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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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篇一
用社(简称“信用社”)员工的职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职
业道德水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制度适
用于本信用社全体员工。
三、本规章制度是
信用社员工从业履职的基本规范。
四、本规章制度不
能代替业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员工在工作中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简要概括
一、上班时间7:30,
下班时间17:00 ,迟到早退者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罚,罚金。上班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
请假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扣除相应工资。并与年末效益工资挂钩。
二、为维护企业形
象上班时间统一穿着工作服,不得自己随意着装,丝巾、领带佩戴齐全。
三、每日做好各自
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营业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禁止摆放与业务无关的东西。
工作台严禁摆放水杯。
四、营业期间离岗
时系统应退出综合系统,并做到人走章收,尾箱上锁。尾箱钥匙不得随意摆放。
五、上班时间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延误业务进程,对于不能办理的业务简明扼要告知客户。
禁止睡觉,
吃零食,看报纸及与业务无关的书籍。
六、营业时要使用
文明用语,不许与客户发生争执。
七、各种登记簿要
规定登记,所有业务操作要按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八、所有前台柜员
要执行一日三核库制度,凭证,印章,现金核对正确。
九、凭证上填写要
素必须齐全,没有有涂改情况:按规定需留取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必须留取。
十、抵押物为项层
或底层住宅,要降低抵押比率,条件较好的,经向主任及主管主任请示后,经审贷会研究后
确定是否办理。
十一、到期贷款提
前15日进行通知,非信贷人员营销贷款到期前由 信贷员负责提示,并做好相应记录。
十二、依法起诉类
贷款应该在立案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建立依法起诉台帐,与法官联系要有书面记录。
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联社机关及信用社员工队伍建设,使人事管理制度适应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各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1、 联社机关及信用社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皆依本规定办理。2、 本规定所称员工,指联社机关本部及其下属信用社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三条 根据联社机关的发展实际,在联社机关员工引进方面,主要招聘有丰富工作经验、较强业务能力和较高综合素质的人员及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第四条 联社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由人事部负责进行人员招聘工作,具体程序如下:1、由主任办公会议根据联社机关工作需要确定招聘人员数量、专业、学历等条件。2、具体招聘工作由人事部安排,对应聘人员进行筛选,确定初试名单。3、由分管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面试小组,对初试人员进行面试考察,确定初试录用名单。4、由主任与初试录用者进行面谈,确定录用名单。
第五条 新聘员工必须在联社机关试用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被聘用,并根据试用期内工作能力和成绩确定职务级别。试用期内如因品行不良或工作成绩欠佳,可随时辞退。
第六条 新聘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交验下列证件:1、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毕业证复印件2、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应届毕业生交学校派遣证3、应届毕业生交户口迁移证明和粮食关系迁移证明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及无劣迹证明5、专业培训或计算机等级证明及其他奖励材料文本6、一寸照片三张7、其他能说明本人详细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新聘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经过一个月的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新聘员工应服从组织分配。
第八条 为避免造成单位及客户的现金及其他损失,应聘人员应交纳安全保证金,试聘期间交纳3000元,正式聘用后交纳5000元。安全保证金专项存储并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第九条 应聘人员一律办理担保手续,由介绍人或有独立经济能力的成年公民做担保人,试聘及聘用期间,由于员工违反单位制度或国
家法律,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扣除安全保证金后的损失由担保人负责支付。
第三章 考勤
第十条 联社机关本部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上午 8:30-12:00,下午 2:00-5:30)。
第十一条 员工上班实行打卡制度,主任办公室根据考勤卡记录确定每位员工当月工资发放金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他
人打卡,一经发现,违纪双方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
第十二条 上午8:30以后打卡者视为迟到,迟到一次扣发工资贰拾元,迟到一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
第十三条 下午下班不打卡者,按早退处理,早退一次扣发工资贰拾元。因公外出办事不能打卡者,员工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部门负责人由分管主任签字批准。
第十四条 月累计迟到(早退)达三次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并免去当月目标工资的50%。<莲山课 件>
第十五条 凡一天内早、晚均未打卡且未向主任办公室或分管主任请假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次扣发工资人民币贰佰元;旷工二次者下岗学习。旷工一天扣发工资人民币肆佰元。月累计无故旷工三天者,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员工上班时间要礼貌待客,与顾客发生争执、吵架,一次罚款壹佰元,二次者下岗。
第四章 请假、休假制度
第十七条 员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
第十八条 员工请假,均应先填写《请假审批单》,然后按员工→部门负责人→分管主任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办好后方可离开,否则以旷工论。对因突发事件或疾病不能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先行请假,假满后到主任办公室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十九条 员工请假:事假二天(含二天)以内,病假四天(含四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信用社主任审批;事假二天以上,病假四天以上,经各部门负责人或信用社主任签字,报联社分管主任审批,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 员工请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需出据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探亲假。
1、 工龄满三年的正式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2、 工龄满一年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 员工在校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已享受了学校寒暑假待遇的,不在另外享受探亲假。5、 探亲假期与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重合的,不在另外计算。探亲假期不包括路途时间。探亲期工资、奖金照发。6、 员工探亲可报销一定的路费,原籍在外省,配偶或
父母在外地工作的员工,每年可报销单位至家乡往返硬卧火车票一次。
第二十二条 婚丧假。
1、 婚假一般为三天(不包括路途时间),晚婚(男二十五岁,女二十三岁)延长至30天。2、 员工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给予三天假期(赴外奔丧者给予路途假)。
3、 婚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 产假。
1、 女员工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二十四岁)休产假100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产假50天(均包括产前休假天数)。2、 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42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0天。3、 女员工在妊娠第七个月起至产前和上班后至婴儿一岁前,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每天给予
工作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4、 根据有关规定,凡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5、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医疗部门证明,办理了有关请假手续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员工请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6、 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四条 公休假。
1、 凡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员工(不含临时工),可按下列条件享受公休假待遇。2、 参加工作满十年至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5天;二十一年至三十年者,每年休假20天;三十一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3、 以下人员不享受本休假待遇。(1) 脱产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员工。(2) 凡一年以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当年不享受公休假待遇。如当年休假后,又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下年度不享受公休假待遇。4、 享受公休假待遇的员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和探亲假待遇。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经联社主任批准方可分两次使用。公休假不能跨年度累计使用。5、 因各种原因不能休假的,一律视为自愿贡献,原则上不发给加班工资等工资性补贴。6、 公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假期满,必须在请假期满次日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在本地居住者,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并报批;在外居住或不能及时赶回者,必须在假期满前三天委托他人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凡不符合请假手续和规定的或未经领导批准的,无故擅自离岗或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长期病假期间的待遇。
1、 员工请病假在两个月以内者,发给原工资。2、 员工请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发给原工资。3、 员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满
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五章 人事任免及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联社机关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员工数量,部门负责人的任命由联社机关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提请联社主任批复任命。部门员工经年度考核,根据部门负责人和员工个人的意见,由联社机关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员工的调动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 业务部门(各信用社):业务部门负责人(含坐班主任)由联社机关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提请联社主任批复任命。部门员工由本部门负责人根据业务能力和年度考核提出建议,由联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任职及奖惩。
第三十条 联社机关每年定期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对员工的综合能力与工作表现做出全面评价,并作为员工的工资定级、奖惩、调动及部门调整的客观依据。
第三十一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绩效、敬业精神、纪律状况和品德言行等方面;另外坐班主任以上负责人还考核领导能力,其他员工还考核发展潜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一般和不合格四类。人事部根据考核结果报请主任办公会议确定每位员工的晋升、加薪或辞退。
第六章 工资及福利
第三十二条 联社机关员工工资实行信用社等级工资。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聘用工资。
第三十三条 每年年初,视上年度财务决算结果,适当发放年终奖金,对员工一年来努力工作做出回报,具体发放方案由联社机关主任决定。
第三十四条 工资的计算期为当月一日至月底,工资支付时间为次月1日。
第三十五条 联社机关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及保险待遇。各项福利及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章 离职
第三十六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部门负责人以上员工应于三十日前,其他员工应于十五日前提交“辞职报告”,呈由所在部门和人事部审核并报联社主任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工资以辞职报告被批准之日起停发。
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离开联社机关前,必须退还联社财物,移交有关业务材料。如果其经手的业务有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在收回后方能离职,否则联社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合同期满被联社解聘,或因违反联社机关制度或国家法律被联社辞退的,亦应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办理手续时,员工需结清有关部门手续后方可离职。
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篇三
为加强**县农村信用社员工的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行为,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信用社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请休假制度。
一、依照国家规定,员工均可享受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二、除工伤假外,凡员工病假、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公休假,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履行请销假者,视同霸王假作旷工论处。
三、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基层社副主任、员工
1、请假1至3天的,由基层社主任批准;
2、请假4至10天的,由基层社主任同意,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核,联社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3、请假10天以上的,由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基层信用社主任、联社部门负责人
1、请休假-律报经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2、联社工作人员休假1-5天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3、联社工作人员休假6天以上,由部门领导签字报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联社主任、副主任请假3天以上的报银监局监管分局合作科批准。
四、凡信用社员工,因事、因病需请休假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均需事先填写《**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请休假申请表》一式两联,经本社或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办理请休假审批手续的,可先电话或委托他人向领导请示同意,事后按照规定补办请休假手续。
五、假期规定
(一)公休假日
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之外的星期六、星期日为公休假日。
(二)法定节假日
每年的元旦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五一”劳动节放假三天、国庆节放假三天、“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共计10.5天为法定节假日,
(三)公休假日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员工,可由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享受每年一次的公休假日:
1、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7天;。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10天;
3、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14天;
假期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休假天数可顺延。
(四)生育假
女员工因生育需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生育假:
1、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
2、晚育假14天;
3、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假期20天;
4、属于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假期15天;
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6、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15天;孕期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30天。
7、不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7天;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10天。休假期间,不享工效工资待遇。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限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婚假
1、员工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给予婚假三天;
2、员工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男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给予晚婚假十二天;
3、如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另给予往返路程假。
(六)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抚养人)死亡时,给予丧假六天;
2、如到外地赴丧的,可另给予往返路程假。
(七)探亲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不含享受寒署假待遇的学校员工),与父母、配偶以及抚养人不同住一地的,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按《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申请探亲假。
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若因工作需要两年给假一次的,给予假期45天;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15天;现役军人家属给予假期30天;
另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往返路程假。
4、员工申请去港澳探亲的,从获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三个月(包括往返路途时间),续假不超过一个月;
5、员工申请出国探亲的,从取得护照鉴定之日起,给假半年(包括往返路途时间),续假不超过三个月。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市范围内(含各县之间),不得享受探亲假。
(八)事假
员工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经批准可准予申请短期的事假,但对事假进行从严控制,如无特殊情况,最多不准超过10天。
(九)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时,按规定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享受工伤假。
(十)病假
员工因病伤休养,可以凭医务部门开具的诊断病休证明申请病假。
六、假期计算
员工请休假不足半日按半日计算,超过半日(含半日)累加计算。提前上班的,按实际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计算假期。
七、假期工资计算
(一)在国家规定天数以内的下列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探亲假;
2、婚假;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
4、丧假;
5、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
(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间,30天以内的全额发给病假期间工资,31-89天的停发岗位工资、误餐费、综合津贴等补助,90天以上的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下同)的60%;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20xx年以上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100%;
以上工资待遇按病假实际天数扣除(以每月20.92天)计算。
(三)员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外的,按其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病假期外工资,标准为:
1、连续工龄满不5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50%;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55%;
3、连续工龄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60%;
4、连续工龄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65%;
5、连续工龄满20xx年以上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70%;
(四)凡请事假的员工按请假天数扣除其本人当月相应的工资总额收入,即每天工资基数=当月工资总额÷20.92天计算。
八、对未按审批权限办理请休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办续假手续而超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时间达15天者,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从旷工的第一天起,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者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由基层信用社报县联社审核批准,并报银监会监管分局合作科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