组织开展评估验收,达到标准的,确定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
4.动态管理。对正在创建和已命名示范省(区、市)的省份进行动态管理,若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违法案件或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执行不力、服务水平明显下降、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等工作服务严重滑坡的情况,按程序及时终止其创建工作或取消示范省(区、市)命名,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示范省(区、市)。
(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
1.自评申报。各申报单位依据工作标准逐项进行对照自查,符合条件的,可填写申报表,逐级报送至省级卫生健康委。
2.初审推荐。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可细化工作标准,完善评估体系,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拟推荐名单,书面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
3.评估验收。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推荐单位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4.公示命名。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候选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并予以公布。
5.动态管理。对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进行动态管理,若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违法案件或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执行不力、服务水平明显下降、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等工作服务严重滑坡的情况,按程序及时取消示范县(市、区)或示范机构命名,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
医养结合方案篇三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60号)精神,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努力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合理规划设置医养结合相关机构。新建医疗卫生机构可内部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农村福利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可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城市社区养老机构、农村福利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探索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服务衔接,完善硬件设施,充实人员队伍。鼓励各地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与专科联盟建立合作关系,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7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登记性质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原登记机关对其章程、宗旨、业务范围、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增加养老服务等内容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与湖北政务服务网对接,实现全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事项“一网通办”,线下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与在线平台协同运行。(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空间布局、床位单体规模上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养老床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私募基金投向医养结合机构。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和引导上市挂牌企业中涉及大健康、医药、服务等产业公司积极加强与医养结合机构合作拓展产业链。(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签约合作。各地要为医养签约合作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养老机构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紧密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没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要实现与医疗机构签约合作全覆盖。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开展医养结合上门服务。研究制定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提供补贴等形式支持上门服务。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要为签约老年人实行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在患者知情自愿的情况下,探索提供有偿个性化的上门服务。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开展医养结合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健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科,增加老年医疗康复床位,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增强中医药在医养结合工作中的服务能力。推动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开展中医层面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中医康复理疗等医养结合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到社区和家庭提供养老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开展医养结合营养健康服务。推动实施老年人膳食指导等营养专业卫生标准,指导社区家庭、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营养配餐。支持临床营养医师、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等专业人员在社区、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开展营养配餐、营养指导等健康服务。建立老年人群营养健康管理与照护制度。对低体重高龄老人进行专项营养干预,逐步提高老年人群的整体健康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发展医养结合信息化智能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支持研发医疗辅助、家庭照护、安防监控、残障辅助、情感陪护等智能服务机器人,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健康服务、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建设与服务监管。医养结合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医养结合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管,按照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对无障碍设施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及验收备案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监管,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执法监督、医疗质量监管体系,纳入养老服务质量监督内容。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把医疗床位、家庭病床增加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管理规范,医养结合机构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消防监管,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政府投入支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支持提供上门服务和家庭病床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床位),符合相关条件的,民政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突出服务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到2022年,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土地供应保障。支持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土地、房屋,开发建设为老年人提供集居住、生活照料、医疗照护等一体的养老社区设施,拓展用地空间。保障新增医养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对新建医养服务设施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医养服务设施项目,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降低医养用地成本。对于重点保障的医养服务设施用地,进入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大力扶持给予保障。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优先使用闲置地、存量地,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公益、非营利性医养服务设施项目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要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上门服务、家庭病床服务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并开展股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加强对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按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康复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建立长期护理服务内容、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政策规定支付。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强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衔接,建立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医保基金统筹等多方共担的筹资机制,确保资金筹集稳定可持续。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省医保局、省发改委、湖北银保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建立医养结合人才培训培养机制。统筹现有资源,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完善专业人员培养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训、继续教育的培训体系,将老年医学(含中医药)、康复、护理、营养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将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就业创业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大力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不断扩大护理员队伍,培训合格的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对医养结合机构招用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从事老年护理员岗位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广泛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提升、职业经理人素质提升和师资人才培训;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做强家政养老服务品牌,形成示范效应。编写养老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教材,普及急救和照护技能,重点开展老年人应急救护等培训。(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妇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专业队伍。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鼓励和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重点加强老年医学(含中医药)、康复、营养、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制定相关措施,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从事医养服务工作,相关专业学生到医养结合机构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不得向实习学生收取实习费用,不断扩大养老机构中医疗护理员在护理员中的占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扶持为老助老志愿者服务队伍。以社区服务为平台,大力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供养机构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留守老年人定期开展专业社工服务,为病危老年人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加强社会工作机构培育和岗位开发设置,力争到2025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或购买社会工作机构服务达到1名社会工作者。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在省级“关爱失智老人”项目、实践育人特色项目、省高校心理健康专家服务队心理关爱项目,“本禹志愿服务队”示范创建、“湖北青年志愿公益项目大赛”等活动中给予扶持和倾斜并优先推荐,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一对一”或“多对一”结对开展服务,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动员和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创新服务平台,拓宽服务领域,深入家庭、社区、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开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为养老服务志愿者、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提供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共青团湖北省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妇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各地要出台支持政策,引导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集中组织培训。(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市和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示范机构创建,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工作创新、成绩突出的地区和机构,在安排财政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医养结合方案篇四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12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卫老龄规发〔2020〕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指示要求,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为主要目标,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驱动作用,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等资源,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服务模式,逐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老年人健康福祉。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市场规范、投入引导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以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城乡联动,以城带乡。在推动城市医养结合工作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医养结合工作加快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在健康扶贫中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全面提高为老服务水平。
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强化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加强养老和医疗资源共建共享。依照老年人需求,提升政策引导、投入扶持、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优化整合服务项目和内容,推动形成整体联动、深度融合的服务模式。
改革创新,优化供给。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以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科技创新为先导,创新医养结合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的潜力和活力,不断丰富老年健康养老服务产品供给。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符合市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完善、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老年人能力显著增强,医养结合机构的医养护一体化服务更加优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效共享和无缝对接,老年人得到连续、适宜、规范、便捷的健康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推动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50%;
——开展城市农村社区心理关爱试点项目;
——到2022年,至少建成1所安宁疗护中心或有安宁疗护功能的医疗机构;
——到2022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到2022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65%以上。
(一)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强基行动
1.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积极参与“全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应签尽签”的原则,在保证签约服务质量基础上,针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群,探索信息化签约方式和个性化服务内容,着力提高老年人签约满意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为签约居民开通转诊绿色通道,在专家号源、住院床位、检查检验等方面提供便利。为社区高龄、慢病、失能老年人等确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到2022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市卫健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按照省即将出台的《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规范》,落实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深化价格改革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措施,改进医养结合服务价格的定价方式,完善相关收费标准,从价格政策上支持提高医养结合服务的供给和服务质量。为社区高龄、慢病、失能老年人等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制定公平合理、操作方便的价格政策。规范家庭病床、家庭巡诊、上门护理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制定较为宽松的鼓励性价格政策。根据医养结合服务工作的延伸和发展,适时动态调整医疗卫生服务的价格和内容。(市卫健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鼓励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运用已具备或依托可提供线上申请、跟踪、评价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在本机构注册的、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护士(专科护理还需要其他相应资质),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模式为主,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慢病患者、康复期患者、终末期患者,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市卫健委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提升行动
1.推动社区心理关爱试点项目建设。积极应对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及需求,做好我市老年人心理关爱试点项目。组建项目服务团队,对试点社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尤其是贫困、空巢、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高龄老年人,以集中或入户的形式开展心理状况调查和评估。了解和掌握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素养以及对心理健康服务的需求,提升基层老年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有效维护和促进老年心理健康。(市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加强“健康小屋”建设。持续推动健康小屋建设,免费为65岁以上老年人不限次数提供血压测量、血糖测试、肺功能测试、人体成分分析等“十项”自助式服务。推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综合体(日间照料中心)内嵌入“健康小屋”,为老年人提供慢病监护、疾病预防、日常保健、紧急预警等就近、便捷的医疗服务。选择2~3个“健康小屋”试点,统一规范建设标准,并逐步在全市推广。到2022年,全市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城市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43个,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或日间照料机构)288个,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市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机构医养结合服务促进行动
1.强化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功能。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实际,合理增加医疗服务功能并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城市社会福利院(中心)、农村中心敬老院与医疗机构采取合作共建、服务外包等方式,建设区域性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到2022年,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率达到100%。倡导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向社区、农村居家老人开放,提供营养配餐、医疗、康复、娱乐等服务。(市卫健委、民政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康复护理延伸服务。加强老年护理、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病床。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签约养老机构老年人提供就医便利服务和多种形式的义诊、志愿服务,建议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每年到医疗资源薄弱养老机构开展一次义诊活动。(市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专业医养结合供给提速行动
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为医养机构融资提供便利。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支持、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域外金融机构等作为投资主体兴办医养结合机构。积极落实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为我市民办医养结合机构扩大规模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助力医养结合产业发展。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应充分考虑应对新冠肺炎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求,合理规划医疗与养老区域布局。(市卫健委、发改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民银行、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推动社会力量开展医养融合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围绕老年人在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监管规范药品使用行为,督促医养结合机构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药品使用提供业务指导。举办“安全用药月”活动,加强用药安全科普,有效提高老年人群体的药品科学素养,引导老年人合理用药。加强对老年患者用药的重点品种监管力度,结合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整治方案,重点加强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用药及中药饮片等重点品种的监管。指导医药食品企业围绕中药、汉麻等我市优势产业开发适合老人服用的药品和保健品。(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鼓励基层医疗机构转型医养结合机构。鼓励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探索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养老机构建设安宁疗护中心。到2022年,至少建成1所安宁疗护中心或有安宁疗护功能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县(区)要建成1所康复医院或安宁疗护机构。(市卫健委、民政局、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行动
1.支持发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有序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中医馆”建设,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健康指导。到2022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65%以上。(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推动发展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推动中医医院与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康复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兴办养老、康复、护理专业机构,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服务特色的养老机构,引导中医适宜技术和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探索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健康养老服务新模式。做强做大大同区、林甸县、杜尔伯特县中草药种植基地项目,推进北药南用、南病北治。支持组建含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家庭医生团队,鼓励家庭医生团队提供与家庭结合的中医药养老服务。推进“中医药+旅游+养老”发展,鼓励开发中药材的适老产品和中医药康养旅居产品。(市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一)完善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制定医联体建设、家庭医生、家庭病床、老年人签约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扶持政策。对非公立医养结合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实行与公立机构同价政策,其中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鼓励医养结合项目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加强规划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结构发展需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严格执行供地政策。由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大庆市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2020—2022)》,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设计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做到合理布局,平衡发展。将医养结合项目作为审查重点,确保满足使用功能的设计需求,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确保医养结合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加强对医养结合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加强对医养结合项目的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后交付使用。(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基本医疗和照护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医养结合医疗护理服务清单和服务规范,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支付方式。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参保的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鼓励保险公司紧贴人民群众需求,增强社会服务领域保险供给。支持保险公司增加老年人需求较为强烈的疾病险、医疗险、意外险等领域产品供给。鼓励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险。开展辅助器具服务,通过租赁等形式为居家失能人员提供生活必需的辅助器具。加大对入住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的志愿服务力度和宣传力度,组织协调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爱心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与医养机构结对帮扶活动,推动团属各类宣传平台加大对青年志愿者结对医养机构服务的宣传。研究志愿服务积分奖励标准,给予参与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积分奖励,确保志愿服务质效。(市医保局、发改委、民政局、团市委、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投融资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配合项目实施机构做好落地项目政府支出责任按绩效付费等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对医养结合型机构贷款,保障医养结合机构能够顺利获得融资。支持在专业医养结合机构附近设立自助服务银行,便于办理基础性金融业务。支持在医养结合机构内部设立atm机,满足老年人基本金融业务需求。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上门开展金融业务,为老年人提供便民贴心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发挥“投、贷、债、租、证”协调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预算安排,与金融、保险等社会资本共同筹资设立健康产业发展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健康养老产业,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的力度。(市财政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发改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建设。推动综合为老服务平台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建设健康养老信息共享机制。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及多媒体影像等技术,运用可穿戴设备等移动信息采集终端,建立老年健康动态监测机制。支持研发医疗辅助、家庭照护、安防监控、残障辅助、情感配合等智能服务机器人,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服务、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市卫健委、民政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医养专业队伍建设。鼓励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服务、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养老评估培训,将市第二福利院打造成为在庆高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护理院、护理站及其卫技人员纳入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引导职业院校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和社区从事健康养老服务工作。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为养老机构的医护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市教育局、文明办、人社局、卫健委、民政局、团市委、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医养结合在健康大庆建设、深化综合医改、推动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工作中的重要意义,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各项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
(三)抓好典型示范。各县(区)要加强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积极探索建设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示范项目、示范中心等多元化医养结合模式。
(四)加强监管考核。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重要事项督查范围,建立工作评估体系。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部门要落实服务监管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医养结合方案篇五
截至2020年底,全市两证齐全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兼具医疗卫生服务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者养老机构)185家,占全市养老机构的34%。为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一)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增加的床位日常重点用于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探索医疗机构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增加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资源。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引入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将部分养老床位转化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依托养老服务机构(含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为居家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优质的机构式照护服务,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巡诊及设立家庭病床,提供必要的查床、转诊等服务。
(二)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能力。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远程医疗等将医疗机构内医疗服务延伸至居家。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组建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整合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区域养老、医疗资源,将巡视探访、上门巡诊等居家医养服务有效衔接。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能力。养老机构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发挥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作用,探索设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护理员师资和适宜技术培训基地。
(三)深化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医养康养产业。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培育居家健康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为不同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旅游、养生和社会参与等有益身心健康的医养康养服务。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与评价。建立各司其责、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医养结合服务一同部署、一同检查。推动京津冀医养结合协同发展
(四)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发展院校教育及技能培训。优化普通高校、职业学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管理等相关专业的程序。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五)建立健全支持保障体系。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养老产业债券,鼓励商业银行创新抵质押贷款产品,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推进石景山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
医养结合方案篇六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医养结合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34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健康中国重庆行动为引领,以满足全区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使医养结合投资主体更加多元、服务模式更加健全、服务队伍更加专业、服务流程更加标准、服务品牌更加丰富,“养+防、治、护、安”(即基本养老+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五位一体的医养结合服务不断完善。到 2022 年,全区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就诊绿色通道;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不低于70%;有不少于1所独立的老年护理院或依托区级医院附设的老年护理院;社区医养结合型机构不少于 5 个;65 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72%以上。人均预期寿命达 78.5岁。
(一)拓展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健康服务功能。将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作为区域卫生规划重点,加大建设力度。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增设老年康复、护理床位,开展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引导部分二级及以下医院转型发展成为收治重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提倡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内容、方式、费用,明确双方责任,建立健全健康指导、急救急诊、预约就诊、定期巡诊、业务指导等合作机制,为合作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及安宁疗护等一体化的健康服务,提升签约服务质量。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健康服务。(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养老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或内设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诊疗康复护理服务。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作为养老机构服务和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提供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按照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计划,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街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社区(街镇)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支持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与街镇养老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与农村互助养老点一体或毗邻建设。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中心开办诊所、护理院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比例。(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病床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抓手,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健康养老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医疗健康服务。制定完善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服务标准,规范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老年人做好 “五个一”(一个专业医护团队,一份老年人健康档案,一次年度免费健康体检,一个年度健康管理方案,一个慢性病长处方)保障,对居家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人提供“四项重点”(家庭病床、家庭巡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增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鼓励中医医院加强与养老机构合作,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诊疗、急诊急救、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中医医养结合服务,鼓励中医医院设置治未病科室,开设老年医学科、康复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设老年人就诊绿色通道,提升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诊疗能力。支持养老机构开设中医诊所,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和支持公立中医医院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鼓励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合作,推广针灸、推拿、中医康复等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动优质中医药资源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探索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照护人员的中医药技能培训,鼓励中医医师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中医保健和调理知识技能培训。(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通过共享系统,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应用,逐步建立统一的行业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打造覆盖居家、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互联网+老年健康”,鼓励医疗机构面向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 1 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鼓励利用体征监测、穿戴设备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增值服务,动态监测居家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促进电子健康档案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共享运用,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大数据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发展医养康养产品。立足实际,合理定位,科学规划,探索推进老年产品市场提质扩容。完善相关行业标准,推动与老年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保健品行业规范发展。加快发展老年功能代偿产品市场,推动适用于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家庭的各类医疗器械、康复辅具的研发生产。推动发展体外检测医疗器械,满足高龄、患病老年人的家庭照料和护理服务需求。创新开发智慧健康产品,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发展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等智慧健康医养康养产品。(区商务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的健康养老发展格局。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按照国家的监管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把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增加等情况纳入考核。落实国家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简化审批登记。认真贯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47 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土地保障。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本区县医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分别牵头探索编制完善中心城区医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按程序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探索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探索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投入支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保险支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 3 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 3 个月时间。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
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探索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区医保局、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按照市级部门健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长期失能的参保老年人提供更加精准的生活照料和与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护理服务,减轻家庭照护压力,提升专业照护水平。参照建立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以居家照护为重点,逐步建立与居家、社区、机构和住院护理等相适宜的长护险服务内容和支付标准。(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医疗服务支持制度。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老年病、安宁疗护等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探索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指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开展上门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保障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分配绩效工资时重点向家庭医生团队倾斜。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落实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根据诊疗需要和医养结合机构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人力社保局、区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支持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统筹现有资源,设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康复护理培训基地、安宁疗护病区或床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安宁疗护中心,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分级分类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
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探索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健康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提供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医养结合领导机制,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二十)加强督促指导。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结合部门职责,将医养结合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密切跟踪工作进展,适时开展工作督导,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医养结合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