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买卖欠款合同(精选8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买卖欠款合同篇一
答辩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街42号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正光。
被答辩人: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杨家巷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王仁果
5月29日,答辩人因收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转来——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因违法阻拦反诉人铺设天然气管道导致反诉人改变原设计方案而造成的损失0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二、“城市印象”小区六百多户住户,天然气管道已按照小区户数计算输气管径,并已定型管径。
天然气等能源利用配套设施在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向天然气公司(其费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购买天然气使用权。
“城市印象”小区规划区域内的用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属于业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区要到我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小区生活用天然气压力必定有影响(因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未增压)。
这与《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的规定相违背。
“城市首座”小区最终借道“城市印象”小区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气管开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的用气质量影响相比较小,答辩人并给予方便。
这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的规定。
四、在社区居委会和答辩人建议下,要求南充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公示于我小区:“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后,承诺确保今后“城市印象”小区天然气用户每天高峰用气压力无影响或正常使用,答辩人的合理诉求,南充天然气公司一直不发布承诺书公示于小区。
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其中,决定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事实上,过十分之一的业主民意同意都没有,更不用说书面表决过半业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城市印象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对此事不但未违法,而且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不用说承担什么损失费用或诉讼费用。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二oxx年六月一日
某欠款纠纷一案二审答辩状【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年3月****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答辩人****,女,****年9月****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答辩人****,男,****年8月****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坊黄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审法院是根据被答辩人户籍登记的住址和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均已签收。
一审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是11月1日的九点,在等到九点半还不见被答辩人到庭应诉后,审判人员根据邮政详单的单号上网查询确认被答辩人已经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又电话要求被答辩人在十点半前到庭应诉。
直至十点半,该案才缺席审理。
该案的审判程序及送达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辩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质证、答辩权。
另,本案一审原告****和****系夫妻关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享有共有财产权,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一审被告仅****一人。
综合来看,本案一审原被告是同一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一审法院对合并之诉均有管辖权,且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合并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并未偿还答辩人相关欠款。
答辩人一审主张的债权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买卖****材料款199382.42元。
现分述如下:
1、被答辩人于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6月24日前归还。
对该笔欠款,被答辩人应偿还本金30000元,并偿还自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答辩人于7月24日向****借款12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于208月24日归还了20000元,尚欠100000元。
欠条中约定应于2010年1月24日前偿还,同时约定了应承担这100000元借款在2010年1月24日前六个月的利息5100元。
对该笔欠款,因约定了六个月的利息为5100元,应视为双方对利率的约定,折合月利率为8.5‰,因此被告除应偿还本金100000元外,还应偿还自年7月25日起按约定月利率8.5‰计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多次发生买卖聚苯板业务关系,在2009年6月3日至2009年8月4日期间,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35元,计价款162114.28元。
答辩人又于2010年2月22日向被答辩人转让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60元,计价款37268.14元。
上述货款共计199382.42元,被答辩人至今未予偿付。
以上事实由材料转让清单和出库单等证据为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除应偿还货款本金199382.42元外,还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被答辩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
按照法定及约定,被答辩人对其中的3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2010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其中的10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2009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计算的利息;对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应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被答辩人在二审庭审时提交的两组实体方面的证据材料,首先,被答辩人一审开庭审理时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举证权;其次,这些证据材料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已经形成并存在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时的新证据的范畴,现在才向法庭提交,显然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
原则上,答辩人无需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答辩,但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案件事实,略作以下答辩,请合议庭参考:
1、对其提交的银行卡取款明细。
首先,该证据材料系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且未加盖银行的印章,其对案件事实无证明力,对其真实性表示异议。
其次,从该取款明细的'内容来看,其只能说明李文有在2010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两笔的行为,并不能说明这两笔款项的去向及用途,无法证明其提出的系对所欠****借款的偿还的主张,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
再次,取款行为发生的日期是2010年2月28日,而对****出具借条的落款时间是2010年6月10日,取款行为在借款行为之前,即使该款系用于偿还****对****的欠款,那也是偿还2010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与本案所诉的3万元欠款无关。
因此,该证据材料既不具有真实性,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请求合议庭不予认可。
2、对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条。
对2010年3月19日的20000元收到条、2010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条、2010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条,共40000元,答辩人表示认可,这是对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偿还,同意从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减。
对2010年3月24日的200000元收到条不予认可,这不是针对该案所欠款项的对待给付,而是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公司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第一期转让款的给付。
****与****签订有公司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200000元,****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转让费200000元整”的收到条,并办理了企业交接手续。
根据公司转让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应于2010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义务,付款金额为20万元。
该笔付款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以及收到条中对付款内容的描述与公司转让合同中的约定一致,这是对公司转让价款的支付,而不是对本案所诉欠款的偿还。
因该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和客观性,请求合议庭不予采纳。
****与****事实上存在长期、多次、多种类的债权债务关系,****对****的每一笔付款或还款都出具了相应的收据、收到条等凭证,****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时也都会收回或销毁相关的欠款凭证。
根据常理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若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相关欠款,理应收回发货单、欠条等相关凭证,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应对答辩人所诉欠款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长期欠款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采纳上述答辩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xx年一月七日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答辩状【3】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
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
一、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
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结算清单”。
1、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3、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无非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收发人员
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该瓦片是用在大雄宝殿与渔师殿,被告二对这两者没有任何收益权,所以也不应该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至于结算清单签字,清点数量是他的责任,签字属于他的责职范围,应该、必须、而且一定要签。
只有他签字原告才根据他的证明向有关单位结算。
3、结算清单上面被告二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瓦片的数量、商品检验合格后与开发商、承包商或者产权所有人按此结算凭据。
被告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起到证明作用。
三、针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
1、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是“结算清单”顾名思义只是用来结算之用,对原告所述买卖纠纷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更谈不上有欠款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效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公平、等价有偿在哪里?为此我方要求解除结算清单内容。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们恳请依法驳回起诉,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代理发言暂时到此,希法院能充分注意我们的发言观点,并予以合理采纳为盼。
同时,我们也坚信法庭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该案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谢谢法庭!
委托代理人;吴荣良
2010年8月10日星期二
买卖欠款合同篇二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
一、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结算清单”。
1、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3、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无非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收发人员
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该瓦片是用在大雄宝殿与渔师殿,被告二对这两者没有任何收益权,所以也不应该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至于结算清单签字,清点数量是他的责任,签字属于他的责职范围,应该、必须、而且一定要签。只有他签字原告才根据他的证明向有关单位结算。
3、结算清单上面被告二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瓦片的数量、商品检验合格后与开发商、承包商或者产权所有人按此结算凭据。被告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起到证明作用。
三、针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
1、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是“结算清单”顾名思义只是用来结算之用,对原告所述买卖纠纷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更谈不上有欠款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效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公平、等价有偿在哪里?为此我方要求解除结算清单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们恳请依法驳回起诉,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代理发言暂时到此,希法院能充分注意我们的发言观点,并予以合理采纳为盼。同时,我们也坚信法庭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该案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谢谢法庭!
委托代理人;吴xx
xxxx年8月10日星期二
买卖欠款合同篇三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罗先兆,男,1954年4月1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敖阳阳街道商院巷7号2栋2单元402室。
答辩人现就上诉人孙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原审案由符合事实和法律本案事实上属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上诉人开初虽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但随后因其多次的承诺而发生了债务转移,上诉人由连带责任担保人变为了债务人,故答辩人以上诉人作为独立债务人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审理,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存在错误上诉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债务转移必须要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的转让协议,且该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本案情形不符合该规定。
同时,认为上诉人书面承诺负责还款的行为,是基于原担保责任所作出的表示,其真实意思并非自愿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并无上诉人所言规定,其次,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成立要件看,事实上已成立债务转移之合同。
首先是根据上诉人的多次承诺,可以推断出答辩人向原债务人和上诉人发出了明确的要约,即要求由上诉人本人替原债务人偿还债务,因原债务人无力偿还,上诉人便自愿明确承诺由其偿还,债务转移合同至此成立。
这里只欠缺原债务的人的书面表示,但是,根据原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事实,〈注:原债务人早已人去楼空,进入破产程序〉,完全可以推断其绝不能拒绝(或不同意)上诉人未其偿还债务。
至于上诉人的意思表示,答辩人认为是十分明确的,其“我承诺由我负责偿还给罗先兆,本人愿承诺在底前没有追清刘就详欠款时负责偿还24元,承诺春节前最少还清8000元整,本人保证尽快偿还”等等。
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能是自愿同意替愿债务人偿还债务,无法作出其它的不理解。
据此,答辩人认为,原判认定债务转移成立,并判上诉人偿还债务,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
三、其它1、上诉人以原审法院未对其中申请追加被告作出书面裁定为由,认为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对此,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虽然未已裁定,但在判决书中予处理,纵有不足,也不会影响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实体判决。
2、上诉人认为其“证让责任已依法免除”,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混淆了法律关系。
本案要解决的不是保证责任问题,而是基于转移上诉人应替原债务人偿还债务,与保证责任无关。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全案所涉债的转移依法成立,上诉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答辩人:
20xx年4月9日
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2】
答辩人:xxxx单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长。
被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经理。
答辩人就xxxx有限公司诉xxxx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1、我单位从未派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接到诉状后,经详细调阅财务档案,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的财务档案或欠款记录。
几任单位领导更换进行财务交接时也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债务的交接手续。
2、我单位作为国家机关,遵循单位严格的财务制度和报销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员到没有签订挂账协议的商店随意挂账。
我单位与被答辩人没有采购合同,没有授权工作人员到被答辩人处采购商品。
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关于被答辩人所诉xxxx元的欠条。
证据瑕疵一,我单位印章的全称应为:“xxxx单位”,而被答辩人提供的欠条证据中的印章为:”xxxx单位”。
此印章不属我单位印章。
证据瑕疵二,该欠条仅加盖了公章,没有任何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或单位领导的签字,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购物明细。
经查,我单位既没有该笔欠款的财务记录,也没有相关物资的入账资料。
证据瑕疵三,欠条下半部分所谓的还款记录,仅有部分个人签字,没有加盖我单位公章。
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该证据与我单位没有关联性,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有个人签字的xx张“销货清单”。
我单位从未授权任何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也没有收到销货清单上的任何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该赊购行为的民事责任不应由我单位承担。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的xx张“销货清单”,其记载日期均为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上述销货清单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以销货清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到今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即使买卖事实成立,被答辩人也早已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
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单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3】
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
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
工程于20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
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
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
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
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
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
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月日
买卖欠款合同篇四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________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买卖欠款合同篇五
地址:xx县xx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万xx,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xx县xx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xx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xx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xx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xx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xx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xx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xx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xx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xx厂只不过是xx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xx县xx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xx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xx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xx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xx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xx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xx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xxx年七月二十七日
买卖欠款合同篇六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附:1、本状副本份
2、书证份
3、其他材料份具状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买卖欠款合同篇七
地址:xx县xx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万xx,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因xx县xx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xx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xx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xx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xx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xx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xx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xx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xx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xx厂只不过是xx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xx县xx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xx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xx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xx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xx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xx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xx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xxx年七月二十七日
买卖欠款合同篇八
对账凭证:
我公司正在进行内部核账,拟与贵公司核对往来账款,烦请核对以下款项,并在结论处确认及盖章。
本厂联系方式:
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截止日期:______________
贵公司欠我司货款欠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
与货款有关的书面文件: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欠货款客户确认及承诺还款事项如下:
1、以上所欠货款金额我司确认无误盖章确认。
2、本人/公司承诺以上所欠货款在年月日前还清,如有违反本人/公司自愿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另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另,双方一致确认如产生争议,由人民法院管辖。
盖章: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