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托书授权书(模板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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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一
代理律师:律师律师。
地址:xx。
邮编:xx。
电话:xx传真:xx。
律师郭新燕手机号码:xx。
兹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因事宜,作为委托人的阶段的代理人。
代理人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下列权限第xx项。
代理人律师实习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下列权限第xx项。
委托权限:
(一)诉讼(仲裁)异常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签法律文书。
(二)执行异常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
(三)一般授权。
(四)其他。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二
你委受理的关于,劳动仲裁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我方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工作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如下: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方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三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xxx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 (签章)
本人因工作繁忙,特委托受委托人_________ 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徐州 华昌肥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_________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和所做的一切决定,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授权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享有和承担。
(二)代理我方向上述银行领取我方企业网上银行的管理员、操作员证书两码信封。需领取两码的管理员及操作员的相关信息如下: 管理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申诉人在借调之前的工作岗位为批料员,在借调之后的工作岗位是乡镇企业的负责人。xxx厂现在是第二被诉人的下属单位。
受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四
委托人:
姓名:xx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姓名:xx身份证号码:
我与受托人是夫妻关系,我们以xx的名义拥有/我们夫妻准备以xx的名义购买/我们夫妻共同拥有/我们夫妻以xx的名义购买了位于xx的房产(产权证号码:),现委托xx为我们的代理人,办理如下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有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处分的上述财产是指委托人个人份额内的财产。
委托人:
x年x月x日。
4、代为办理出租上述房产,代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收取租金;
6、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电话等过户手续;
7、代为办理公证手续。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五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承办_________公司20__年度年检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外经批准证书年检;。
2、国税登记证年检;。
3、地税登记证年检;。
4、外汇年检;。
5、财政登记证年检;。
6、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7、统计部门(网上数据)年检;。
1、按要求填写年检表格,所填数据应准确、无误;。
2、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并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叁仟元整。
1、如乙方中途停办,已支付的服务费甲方不予退回;。
2、因乙方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通过个别部门的'年检,已支付的服务费甲方不予退回,甲方不承担责任。
3、部门过期年检罚款由乙方支付,甲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20年月日20年月日。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六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劳动仲裁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接受法律文书,参与庭审、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和辩论。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请求。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
日期: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七
委托人(个人或单位):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律师事务所。
职务: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仲裁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1)一般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申诉,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人: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八
(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兹委托下列人员在我方与 因 纠纷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中,作为我方仲裁活动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代理权限
2、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代理权限
委托单位: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除特别声明外,本会视授权委托书中所列代理人有代为领取各种仲裁文书的权限。代理人或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委托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会。代理权限一栏请用正楷字填写,也可以从以下列表中选择,将相应序号填写入该栏。 代理权限列表:
1、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请求,对仲裁反请求代为进行答辩
2、代为进行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反请求
3、代为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
4、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
5、接受调解、和解
6、其他(请注明)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九
委托方:
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经协商,就产品质量检验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负责对委托方生产的产品依据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或相关的标准的规定,对出厂检验项目委托部分进行检验。
二、委托检验产品:双方协商确定委托检验的产品及品种为,委托方生产的每个批次的产品送到受委托方检验合格后出厂。
三、检验费用及交付方式:
协议签定后,委托方以现金或支票方式向受委托方支付检验费。本协议期限为年,检验费为元/(半)年,委托方按一年或半年支付检验费用。
四、权利和义务。
1、如实向受委托方介绍本协议所涉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情况;。
2、按约定的检验频次,将样品及时送受委托方检验,并保证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
3、依法使用检验合格标识,不得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合格标识;。
4、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纳检验费用;。
5、及时改进受委托方检验报告明示的质量问题,并将改进结果告知受委托方。
1、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检验费用;。
2、保守委托方生产经营和技术秘密;。
4、根据检验结果,帮助、指导委托方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方一份、受委托方一份,自双方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十
(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兹委托下列人员在我方与因纠纷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中,作为我方仲裁活动的代理人:
1、姓名性别年龄职务通讯地址邮编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
代理权限。
2、姓名性别年龄职务通讯地址邮编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
代理权限。
委托单位:(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注: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除特别声明外,本会视授权委托书中所列代理人有代为领取各种仲裁文书的`权限。代理人或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委托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会。代理权限一栏请用正楷字填写,也可以从以下列表中选择,将相应序号填写入该栏。代理权限列表:
1、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请求,对仲裁反请求代为进行答辩。
2、代为进行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反请求。
3、代为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
4、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
5、接受调解、和解。
6、其他(请注明)工作单位工作单位。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十一
委托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xxx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仲裁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1)一般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申诉,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代为承认、变更,进行和解、调解、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人:
xx年xxx月xxx日。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十二
____________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本授权书宣告,在下面签字的____________x公司、总经理、____________x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代表本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授权:____________x为____________x公司的合法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招标中,以本单位的名义,并代表本人与贵单位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事有关的事务。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单位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
代理人____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并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协商和解,提起反诉,签收诉讼文书。
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委托人是个人的,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应签名或盖章,然后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十三
为满足本公司正常均衡供货需要,保证商品按区及时准确配送到贸易客户,甲方将仓库及仓储商品,委托乙方进行仓储、保管、配送、货架器具回收,以及信息反馈等仓储物流服务,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货物验收:
1、乙方负责厂家供货时的商品验收工作,包装外观、品种规格、数量及质量的验收,如发现订货与到货不符或日期等质量问题需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单据上签字注明。
2、乙方不得将未复核验收的商品蒙混进仓。不可以事后验收为借口,推卸出现差错、损失的责任。
3、自商品验收入库之后,商品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对每件商品指定保管责任人,并对商品的丢失、被盗、损伤、脏污、霉变、过期等负有直接的工作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仓储保管:
1、商品及货架进仓后,乙方应及时做好商品的接收、装卸工作,装卸搬运商品需轻拿轻放,严禁乱丢乱扔、野蛮装卸。
2、乙方储存商品时按商品类别合理排放。堆码商品不超高、不超重、不倒塌、不压垮。
3、乙方必须定期检查商品,每天做好防霉、防虫、防损伤、防过期、防脏污以及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商品安全。仓储时商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并严格按先进先出原则。
4、仓储保管细则参看《仓库管理规定》。
三、配送服务:
1、乙方负责每天中午前到甲方办公室收取送货单,并根据甲方送货单及时准确将商品送到贸易客户仓库。
2、乙方负责每天按送货地点远近安排司机送货路线,确保公平公正并及时与司机沟通。
四、票据管理和信息反馈:
1、乙方负责将核对条码并验收后的商品录入电脑,保持数据准确。
2、乙方保持每天流转送货、配送、赠送、退货、调拨等等的数据准确,单据按公司要求登记留底备份。
3、送货单仓库需划单的,乙方必须及时在电脑系统更改,重新打单后方可送货。
4、乙方对存货不足、保质期临近商品、畅供断货品、来货未销或滞销品要及时以书面记录形式通知反馈。
五、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向甲方缴交押金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合同期满时予以退还。商品在仓储、配送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而发生丢失、损坏、过期的,乙方须承担责任。鼠咬及人为损坏的,合同期前6个月甲乙双方各承担商品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以后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承担;库存商品丢失及过期的,乙方负责按出货价__________________%赔偿。
2、成本仓及半成品仓旧日期商品未及时书面上报甲方处理的,或超过二个月未处理旧货商品未书面上报的,责任在乙方,由乙方负责购买。
3、乙方按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配送甲方商品。并且每周必须清理仓库散货。甲乙双方每月5日、15日、25日进行一次账务核对并双方签字、确认甲乙双方每月第一个周六盘点仓库并双方核对数据,乙方应保证甲方商品安全及数据准确。盘点时库存缺少的,缺少部分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工资每月在核对盘点差异后发放。
六、补充事项:__________________。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如有补充或变更,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关此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出现争议无法解决时可通过国家司法途径解决。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则在本合同到期前90天进行洽商,重新签订服务合同。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盖章: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申诉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2.物证_________________份。
3.书证_____________份。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十五
1、代为陈述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事实理由;
2、代为答辩;
3、代为申请回避;
4、代为举证(包括申请调查取证和鉴定)和质证;
5、代为辩论、接受询问或告知和发表意见;
7、代为签收通知、告知、决定书和裁决书等仲裁文书。
1、一般代理的所有委托事项和权限;
2、代为提出或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或反申请;
3、代为承认、撤回、放弃、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4、代为调解和签署、签收调解书或调解笔录。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十六
委托人(个人或单位):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xxx律师事务所
职务: 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 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仲裁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1)一般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申诉,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xxx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十七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答辩、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发表最后意见;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代为提起反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署、领取本案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十八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答辩、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发表最后意见;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代为提起反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署、领取本案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十九
____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姓名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
2、姓名____,__,公司职工,住址__,联系电话____。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写明要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如: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代为和解、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工伤赔偿款。
委托人:(手印)
受委托人:(手印)
受委托人:(手印)
年 月 日
仲裁委托书授权书篇二十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王某某诉厦门张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1、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3)从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给贵委的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于20xx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第一条“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厂务部经理”,及答辩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签(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证实被答辩人属于“台干”身份的事实,确认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管理层成员,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其有权决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力证。从这个层面来讲,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作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层被答辩人的责任,是其处心积地虑“钓鱼式”地将答辩人陷于违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辩人申请事项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其申请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入职时间为20xx年8月1日,而并非20xx年2月1日。自此,答辩人因未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应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退一步说,按答辩人的逻辑及提供的证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20xx年2月1日的一年内,即至20xx年1月31日止,不管距离其申请立案受理的时点“20xx年1月4日”还是贵委所受理的时点“20xx年3月9日”,都已经远超过1年得仲裁时效。且如前述,作为答辩人所雇请的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了该行为的实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
(5)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答辩人所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
2、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240000元不应当得到支持。
(1)被答辩人的应享有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仅为6个月,而非24个月。根据《医疗期规定》[9]第3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贯彻通知》[10]的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根据上述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事实,被答辩人实际在答辩人的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且其并没有取得有效的延长医疗期的合法手续。所以,被答辩人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被答辩人可得的医疗期的月工资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据《贯彻意见》[11]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厦门集美区20xx年至20xx年3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则被答辩人所能主张的医疗工资为560元/月(700x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及时支付了病假工资。因顾念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已工作多年,答辩人已实际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资,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联络单”中“按相关规定已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证实答辩人已经认可了答辩人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的事实。且答辩人也多次派人慰问,且组织了公司里的员工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实在证据6“银行账户明细”、证据7支付凭证及支付凭单均有体现。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240000元的医疗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辩人不应当存在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义务。
(1)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象;仅有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请求权基础。
(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存在解除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主张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从证据的证明力看,被答辩人提供证据4“联络单”试图证明答辩人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其内容看,答辩人仅是咨询其是否如期复职,“若您无法如期复职……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事实上,则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而其依法能享有的医疗期已届满,已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被答辩人并未能如期回单位复职严重影响到了单位的运营。
(3)退一步讲,若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一,依据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提前结束合同,故其中势必存在约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了其未与答辩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约定明确期限(如前所述,事实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赔偿金适用条件说得很清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三,对于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已主张二倍工资,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会使被答辩人获得过多非劳动性收入。
第四,被答辩人至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12]之规定,“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一则明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说法;二则明确区分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与“新劳动合同期满”的界限。从而否决了被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事实和法律,被答辩人都没有权利向答辩人请求赔偿金及补偿金。
4、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医疗补助金义务。
(1)诚如上述,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出的基于患职业病的赔偿诉讼请求与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补助金的申请事项与是自相矛盾,此处被答辩人是不能自圆其说。
(2)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满后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于继续治疗的医疗补助金。可见,这个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二、劳动者确有需要继续治疗。
(2)诚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影响答辩人的公司的运营。退一步说,如前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3)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说明其存在继续治疗的需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适用《经济补偿办法》[13]的第6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第22条规定的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5、答辩人并不存在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1)诚如上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退一步讲,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在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1日期间一直由台湾地区公司为其投台湾地区当地的社会保险;而于20xx年10月后,被答辩人自行加保于台湾地区台北县推拿与民俗传统疗法职业工会。意味着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段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及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内,被答辩人都有在台湾地区参与保险,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存在被答辩人获得额外过多的非劳动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
一、根据《就业规定》之规定,被答辩人因为未办理有效的就业证,直接导致其在大陆非法就业,与答辩人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请求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得双倍工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基础。
二、因被答辩人已在台湾提起基于其与在大陆提起的诉请同样时段内其与台湾地区的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有重复诉讼之嫌,妄图获取多重利益。
三、其所主张的各项申请事项都不得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不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应当由仲裁庭撤销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