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访工作条例 老版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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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篇一
信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职责,它关系到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信访工作条例是指导并规范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落实党的民生工作、增强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从工作调研、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信访接待、时间效率五个方面总结老版信访工作条例执行中的心得体会。
段二:工作调研
条例落地需要政策引导和操作指南。担任基层干部的我们必须保持敏锐性与感知能力,积极主动了解行业信息,对照条例要求找问题,在行动中总结经验。此外,针对机关内部和外部的信访渠道,必须科学分析一线经验,精准规范制度。明确基层干部的工作执行标准,将精细化工作理念注入到条例贯彻中。
段三:制度建设
条例是指导行为准则和作业步骤。与条例配套实施的制度也不容忽视。作为干部应着重制定完善制度,坚决遵守制度执行,常态性开展工作人员组织宣讲。信访办理制度应该时刻关注社情民意,服务需求,同时提高办理细节和时间效率,完善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制度。
段四:责任落实
指导条例贯彻的责任,是长期以来信访工作难以解决的难题。执行条例应该到实处,责任人责任到人,显然这是制度最需要坚守的标准。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应该及时响应群众的诉求,解决民生问题,牢记“人民是信仰的底线”,加快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段五:信访接待
让信访有渠道,畅通表达诉求的途径,是精细化政策和制度落地的必要条件。信访接待应从群众中发现真实诉求,拥有科学处理技能和方法,既要有情感关怀,也要有制度保障。做好信访接待需要做好三点:首先要做好信访登记工作,避免漏收;其次要做好信访投诉受理工作,能够及时回应和安抚群众情绪;最后要做好信访问题解决工作,找到问题的根源,提供群众满意的解决方案。
段六:总结
信访工作条例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被完善,它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征求群众意见订立的。在摸爬滚打的基础下,我们学懂了条例的全面意义和局限,也学会了如何逐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满意度。总的来说,每个人都是一位信访干部,贯彻老版工作条例已经开始成为一种文化,这种文化将带领我们继续开拓信访救济工作的“新天地”。
信访工作条例篇二
城管信访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治理问题,关乎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了加强城管信访工作,我市制定了《城管信访工作条例》,通过这个条例,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城管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困难之处。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但同时也有很多收获和进步。接下来,我将围绕这个主题,谈谈我在城管信访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城管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城管信访工作是城市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通过这项工作,我们能及时了解到市民的意见和诉求,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提高市民的满意度。同时,城管信访工作也是一项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通过这个工作,我们能加强组织力,提高执行力,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其次,城管信访工作的难点与挑战也是存在的。城市管理涉及的范围广泛,工作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处理起来非常复杂。有时候,市民的诉求矛盾凸显,甚至涉及到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处理能力。此外,一些市民对城管工作存在误解和不理解,他们对我们的期望较高,要求我们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城管信访工作中需要始终保持冷静和理智,合理分析问题,明确目标,采取正确的措施。
然后,城管信访工作也有很多值得肯定和积极的一面。通过这个工作,我们能加深与市民的交流和沟通,了解市民的诉求,为他们提供方便和帮助。在处理信访案件中,我们不再只是简单地解决问题,更要注重耐心倾听市民的心声,为他们提供精神上的慰藉和支持。在特殊时期,我们能及时处理疫情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些都是城管信访工作的可贵之处,也是我们工作的动力和动力。
最后,城管信访工作的提高和改进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通过实际工作的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学习,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其次,我们需要加强沟通协调能力,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形成合力。最后,我们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总之,城管信访工作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治理工作,对我们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通过深入理解和贯彻《城管信访工作条例》,我们能够更好地开展城管信访工作,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城管信访工作仍然面临很多的困难和挑战,只有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方法,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市民创造一个更加美好和宜居的城市。
信访工作条例篇三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高度关注并大力推动信访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保护群众合法权益,2020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正式实施。经过对该条例的学习和思考,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
首先,我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加强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合规开展信访工作。这意味着信访工作不再仅仅依赖个别领导的意志,而是需要借助制度的力量来推动。只有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强化规范化管理,才能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条例对于完善信访举报受理机制和程序提供了明确的要求。根据条例规定,受理信访举报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应迅速、高效便捷的信访举报受理机制,提供多种便于群众举报的方式,并推行24小时受理制度。这一要求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信访举报的门槛,增加群众的参与度和信任度。同时,条例还强调加强对信访举报的审查核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为信访工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再者,条例对于信访工作法律援助的开展提出了相关要求。它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信访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宣传普及,提高信访人享受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法律援助是信访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助于解决信访人因缺乏法律知识而无法维权的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信访工作将更加有力地服务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此外,条例还强调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它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素质能力。信访工作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工作,对工作人员的要求较高。通过加强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群众,有效解决信访问题。
最后,我认为,条例的出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信访工作是一项涉及到社会稳定和权益保障的重要工作。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信访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规定了信访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完善了信访工作的法律援助和培训机制。这些规定和要求,有助于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信访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学习和领会条例的精神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群众,解决信访问题,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信访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我们要把握条例的目标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更好地履行信访工作的职责,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信访工作条例篇四
第一条为了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国家机关处理信访问题应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办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和领导干部批阅重要来信、接待来访制度,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单位、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章信访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三)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出控告或申诉;
(四)依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答复、复查信访事项。
第九条信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服从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处理;
(四)不得妨碍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条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反映。
信访人以来访形式反映群众集体意愿的,应当推选代表到国家机关设置的接待来访的专门机构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依照职责范围,由信访机构自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认真办理;
(四)向下级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催办、督查;
(五)协调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六)检查、指导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
(七)做好信访信息的分析和反映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客观、公正地办理来信来访,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的检举、控告及其所反映的问题,应注意保密,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
信访工作人员对于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应当回避。
第四章信访的受理和办理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转相关单位办理,并视情况告知信访人。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受理下列内容的来信来访: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建议和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信访事项办理:
(三)转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可视情况向转办单位回复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信访事项,确有必要调阅档案或案件卷宗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调阅。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自办的和上级国家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均应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故期满未能办结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人提出的诉讼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不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非诉讼信访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相关单位办理,并于7日内将承办单位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十三条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上一级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复查,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上一级国家机关认为原处理机关对信访问题处理不当的,可以责令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对信访人未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集体上访的,其所在地区或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劝返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来访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员接回。
第二十六条对来访人员中突发性疾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送至医院诊治。治疗及善后处理费用,由患者本人、患者所在单位、地区或患者亲属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问题按规定处理后,信访人拒不接受处理结果并无理取闹的,信访工作机构出具公函,由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将其带回。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报请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检举、控告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或犯罪活动,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显著成效的。
第二十九条对信访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国家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根据职权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而拒不受理的;
(二)处理信访问题超过时限,未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三)将检举、控告材料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压制、打击报复或迫害信访人的;
(五)隐匿、篡改或扣压信访材料的;
(六)久拖不办,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信访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谣惑众、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二)聚众闹事、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器械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的;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
(六)屡遣屡返,无理取闹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组织、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信访问题均应依照本条例执行。
信访工作条例篇五
xx是xx自治政府成立之地,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早实践地,是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肩负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重大政治任务,做好xx的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对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访工作等方面作出整体部署,推动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阳光化,是我们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要始终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信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确保xx信访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学习宣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举行一次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组织一系列集中培训、开展一场集中宣传、撰写一篇心得体会、召开一次专题座谈会“五个一”活动,积极推动《信访工作条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好用好条例,全面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健全完善定期研究部署信访工作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信访为人民”的工作理念,坚持把信访群众当家人,把信访诉求当家事,用心倾听群众声音,用情解决群众诉求,深入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人员、重点问题“四大攻坚行动”,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推进群众来访接待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必须认真核实信息、必须详细了解情况、必须准确告知办理程序等“七个必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工作,健全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第三方力量参与来访接待机制,全力推进“人民满意窗口”创建。进一步畅通网络信访渠道,加快推动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网上群众之家、网上信访代理窗口“三个一”建设,为群众反映诉求和查询案件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引导信访群众变“走访”为“网访”,全面提高群众信访便捷度和办案效率。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要始终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构建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包案领导“五包”责任,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阅批群众来信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各级领导干部抓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加强整体统筹和业务指导,盟委、行署“两办”督查室将特殊疑难信访案件列入年度督查计划,联合组织、纪检等部门加强督办指导。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将治理重复访、化解积案和信访事项“三率”作为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年考核重点,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强信访干部作风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综合素养和专业化能力,确保各地信访工作扎实高效推进。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要始终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坚持依法依规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用法治意识引导群众表达诉求,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共识。严格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会商机制,做好群众涉法涉诉事项依法终结后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研究细化《信访工作条例》配套措施,统筹做好信访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新增、更新、完善、废止等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信访工作条例》有机衔接,推动形成健全完备、运行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要始终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突出工作重点,把源头和基层作为信访工作的着力点和工作重心,做细做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属地稳控、源头治理等基础工作,切实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问题不上交,矛盾不上行。注重关口前移,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全力推行在乡镇(街道)设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基层党组织、城乡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发挥好基层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作用。坚持综合施策,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多种办法,善作善为、善作善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强化机制保障,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听取群众意见,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
信访工作条例篇六
新版《信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新版《信访条例》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学校的行政后勤人员,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细读新《信访条例》中的严厉措辞、饱含问责要义的约束性条目,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打造责任政府的力度清晰可鉴。 由此可见,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信访有其以柔克刚的优势,它能以适当的人治性制度缓和法治在一定情形下的过分僵硬和过分刚性。但信访并非权利救济和保障的独木桥,信“访”更应信“法”。 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力不从心。 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应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信访工作条例篇七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为了更好地推进信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通过学习这个条例,我深刻领会到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方法,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信访工作是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是政府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只有充分理解信访工作的意义,政府才能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人民群众才能更加积极参与信访工作。通过条例的学习,我明白了信访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谐和,是维护社会安定发展的必要手段。
其次,我深刻领悟到信访工作应该坚持群众为中心的原则。信访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利益关系。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中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由人民包括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我们在信访工作中要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才能更好地化解矛盾,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再次,我明白了信访工作也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加强信访工作机构建设、明确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工作流程等内容。只有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更好地推进信访工作,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信访工作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
最后,我认识到信访工作也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信访人员的权益的保护,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做到公正、公开、公平。我深有感触地认识到,在信访工作中,要尊重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进行公正公平的调查处置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信访工作的公信力,得到信访人员的认可和支持。
通过理解信访工作条例,我受益匪浅。我明白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方法,也加深了对信访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愿意积极参与信访工作,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推进政府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呼吁广大市民共同关注信访工作,积极支持信访工作,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信访工作条例是我国信访工作的基本法规,只有通过学习和理解,才能更好地把握信访工作的方法和原则,真正做到正确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
信访工作条例篇八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我们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信访工作条例》作为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深入学习领会《条例》,要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信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政治责任,自觉从大局大势中谋划推进工作,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二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作内容,用心用情、抓实抓细信访工作,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依法依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社会稳定的前端性、基础性工作,主动融入平安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城乡基层治理,坚决落实信访工作属地责任,狠抓源头化解治理、信访形势研判、矛盾纠纷排查、领导接访包案等工作。
近年来,磴口县始终把信访工作放在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要位置来抓,深入开展治理重复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推动全县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新磴口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接下来,我县将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访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稳字当头,全力以赴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落地见效。
提高政治站位,逐级压实各方责任。《条例》明确健全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做好信访工作,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抓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始终把定责、履责、考责、问责贯穿工作全过程,把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落到实处。一是逐级压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强化信访部门协调督办职责,压实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的主体责任,压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直接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主动抓的工作职责,切实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二是强化考核作用。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坚持将苏木镇、县直部门的信访工作纳入全县大目标考核范围,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切实把信访工作扛在肩上、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推动各级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信访案件。三是分类督促落实。对交办转送至各职能部门的信访案件,由信访部门建立督查督办工作台账,通过电话、传真、会议等方式进行督办;对重点信访案件,组成联合督查小组跟踪督办,并强化执纪问责,倒逼信访责任落实、工作落细。
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强化源头治理。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工作原则,突出全年工作重预防、月季工作重排查、突发信访重源头“三重”举措,强化接待上访与主动下访相结合、思想教育与提高群众法治观念相结合、依法处置上访闹事与及时处理上访案件相结合“三个结合”,持续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和主动排查化解信访问题上双向发力。一方面,注重信访信息化建设。着力加强网上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网上信访主渠道作用,引导群众更多地以网上投诉的形式反映诉求,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全力打造更高水平的“阳光信访”新模式。完善各类问题和矛盾纠纷上报机制,健全县、镇、村“三级”信访接待网络,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访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坚持把群众合法权益想在决策之前、把群众合理诉求解决在实施之前、把群众思想工作做在执行之前“三个在前”,凡涉及重大工程实施、改革措施出台、公共政策调整等都通过专家咨询、举行听证会、公告告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多方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评估后的风险等级,分别制定防范化解和处置方式,及时作出不准实施、暂缓实施、分步实施、准予实施的决定,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信访问题,变“保稳定”为“创稳定”。
坚持多措并举,大力推动案件化解。信访问题最终要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在信访案件化解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紧紧围绕“事要解决”这一根本任务,努力创新方式方法,下大力气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一是领导包案抓督办。每年将全县重点信访案件,按照领导分工分解到每位县处级领导,各包案领导按照“包掌握情况、包解决问题、包教育转化、包稳定管理、包依法处理”的“五包责任制”,把信访人的合理诉求解决到位,消除其后顾之忧。二是联合接访凝合力。按照“整合行政资源、集中进驻办公、力促矛盾化解、提高满意指数”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平台。三是接访下访促化解。根据领导包案、接访情况和分管行业领域、乡镇,把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等作为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的重要方式,划定各级领导“责任田”,通过领导带头下访,推进党员干部亲自“接”、主动“约”、定期“下”,及时有效解决化解各类信访问题。健全县直部门和苏木镇、农场班子成员随时接访制度,努力做到信访群众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坚持为民宗旨,努力践行初心使命。《条例》的鲜明特色是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信访工作的首义在于时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员,把心贴近人民。在开展信访工作过程中,始终要把“民心”作为最大的政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公仆意识,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知民心、解民忧、聚民力贯穿信访工作全过程,不断构建“大信访”格局,既解决矛盾纠纷,又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把初心和使命落实到解决具体民生实事上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做到矛盾纠纷、社情民意全面掌握、及时处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综合运用“法、理、情”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听取和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出行、征地拆迁和惠民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意见建议,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氛围。
信访工作条例篇九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保信访工作也成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社保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条例》。在此背景下,我深入研究了这一条例并参与了社保信访工作,在实践中有了一些体会和感悟。
首先,条例的颁布对于完善社保信访工作体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注意到,《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社保信访工作的范围、目标和职责,使工作的内容更加明确、具体。实际在工作中,条例给我提供了明确的办案依据,使我能够更加科学、规范地进行工作。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使整个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健全。这使得我们在工作中更有针对性,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例的颁布提高了社保信访工作的效率。条例明确了受理信访的范围和程序,提供了严格的时间限制,这使得我们在受理信访、核实问题和作出处理决定时都能够更加迅速、高效。我亲身经历了一起信访案件,由于条例的规定,我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了核实、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这种高效率的处理方式不仅为信访人提供了及时的回复,也增强了信访人对社保工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第三,条例的颁布促进了社保信访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社保信访工作的标准、程序和要求,要求建立信访工作档案等管理制度。这从管理的角度提高了社保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在我们的工作中,依照条例的要求,我们建立了信访案件档案,规范了每个信访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环节。这使得我们在工作中更加系统、有条理,也更加方便了信访工作的总结和复查。通过这种精细化管理,我们能够更好地掌握社保信访工作的全局,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条例的颁布提醒我们要增强社保信访工作的法治意识。在社保信访工作中,我们接触到的是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因此我们在处理信访案件时需要坚持法律原则。通过研究条例,我认识到信访工作要以法律为准绳,要依法履行职责和权限。我们在实践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不能任意扩大权力,也不能将个人的主观意愿纳入工作中,要始终站在法律的角度进行工作。
最后,条例的颁布提醒我们要加强信访接待技巧与能力的提升。在信访工作中,我们是社保工作的代表,要与信访人保持良好的沟通与接触。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沟通和人际交往能力,要善于倾听信访人的诉求,耐心解答疑惑,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条例的颁布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以便更好地为信访人提供帮助和解决问题。
总之,《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对社保信访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对条例的研究和参与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条例在提高工作效率、精细化管理、法治意识和人际交往方面的重要性和意义。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社保信访工作的职责,为保障社会公民的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信访工作条例篇十
《信访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大成果,是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新时代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全面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力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以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坚持党的领导,担当好信访工作政治责任。《信访工作条例》有力加强了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对新时代信访工作格局进行了全新界定,要求构建起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体制、新格局。我们要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从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各项要求,确保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坚持人民至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信访工作条例》首次明确提出信访工作要坚守人民情怀,彰显了党的宗旨,指明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原则要求。我们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为契机,完善落实惠民富民各项政策措施,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坚持“事要解决”原则,聚焦积案化解,认真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严格执行区级领导包案责任制,推进书记亲自抓、“一把手”亲自调度,以最高层级、最强力度、最实举措,全力以赴攻坚拔寨、拔钉清零。特别是重点乡镇(街道)、重点部门更要压责任、挑重担,第一时间回应和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带头化解信访矛盾,为民解忧。
坚持源头治理,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我们要把信访工作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一线阵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四级网络”组织体系作用,推动各乡镇、农场、街道访调、诉调多元化解办公室实体化运行,把重心放在事前、把功夫下在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要针对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劳动社保、民政、自然资源等重点领域问题,把“治本控源”工程与“治重化积”工作结合起来、一并推进,从“治未病”的角度来研究解决信访问题,下更大气力做好初次信访办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矛盾问题产生和积累。
坚持法治思维,全力推进“法治信访”。《信访工作条例》是我们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化是信访工作的发展路径和根本方向。我们要把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强化法治对信访工作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落实好访前依法引导、访中依法办理、访后依法处置“三步法”。要把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于信访工作全过程,宣传引导信访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逐步由“信访”向“信法”转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入律师等专业力量和人民调解组织参与信访事项接待处理,严格落实访诉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依法复查复核等规定要求,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要充分发挥临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作用,大力推行“1+8”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揽子解决群众诉求,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地生根。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法治副书记”、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室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要坚持法治原则,严守法律底线,加大对以闹求决、以访谋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坚持履职尽责,彰显市府担当作为。当前,我们正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更需要扎扎实实把《信访工作条例》宣传好、贯彻好,努力践行信访工作职责使命。临河作为市府所在地,信访矛盾突出,面对这些矛盾问题,我们绝不退缩、主动出击,按照市委提出的“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责任扛在肩上,敢于直面困难、敢于啃硬骨头、勇于挺身而出,千方百计为民排忧解难。要严肃查纠整治信访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和漠视群众呼声及群众利益的责任单位,要严肃追责问责。要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大力度、最实作风坚决打好信访维稳百日攻坚战,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信访工作条例篇十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信访工作条例》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彰显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新时代信访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是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以科学理论指导新时代信访工作的顶层设计,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必须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精准理解把握蕴含其中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切实做到以下四点。
时刻牢记政治属性。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做好信访工作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最直接的检验。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放在第一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站在为党守江山守人心、夯基础固根基的政治高度,站在守卫边疆安全、拱卫首都安全的政治高度认识和看待信访工作,切实担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推动信访工作各项部署落地落实、见行见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信访工作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信访工作的价值追求,也是信访工作人民性的鲜明体现。在开展信访工作中,接待每一位群众、处理每一封来信、化解每一宗案件,都能从中见立场、见党性。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信访工作全过程、体现到每一个信访案件办理中,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认真落实好领导接访、信访包案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诉求当家事,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带着责任和感情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全力化解疑难复杂信访积案,真正把“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切实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
依法解决信访诉求。法治是信访工作的基石,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基本方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自觉用法治思维厘清职责边界、明晰权责清单,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明确权利、界定义务,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用法治意识引导群众表达诉求,逐步把信访工作引入法治化轨道,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落细落实工作责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是确保信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信访工作条例》明确健全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进一步压实了党委、政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的职责任务,形成了信访工作整体合力。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推动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把工作细分到末端、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信访责任压实推动信访工作落实。必须严格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发挥上联下达、横纵相连的作用,善于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打好教育、调解、疏导等“组合拳”,“法理情并用”解开信访群众心中的“疙瘩”、推动“事心双解”。必须抓住源头治理这一治本之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信访工作条例篇十二
社区信访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信访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我在充分研究《社区信访工作条例》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深有体会地提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社区信访工作需要强调沟通与协调。社区作为基层组织,负有调解和解决矛盾纠纷的职责。而社区信访工作作为一种特殊的矛盾化解方式,更需要在沟通和协调方面下功夫。在具体实践中,我发现通过与信访人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意愿,并倾听他们的心声,有助于帮助他们找到更加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同时,在信访问题涉及多个相关部门时,社区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以促进问题的解决,避免拖延和强化矛盾。
其次,社区信访工作需要注重法制教育和法律意识的提高。社区信访工作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土地、房屋等资源分配问题时,更需要社区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只有通过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才能更好地解决信访问题。此外,社区应该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广大居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避免因为缺乏法律常识而产生冲突和纠纷。
再次,社区信访工作需要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信访工作队伍是社区信访工作的核心力量。在我所在的社区,我们建立了一支由专业人员和有经验的社区工作人员组成的信访工作队伍。我们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服务。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了一种相互支持和学习的氛围,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最后,社区信访工作要注重创新和改革。在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信访工作也应适应新形势,加强创新和改革。在我所在的社区,我们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建立了信访问题排查和分析系统,提高了信访问题的处置效率。同时,我们还尝试采用微信公众号、短信和电话等方式进行信访服务,方便居民随时随地进行信访咨询和投诉。这些创新和改革措施的实施,为社区信访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总之,社区信访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充分发挥社区作为基层组织的优势,并注重加强沟通与协调、法制教育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队伍建设和培训以及创新和改革等工作。只有通过不断摸索和实践,才能更好地履行社区信访工作的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信访工作条例篇十三
今年以来,我县政法综治部门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上半年民调综合排名居全省104位,较去年同期上升8位,保持了全县政治大局稳定和社会治安乎稳。
立足解决突出信访问题,在全县集中开展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治理,及时化解,妥善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上半年共受理涉法信访案件41件,对上级交办的21件重点涉法案件,已结案息访19件,结案息访率达90.5%,完成了省,市下达的结案息访双指标任务,重大群众性事件预警率和处置率均达100%,促进了全县信访稳定。
公安机关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以侦破命案为重点,侦破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刑事大要案,抓捕逃犯为主攻方向,以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中心,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38起,经济型犯罪案件36起.精心组织,重拳出击,一举侦破"201.4.5"抢劫杀人等一批大要案;检察机关突出打击重点,依法快捕快诉,确保案件质量,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172件193人,提起公诉140件181人,还首次受理起诉了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案件,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震撼力,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审判机关围绕"公正与效率",全面推进各项审判工作,共受理案件882件,审结863件,结案件数均创历史新高.特别是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了两次大规模集中执行行动,执结陈年积案48件,涉案标的500万元,维护了审判尊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全年执结率达到93.8%.
把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龙头工作来抓,落实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实施社区稳定"五项工程",建立社区综治室,完善10项工作制度,促进了基层综治工作水平的提高;重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整合警务资源,实施三警联动战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警员业务技能;狠抓社区警务室建设,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数字化治安报警网络,划分了党员治安责任区,调整和充实了“十大员”队伍,实施了对重点区域的不间断防控,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达90%;开展了遏制杀人及伤害案件,“民转刑”案件,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四个专项治理.开展了“扫黄,打非”,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顿和社区矫正工作,对流动人口和租住房屋进行清理整顿,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开展端窝点,抓现行,堵源头行动,坚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专案侦察和打击力度;积极探索帮教转化工作的新方法,认真落实"三级管理","五道防线"举措,健全社区帮教网络;广泛开展“六无社区”等活动;加大对“...”人员的防控堵截力度,对有线电视线路,光接点,放大器等传输设备实施重点看守,对重点部位,场所加强布控巡逻;开展反,,,警示教育活动,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社会新风;采取暗线跟踪,撒网布控,顺藤摸瓜等方法,使3名“...”失控人员全部找回.
县委年初出台了《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法部门班子和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政法各部门围绕“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和怎样执法,如何服务”,加大对干警的教育管理力度,培养政法干警高尚的职业操守;针对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加强监督制约,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发挥政法先进文化的导向,塑造,凝聚功能,开展了标准化荣誉室,学习室,活动室建设,举办了政法部门首届“天平杯”健身大赛;积极推进法律进社区,把六月份确定为法律服务月,分别在五大广场集中开展法律宣传服务活动,启动了法律服务超市,设立了法官,检察官联系点和法律服务热线,实现了阵地前移,警力下沉和法律与公民零距离,面对面.
政法队伍自身建设也存在一些不适应问题,干警的整体素质需要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执法作风需进一步改进。
第二篇: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民族院校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筑牢各族学生接力实现中国梦的思想根基和信念之魂,必须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纳入教育教学改革体系,完善培育模式,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发展,找准教与学的心理契合点、情感共鸣点、价值结合点,突出“中华民族一家、同心共筑中国梦”这一主线,扩大覆盖面、点线面有机结合,各要素靶向聚焦,增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实效。
基本国情教育是大学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逻辑起点。要充分利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形势与政策课等课程教学和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和主题教育,引导大学生深刻认识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谱写了悠久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和谐共生格局。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深刻认识到我国民族问题的重要特点,深刻把握当前我国民族工作的阶段性特征以及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牢固树立“一条道路”“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四个自信”“五个认同”和“五个维护”的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视民族团结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自觉将个人理想追求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紧密结合起来,在促进民族团结、共建美好家园,担当各民族“守望相助”共同使命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成就梦想、体现价值。
民族院校是我国民族工作和民族高等教育的重要承担者,发挥着“三基地一窗口”的独特功能。强化主打功能,就是要切实履行传承和弘扬我国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多元一体中华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特殊使命;彰显主场优势,就是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家国情怀、社会关爱和人格修养、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基本国情和中国梦教育;发挥主力作用,就是要有效发挥师生员工传承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的特殊作用,在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中华文化教育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贯彻落实、民族团结生命线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融入结合等方面更加有为;提高民族高等教育质量,就是要在着眼点于铸魂立格、正心立人的自身文化建设的同时,及时跟进和深度融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发挥大学资政育人功能,帮助民族地区培训民族文化干部,助力民族文化特色优势资源综合开发,服务民族地区发展。
“五个认同”是民族团结的根基,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根本。因此,应以“五个认同”为切入点,将其纳入教育教学重要内容和综合考核体系,明确目标要求:引导各族学生把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作为自身的神圣职责,旗帜鲜明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祖国尊严,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言行作坚决斗争;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始终把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摆在首位;引导各族学生充分认识到文化认同是最基本、最深层次的认同,人人充当中华文化的传播者;引导各族学生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忘初心忠于党、砥砺前行为人民;引导各族学生坚定四个自信,凝聚信仰力量,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在为人民利益的不懈奋斗中书写人生华章。
第三篇: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体会和下一步的贯彻打算作简要汇报。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这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创新发展的最新制度成果。《条例》印发后,省委宣传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和我省部署要求,抓紧抓实《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及时为机关每一名党员配发了《条例》,领导班子、机关党委、各党支部先后组织开展《条例》专题学习,切实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学、党务干部深度学、广大党员跟进学,在机关营造了学条例、守条例、用条例的浓厚氛围。通过前段时间的学习,对于《条例》有以下几点学习体会:
一是《条例》为加强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是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
二是《条例》充分体现了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部署要求。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摆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出位置。《条例》深入贯彻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指导思想、原则遵循、组织设置、基本职责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修订和完善。比如《条例》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可以说《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更好地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条例》突出了党的政治建设的统领地位。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要部署,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调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同时《条例》增写了“党的政治建设”专章,强调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彰显政治属性。《条例》的这些规定,对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进一步从制度保障上作了强化,具有深远意义。
四是《条例》有力激发了党务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信心。“育才造士,为国之本。”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离不开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党务干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机关党组织要把建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机关党务干部队伍作为重要任务来抓,配齐配强机关党务干部。《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着眼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要求,强调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注重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这些规定对于保证机关党务工作力量,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务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夯实机关党建工作基础,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中央对各级党组织学习贯彻《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xxx职能部门,将认真对标对表《条例》,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努力推动部机关党的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一是持续深化《条例》学习贯彻。学习贯彻《条例》必须长抓不懈、常学常新、抓常抓长。我们将重点克服部分党员中存在的对于《条例》学习浅尝辄止、懈怠松劲等问题。在前一段时间学条例、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学深悟透、联系贯通上下功夫,坚持把贯彻落实《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建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及我省有关实施意见结合起来,与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结合起来,与常态化开展学习对照党章党规活动结合起来,切实把《条例》作为抓好机关党建的基本遵循,不断提高机关党建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针对机构改革后从政府部门转隶到部机关的少数党员、干部,对党政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存在模糊认识的问题,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推动机关彰显政治属性,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宣传思想工作是政治工作、宣传思想部门首先是政治机关的意识,始终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我们将始终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持续深化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任务,贯穿融入到宣传思想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当好“三个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三是着力提升组织力。我们将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新的契机,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结合支部换届和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工作,进一步优化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加强队伍建设,着力破解目前部机关少数党支部存在的组织设置不顺、活动形式单一、战斗堡垒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推动部机关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我们将始终坚持机关党建和宣传思想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重点督促部领导班子成员、支部书记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意识,着力破解“两张皮”问题,推动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是建强用好党员队伍。针对机关个别党支部党员教育管理存在宽松软等问题,我们将按照抓在经常、严在日常的思路,切实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我们将结合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引导每一名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结合“模范机关”建设,大力弘扬“跨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精神,持续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和“文明处室”“奋勇争先岗位标兵”评比活动,激励各支部和广大党员积极履职、有效发挥作用,使每名党员都成为一面鲜红的旗帜,每个支部都成为党旗高高飘扬的战斗堡垒,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贡献力量。
五是压紧压实政治责任。我们将紧紧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不断加强和改进部机关党的建设。部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强化抓机关党建是本职、不抓机关党建是失职、抓不好机关党建是渎职的理念,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自觉扛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动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坚持做到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重点抓好班子成员分管领域党建工作责任的落实,切实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部机关党建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
第四篇: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责。如何管理好党员、提升党员党性意识、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党组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管好党员应从抓好党组工作开始。
一是要把握好党组工作原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党组工作原则作出了相关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只有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好民主集中制,才能杜绝工作中出现一言堂、拍脑袋决策等情况,有效推进党组决策明朗化;只有不断完善党组工作制度,切实用制度治党,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达到从严治党的目的。
二是要履行好党组书记职责:作为单位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好单位党建第一责任人,推进单位党组工作,抓好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宣传及贯彻执行。党组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党管干部,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力争将单位职工培养成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切实践行“三严三实”,严格落实中央区、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是党组在议事决策时必须要做到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充分协商,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执行党组会议相关规定,推进党组议事制度建设,确保党组决策落到实处。
四是终身责任追究能有效推进党组决策:终身问责制,能让党员领导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有了制度的边界,才能让党员清楚明白什么行为是允许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时刻以制度作为行动的底线,便于监督,便于管理,让党组管理走上正规化、制度化。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以《条例》为准则,进一步推进党组工作,增强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坚持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第五篇: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结合工作进行思考,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坚定了做好本职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在思想认识方面,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灵魂。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主题。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在工作作风方面,坚持“事不过夜”事不宜迟”“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对交警本职工作熟记于心,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尤其是提升工作效率,做到“当日事当日毕”,加强请示汇报,做到令行禁止。
在纪律作风方面,坚持“每日三省吾身”,共同维护警察的良好形象;树立规矩意识,严格按照党性原则、政策法规、制度程序办事;要培养团队意识,在讲原则的同时更要讲风格,工作有分工,更要有协作和相互补台。
第六篇: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十八大以来,中央把党员教育管理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部署推进,从严从实教育管理党员,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取得明显成效。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党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把党员教育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激发党组织的升级活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作为党员电化教育的工作人员,作为一名党员,如何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如何不断提升自身的党性素养我做出如下思考。
一是学习内容方面,我们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着眼健全党的组织体系,提升党的组织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党员。我们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
二是教育方式方面,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学习方式还要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
三是学习实践方面,要强化问题导向,既明确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基本要求,又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作出制度性规定。要加强事上练,在学习中,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第七篇: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做好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实现形式。通过认真学习,对政法工作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认识,主要有以下体会:
一、强化政治意识,以身作则树榜样。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不断强化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政治意识,严格“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抓好学习教育成果转化,在思想上强化认识、坚定理想信念,在行动上狠抓落实、推动政法工作有效发展。对照党章和《条例》“找偏差,喊看齐”,事事想在前,时时刻刻严要求,立好标杆,树好榜样,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做到思想不含糊、立场不动摇,以实际行动将基层政法工作做细、做实。
二、提高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增强工作前瞻性、主动性。通过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做群众工作,注重发挥调解作用,将群众诉求和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矛盾纠纷调处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树立责任意识,真抓实干有作为。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培养“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忠诚履职、不辱使命。时刻让自己身上的担子重一些,努力让人民群众生活的压力轻一些。严格要求自己,在政法工作中保持纯洁性和战斗力,面对不良社会风气,社会黑恶势力,必须坚决斗争,严厉打击,绝不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出来、顶上去,绝不畏缩不前。
通过学习,自己进一步武装了头脑,更新了观念,振奋了精神。下一步,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将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求落到实处,严格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消除社会隐患,为基层政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八篇: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做好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实现形式。通过认真学习,对政法工作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认识,主要有以下体会:
通过学习,自己进一步武装了头脑,更新了观念,振奋了精神。下一步,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将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求落到实处,严格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消除社会隐患,为基层政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九篇: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继续做好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工作。一是抓贯彻,在工作中认真贯彻十九大精神,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二是创新开展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的“三会一课”,调动党员干部参与学习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学习教育的灵活性和实效性。
在原有“三个一”工作保障机制的推动下,进一步宣传好集团内身边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和工作经验,着手建立“延•思党建”的微信公众号,及时推送典型榜样、新知应会、热点问题,打破三校空间壁垒,使党支部更好地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领导集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行政领导依法办学,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推动集团的整体发展。
党支部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每个党员都有责任区,任务的完成和作用的发挥,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着想、为群众谋福利。强化学校、社区、街道共建的服务方式,传递“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继续做好“太阳花”学校建设,以创新的方式吸引更多党员教师参与,扩大受益面和影响力,共同为社区、为社会做贡献。
作为集团的领衔校,支部已推动搭设德育教学两个平台,服务于三校教师的进一步发展。在德育方面将以我校党员教师领衔的“延爱班主任工作室”、延安实验优秀党员教师“祝玮班主任工作室”这两个平台,通过培训交流、磨课实践,帮助三校青年班主任拓宽个性化发展提升路径,形成富有特色的教育风格,成为有特色、有创意、有担当、因材施教的优秀班主任,提升集团的育德能力。
教学方面,在集团学科工作坊成立后,发挥党员教师表率作用,以“带”、扶”、“帮”、“分享”等形式,提升不同层次教师的学习力、研究力和课堂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促进集团优质均衡发展。
今后,支部将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和教育,在履职尽责、师德师风、组织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始终维护好“渠”与“水”的关系,紧握从严治党的“水龙头”,毫不动摇地去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长宁教育优质均衡卓越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信访工作条例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对本级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九条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权力,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请愿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信访工作条例篇十五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纪检信访工作在维护党风廉政建设、惩治腐败行为和群众利益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规范纪检信访工作,确保其有效运行,我国颁布了《纪检信访工作条例》。近期我所在单位对该条例进行学习和总结,使我对纪检信访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纪检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各级纪检机关的职责与权限。该条例规定了各级纪检机关的职责范围,明确了其职权和权限,使得纪检机关在处理信访举报和监督检查工作中能够有章可循,不被其他部门干扰。通过对该条例的学习,我们单位更加清楚了纪检机关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使得纪检工作更加有序和高效。
其次,纪检信访工作条例强调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该条例规定了纪检机关应当对因举报而遭受不法侵害的举报人,及时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和保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举报人因举报而受到压力和威胁,甚至遭到诬告和报复。通过学习条例,我们更加重视并付诸实践,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为举报者提供安全的环境和条件。
再次,纪检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了信访案件的受理和调查程序。该条例明确了信访案件的受理、调查和处理程序,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这为纪检机关的信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使得信访工作更加规范和细致。通过学习和贯彻执行该条例,我们单位的信访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改进,案件的办理时效得到了提高,有效减少了信访案件的积压。
最后,纪检信访工作条例还规定了纪检机关的监督与纪律处分工作。该条例明确了纪检机关在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严厉处理措施。这为纪检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促使纪检机关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学习该条例,我们单位进一步加强了对纪检人员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纪检工作的廉洁和高效。
综上所述,纪检信访工作条例为纪检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明确了各级纪检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信访案件的受理、调查和处理程序,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通过学习和贯彻执行该条例,我们单位的纪检信访工作得到了有效改进,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得到了提高,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也得到了加强。然而,我们也意识到条例只是一个框架,其最终的落实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纪检信访工作能力,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党和人民的利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