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董事会章程(十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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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章程篇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县xx镇(乡)路(街、村) 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于x年x 月x日前一次性(分x次)缴足。
第五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证照号码)
第七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分期出资次数
出资时间
货币
xx万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货币
xx万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由公 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一般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为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代表一名。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x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席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x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三分之二经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或盖章:
x年xx月xx日
董事会章程篇二
第一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厅、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xx省长虹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企、事业单位与xx科技大学共同组成的联合办学组织机构,是xx科技大学在办学方面的指导性机构。董事会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商议xx科技大学重大办学事宜。
第二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人才市场,创新办学模式和管理运行机制;以改革促进学校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与综合实力。为我国国民经济各部门培养人才,并提供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为西部大开发作出贡献。
第三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的宗旨是: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方针,用新思维、新机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企业与学校的各自优势,探索产学研成功结合的模式,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在xx科技大学实现教育改革总目标的过程中,董事会将指导xx科技大学逐步建立科研院(所)、企业与学校的固定联系,密切合作的有效机制,使学校具有主动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活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
第五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由xx科技大学和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厅、绵阳市人民政府和参与联合组建、共建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长虹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各有关单位自愿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会。
第六条 董事由董事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组成全体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由以下人员担任: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董事长,xx省教育厅厅长、xx科技大学党委书记任常务副董事长,绵阳市市长以及参与联合组建和共建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长虹电子集团公司的分管领导和xx科技大学校长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组成常务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如实际工作中由于董事所在单位变动或董事本人工作调动,应由委派方及时提出调整、替换,以合适人选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召开董事会由常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常务董事会在下一届董事会全体会议召开以前,行使董事会职权,常务董事会可以根据情况接收、调整董事单位及董事人选。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与校合作办学办公室,校友会办公室合署),作为董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室设专职主任二人,其它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另定,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至下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运作。
第十条 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下设人才培养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并聘任。各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各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xx科技大学办学特色与定位、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培养方向和学校发展速度、规模以及如何适应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管理、产业体制和招生、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指导学校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三条 董事单位以提供资金和物资,提供实习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报硕士、博士点等多种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学的发展和建设。为把xx科技大学办成产学研成功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参与联合组建和共建的单位应按照办学协议,每年为学校安排一定数量的科技专家和科研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承担相应课程及其实践教学任务;每年适量接受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到相关可向社会开放的实验室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并委派相关的指导教师和提供相应的设计题目。学校为这些兼职教师和指导师支付相应的课时津贴,并无偿提供公寓给兼职教师使用。
第十四条 xx科技大学可为董事单位长期稳定地输送各层次专门人才;还可受董事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本科、专科等各层次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创造条件增设董事单位急需的短缺专业及边缘、综合性学科专业;在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可设立硕士培养点和函授办学点。优先优惠地转让科研成果,承担董事单位的科研课题,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为董事单位举办各类短期培训,开展继续工程教育等。
第十五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由常务董事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董事会章程篇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医科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定董事会章程。
第二条董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各方竭诚为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积极为董事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董事会理解并尊重各成员之间种族、国籍、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教育体制和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异,按照相互尊重、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董事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汉中路140号,医科大学院内。
第五条董事会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六条董事会为非行政的常设机构,其行为不影响医科大学原有的办学机制、性质。
第七条建立董事会,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医学教育办学规律的客观要求,拓宽办学渠道,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增强医科大学办学能力和活力。通过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联系的形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办学机制,更好地培养高质量、高层次的社会急需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董事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促进学校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真正办成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董事会。
第九条董事会的工作着眼于21世纪国际经济、教育和文化发展趋势,不遗余力地为医科大学提供财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医科大学办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国同类学校前列、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一流医科大学。
第十条董事会实行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董事会的成员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又保留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细则详见本章程第四章)。
第十一条董事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凡向医科大学提供一定数量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支持并有志于同医科大学联合发展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外基金会以及民营实业家,均可获得董事会成员资格,拥有董事会一个席位。
第十二条享有董事会成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实业家本人担任医科大学董事会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担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三条国内外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也可受聘为董事会董事。
第十四条医科大学为董事会成员,并负责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执行副董事长1人,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董事会议。设副董事长若干人,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缺席时,由执行副董事长代行其职。
第十六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议从具有董事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数额不受限制。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董事会。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单位因故退出董事会,应书面通知董事长,其正式退出日期从董事长收到通知后三个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会之前,应当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作为参加董事会的财物,应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九条董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议召开前30天,董事长应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三条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秘书处,挂靠医科大学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在董事长、副董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董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可聘请海内外知名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和名誉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在必要时可设常务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选举办法由董事会议再行商定。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是为医科大学筹集办学资金、提供管理决策咨询、评议学校工作,以及通过提高办学水准为董事单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董事的权利:
1、听取医科大学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决策及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和咨询。
3、参与研究学校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规划的实施。
4、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
5、参与学校大型基建项目及其他重要工程的咨询、审议。
第三十条董事的义务:
1、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医科大学,扩大学校影响。同时,致力于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的事业,发展新的董事会成员。
2、为董事会募集董事会基金,为医科大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拥有副董事长资格成员的单位或个人,为学校募集不少于80万元办学资金。拥有董事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个人,一般为学校募集不少于30万元办学资金。行政机关的董事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3、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4、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场所和学生实习基地,促进医科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十一条医科大学的义务:
1、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向董事单位优先输送优秀人才。
2、通过短训班、高级进修班、研究生课程班、在职申请学位等形式,为董事单位培养急需的各种人才,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3、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4、董事单位正式职工子女报考医科大学各类形式的学习,学校在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录取时优先考虑。
5、利用学校附属医院的优势,为董事单位的职工健康咨询、疑难病症会诊等方面提供方便。
6、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董事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
7、尽可能地为董事在工作、活动、就诊、健康保健等提供方便。
8、利用学校与国内外的广泛联系,为董事单位牵线搭桥,促进董事单位的生产、科研等各项事业在海内外的发展。
9、为海外董事回国考察、探亲、旅游等提供方便,其子女来校就读可予以适当优惠、照顾。
10、凡对学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在校史上记载其事迹;由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建设的建筑物和购置的大型设备,可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以其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命名,也可在校内刻石记名,以资纪念。
第三十二条建立医科大学董事会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医科大学的办学条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学生;奖励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董事会活动经费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基金的来源有:
1、董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经费;
2、以董事会名义所获得的收益;
3、国内外政府基金会、民间基金会的捐赠款项;
4、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投资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会名义向社会募集的款项;
6、其他途径所得的收益。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接受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捐赠。
第三十五条为了积累董事会基金,可以邀请医科大学专家、学者进行适当义务的或有偿的社会服务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赞成通过。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内部各方应真诚合作,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尽事项通过进一步洽谈解决。
相关知识
作为公司董事会,其形成有资格上、数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体要求,也有其具体职责范围:
(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
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
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
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
(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 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互相选举产生,罢免的程序也相同。
(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在最大权限。是董事会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 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对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参与司法诉讼的权力,签署重大协议的权力等。
董事会章程篇四
第一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科工办、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xx科技大学共同组成的共建与联合办学的组织机构,是xx科技大学开放合作办学、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的指导性机构。董事会在xx省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商议xx科技大学共建与联合办学及董事会成员单位产学研合作等重大事宜。
第二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的宗旨是推动区域产学研用相结合,其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知识经济社会教育、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潮流,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合作、开放共享、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原则构建特色鲜明的区域产学研战略联盟,充分发挥联盟优势,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国(绵阳)科技城建设服务。以开放为前提,以共享为基础,以服务求支持,以共赢为目的,探索促进高等教育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产学研合作新模式,促进董事会成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xx科技大学建设和发展需要,以及各董事会成员单位产学研用合作的需要,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支撑区域产学研联盟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释放合作潜能、拓展合作空间,将联盟打造成为支撑成员单位共同发展的重要平台和改革试验区。
第四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由xx省人民政府批准,由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工办、绵阳市人民政府、xx科技大学、参与联合组建、共建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各有关单位自愿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由董事会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若干人。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董事长,xx省教育厅厅长、绵阳市市长、xx省国防工办主任、xx科技大学党委书记任常务副董事长,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的分管领导和xx科技大学校长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组成常务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实际工作中由于董事所在单位变更或董事本人工作调动,应由委派方及时提出调整、替换,以合适人选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常务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常务董事会在董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常务董事会可以根据情况接收、调整董事单位及董事人选。
第八条 常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全面落实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决议的协调、组织、督导、执行机构,由各董事会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协调处理董事会相关事宜,并向常务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董事会工作规划和改革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董事长推荐,由常务董事会任命,并通报董事会全体组成成员。根据需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下设分委员会,如规划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等。各分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分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定后报常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在xx科技大学设办公室作为为董事会及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服务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系、秘书和会务服务工作,同时负责收集董事会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主任由xx科技大学依据干部管理办法任命、兼职副主任由常务董事会组成单位派员组成。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任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第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指导、审议xx科技大学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办学特色与定位、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如何适应董事会成员单位的战略发展需要等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协调学校与各董事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推进区域产学研联盟单位的合作与共赢。
第十三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对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管理、产业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改革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指导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实施董事会成员单位间的科技人才共享、科教资源共享和公共平台与设施共享。负责组织创新团队进行科技攻关,联合对外集聚资源、联合培养人才、联合申报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共同提升品牌声誉、共享与交换各种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学校、董事会成员、省市政府等战略发展需要,召集组织高水平专家委员会,召开教育、科技、产业论坛,提供科学决策咨询和顾问。
第十六条 董事单位以自身特色和优势,采取多种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学的发展和建设,包括提供资金和物资,提供实习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报硕士、博士点,在学校冠名设立奖学金等形式。董事单位的科技专家和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承担相应课程及其实践教学任务;每年适量接受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到相关可向社会开放的实验室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并委派相关的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xx科技大学为外聘兼职教师和指导教师支付相应的课时津贴。
第十八条 xx科技大学对各董事单位职工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给予全方位的指导。
第十九条 xx科技大学可为董事单位长期稳定地输送各层次专门人才;还可受董事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本科、专科等各层次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创造条件增设董事单位急需的短缺专业及边缘、综合性学科专业;在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可设立硕士培养点和函授办学点,举办各类短期培训,开展继续工程教育等。优先优惠转让科研成果,承担董事单位的科研课题,按知识产权要求共享科研成果,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等。
第二十条 xx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为董事单位成员入园进行科技成果孵化、产品开发等提供优惠、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技术)等,同等条件下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优先、优惠进行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由常务董事会委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x年六月三日
董事会章程篇五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医科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定董事会章程。
第二条董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各方竭诚为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积极为董事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董事会理解并尊重各成员之间种族、国籍、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教育体制和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异,按照相互尊重、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董事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xx市路号,医科大学院内。
第五条董事会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六条董事会为非行政的常设机构,其行为不影响医科大学原有的办学机制、性质。
第七条建立董事会,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医学教育办学规律的客观要求,拓宽办学渠道,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增强医科大学办学能力和活力。通过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联系的形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办学机制,更好地培养高质量、高层次的社会急需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董事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促进学校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真正办成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董事会。
第九条董事会的工作着眼于21世纪国际经济、教育和文化发展趋势,不遗余力地为医科大学提供财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医科大学办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国同类学校前列、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一流医科大学。
第十条董事会实行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董事会的成员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又保留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细则详见本章程第四章)。
第十一条董事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凡向医科大学提供一定数量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支持并有志于同医科大学联合发展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外基金会以及民营实业家,均可获得董事会成员资格,拥有董事会一个席位。
第十二条享有董事会成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实业家本人担任医科大学董事会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担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三条国内外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也可受聘为董事会董事。
第十四条医科大学为董事会成员,并负责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执行副董事长1人,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董事会议。设副董事长若干人,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缺席时,由执行副董事长代行其职。
第十六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议从具有董事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数额不受限制。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董事会。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单位因故退出董事会,应书面通知董事长,其正式退出日期从董事长收到通知后三个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会之前,应当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作为参加董事会的财物,应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九条董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议召开前30天,董事长应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三条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秘书处,挂靠医科大学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在董事长、副董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董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可聘请海内外知名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和名誉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在必要时可设常务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选举办法由董事会议再行商定。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是为医科大学筹集办学资金、提供管理决策咨询、评议学校工作,以及通过提高办学水准为董事单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董事的权利:
1、听取医科大学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决策及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和咨询。
3、参与研究学校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规划的实施。
4、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
5、参与学校大型基建项目及其他重要工程的咨询、审议。
第三十条董事的义务:
1、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医科大学,扩大学校影响。同时,致力于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的事业,发展新的董事会成员。
2、为董事会募集董事会基金,为医科大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拥有副董事长资格成员的单位或个人,为学校募集不少于80万元办学资金。拥有董事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个人,一般为学校募集不少于30万元办学资金。行政机关的董事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3、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4、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场所和学生实习基地,促进医科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十一条医科大学的义务:
1、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向董事单位优先输送优秀人才。
2、通过短训班、高级进修班、研究生课程班、在职申请学位等形式,为董事单位培养急需的各种人才,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3、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4、董事单位正式职工子女报考医科大学各类形式的学习,学校在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录取时优先考虑。
5、利用学校附属医院的优势,为董事单位的职工健康咨询、疑难病症会诊等方面提供方便。
6、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董事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
7、尽可能地为董事在工作、活动、就诊、健康保健等提供方便。
8、利用学校与国内外的广泛联系,为董事单位牵线搭桥,促进董事单位的生产、科研等各项事业在海内外的发展。
9、为海外董事回国考察、探亲、旅游等提供方便,其子女来校就读可予以适当优惠、照顾。
10、凡对学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在校史上记载其事迹;由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建设的建筑物和购置的大型设备,可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以其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命名,也可在校内刻石记名,以资纪念。
第三十二条建立医科大学董事会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医科大学的办学条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学生;奖励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董事会活动经费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基金的来源有:
1、董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经费;
2、以董事会名义所获得的收益;
3、国内外政府基金会、民间基金会的捐赠款项;
4、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投资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会名义向社会募集的款项;
6、其他途径所得的收益。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接受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捐赠。
第三十五条为了积累董事会基金,可以邀请医科大学专家、学者进行适当义务的或有偿的社会服务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赞成通过。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内部各方应真诚合作,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尽事项通过进一步洽谈解决。
董事会章程篇六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步伐,提高医院运行效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xx县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杭委〔〕111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医院名称为“xx县医院”(以下简称为医院)。英文名称为“”。医院以“”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成的爱心图案为院徽,以“厚德、精业、奉献、创新”为院训。
第三条医院是xx县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属性为事业单位,医院的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主办医和管理,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医院地址:xx县xx镇路号。
第五条 医院宗旨: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救死扶伤,忠诚为维护和促进xx县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服务。
第六条 医院的功能定位与使命:作为县域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的龙头,承担县级综合医院应有的职能。一是为县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二是推广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三是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四是与城市三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五是承担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六是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医院的服务形式及范围:
㈠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内科、外科、妇科、产科、儿科、骨科、肿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科、中医科、麻醉、检验、病理、医学影像、远程医疗等基本诊疗服务;主要从事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的救治和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转诊。
㈡承担县域医疗卫生中心的任务,接受城市三级医院支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㈢承担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救治、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干部保健等工作,以及医疗援外、医疗扶贫、义务诊疗等公益性活动或其他政府指令性任务。
㈣开展医学科研活动,发展医学重点学科。与境内外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开展与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调查研究,以临床为主,开展实验研究、医技研究、护理研究、医院管理研究,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开展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
㈤承担医学院校实习生的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并承担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专业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和本县全科医师临床培训任务。
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拓展诊疗服务范围。
第八条医院的服务对象
㈠优先满足本县人民群众(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合作医疗对象)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㈡为政府指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
㈢为全县干部保健对象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㈣立足,辐射周边区域需求人群,为其提供诊疗服务。
第九条 医院服务对象的管理
㈠实行主诊医生负责制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㈡实行预约诊疗服务,实施分级医疗、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
㈢推行优化流程、预防为主的治未病式健康管理服务;
㈣推广优质护理服务;
㈤实行“无假日”门诊制度,保障急诊急救工作24 小时运转;
㈥其它有利于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的其他服务模式。
第十条服务对象的权利与责任
㈠有权享受高质量医疗服务;
㈡保有自己的健康隐私权;
㈢享有便利获得自己健康状况信息的权利;
㈣有责任提供真实的健康数据和疾病史,为医疗决策提供依据;
㈤有责任按照医院的导引和流程要求接受医疗健康管理服务;
㈥有责任为医疗服务提供医疗保险付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付费。
第十一条医院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医院应当与其聘用的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医院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所有在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协议。
第十三条以院长为代表的医院管理层岗位名额和工资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固定工资和绩效目标考核为基础的年薪制;其它岗位实行岗位工资制和绩效工作制。
第十四条 医院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各职系各级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指标,建立以服务质量和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绩效评估体系,进行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制定科室量化考核指标,并与科室绩效工资总额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编内、外不同对象,医院员工相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六条 按国家制度和法规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要求,规范医生执业行为。医疗临床一线的临床医师应购买医疗风险责任险,以规避医疗风险。医院为一线临床人员统一提供医疗风险责任险。
第十七条医院人员实行“去行政化”管理。本县内其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到医院后,按照医院的人事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医院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负责选举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和医院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医院依法聘用、解聘、晋升、奖惩员工应当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医院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医院独立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医院设立董事会、医院管理层和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董事会成员的产生、董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董事长职权、董事职权等按《xx县医院董事会章程》 执行。董事会负责行使医院重大事项决策权。医院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医院顾问委员会和县外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决策提供顾问建议和专家咨询。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监事会成员、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按《xx县医院董事会章程》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医院管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
第二十四条医院管理层负责运营管理,并按照本章程对医院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及院长助理等组成,逐步推行职业化。
第二十六条由院长任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医院管理层全部成员经董事会通过后聘任,任期为5年,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连任。医院管理层是医院的执行层,负责医院内部事务的决策管理,行使医院经营管理事权。医院管理层的职能:
㈠起草医院发展规划、运行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拟定医院内部运行架构;
㈡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营、管理医院,组织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对外交流、预防保健等业务工作,实现医院经营管理目标;
㈢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医院党总支部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意见,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㈣保障医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质、增值。
第二十八条 院长的职责:
㈠主持医院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和主持医院管理层会议,对医院经营管理事务有决策和监督权;
㈡签署工作人员的聘任书,签发医院公文;
㈢组织实施医院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工作方案;
㈣组织实施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规范;
㈤指导和监督副院长在分管领域的管理工作;
㈥监督和检查医院管理层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各副院长的工作报告;
㈦代表医院处理对外事务;
㈧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院长的职责:
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别分管临床医疗、医技,院感、护理,科研、教学,行政和后勤保障、干部保健等工作。
第三十条医院管理层实行院务工作会议制度:
㈠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委托一名副院长代为主持。凡属医院管理层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需由医院管理层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
㈡院长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医院管理层会议。医院管理层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医院管理层会议应对会议所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由院长签发。
㈢在医院管理层会议上,成员具有平等的质询权、发言权和表决权,必须维护医院的利益,不得泄漏医院的秘密;在行使职权时,如违反医院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医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组成成员由院长与各专业科室学科带头人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院级行政职务的高级职称医务人员代表所占比例应当多于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医院运作架构:医院设院办、党办、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院感科、保健科、财务科、审计科、总务科、设备科、信息科、医保办、客患服务部、保卫科等职能科,开设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骨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中医科、康复科、理疗科、急诊医学科、感染科、麻醉科等14个临床科室和药剂、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超声、心电图、内窥镜诊疗、病理、高压氧治疗、消毒供应、健康体检等12个医技辅助科室。
第三十三条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医疗教学、学术科研、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第三十四条医院经费来源:
㈠政府财政投入;
㈡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㈢社会各界的捐赠;
㈣利息;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医院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医院建立责任会计和管理会计制度,形成总会计师制度的管理体系。财务科设立责任会计,负责全院各科室经济核算工作,直接对总会计师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会计师职责:
㈠总会计师负责开展下列业务工作: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2、进行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科(室)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㈡负责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㈢协助院长对医院的业务发展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第三十八条 医院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医院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拔和任免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和干部选拔任免的程序决定。
第三十九条医院党组织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㈠按照党章规定,保障和监督、支持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㈡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㈢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卫生文化、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
㈣依照有关规定监督医院党员干部的职务和执业行为;
㈤指导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工作。
第四十条 医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并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医院应当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编制的财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县财政局。医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终财务报告报经董事会审核后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医院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监事会及医院职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医院完成宗旨、转制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医院终止动议须经过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医院终止前,须在县卫生行政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医院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董事会和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医院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中的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章程篇七
第一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科工办、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xx科技大学共同组成的共建与联合办学的组织机构,是xx科技大学开放合作办学、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的指导性机构。董事会在xx省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商议xx科技大学共建与联合办学及董事会成员单位产学研合作等重大事宜。
第二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的宗旨是推动区域产学研用相结合,其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知识经济社会教育、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潮流,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合作、开放共享、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原则构建特色鲜明的区域产学研战略联盟,充分发挥联盟优势,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国(绵阳)科技城建设服务。以开放为前提,以共享为基础,以服务求支持,以共赢为目的,探索促进高等教育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产学研合作新模式,促进董事会成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xx科技大学建设和发展需要,以及各董事会成员单位产学研用合作的需要,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支撑区域产学研联盟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释放合作潜能、拓展合作空间,将联盟打造成为支撑成员单位共同发展的重要平台和改革试验区。
第四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由xx省人民政府批准,由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工办、绵阳市人民政府、xx科技大学、参与联合组建、共建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各有关单位自愿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由董事会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若干人。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董事长,xx省教育厅厅长、绵阳市市长、xx省国防工办主任、xx科技大学党委书记任常务副董事长,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的分管领导和xx科技大学校长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组成常务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实际工作中由于董事所在单位变更或董事本人工作调动,应由委派方及时提出调整、替换,以合适人选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常务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常务董事会在董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常务董事会可以根据情况接收、调整董事单位及董事人选。
第八条 常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全面落实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决议的协调、组织、督导、执行机构,由各董事会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协调处理董事会相关事宜,并向常务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董事会工作规划和改革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董事长推荐,由常务董事会任命,并通报董事会全体组成成员。根据需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下设分委员会,如规划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等。各分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分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定后报常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在xx科技大学设办公室作为为董事会及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服务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系、秘书和会务服务工作,同时负责收集董事会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主任由xx科技大学依据干部管理办法任命、兼职副主任由常务董事会组成单位派员组成。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任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第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指导、审议xx科技大学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办学特色与定位、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如何适应董事会成员单位的战略发展需要等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协调学校与各董事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推进区域产学研联盟单位的合作与共赢。
第十三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对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管理、产业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改革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指导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实施董事会成员单位间的科技人才共享、科教资源共享和公共平台与设施共享。负责组织创新团队进行科技攻关,联合对外集聚资源、联合培养人才、联合申报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共同提升品牌声誉、共享与交换各种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学校、董事会成员、省市政府等战略发展需要,召集组织高水平专家委员会,召开教育、科技、产业论坛,提供科学决策咨询和顾问。
第十六条 董事单位以自身特色和优势,采取多种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学的发展和建设,包括提供资金和物资,提供实习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报硕士、博士点,在学校冠名设立奖学金等形式。董事单位的科技专家和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承担相应课程及其实践教学任务;每年适量接受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到相关可向社会开放的实验室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并委派相关的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xx科技大学为外聘兼职教师和指导教师支付相应的课时津贴。
第十八条 xx科技大学对各董事单位职工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给予全方位的指导。
第十九条 xx科技大学可为董事单位长期稳定地输送各层次专门人才;还可受董事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本科、专科等各层次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创造条件增设董事单位急需的短缺专业及边缘、综合性学科专业;在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可设立硕士培养点和函授办学点,举办各类短期培训,开展继续工程教育等。优先优惠转让科研成果,承担董事单位的科研课题,按知识产权要求共享科研成果,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等。
第二十条 xx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为董事单位成员入园进行科技成果孵化、产品开发等提供优惠、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技术)等,同等条件下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优先、优惠进行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由常务董事会委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董事会章程篇八
第一条 为了主动适应我国经济、教育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形势,加强复旦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提升办学自主权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化办学体制,设立复旦大学医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院董会”)。
第二条 院董会是医学院秉承开放办学理念,不断完善办学体制,依法设立的决策咨询与院务监督机构,是密切医学院与社会各界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支持医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院董会遵循“自愿、平等、协作、共赢”的原则,对医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的战略方向、战略目标以及其他重要事务进行咨询、指导、决策和监督。
第四条 院董会的宗旨和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协助并支持医学院更好地完成医疗、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目标,努力把医学院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医学院。
第五条 院董会由支持医学教育及医药卫生事业、积极关心医学院发展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董事单位或代表)以及个人组成。基本条件包括:
(一) 关心医学院医教研事业,并有加入院董会的意愿;
(二) 认同并拥护院董会的宗旨和本章程;
(三) 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声誉;
(四) 对医学院的发展有所贡献和支持。
第六条 院董会设主席一名,由医学院院长担任。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主席提名,医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后确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根据需要可设荣誉董事若干名,指导院董会工作。
第七条 院董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医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院董会的行政事务和日常运作,与外联处(校董秘书处)保持日常沟通和协调,并接受相关指导。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主席及董事推荐,经院董会认可,由主席聘任。
第八条 院董会议为院董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院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会议。必要时经主席召集,亦可临时召开院董会议。
第九条 新增董事或董事单位一般由董事推荐,并经董事会议认可。董事单位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单位可重新推荐董事。
第十条 院董会和复旦大学校董会在架构上自成一体,相对独立,无从属关系;根据需要,上述两个层面的董事职务可交叉兼任。
第十一条 院董的责任
(一) 热心于医学院的医教研事业,并为此做出一定的贡献;
(二) 对医学院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动员社会力量,集聚各方资源,协助医学院筹集办学资金;
(四) 协助加强医学院与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医学院的医教研事业;
(五) 维护医学院的社会荣誉和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院董的权利
(一) 对医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重大决策等重要事务进行评议、指导和监督;
(二) 听取和审议医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 有权审核院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 定期获得医学院发展建设、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等方面的信息;
(五) 参与医学院的重大庆典和重要对外交流活动;
(六) 优先利用医学院的有关资源;
(七) 推荐、审议、决定新增补院董人选。
第十三条 医学院设立“颜福庆医学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颜福庆基金”),接受院董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四条 颜福庆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医学院的教育发展事业,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支持、投入与医学院发展有关的其他项目,以及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医教研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十五条 颜福庆基金将依托院董会全体董事的力量,广泛联系海内外热心医学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医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 表彰董事单位和个人捐资的兴学义举,向捐资者颁发证书,并把做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的事迹,写进院史,编入院志。为董事单位和个人出资在学院兴建教学、科研用建筑物和人文景点、铺设道路、购买大型仪器设备、设立奖励基金等提供服务并予冠名。
第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董事单位推荐所需的各类毕业生,优先为董事单位举办各类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提供教学与科研设备等服务。
第十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董事单位转让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研成果;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进行科技攻关和技术开发,帮助解决现场的技术难题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医学院董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章程篇九
第一条:x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运用民办的机制,依法办学,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
第二条:宗旨为建设高标准规范化民办教育而不懈奋斗。
第三条:董事会是幼儿园办学的协调、监督和策审议机构,是帮助幼儿园多方筹措办学资金的参谋和后盾。
第四条: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㈡ 任聘和解聘园长;
㈡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㈢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㈣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㈤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㈥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㈦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评价园长业绩,确定对园长的奖惩;
㈧设立董事会基金,园长奖励基金;
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的组成
董事长:周
董事:白,周
第六条 董事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参与有儿童重大问题的讨论;
(2)有视察幼儿园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向园长提出质询的权利;
(3)成员单位享有培训、实习与用人的优先权;
2、 义务
(1) 为幼儿园提供教育发展信息和人才需求信息。
(2) 加强与幼儿园的联系,为幼儿园安排教学实习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方便。
(3) 关心和支持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为幼儿园专业教师提供学习和实践的机会。
第七条:董事会由周海静任董事长。
第八条:董事会全体大会每年例会一到两次。
第九条:本章程如有修改须经董事会全体大会通过。
第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
1、为了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2、幼儿园召开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董事会。
3、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和总经理列席会议。
4、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总经理提议时。
6、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十天通知。 如有5中第(2)、(3)、(4)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7、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和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8、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传真、email等形式告知公司是否参加会议。如本人不能参加,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
9、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11、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2、董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13、与会董事在对各个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对某一议题的讨论和表决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如果董事会的议题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该董事应回避讨论与表决,董事会决议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对关联事项的表决,须经除该关联董事以外的其他参加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4、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永久保存。
15、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16、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7、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幼儿园董事会。
18、本规则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章程篇十
第一条 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芜湖市镜湖区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本社住所:镜湖区xx街道xx村为民服中心 。
第三条 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经营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街道办事处和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经济组织经营性净资产(包括村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指尚有的农户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 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征地户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的本社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原值)为29860975元,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29860975元。依据《xx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体股占30%,集体股总股本为8958292.5元,人口股占70%,人口股总股本为20902682.5元。
第九条 本社依据《xx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xx年10月9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 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xx年9月30日24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本村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 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10股计算,本次人口股量化股份总计为58590股,以人口股形式进行股份量化。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享有股东资格的人员,截止基准日健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
2、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男性村民合法娶入且户口已迁入本村之配偶及合法生育的子女;
3、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性村民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落户本村的子女;
4、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婿:
1) 本村村民的独女之婿;
2) 本村村民有两个及以上女孩且无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5、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符合法定领养条件正在办理领养手续的子女;
6、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迁出本村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的在校学生(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8、原户口在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7、原户口在本村的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8、本村村民因婚娶入因种种原因户口无法迁入的云、贵、川外嫁女。
9、因上学迁出户口且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97年(含97年)以后毕业或肄业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基准日前已迁回本村的人员;在基准日户口未迁回的,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到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的不享受。
10、二轮土地承包后,因农转非、购房、子女上学、投亲等原因户口迁出的,基准日户口未迁回的,视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到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不享受。
11、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已合法生育,但因未落实计生措施而尚未落户本村的子女;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达法定年龄、未办理结婚证)且在基准日户口未迁入的人员不享受。
12、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外嫁人员(男、女)及其配偶子女,根据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得承包田不享受。
13、户口不在本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外嫁人员,视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未分承包田的不享受。
14、本村村民有多次婚姻之配偶且户口在本村的,按照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或由该村民与现配偶与原配偶协商确定一人。只有一次婚姻的离婚配偶,常住本村且有住户,生产生活在本村,且未嫁的给予确权,但应单独立户。
15、户口在本村或已转集体户的三无人员(五保),应以独立户予以确权,待其去世后,其股权由集体收回,纳入集体股管理。
16、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享受股权资格(不论户口是否在本村)。
17、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的人员其股权自然消失,不予确认。
18、户口在本村,多年失去联系、户籍遗漏人员,暂不确认,待返村或户口补登后再给予确认,其股权从集体股中配送。
19、户口在本村,常居外地,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组未予分配承包土地,且一直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不享受。
20、二轮承包后因购房、投靠、工作等原因,户口迁入本村的不享受。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三条 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四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原村民代表直接过渡产生)。股东代表任期与两委换届同步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股东代表会议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社董事会由7人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由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董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兼任本社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于村两委换届同步进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社监事会人员由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股东代表为正式候选人等额选举产生,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产的承包、出租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 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街道村级会计业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村经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影响。
第三十九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村经社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街道党工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收益分配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于 年 月 日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报送xx街道、镜湖区农水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街道及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章程篇十一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谢忠焕投资兴建举办xx县xx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
第二条 本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3名。
第四条 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由承办方产生。首届董事会由承办方出资人推荐,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由董事 会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六条 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执行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解散、终止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1、审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2、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审议董事会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须对议事进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xx县xx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园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xx县xx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章程篇十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投资兴建举xx幼儿园董事会。
第二条 本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3名。
第四条 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由承办方产生。首届董事会由承办方出资人推荐,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由董事 会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六条 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执行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解散、终止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1、审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2、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审议董事会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须对议事进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xx幼儿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园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xx幼儿园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章程篇十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注:三年以下),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监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作出的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注:可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 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董事会章程篇十四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万元) ││(%) │
├─────────────┼───────┼───────┼───────────┤
│││││
├─────────────┼───────┼───────┼───────────┤
│││││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万元)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万元) ││ ) ││
├─────────┼───────┼─────┼──────┼───────────┤
││││││
├─────────┼───────┼─────┼──────┼───────────┤
││││││
└─────────┴───────┴─────┴──────┴───────────┘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 日
董事会章程篇十五
第一条为规范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由、等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年(或长期)。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
2、
3、
……。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万元(其中人口股万元,农龄股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如不设现金股,则去掉该项义务);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七条本社设人口股、农龄股、。
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
农龄股的享受对象及份额: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
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条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二十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过80人)。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
(方式一)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等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等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
月和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本社董事会成员由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
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本社监事会成员由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四十四条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五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条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七条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六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的;
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本社依照上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4、6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五条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条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章程篇十六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投资兴建举办xx县xx街道xx幼儿园董事会。
第二条 本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3名。
第四条 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由承办方产生。首届董事会由承办方出资人推荐,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由董事 会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六条 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执行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解散、终止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1、审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2、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审议董事会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须对议事进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xx县xx街道xx幼儿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园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xx县xx街道xx幼儿园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