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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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女,1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任济南市****。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济南市****房产(房产证号为****号)进行查封。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1、xx。
2、xx。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恳求贵院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附:证据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二
案外人:xxx,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省**县**镇**村**号,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15)**执字第****号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立即解除对申请人工资账户的冻结等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获知贵院正在办理李xx诉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与执行程序,贵院作出(2015)**执字第****号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工资账户查封,并准备对案外人的工资进行扣划。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的错误,特依法提出本异议。
一、李xx与王xx之间的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暂无法确定。据了解,贵院缺席审理了李xx与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了(2015)**民初字第***号判决。目前,王xx已对本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如异议成立,本案将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那么,贵院查封案外人的财产就没有法律基础。
二、李xx与王xx之间的借贷纠纷即使存在,该份债务亦属于王xx的婚前个人债务。
该份借款的时间系2010年*月**日,而此时,案外人与王xx尚未认识。案外人与王xx认识并登记结婚时间为2013年*月*日,所以,该份借款即使属实,也是王xx的婚前个人债务,与案外人无关,债务的清偿应当由王xx本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贵院的查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贵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次性作出对案外人工资数额50万元扣留,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查封,该查封扣留行为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综上所述,案外人认为,贵院对本人采取查封工资账户等执行措施的行为错误,并且违反法律规定。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裁定,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xx2016年*月*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三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 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 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 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 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 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 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 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申请人于20xx年初搬迁至北京, 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 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 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 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xx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篇四
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经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院电话:xxxx。
异议申请人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三中执字第xxxx号执行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故依法提出异议,请求裁定中止执行。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且已经支付了租赁费,转让费。且与被异议申请人、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涉及108号底商房屋的租赁纠纷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之中,合同的效力最终只能由法院裁决。
20xx年4月18日,申请人与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将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康惠园小区3号院1号楼3-1-108号底商出租给申请人(乙方),租期自20xx年4月18日至20xx年8月2日止,还约定了押金、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根据约定支付给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押金31937.5元、半年租金191625元,支出门面转让费120000元,花费巨资对租赁物进行了装修,该公司也依约交付了房屋使用至今,上述合同的签订过程都是由被异议申请人公司的工作人员代理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完成的,且其也一直在收取申请人的水电费,视为其同意把涉案的房屋租给异议申请人。异议人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三中执字第xxxx号执行公告,要求申请异议人15日之内腾退该房屋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10号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发公告的执行依据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京仲裁字第0668号裁决。该裁决中并没有要求申请异议人把房屋交付给被异议人。异议申请人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还有待法院认定。
综上,三中院在(20xx)三中执字第00287号执行公告中涉及的房产强制执行中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五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附:证据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篇六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x号院x号楼东x单元。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1、中止对郑州市金水区x路西a7-2104、
a7-2105、a7-2106、a7-2109号四套房屋的拍卖。
2、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办理周某某执行案时,查封了周某某仅在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四套房屋,并拟对上述四套房屋进行拍卖。由于申请人与周某某已解除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房屋自始没有向周某某交付,如果贵院拍卖该四套房屋将严重侵犯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人的利益,申请人希望贵院执行庭立即中止拍卖行为并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一、上述房屋所有权自始归申请人,不属于周某某,法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
周某某于x年3月20日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上述房屋四套,但房屋仅依照行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房屋并未交付,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这种合同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可以避免一房两卖,但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备案不同与预告登记,更不同与权属登记,预告登记仅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即物权效力待定,只有权属登记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如果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则买受人的准物权效力消灭。本案中,周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而导致申请人解除合同,则本案四套房屋所有权一直都在申请人名下没有变更,更不属于周某某。因此,贵院查封的周某某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产,贵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查封的四套房屋并未进行物权登记,周某某尚未取得物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解除后,房屋的物权仍在申请人名下,周某某自始至终未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周某某在购买上述四套房屋时仅支付首付款4690775元,又向光大银行银行贷款465万元后,由于资金链断裂,出现“断供”,致使光大银行自x年2月份开始从申请人账户扣划近100万元保证金,而且该扣款行为还将继续。由于周某某没有偿还能力,合同已经根本无法履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申请人被迫于x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x年8月22日向郑州市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周某某也没有在申请人发出解除通知三个月之内提出合同解除的异议,因此,上述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从法律上已可以认定。目前,只是由于周某某不主动协助申请人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解除手续,应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以取得确定合同解除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1、预查封与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法发[x]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设了“预查封”司法限制制度。它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待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完结时转为正式查封。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通知》第十八条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即“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
2、本案因周某某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已通知解除了同周某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可能转为“查封”
《通知》第十六条: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由于周某某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已于x年6月16日通过邮政局的特快专递通知周某某解除了同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x年7月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解除之诉。申请人已不可能将上述四套房屋的权属登记到周某某名下,不可能为周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可能转为“查封”。
金水法院执行局在不知晓申请人同周某某解除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因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预查封了周某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上述四套房屋,防止周某某向其他人转移合同权利,这并没有错误,申请人不持异议。但法院执行局拟对这种预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该拍卖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法院在房屋预查封状态下,拍卖仍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这种做法,将成为全国首例,应是违反法律规定。
目前申请人已同周某某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对上述四套房屋已没有交付请求权和所有权转让请求权,周某某只有对四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针对已付购房款在申请人扣除相关款项后所剩余款项享有请求权。
作为执行局只能依据申请人与周某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周某某对申请人的债权,让申请人协助执行应退还给周某某购房款,而不是执行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对于周某某所欠银行贷款,应从周某某房款中退还银行。由于申请人为周某某银行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人已通知光大银行解除《个人贷款合同》。余下房款申请人在扣除周某某依法应对申请人承担的损失(如申请人代周某某支付的银行贷款、违约金等)后,可根据法院向我们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应退给周某某的款项交予金水法院执行局指定账户。
对周某某的执行案件,法院可以通过这种合法的方式来要求申请人对周某某剩余房款协助法院执行,而不是通过违法拍卖尚属于申请人的房屋(仅有合同备案)来完成对周某某其他案件的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同意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周某某的购房款在扣除银行还款、申请人被扣的保证金及周某某违约金后,协助法院执行庭将剩余全部款项交予金水法院,合法了结此案,维护周某某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案外人特向贵院提出明确的执行异议,请贵院立即终止此拍卖行为,解除对四套房屋的查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集团·河南x置业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七
请求事项:
1、中止对郑州市金水区x路西a7-2104、
a7-2105、 a7-2106、 a7-2109号四套房屋的拍卖。
2、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办理周某某执行案时,查封了周某某仅在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四套房屋,并拟对上述四套房屋进行拍卖。由于申请人与周某某已解除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房屋自始没有向周某某交付,如果贵院拍卖该四套房屋将严重侵犯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人的利益,申请人希望贵院执行庭立即中止拍卖行为并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一、上述房屋所有权自始归申请人,不属于周某某,法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
周某某于x年3月20日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上述房屋四套,但房屋仅依照行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房屋并未交付,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这种合同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可以避免一房两卖,但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备案不同与预告登记,更不同与权属登记,预告登记仅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即物权效力待定,只有权属登记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如果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则买受人的准物权效力消灭。本案中,周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而导致申请人解除合同,则本案四套房屋所有权一直都在申请人名下没有变更,更不属于周某某。因此,贵院查封的周某某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产,贵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查封的四套房屋并未进行物权登记,周某某尚未取得物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解除后,房屋的.物权仍在申请人名下,周某某自始至终未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周某某在购买上述四套房屋时仅支付首付款4690775元,又向光大银行银行贷款465万元后,由于资金链断裂,出现“断供”,致使光大银行自x年2月份开始从申请人账户扣划近100万元保证金,而且该扣款行为还将继续。由于周某某没有偿还能力,合同已经根本无法履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申请人被迫于x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x年8月22日向郑州市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周某某也没有在申请人发出解除通知三个月之内提出合同解除的异议,因此,上述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从法律上已可以认定。目前,只是由于周某某不主动协助申请人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解除手续,应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以取得确定合同解除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1、预查封与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法发[x]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设了“预查封”司法限制制度。它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待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完结时转为正式查封。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通知》第十八条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即“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
2、本案因周某某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已通知解除了同周某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可能转为“查封”
《通知》第十六条: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由于周某某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已于x年6月16日通过邮政局的特快专递通知周某某解除了同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x年7月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解除之诉。申请人已不可能将上述四套房屋的权属登记到周某某名下,不可能为周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可能转为“查封”。
金水法院执行局在不知晓申请人同周某某解除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因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预查封了周某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上述四套房屋,防止周某某向其他人转移合同权利,这并没有错误,申请人不持异议。但法院执行局拟对这种预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该拍卖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法院在房屋预查封状态下,拍卖仍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这种做法,将成为全国首例,应是违反法律规定。
目前申请人已同周某某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对上述四套房屋已没有交付请求权和所有权转让请求权,周某某只有对四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针对已付购房款在申请人扣除相关款项后所剩余款项享有请求权。
作为执行局只能依据申请人与周某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周某某对申请人的债权,让申请人协助执行应退还给周某某购房款,而不是执行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对于周某某所欠银行贷款,应从周某某房款中退还银行。由于申请人为周某某银行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人已通知光大银行解除《个人贷款合同》。余下房款申请人在扣除周某某依法应对申请人承担的损失(如申请人代周某某支付的银行贷款、违约金等)后,可根据法院向我们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应退给周某某的款项交予金水法院执行局指定账户。
对周某某的执行案件,法院可以通过这种合法的方式来要求申请人对周某某剩余房款协助法院执行,而不是通过违法拍卖尚属于申请人的房屋(仅有合同备案)来完成对周某某其他案件的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同意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周某某的购房款在扣除银行还款、申请人被扣的保证金及周某某违约金后,协助法院执行庭将剩余全部款项交予金水法院,合法了结此案,维护周某某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案外人特向贵院提出明确的执行异议,请贵院立即终止此拍卖行为,解除对四套房屋的查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集团·河南x置业有限公司
x年 x月x 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篇八
住所地:x。
联系电话:x。
邮编:x。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解除车的扣押,将其直接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x年底,异议申请人获知其个人财产车,在被执行人涉及的强制执行案中被当作执行财产予以扣押。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申请人认为上述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理由如下:1、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表明,其归属于异议申请人所有,而并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2、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并不认识,且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或经济纠纷,被执行人对该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
综上所述,异议申请人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任何侵犯。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债权,而不是将该车辆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法院予以扣押。由于该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错误,现异议申请人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并要求将其直接返还给异议申请人,以切实维护申请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核准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
代理人:张x律师。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