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普通合伙协议内容 普通合伙协议(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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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协议内容篇一
一;合伙人根据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1、军王子服装店为普通合伙企业总投资为10万: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2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20%。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宋: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朱王磊: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10%。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本店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店内设备,打货、员工工资及各项店内开支等等。
2、启功资金: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2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
以上费用用于店内的前期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店内设备等等,如有剩余作为店内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
3、注册资金为6万元,以10%最低注册资金计算为6000元。到账期限:10。天店注册完成后、五天内注册资金6万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股东账户作为“军王子”店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如不能按时出资者视为自动退股、具体到账证明以银行汇款单为准。
三、店名称和经营地点:
店名为:
店址为:
四、本店不设股东会,监事由——担任、任期2年。——为店内经营与管理。——为店内财务管理与市场策划、同时负责店内采购。
五、店内的销售、采购、投资、财务等工作股东都有知情权、如提出相关问题、主要负责人须做出合理解释和适当的处理。在相关较重要事务上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主要负责人需要对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六、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出资人按投入店内的资本额占“————”服装店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店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起红利、
3、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店名。
4、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店内利益的出资人提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出资人有权查阅店内收支账务及财务报表。
6、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店内制度所赋予的其它权利。7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8、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该店承担责任、股东在该店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9、出资人应遵守《店内规章制度》。
10、出资人在该店成立后、故意或过失侵吞、侵害该店利益的应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店内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七、利润分配方式:
1、该店自营业之日起、双方在此承诺、双方只在利润分配上不同、其他权利义务相同,双方工资待遇一致。
2、利润分配:利润和亏损按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和分担。该店纳税后、缴纳店租、水电费、采购成本及其它开支的所有费用后为利润。利润分配顺序:(1)、弥补以前季度的差额。(2)、股东分红制度如下:按照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股份比例分红、每季度提起当季度税后及所有开支后利润的20%进行股东分红(注明:每两个月为一个季度)、累积盈利余额部分作该店的发展积金、累计发展积金额度超过两万元后、可不在提起。
八、经营资金的增加:
在储备发展积金不足时该店还需要增加经营资金时、经股东协商同意、各股东应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增加投入资金。
九、退股方式:
股东退股时、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并应该向另一股东提出书面申请、股东应就其退股事项做书面回复。如另一股东在7天内未给退股方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在没有清偿该店债务或退股提出当日前未承担该店所有开支费用的时候不能撤股。
1、 每个股东的现金总出资额(此协议)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双方。
合作经营的该店应先行将所有剩余未分配盈利的80%退回、20%是该店的资产。
及装修折旧不得分配。
2、 如该店没有盈利,则根据该店现有的店内货品按照进货价计算后总额的80%结。
算、退股方按照结算后所占股比例分配。退股时双方以现金方式结算。
十、解散和清算: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伙期满。(2)、合作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各合伙人确定的中间人(或公证人)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方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双方共同财产偿还、该店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一、其它未尽事宜参考该店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签定于年月日、一式二份、合作双方签字后生效、合作双方各执一份。
以上内容本人已仔细阅读、
合伙人:
证件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合伙人:
证件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合伙人:
证件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合伙人:
普通合伙协议内容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以下简称"原有限合伙人",乙方与丙方在下文中合称为"原合伙人")。
丁:______________。
(丁以下简称"新合伙人")。
鉴于:
1、为方便甲方开设银行账户,保障新合伙人资金安全,其他投资人将以新入伙之方式,与甲方、乙方及丙方共同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新甲方之新合伙人。
2、原合伙人已于___年___月___日共同签署《xx合伙协议》。新设立的甲方中,乙方认缴出资人民币____万元,丙方认缴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且乙方为甲方之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丙方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
3、新合伙人丁xx同意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并接受《有限合伙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
4、原合伙人乙方与丙方一致同意接受丁x入伙并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限合伙协议》之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之原则,新合伙人丁x、原合伙人乙方和丙方及甲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入伙协议》,以昭共同信守。
一、新合伙人认缴出资及缴付。
1、新合伙人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
(1)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
(2)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3)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
2、新合伙人性质:有限合伙人。
3、认缴出资额:______________。
新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
4、缴付期限:______________。
新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应在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内一次性缴付。
二、新合伙人签署本《入伙协议》即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新合伙人应按照甲方普通合伙人乙方之书面指令,于年月日前,将其认缴出资额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支付至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三、新合伙人丁x认可甲方《有限合伙协议》并同意接受该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与原有限合伙人丙方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四、新合伙人入伙后在甲方的出资比例按照该新合伙人认缴出资占甲方总认缴出资的比例计算。届时,原合伙人及所有新入伙之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修订后之《(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五、本《入伙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工商登记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入伙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盖章)。
丙方:______________(签署)。
丁(签署/盖章):______________。
普通合伙协议内容篇三
([1] 范本中“[]”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共[]人。其中[]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相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约定)。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约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 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约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配等相关事项作细化约定)。
第二十一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以本协议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否的程序,可进行细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视同同意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约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约定当同意转让的合伙人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合伙人。
第一节合伙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6.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法律允许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4.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5.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7.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8.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拓展和储备人才的需要,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候备合伙人(或称为“授薪合伙人”)。
(注:候备合伙人不对事务所出资,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担事务所经营亏损,在从事对外业务活动时不得表明其为事务所合伙人。)。
第二节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九条事务所根据需要发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荐]、[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 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 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注:不正当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约定)。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约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一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允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允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项目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项目作出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 分担亏损。
第四十条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约定方式[ ]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不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部分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承担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承担,如果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按照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约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达到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退伙合伙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约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依据事务所内部有关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事务所可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十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事务所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拒绝或怠于对事务所进行赔偿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责,代表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该类合伙人予以赔偿。
若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追偿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内拒不执行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更换。
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情形,相关合伙人应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决定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注:事务所可以自行约定内部追偿的方式和限额)。
第五十三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一般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负责及参与上述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事务所可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四条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首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事务所其他债务存在过错的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可对内部责任的追偿和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五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条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 ](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事务所按照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约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二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管理合伙人],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当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决定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职责。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七十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首席)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时。]。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但重大事项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七十一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七十二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七十三条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三节合伙事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为保障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事务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人,履行对各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
事务所可以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由[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第七十五条合伙人会议设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选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合伙人]、[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员工]等[]人组成。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1名委员作为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事务所比照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四节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条执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代表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可称执行(首席)合伙人。设有两名以上执行合伙人的,应明确一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务。
第七十七条召集、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的职责为: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四)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五)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六)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七)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八条执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人行使职权。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执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节职能机构。
第八十条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拓展、业务运营、风险(质量)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 合伙事务管理等内部运转及执行业务的职能机构。
第八十一条各职能机构对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受合伙事务监督人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各职能机构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负责事务所统一制度议案的拟订和日常事务的运行。
[第八十三条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
分支机构是以事务所名义设立的执行业务的[办事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事务所批准。分支机构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事务所可通过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对所属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构建管理架构。
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或加入国际网络的,应当审慎地通过协议方式来构建组织架构、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
(注:本条为选择性内容,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管理制度。)。
第六章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八十四条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任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七条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和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注:通常合伙协议只规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但考虑事务所的执业特点以及合伙的社会责任性,对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也有必要做出规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第八十八条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九条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九十条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十一条事务所员工不得从事损害本所利益的活动,违反本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十三条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四条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九十五条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六条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
第九十七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九十八条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以下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拟定,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十九条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
(二)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
(三)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分担。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年度亏损另行约定)。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一百零一条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事务所破产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事务所解散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档案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合伙人应当协商予以分摊,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第九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九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执行(首席)合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如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普通合伙协议内容篇四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自觉遵守本协议,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企业名称:(有限合伙)。
第四条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目的:
第六条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单位:万元。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缴付期限。
占比%。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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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协议内容篇五
甲乙丙三方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本着自愿结合,共享利润,共担风险,遵循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心协力办好企业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納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
(注:_______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固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合伙期限为_______年。(注:_______合伙协议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九条合伙人共人,分别是:_______。
1、住所(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2、住所(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3、住所(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_______。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各方本着自愿原则,达成以下分配利润模式,甲分得利润的_______%,乙分得利润的_______%,丙分得利润的_______%。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债务分配,若经营不利,各方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股权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三条中途若有新的合伙人入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合伙协议,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退伙。
(一)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陰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第十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的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年仍未做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普通合伙协议内容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
第2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合伙人的姓名、身份证。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缴付出资日期为本协议签订日。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3条 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条 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5条 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 合伙期间合伙双方不得动用合伙资产对第三方进行再投资/合伙。
第7条 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8条 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第9条 本合伙企业从年终所有开资后纯利润中提取2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10条 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7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六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普通合伙协议内容篇七
([1]范本中“[]”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序号。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类型。
执业证书号码。
批准注册时间。
是否执行合伙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普通合伙协议内容篇八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______万元,甲出资________万元,乙出资______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普通合伙协议内容篇九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主体。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普通合伙协议内容篇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共同投资人就共同出资在___市____区设立有限公司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二.全体投资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三.利润分享和风险承担:
甲、乙、丙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全体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出资的转让: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需征求其他各方意见,在同等条件下,一方转让时,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共同投资人增加或变更;
2.甲、乙、丙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或破产;
发生投资人难以继续共同的投资的其他事由,须经全体投资人同意。
六.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2.甲、乙、丙方任何一方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及方式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由甲、乙、丙方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三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七.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八.争议的解决:
选仲裁时: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__国______地______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在,由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
选诉讼时: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在仲裁过程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九.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方另行协商。
2.本协议一式份,由三方于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盖章及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丙方:______。
代表人:______代表人:______代表人: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
普通合伙协议内容篇十一
乙方: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经营和管理。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
(二)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按照平等互利、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参与项目施工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总则。
1、1本协议为双方一次性联合协议。协议的各项条款仅对项目施工具有约束力。
1、2各项条款均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
1、3合作双方是独立的平等伙伴,按照双方的职责分工进行合作范围内的经济及生产活动。
第二条工程项目的安排及费用。
2、1该工程项目全部由乙方组织施工,并承担该项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劳务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试验费用、缺陷修补费用、保险费用、税金以及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往来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和法律义务。
2、2甲乙双方共同组成工程项目部,协调与业主及监理的关系。
2、3甲乙双方的施工管理费用及人员工资、现场费用、差旅、通讯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2、4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有效标价%的管理费用(不含税金、暂定金额按实际发生计取)。管理费用支付方式:。
第三条甲方职责。
3、1项目部由甲方委派项目经理及财务人员各一名,参加工程及财务管理,负责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其他管理正常工作。
3、2甲方在工程现场设立双控银行账户,取款时需经甲方加盖公章乙方加盖财务主管印鉴共同确认。工程计量款到位后扣除甲方管理费用,余款在三日内拨付给乙方用于工程施工。
3、3甲方在青岛完税后,甲方根据分包协议,负责向乙方出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3、4协助乙方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第四条乙方职责。
4、1项目部由乙方委派项目副经理,同时组织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及设备,注入工程施工所需资金,工程质量以现场监理验收为基准,以确保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并使人员稳定。如工程施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此协议,拒绝拨付工程进度款,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2乙方所提供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业务素质低,不能胜任其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撤换。
4、3乙方对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应具有强烈的责任感,维护甲方的企业信誉。因该工程施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承担的工程任务的工期、盾量、安全等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4、4乙方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项目部的统一领导。
4、5支付甲方现场人员的工资、食宿、差旅及通讯等费用。
4、6乙方不得以甲方及项目部的名义赊用任何人工。
材料及机械设备。
4、7乙方的财务管理实行财务自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__万元,甲出资____万元,乙出资__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