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快(优质8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诈骗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快篇一
请求依法追被举报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以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案情事实与经过:_________________
其投资公司就成了本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被举报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虚假借款人以借款为名,骗取钱财进行诈骗,仅从报案人处就募集到资金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被举报人虚构事实,以高息为诱,设置骗局,虚拟借款人,公司做担保人,将诈骗款收取,使用诈骗方式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为使报案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报案人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回受害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报案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合同诈骗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快篇二
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及其量刑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体规定的以下五种方式之一(这是一般诈骗罪所没有的具体行为方式的限制):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目前,关于合同诈骗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却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而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001 年 4 月 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996 年 12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l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从立法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非常符合实际。而且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推出之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强,男,1980 年 3 月 24 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隆阳区板桥镇粮管所宿舍,系云南省保山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临时工,2004 年 4 月至今在保龙公路进场道路第三合同段负责试验工作,捕前住保山市公路总段宿舍。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 2005 年 5 月 19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2 日被逮捕。已服刑。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强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强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4 年 3 月,被告人赵强以联系“保龙高速公路料场备料工程”,需要打点为名,先后两次骗取了钥思杰的人民币共计 1 9000 元。
2004 年 5 月至 8 月,赵强又以其姐夫吴家林在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投资处主持工作为名,谎称吴已许诺中标“昌宁至永平二级公路修建工程”,向李利春骗取了租联合破碎机押金、租场地费、购买装载机费用,共计 51000 元人民币。
2004 年 9 月至11 月,赵强假冒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伪造了两份指挥部的文件,以已经搞到“保龙高速公路 7 公里半到 9 公里段开挖和构造物工程”并准备签订施工合同为名,先后向范跃德收取了机械设备资质押金、打点费及办理授权委托书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11000 元。
2005 年 2 月至 5 月,赵强以吴家林与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彭赛恒关系较好,该指挥部正招聘小车驾驶员,可以照顾为由,伪造了该指挥部的一份“报到通知”。从中骗取陈永奇的报名费 1000 元人民币。以上被告人共计骗取人民币 82000 元。
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5 月,赵强以“保龙高速公路路面用水泥稳定碎石层备料工程”为名,利用电脑复印、扫描后,用裁纸刀私刻的“云南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冒签的“彭赛恒”姓名,伪造了该指挥部的中标通知书、授权书、承包指令等有关施工文件,先后骗取了马昂的押金、资料费等共计25600 元人民币。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3 月,赵强假冒“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之名并冒签了时任保山市重点公路工程管理处书记“吴家林”的姓名,利用自己伪造的一枚“云南省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腾冲驼峰机场二级公路工程”授权书、发包合同、开工令、公证书等文件,与杨赵海签订了两份工程发包合同,先后骗取了杨赵海的押金、材料费等共计 5 1600 元人民币。
2005 年 1 月至 4 月,赵强又采用同样的手法,利用该枚印章及一枚已经废止使用的“保山地区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伪造了同一工程的发包合同、廉政、安全生产合同等,并先后与赵从来、周寿昌签订了合同,从而骗取赵从来合同保证金共计 29700 元人民币,周寿昌工程押金 34400 元人民币。
2005 年 3 月至 5 月,赵强再次以同种手法,利用该两枚印章,伪造了.“昌宁至永平二级公路路基、路面工程”的施工授权书、指令性分包人表格及指挥部通知等,先后骗取了自怀松报名费、资料费、图纸费、合同保证金及打点费,共计 80300 元人民币。
以上被告人赵强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 221500 元.事情败露后,被告人赵强逃至丽江,并于 2005 年 5 月 18 日到丽江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 41000 元,查扣赃物并折价 8815 元。
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赵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赵强诈骗数额巨大、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赃款未查获,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赵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 《 中华人民共秘国刑法 》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盲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扣押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如 815 元由扣押机关退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强的非法所得 253685 元。
三、对判决认定数额标准的点评
据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l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第二条“根据(刑法 》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 5 千元,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从立法原则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是必然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对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规定没有变化,而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审判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的规定判处,因此,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赵强合同诈骗的数额为 22 1500 元,判决书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是正确的。宣判后,被告人赵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诈骗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快篇三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2.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3.充分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卖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权利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卖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于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4.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认真考察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必须应当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5.采用抵押担保时应切实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
首先进行担保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其次,按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按法律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6.其他预防手段
合同诈骗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快篇四
购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共青城聚贤景xx1-7号商住楼施工所需的砂石材料全部由乙方供应,根据《^v^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条款,共同履行:
一、供货材料:
二、价格: 元立方米; 承包总价(约):大写人民币: 元
三、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的到场时间为准
四、供货地址:
五、运输费用:装卸方式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该批砂石的质量视为完全合格,经双方确认砂石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乙方应将不合格的砂石材料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乙方在日内换送合格砂石。
七、付款方式:乙方材料款达到 万元,甲方付乙方工程材料款总价 %支付。剩余 %待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八、计量标准:乙方每批货物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后,由甲方材料员现场清点数量,确定数量及签认,双方签认后,由甲方材料员提供料单,交乙方作为结算依据。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一次性需求量超过 立方米以上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给乙方、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结算货款,逾期按总货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相关法律效率各自认真履行。
购货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诈骗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快篇五
根据经济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实际订购以订购单形式确定,每款最低订购数量为 。
(二)订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交货日期以订购单为准。
(三)乙方收到订单,需在 个工作日内对货期进行确认,然后签字回传。
(一)交货日期: 从下单之日起 天内交货(乙方送货的,到货日期以甲方实际签收之日为准;甲方自提以通知提货之日为准)。并以采购订单上的交货日期为准。
(二)交货方式:
1、乙方送货到甲方工厂仓库(运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发货到 市内 县内货运站(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自提。
3、乙方发货到 市内 县内货运站(运费由甲方承担),甲方自提。
(三)交货地点:
1、市县 区 街 号。
2、 市县内自提。
(四)签收:甲方在收到乙方货物时应按送货单进行清点,甲方经办人签收确认。
(一)标准纸箱装包装,纸箱不能破烂。纸箱不回收。
(二)纸箱须标识产品代码、名称,数量。
(三)产品包装物: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包装。纸箱不回收。
(一) 乙方须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甲方出具的《企业检测标准》之___________________。验收以甲方确认样板为准。凡属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均为不合格品,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
(二)异议:甲方在产品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对产品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立即封存有关的产品,并以书面向乙方提出。乙方收到甲方提出的异议后,应在 天内会同甲方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对有质量瑕疵的产品提出返工、更换、退货等处理意见。
(三)溢、欠装:订货数量在套(件)以下,交货数量与订货数量误差在 %以内的,按实际交货数量进行结算,按实际交货数量进行结算;超过此标准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按实际交货数量收货及结算。
(四)不合格品处理条款:抽检不合格率高于、等于%的由乙方三天内收回并处理至符合标准。
乙方需提供与签订合同一致的单位账号。
a、货到验收合格后60天付款。
b、货到验收合格后30天付款。
c、货到验收合格后5天内付款。
d、其它付款形式(面谈)
(一)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产品准确的相关资料,并保证乙方不因生产产品而导致对第三方权益的侵害。如有违此保证,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乙方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及甲方要求。并保证甲方不因使用所提供的产品而导致对第三方权益的侵害。如有违此保证,由乙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对合同内任何约定的变更、中止的请求或声明、任何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事件等均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并承担被通知方由此已发生的损失,必要时双方须对变更内容进行书面认可。
本合同所指的“损失”,得包括相关的生产成本、预期利润、支出(包括因产品原因造成的赔偿、为减少前述损失而发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以上损失为累加计算的。
(一)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部分产品金额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及拒付货款,甲方因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货款金额%违约金。乙方有权不按订单日期交货。乙方因此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乙方开始生产后对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变更的,当按本合同第八条的要求通知乙方。
如合同一方因人力不可预测、不可抗拒之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得到正确履行的,不属违约,但应在上述原因发生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上述原因的影响持续超过 天者,另一方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发生之损失各自承担。
对于任何本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得循平等协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寻求解决方法,对无法达成一致解决意见者,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诉讼)。仲裁(诉讼)期间,除因仲裁(诉讼)导致无法履行的条款外,其它条款的履行不受影响。
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合同章(或公司公章)后生效,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达成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和修改协议如、质量标准协议、采购订单、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除双方约定外,按^v^有关法律进行解释。
年 月 日至年 月______日。
甲方:乙方:
合同诈骗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快篇六
申诉人:何xx,男,xxxx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申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xxxx)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xxxx)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之规定,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审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 申诉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 条合同诈骗罪法定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1、原审判决第2页经审理查明中“xxxx年元月,被告人何xx伙同王xxx(己死亡)等人,在没有经海林卷烟厂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便以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名义与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宋飞签订购销苇席和苇折的合同,并且以到货20天后由海林卷烟厂付清全部货款”。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申诉人伙同王xxx实施合同诈骗。宋飞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也并不能证实申诉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判决第3页第2段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未经他人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申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伙同他人,即便在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出具了由我厂负责付款的担保字条,也不能由此推断申诉人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且签订合同的供需双方也是申诉人经过考察了解的,并非虚构,即便后期证明需方主体不真实,存在欺诈,但也不能由此认为,申诉人同样构成诈骗,因为申诉人一直都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的目的。而本案当中,申诉人在合同上签字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而是为了促成合同的尽快履行。
不可否认,申诉人何xx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一些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比如其出具的货到20天内由我厂负责结账等内容,但是申诉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宋飞和蒋怀荣财产的目的,申诉人与宋飞、蒋怀荣签订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希望宋飞、蒋怀荣的货物能成功出售给吉林市西关粮库(以下简称“西关粮库”)和黑龙江省鸡西市农垦粮油食品购销中心(以下简称“鸡西粮油”),而申诉人可以从中赚取一些差价,得到一些中间利益。客观上来说,申诉人也确实是通过其朋友刘春荣介绍认识到吴克和郭三等人,从他们这些人口中得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需要苇席和苇折,申诉人还查看了吴克、郭三等人带来的鸡西市农垦粮油购销中心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见刘春荣的询问笔录)。而本案中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等人,虽然其签订的合同中是有申诉人本人的签字并加上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公章,但是合同中的需方也确实是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申诉人从根本也是促成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并向供方表示愿意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角色。所以,从申诉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证据来看,申诉人完全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和想法。
2、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的财物,申诉人从客观上并没有占有,实际上也并没有进行收取或处置。虽然申诉人曾给宋飞出具“我收到宋飞发到鸡西、吉林穴子三车席子三车”的收条,但实际上,申诉人只是看到了提供单,知道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收到了上述货物,才给宋飞出具的,而实际收到货的人是鸡西粮油的刘茂林和吉林的西关粮库(后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申诉人本人并没有从中间得到任何的利益。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明申诉人收货或从中受益,或主观有占有财物目的的证明,这些也进一步证明了,申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 本案认定申诉人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1、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人员尚有吴克、郭三、孙一杰、刘茂林等人。吴克和郭三是介绍合同需方即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给申诉人的人员,也是这两个人提供给申诉人盖有上述两单位公章的合同,申诉人基于上述合同,才与宋飞等人签订购销合同,但是案发后,该两人一直没有找到。而本案另一关键人员刘茂林(代表鸡西粮油签订合同的人)仅做过两次笔录,在其笔录也证实,其签过两份购销合同,供货的厂家是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宋飞),相关货物在xx年3月就全部收到了,其处理了一部分货,吴克拉走了一部分货,合同也是其签订的,其签的是刘文学的名字,盖了单位的公章。从刘茂林所述事情来看,至少证明,第一,申诉人是确认苇折与苇席的需方后,又与宋飞签订的供货的合同,申诉人主观上没有编造莫须有的需方,其主观上认为己经找到了合适的货物的供需双方,合同有可以履行的基础;第二,申诉人并没有实际占有控制货物也没有出售处理过涉案货物。而案发后,侦查机关也一直都没有查到郭三、吴克等人的下落,刘茂林本来亦被取保候审,但在案件后期侦办过程中也竟然没有了下落。作为查清本案的关键,上述几人可能才是真正涉嫌诈骗犯罪的人员,但原审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和取得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即认定申诉人有罪,是本案定罪证据的不确实、不充分的体现。
2、本案另一关键人员王xxx死亡,从原审证据中,无法得出申诉人伙同王xxx实施合同诈骗的证据。
从公安机关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王xxx是联系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等人的主要联络人员,王xxx之前就曾与宋飞有过苇折、苇席的货物交易,宋飞也是通过王xxx才接触到申诉人,而蒋怀荣完全不认识申诉人,仅是通过几次电话。申诉人联系苇折、苇席的购销也是基于对朋友王xxx的信任,出于朋友帮忙,且也能从中获得一些差价好处等想法,为了促成购销双方成交,才帮助朋友王xxx作出了一些带有欺骗性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朋友帮忙,相信王xxx说的10天就应当能够付款的前提下才作出的。王xxx是否具有诈骗目的,申诉人无法做出判断,但是从现有证据来看,王xxx伙同申诉人合同诈骗的结论并没有证据支持。原审判决作出上述认定,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也属于定罪证据不确实。
(三)纵观本案全部证据得出的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申诉人并没有犯罪行为。原审判决认定证据不全面。
从本案证据,可得出的基本事实是:1997年申诉人通过郑丘安与王xxx认识,王xxx称其有苇穴和苇席等货品,让申诉人帮助联系销路,后申诉人向朋友刘春荣提起此事,刘春荣介绍了吴克、郭三认识,吴、郭称有门路销售给鸡西粮油、西关粮库等地方,后上述三人带了己经盖好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公章的.合同给申诉人,申诉人后将合同给了王xxx,xx年初,王xxx又将合同给了宋飞等人去签订合同。宋飞发货后不久。王xxx告诉申诉人,称他们被骗了,鸡西粮油的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西关粮库也没有孙一杰这个人。xx年5月20日,申诉人让王xxx到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报案内容主要是被刘茂林和孙一杰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名义进行的合同诈骗,签订的购销合同中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章是假的。后东安公安分局进行了调查,刘茂林于xx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xx年9月1日,吉林市西关粮库的三车皮苇折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鸡西粮油的3车苇席被刘茂林转移。以上事实有申诉人的供述,刘春荣的询问笔录、王xxx的报案笔录、刘茂林的询问笔录及泗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说明等相互佐证。从以上证据及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也是受了吴克、郭三、孙茂林、孙一杰、王xxx等人的欺骗,期望从中获得中间差价的利益,对宋飞等人实施了一些欺骗性的行为,但从这些行为中,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反而可以看出申诉人受到欺骗,也是受害人之一。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审查全部证据,考虑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性,实属对证据认定的不全面,不充分。
在原审判决书判决内容的第二项(判决书第3页最后一行)“被告人何xx骗取的赃物价值计人民币63292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本案中,在案发后的xxxx年9月1日和9月2日,泗洪县公安局扣押了苇穴子(折子)三火车皮,三火车皮其中有387件拉去了西河粮库(见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而该三火车皮苇折共计9460片,每片22元,即价值208120元,在xxxx年9月20日,本案被害人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宋飞即收到了其中的西河粮库的387件(见宋飞手写的收条一份)。
所以从以上内容可见,即便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的赃物价值也决非是原审判决中认定的632920元。实际数字与判决相差甚远,从此内容也可以看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认定不清,定罪证据亦不确实、不充分。
申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应当具有的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本案证据根本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便申诉人出具过担保付款之类的内容,也和合同诈骗罪没有关系,申诉人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原审判决中确定的应向申诉人追缴的需返还被害人的赃款数额与实际不符,相差甚远,将己被xxx门扣押及返还给被害人的财物数额也均计算追缴数额之内,实属事实不清。为洗脱申诉人的冤屈,申诉人特依法提出申诉,恳请贵院能够查明事实,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还申诉人清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所在。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何xx
日期:
合同诈骗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快篇七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担保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人,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系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罪,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__________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2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涉嫌非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公安局刑事拘留。考虑到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另外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身体状况一直不好。3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请贵单位予以审查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诈骗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快篇八
导语: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1.本罪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欺诈手段是指下列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即可成立本罪。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第4项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仪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1.正确区分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二者之间为罪与非罪的区别,但容易混淆,尤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欲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是通过合同进行正常经济活动从而取得经济利益。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拘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所应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合伺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正确区分本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以有无合同为标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例如,甲得知自己的朋友乙(一般公民)有大量存款,便产生诈骗故意。甲声称,自己有一笔绝对赚钱的生意,投资50万元后.3个月内可以赚100万元,但自己一时没有50万元,希望乙投资30万元,3个月后返还乙60万元。甲按上述内容起草了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乙交付30万元给甲。甲获得乙的30万元后逃匿。对于甲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认定为普通的诈骗罪。
3.正确处理本罪与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刑法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罪,大多也会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如保险诈骗罪事实上利用了保险合同,贷款诈骗罪事实上利用了贷款合同。但由于刑法对金融诈骗罪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对于符合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原则上以金融诈骗罪论处。如利用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但是,金融诈骗罪中也有一些不需要利用合同的,如票据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不发生法条竞合问题。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的,一般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24条与第231条的规定处罚。量刑时,既要考虑诈骗数额,也要考虑其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