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排除妨碍民事起诉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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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碍民事起诉状篇一
被告:,女,汉族,xx岁,现住xx市xx区楼号。联系电话:
被告:,女,汉族,xx岁,住址xx市xx区楼号。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xx市xx区楼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三被告搬出位于xx市xx区楼号的房屋,停止对原告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侵害,排除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碍。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系夫妻关系,二人的婚姻为后结合婚姻,被告与系与前妻所生之女。原告与于1977年2月27日结婚,结婚时被告、均已成年。
原告与丈夫于1998年购买了位于xx市xx区楼号的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于x2年4月19日病逝。病逝后、三被告不念其父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的感情,为占有上述房屋强行搬入该房屋居住,并要求原告搬出房屋。三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有时还将原告反锁在门外,不让原告进屋休息,给原告的身体上和精神上带来巨大的伤害。
面对被告的辱骂、殴打和无理要求,原告多次拨打110求助,公安民警多次出警解决,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多次出面指责三被告,让三被告搬回自己原来的住所,但三被告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变本加厉虐待原告。原告是一个75岁的老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经不起三被告如此惨无人道的折腾,故诉诸法律,寻求公力救济。
原告认为,位于xx市xx区楼号的房屋系原告与丈夫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且原告自购买该房屋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的非法搬入侵害了原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的非法行为及无理 要求妨碍了原告的居住权,被告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搬出系争房屋;又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辱骂和殴打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诉请,实现公平正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排除妨碍民事起诉状篇二
原告:段某,女,93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为某县某乡某村。
原告:段某(2),女,88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为某省某市某办事处。
被告:谭某,女,42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为某县某乡某村。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原告位于某乡某村的两扇半屋。
判令被告立即将柴物搬离上述房屋,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屋。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系同胞姐妹,现父母已故,96年两原告父亲段某分得某乡某村的三间房屋,并有分管协议为据,x0年原告父母均亡故,x0年某月某日,原告叔叔段某要盖新房,需占用原告的房屋,原告的爷爷段某、外公罗某做为原告的监护人,在某乡司法所的主持下,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原告叔叔段某在原告两扇半屋的平顶上所建的一间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所有的后半间地方归段某所有,两原告生下后,一直居住在此屋,到07年外出务工。
x2年原告回家时,看到屋里堆放了一些柴木和杂物,经了解得知,才知道被告占用了该房屋,经多次协商,被告拒不将杂物、柴木搬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段某 段某(2)
x3年某月某日
排除妨碍民事起诉状篇三
原告魏,男,19xx年*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420xx*8,
住址武汉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号,联系电话027-83*2 13*3。
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桥口分局,法人代表刘,职务:局长。地址:武汉市硚口
区沿河大道348号,联系电话:8,邮政编码:。
民事诉讼案由: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封门堵路侵犯人身财产权。
诉讼请求:
1、排除妨碍,清除封门堵路建筑垃圾,彻底恢复道路通行功能;
2、赔礼道歉;
3、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x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x2]2088号土地征收批文,武汉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正在进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
x4年10月13日深夜至次日凌晨,长丰村综合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周某一行约六七人组织数台机动车辆将大量建筑垃圾倾倒在原告所居住的长丰村号东侧大门前,致使原告全家楼上楼下租户及周边居民不能正常工作与出行。上述事实有现场监控录像视频为证。
长丰村综合拆迁办公室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与侵犯了原告人身财产权益,为此,原告于事发当日即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桥口区人民政府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桥口分局进行了投诉(网上截图为证),但是,时至今日,建筑垃圾依然堆放在原告住所长丰村号东侧大门前,原告人身财产权益受到非法侵犯而得不到任何保障,为维护原告合法人身财产权益,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向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予依法审理秉公裁判。
此致
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魏
x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