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幼儿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11篇)
心得体会是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通过记录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借鉴他人的经验,规划自己的未来,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幼儿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一
近段时间,受宏观环境影响,金融案件频特别是涉及银行员工违规违法的案件时频频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银行业的社会形象,更为银行稳健运行带来新的挑战。
通过此次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集中学习,看到了总行惩戒违规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从内心更深刻的认识到,在从事日常工作的每一天、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在业务合规操作的要求下进行,决不能存在以感情代替制度,以相互信任代替约束监督,更不能单纯从发展业务的角度考虑问题,而将制度规范置之不顾。
对待新员工,要不断进行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培训。不仅要用规章制度约束,还要密切关注思想动态,针对员工的思想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教育,像抓经营工作一样常抓不懈,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既不停留在书本上、墙壁上,也不停止于业务考核上,从而贯彻到每位干部员工的头脑中去。
工作经验不足,制度法规理解不透彻,造成许多新员工在工作中难免会受到“群体思维”和“习惯思维”影响,无意中触犯了违规行为的高压线。因此工作过程中,要养成多问为什么的习惯。由于成长环境、教育经历、工作背景等因素影响,我们的思维会出现各种偏差,有感觉偏差、认知偏差、记忆偏差、环境偏差,可能会出现盲从、从众等心理现象,认为别人都是这么做的,以前一直都这样做,从没出现过风险等。在工作中,自己意识不到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沟通能力,按照自己认为正确而实际错误的方式工作。通过此次员工违规行为排查工作的学习,切实提高我们在工作中的合规意识,杜绝自认为没有风险,而对违规视而不见。其实许多案件都是从小事发展起来。通过此次排查整治,带动青年员工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特别是从小处做起,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通过此次排查学习,我懂得了一个良好的企业或公司,都是要有着一套严格的员工行为规范的,因为只有规范了整个企业的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才能使这个企业更加快速、良好的发展。“违规就是风险,安全就是效益”,对于我们年轻的员工来说,更加应当的规范自身的工作行为,认真遵守我行的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零容忍,为我行的发展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幼儿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二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常常面对学生作弊的问题并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随着教育系统日益完善,学生作弊也日益猖獗。然而,通过多年的教育实践,我深感对学生作弊问题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下面是我对学生作弊处理办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应该着眼于严格的规章制度。学校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考试制度,并明确规定作弊行为的处理办法。不仅要明确指出哪些行为属于作弊,还要明确惩罚的力度和方式。严格的规章制度可以起到提醒和威慑作用,让学生知道作弊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同时也有助于保护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这样一来,学生在面对作弊的诱惑时,会更加警惕,并自觉遵守规定。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学生的自身发展。学生作弊往往是因为他们对学习的信心不足或者是担心成绩的压力过大。因此,我们应该关注学生成绩的平衡发展,不仅要重视他们的学术表现,也要关注他们的兴趣爱好和创新能力。只有让学生真正感受到学习的乐趣和成长的快乐,他们才会更加认真对待学习,不会轻易选择作弊来应对困难。同时,我们也应该及时发现学生的学习困难,并给予帮助和支持,让他们有信心战胜困难,不再需要作弊。
第三,我们必须注重教育的引导。作弊行为通常是源于学生的道德观念淡漠。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教育方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例如,可以组织学生参与讨论,让他们了解作弊的危害和不公平性。还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引起学生对作弊的深思。此外,教师也要做好榜样作用,以自身的言行来影响学生。只有在道德教育的引导下,学生才能真正明白作弊是错误的,不论是否被发现,它都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不负责任。
第四,我们应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支持和资源。有时候,学生作弊是因为他们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者是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因此,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他们能够自主完成学习任务。同时,学校也应该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源,例如图书馆、学习资料和导师辅导等,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途径,让他们在学习过程中减少焦虑感,不会被作弊行为所诱惑。
最后,我们不能忽视对作弊行为的惩罚。对于那些故意作弊的学生,学校应该给予适当的惩罚,以警示其他学生。同时,也要给予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引导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做出正确的选择。严厉的惩罚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学校对学生作弊行为的处理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通过制度规范、个人发展、道德引导、学习支持和恰当惩罚等多种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教育的目标,培养出品学兼优、有道德修养的新一代人才。
幼儿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三
教师是国家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力量,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但教师也是一群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人,如果教师违反法律法规,则必须受到相应的违章处理。作为一名教师,我深刻认识到了教师违章处理的严肃性和正义性,也留下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教师一定要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的事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按照规定的课程要求及教材内容进行教学,不能随意改变甚至走捷径,更不能给学生传递违法违规的信息。在管理和卫生方面,教师也有相应的职责,需要保证校园的和谐与安全。教师违反法律法规会影响自身形象,严重的会导致失去教师资格,对家庭、学校、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教师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部门对教师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如《教师法》、《中小学校规》等。教师要认真阅读这些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自己应该如何行动。例如,教师应该对学生进行妥善的管理,不得侵害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违反学生的知情权等。
同时,教师在执行教育任务时,也要接受各种考核,特别是在学生考试中,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考试纪律规定,不能为了追求优异的成绩而违反考试规定。如果教师因为不遵守考试规定而被发现,可能会受到严重的处理。
当教师因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处理后,他应该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要及时改正,并深刻反思教育行业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同时,教师应该勇于接受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技术,不断拓展自己的教学思路和方法,为学生的成长提供更好的教育方案。
总之,作为一名教师,遵守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当教师违反法律法规等被处理时,应该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及时纠正错误,以成为一名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尊重的好教师。
幼儿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四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制度逐渐完善,考试制度也逐渐趋向规范化。然而,仍然有一些考生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行为。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教育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作为一名学生,我深入了解并思考了这些处理办法,从中汲取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出台是必要的。考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正和公平,破坏了严肃的考试氛围。只有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才能有效地遏制考试违纪行为的发生,维护考试的公信力和学术诚信。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出台是对广大考生、教师和家长的一种保护,也是对教育制度的一种规范和完善。
其次,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必须公正和透明。公正是考试违纪处理的基本原则,只有公正才能使考试制度得到广大人员的信任和认可。透明是考试违纪处理的重要保障,只有透明才能让考生了解违纪行为的后果,并且有助于对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因此,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监督和充分公开考试违纪处理的具体规定和结果,确保处理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再次,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同的考试违纪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的性质和程度,因此处理办法不能一刀切。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措施进行处理;对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不及格、开除学籍等更为严厉的处理措施。同时,根据违纪考生的具体情况和影响程度,还可以个别适用相关政策和制度,以实现处理办法的合理性和灵活性。
最后,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要与教育教学工作相结合。考试不仅是对学生学习成果和综合素质的检验,也是对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因此,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违纪考生的惩戒上,更要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对违纪考生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纠正。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达到预防和减少考试违纪行为的目的,提高考试的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作为考生,我们要切实遵守考试纪律,增强学习动力和考试自律,从而避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那些已经违纪的同学,应当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接受相应的处理措施。只有坚持诚信考试,我们才能够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考试环境,为自己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幼儿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五
在千呼万唤之中,2002年6月25日,国家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许多校长和教师为之欢欣鼓舞,认为《办法》的出台终于使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了,但也有人认为《办法》本身就存在着种种缺憾,并没有真正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但是,《办法》毕竟只是一个由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因其先天发育不良,在社会中发挥的实际作用也就必然要受到诸多限制。盲目抬高它的法律地位,赋予它一些不切实际的功能,反而会破坏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我们要看到《办法》的“作为”,更应看到它的“难为”。
学生伤害事故这个概念本身是行政管理上的用语,可以作为教育行政机关追究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的事实依据,如教育行政机关可据此依法对其管理的学校进行行政处罚,并可对在其人事管理权限内的学校领导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同理,学校可对有关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是,“学生伤害事故”不是一个民法概念,不能作为判断事故责任人是否对事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即构成事故与否不能影响对相关主体民事责任的判断)。人身损害才是民法概念,才是决定民事赔偿及其他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对于这点,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曾严厉批评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法已被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令废止),指出“医疗事故”概念不是民法概念,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与《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制度冲突,且该办法是个典型的行政性法规,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法院不能依该条款审理医疗损害案件。
《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的起草者显然注意到了学者的这类批评,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排除医疗机构承担医疗差错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同,《学生伤害事故办法》以学校是否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不仅仅以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以及严重程度作为构成要件。这与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相一致的。并且,《办法》没有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及赔偿范围和标准,而是写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四条)。
对此,有人认为,《办法》条款过于笼统,忽略了具体情况。如行政法学者沈岿博士指出:“从《办法》中的一些条款来看,或者是对法律的重述,或者是对现实情况过于笼统的描述,忽略具体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讲,《办法》有不合适的地方。”但笔者认为,这恰恰是《办法》难为的地方,因为作为部门规章,它不能设定民事义务,规定民事责任。即使它要一并规定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也不能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范,只能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办法》可以规定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但不能规定民事责任。
纵览《办法》,其不仅包含行政规范,如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而且为加强所谓的可操作性,解决所谓的无法可依问题,还包含了民事规范,如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办法》甚至具体规定了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甚至其他社会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作为行政机关的教育部制定的《办法》包含民事规范,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这是不恰当的。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乃社会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制度乃民事基本制度,一个社会主体具有何种民事权利和义务,何种情形下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范。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对此已有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民法通则》也专门设两章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也是一个司法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换言之,民事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除可以由当事人调解外,惟有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行政机关不能对之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教育部作为主管教育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职权,为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当然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包括制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应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且所制定的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立法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这就意味着,教育规章只能用来约束和调整教育行业的内部事务,仅限于规范教育行政管理事项,且效力仅仅及于其所管理的学校,不能及于学校的学生。在学生伤害事故问题上,作为教育规章的《办法》应仅限于规范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学校及其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教职工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在学籍管理上的处分、对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及相关罚则等内容,而无权调整学校与学生这对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关系。学校和学生这对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存在行政权力介入的空间。
当然,在我国,作为非立法机关的国务院也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尚未制定法律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等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立法法》第九条)。但无论如何我们应当明确:教育部不能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至少应由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
总之,《办法》是事故行政处理法或者行政管理法,而不是民事赔偿法。我们必须如此理解其法律地位。
《办法》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但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规章只能参照,即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参照处理;对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所谓灵活处理,意即法院可以弃之不用,不必参照。民事诉讼法虽无此规定,但民事审判亦应如此。总之,法官断案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只能作为参照。虽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办法》的影响,但也应当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诉请侵权责任,要适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如选择违约责任,要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如此一来,《办法》由于其自身效力太低,势必被司法实践所架空!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抱怨法律不完善,“无法可依”,认为由于缺少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专门法规,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变成一笔笔“糊涂账”。其实,《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学生人身伤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早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不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社会生活非常复杂,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详尽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完善是相对的,不完善是绝对的。“无法可依”有时往往是“有法不依”的托辞,何况,如前所述,《办法》只是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其出台也不能真正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由此可见,《办法》的出台也并不可能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这个“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鉴于《办法》先天发育不良,倘若真认为学生伤害案件无法可依,希望有更完善的法律法规解决这类纠纷,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也应该由立法机关来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出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取代教育部制定的《办法》。
幼儿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六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
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的职责。
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
4、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7条第二款)。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人叫被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及其《贯彻意见》第11—23条的规定,监护,按其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学生的义务。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2、避免和消除危险。(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六、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2、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有故意或过失(疏忽大意或存有侥幸心理),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学校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学具、生活设施、设备。
门卫制度与管理行为。
消防制度与行为。
宿舍管理制度与行为。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与行为。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出发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选派教师、监管学生)。
注意用车安全(大公司、验车、驾驶员执照、签订合同)。
旅行过程中(教师管理、避免危险地带)。
回校清点。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
体罚、变相体罚;体育课、化学课、劳动课。
早读时间、上课时间、课间休息、午休时间、晚自习、熄灯就寝间歇。
擅自离校、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变更。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校园车辆行使。
总之:预防学校责任事故应注意以下问题:
设施达标、制度健全、教育经常、管理到位、救护及时。
二、学生或监护人责任事故。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第三方责任事故。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意外事故。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由于不可预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引起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x侵害;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4条)。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
1、一般归责原则。
(1)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可提供适当的道义上的帮助;
(3)第三方责任事故,应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混合原因造成的事故的归责原则。
(1)完全由于学校过错造成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3)受伤害学生或其他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保护现场,保全证据;
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报告程序n。
(2)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教育行政部门介入恢复学校秩序。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3)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5、调解程序。
(1)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请求,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4)调解结束或者终止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5)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处理结束程序。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失的赔偿。
1、赔偿原则。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
2、赔偿范围和标准。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确定。
一般伤害赔偿。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未造成残疾、死亡的,赔偿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
(1)医疗费。指为使受伤害学生恢复健康而支付的必要的医疗费用。
(2)营养费。指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认定的;为获得恢复健康确实需要的营养,所需支付的费用。
(3)误工费。指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学生伤害确需陪同诊疗或者进行处理,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4)护理费。指在诊疗期间,按医院意见或司法鉴定认定,需要专人进行陪护,所需支出的费用。
(5)交通费。指学生、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为救治、陪护或因病情需要转院所支出的往返基本路费。
残疾赔偿。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除一般伤害赔偿外,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1)残疾用具费。指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
(2)残疾生活补助费。指因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费。
(3)残疾护理补助费。指因残疾需要专人护理所需支出的费用。
死亡赔偿。
因学生伤害事放死亡的,除一般伤害赔偿外,死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1)丧葬补助费。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
(2)死亡补助费。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抚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
3、伤残争议解决。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4、学校赔偿原则。
(1)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2)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5、教师过错的赔偿。
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6、学生过错的赔偿。
(1)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7、赔偿经费的筹措责任。
(2)学校无力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8、伤害赔偿准备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9、学校责任保险。
(1)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2)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3)提倡学生自愿参加以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2)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
侮辱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非法拘禁罪。
过失重伤罪。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2、对学校的行政处罚。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的处理。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侵害学校的责任。
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1、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2、参照执行。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3、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和家长更多方面的援助。
幼儿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七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频发,酒驾成为一个严重违法行为。为了规范职工的行为,减少酒驾现象的发生,许多企事业单位纷纷制定了自己的酒驾处理办法。作为一名职工,我深切体会到了职工酒驾处理办法带来的正面影响。在这里,我将结合自身经历,从几个方面探讨职工酒驾处理办法的优势与心得体会。
首先,职工酒驾处理办法在宣传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性,企事业单位不仅在内部加大了对职工的宣传力度,还与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主动协调,共同制定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措施。例如,在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通知中,酒驾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被写入,以提醒职工不违法行驶。此外,单位还会在重要节假日、安全月等时段,在门口设置宣传栏,介绍酒驾的危害与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措施,职工对于酒驾的认识有了显著的提高,酒驾现象也得到了一定的遏制。
其次,职工酒驾处理办法对于职工的约束作用较大。以往,在单位中有些职工酒后驾驶,可能会因为单位对此问题缺乏明确规定而无法进行有效处理。然而,随着职工酒驾处理办法的出台,这种情况得到了有效改善。单位可以依据规定,对职工进行惩处,如扣除奖金、降低职位、甚至开除员工等。这种严厉的处理方式,不仅对于违规者有了警示作用,也让其他职工明白了违法行为的后果。作为职工,我亲眼目睹了一些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这使我更加懂得了守法的重要。
另外,职工酒驾处理办法在日常工作中促使职工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以前,有些职工会因为喝了酒而醉醺醺地上班,这既影响了工作效率,也给其他同事带来了困扰。而有了酒驾处理办法,职工们在日常工作中明显改变了这种行为。他们认识到,只有保持清白、安全的状态,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给单位带来更大的价值。因此,我所在的单位出现了越来越少的酒驾现象,工作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最后,职工酒驾处理办法对于提高单位的形象和声誉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个单位如果不能有效约束职工的酒驾行为,不仅会受到社会的指责,也会被认为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相反,如果单位严格执行酒驾处理办法,对职工进行约束和教育,就能提升单位的形象和声誉。这将对单位的发展和招聘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职工酒驾处理办法的出台,不仅关乎单位个体的利益,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的大局考虑。
总而言之,职工酒驾处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职工行为、减少酒驾现象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对职工的宣传教育、约束和惩处,该制度有效地提高了职工对酒驾行为的认识和警示。同时,它还帮助职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升单位形象和声誉。作为一名职工,我深深地体会到了职工酒驾处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相信,只有每个职工都遵守相关规定,才能共同维护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幼儿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八
首先,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在与家长联系上相互探究如何使学生发展的方法、措施,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崇高的'师爱表现在对学生一视同仁,绝不能厚此薄彼。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学生,对学生要有耐心,对学生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有句话说的好,没有学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就向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怎样提高自身素质呢,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与时俱进,孜孜不倦的学习,积极进取,开辟新教法,并且要做到严谨治学,诲人不倦、精益求精,厚积薄发,时时刻刻准备着用一眼泉的水来供给孩子一碗水。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终身教育,这是现代人必备的思想观念,教师更应活到老学到老,才能胜任这一富有挑战性的职业。把读书当成一种习惯,把学习看作一种乐趣,使自己变得更为睿智。以便真正有所提高,走向终身发展、不断进取的开拓之路。
教育发展,教师是关键;教师素质,师德最重要,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发挥敢于与一切困难做斗争的思想和作风。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用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只有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道德素养,才能培养出明礼、诚信、自尊、自爱、自信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幼儿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九
近年来,酒驾事故频发,给社会和个人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为了严厉打击酒驾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各地纷纷出台了职工酒驾处理办法并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作为一位职工,我深入思考了这个问题,并从中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职工酒驾处理办法的实施是必要的。酒驾不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更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在我们生活之中,我相信每个人都亲身或者间接地感受到过酒驾事故所带来的可怕后果。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带来了无尽的伤痛和不幸,给受难者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痛苦。因此,制定并执行职工酒驾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它能够教育和警示职工们,增强他们对酒驾的恐惧心理,从而有效遏制酒驾行为。
其次,职工酒驾处理办法需要科学合理。职工酒驾处理办法的出台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考虑实际情况。一味地追求惩罚力度和数量,并不是真正根除酒驾,保证交通安全的办法。理性、科学、合理的处理办法才能得到职工和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例如,对于首次酒驾的职工可以采取警告或者扣分的方式,增加对其违法行为的教育,以期改变他们的行为习惯。
此外,职工酒驾处理办法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制定酒驾处理办法仅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让职工们充分理解这个办法的存在和意义。提高职工们的安全意识和道德观念,让他们深刻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宣传教育应该贯穿于每个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之中,通过各种方式、渠道传播,培养正当乘车观念,减少消费酒后驾驶的危险情况的发生。同时,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和社会道德风尚,让不法分子无处藏身,让酒驾变得耻辱。只有真正做到宣传教育与法律制裁相结合,职工酒驾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最后,职工酒驾处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在很多地区,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处理办法,但由于执法力度不足,导致酒驾现象屡禁不止。要想真正根治职工酒驾问题,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风险的感知和恐惧。只有让职工们真切地感受到违法必被惩罚,才能真正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
总之,职工酒驾处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科学合理的处理办法加上强有力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才能真正解决职工酒驾问题,建立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作为一个职工,我将时刻警醒自己,不以酒驾为荣,不以违法背规为荣,积极传递正能量,共同维护人民的身心健康,建设美好社会。
幼儿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
近日来,河南分行开展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学习活动,本人积极认真的参加了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提高了对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的全面认识,深刻理解到掌握制度、执行制度的重要性。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规守纪的自觉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伟德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尤其在当前全省我行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认为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伟德,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因此,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要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当前,金融业伟德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犯罪。因此,通过近一个时期的学习,结合我处实际,我认为当前关键要加强对基层一线操作人员的学习和伟德;要强化制约,严格管理;要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柜员离岗必须实行签退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要加强实时和事后监督。
三、作为邮政储蓄银行的一名普通员工,《办法》武装了我的头脑,并为我带来了许多实惠。
作为邮政储蓄银行的一名农村基层信贷员,通过对《办法》的学习,使我懂得了应该怎样合规操作,预防金融风险,尽量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并且,在实践《办法》要求的同时,我更树立了良好的服务意识,提高了业务技能,完善了客户至上的金融市场经营观念。在我的服务水准全面提高后,我的.客户忠诚度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一切实惠,都证明了《办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邮政储蓄银行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前提。加强《办法》的学习,不仅是为了贯彻执行上级行的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幼儿园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从源头上对学生和幼儿的安全进行管理,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
最近,我们学校组织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是本人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心得体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它还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它还有较强的针对性。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它的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但实际上,学校即使无过错或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家长仍然会向学校要求经济赔偿,即使对簿公堂,从“无责与公平原则”出发,学校也常常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防患于未然”,把事情处理在萌芽状态,对于抓安全工作尤为重要。作为战斗在教育战线上的一名教师,我会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与其他教师一道,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认真为学生服务,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