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涉校矛盾纠纷排查内容(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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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校矛盾纠纷排查内容篇一
一、领导责任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园长是搞好排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幼儿园的排调工作负总责;副园长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排调工作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2、各类矛盾隐患要坚持做到"四明确",即明确责任、责任岗位、责任人员、解决时限。
二、月排月报制度
1、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矛盾纠纷全面排调工作,并及时上报,重点问题要形成专题报告随报表同时上报。
2、各种上报材料应做到客观、真实和准确。要认真填写治安隐患、矛盾纠纷内容,以及调处措施等内容。每次报都要对矛盾纠纷隐患的总体状况有整体分析,对隐患类型、发生及分布特点等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等情况,提出有见地、有分量、切合实际且操作性强的调处意见和建议。
3、要建立排查调解工作档案。
三、纠纷调解制度
1、园长负责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调解矛盾纠纷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2、调解矛盾纠纷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依据相关政策进行。
3、调解矛盾纠纷应当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
四、定期回访制度
1、幼儿园要对已调处化解的重点矛盾纠纷案件定期跟踪回访,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或转化为新的隐患苗头。
2、要对回访的矛盾案件填写回访记录。
五、责任追究制度
在排调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岗双责"要求追究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分管排调工作的领导(直接责任人)、对排调 1、不重视排调网络建设,未按要求建立排调机构和制度;
2、不定期研究排调工作,对上级安排的任务不及时部署,造成工作被动,致使本辖区内局势不稳定;
3、对重大矛盾纠纷,不到现场,不到一线工作,因处理不及时;
4、在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发生集体上访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责任行为需要进行追究的。工作承担责任的其他领导成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涉校矛盾纠纷排查内容篇二
为坚持“安全为首要、排查为关键、稳定为目标”的安全工作原则,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特制定学校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学校要加强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学校各层次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管理人员成立排查小组,确保排查效果。
2、学校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实行月查制度。
3、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前后左右,天上地下;校园内外无遗漏”。
(1)查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包括校舍状况、实验教学设施、消防设施、体育设施、水电设施、学校车辆等。
(2)查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素质。
(3)查学校德育工作和法制安全教育。
(4)查学校周边治安秩序。
(5)查安全制度建设。
(6)查组织领导。
矛盾纠纷排查要做到“内外兼治,上下并查;事无俱细,防患于未然”。一是各层面全方位排查。二是关注重点人群。三是落实帮扶人员。四是确保纠纷彻底解决。
涉校矛盾纠纷排查内容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稳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指学校对本单位的内部矛盾和纠纷,依法进行排查,调解和处理的非诉讼活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由政教处负责并实施。
第三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从下到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生之间矛盾纠纷先由班主任协助,当事教师负责调处,调处无效者上报政教处调处。对未成年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教师(家属)、教师家庭矛盾纠纷。先由政教处调处,必要时交学校调处。
第四条: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坚持“预防为主、防微杜渐,依法处理,避免激化”的方针。
第五条:相关部门和各班都要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记录”,并将排查调处结果随时上报政教处。
第六条: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法律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依据法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社会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第七条:矛盾纠纷的调解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法给予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处罚。
第八条:经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未成年人监护人)签字或者盖章和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九条:依据有关规定,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生效之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纠纷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条: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处中如达不成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应当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诉论权利,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尊重调解人员;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不得顶撞调解人员或无理取闹;
(五)明理法高姿态,提出合理化要求;
(六)自觉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
第十二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镇政府、派出所领导下进行,学校各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矛盾调处部门(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了解师生及其它反映,贴近师生生活实际,及时掌握相关动向,千方百计将各种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政教处要制定出年度和学期矛盾调处工作计划,学校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门研究矛盾调处工作,期末要对矛盾调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书面向有关部门汇报。
(三)积极完成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矛盾调处任务。
(四)已发生矛盾纠纷,不管当事人是否报告或申请,调解部门(人员)都要主动进行调处。
十四条:学校对在矛盾调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矛盾纠纷调处,在矛盾发生两周内必须处理终结,较复杂或跨校矛盾纠纷报请相关部门协助调处,但必段在两个月内处理终结。
第十六条:已确定为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