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林牧开发个人合伙协议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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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开发个人合伙协议书篇一
经甲、乙双方协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方式:甲方建房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修建,按实际施工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壹佰叁拾元整(130元/㎡)计价。坡屋面和阳台根据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半价计算,即每平方米陆拾伍元整(65元/㎡)。
二、工程内容:工程施工内容为基础、主体、屋面和内外装饰。超深部分按每立方米陆拾伍元(65元/m³)元计价。一层和二层层高净空 米。楼梯施工至顶。内墙为水泥砂浆打底,地坪为普通清光,外墙前面贴砖、背面和两侧清光。卫生间墙砖、室内地板砖、楼梯扶手由甲方自行粘贴,
三、在基础开挖完成和每层梁、板布筋均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材料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化粪池容量为 立方米,具体位置和尺寸由甲方指定。
六、付款方式:
1、每层封顶后各支付元;
2、内墙粉刷过半支付元。
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验收,验收合格后 天内结算付清余款,并扣除 元保修金,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起满一年内付清。
七、保修范围和期限:屋面防渗和装修保修两年,其他保修按国家相关保修条例执行。
八、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九、工程结束后,乙方负责把周边及室内所有建筑垃圾清运干净。
十、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此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后实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农林牧开发个人合伙协议书篇二
个人合伙入伙协议
合伙人:
第一条 合同目的
经过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 作为新合伙人加入本合伙。
本协议以规范新入伙人权利和义务为目的,在《个人合伙协议》的基础上,由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协议与《个人合伙协议》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新合伙人 已经完整阅读并充分了解了《个人合伙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完全遵守。
第二条 合伙人信息
(一)原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1: 性别:
身份证号:
家 庭住址:
联系方式:
合伙人2: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二)新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第三条 个人合伙的基本情况
本合伙是由合伙人 、 和 共同出资,以
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的期限为自签约之日起 年。
合伙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登记,个体工商字号为 ,经营场所为_ ,由 作为合伙负责人按照授权处理日常合伙事务。
第四条 新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
新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前实际缴足出资,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 视为未加入合伙;已缴部分予以退还。
完成出资之日视为入伙日,正式成为本合伙的合伙人。
所有合伙人需签署《新合伙人出资证明》,确认新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第五条 利润分配
新合伙人的利润分配,自入伙日起开始起算,以其出资额占合伙资产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第六条 债务承担
新合伙人同意对加入合伙之前的所有债务承担偿付义务。原合伙人需要将个人合伙的经营状况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对于未予告知的债务,新合伙人不需要承担偿付义务。如新合伙人对外予以偿付的,则可以向其它合伙人进行追偿。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以入伙日起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任何一方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它
1.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农林牧开发个人合伙协议书篇三
甲方: 姓 名________,
乙方: 姓 名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农林牧开发。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种植业、养殖业(除奶牛)、苗木、花卉培养、农副产品购销(除原粮)。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____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万元整,占总投资额的_____________%;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占总投资额的_____________%;
(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肆佰万元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 10%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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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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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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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本地使用每月500元,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销。
(六)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