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船舶工作总结报告 船舶工作总结(优秀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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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2022年,xx乡镇船舶管理站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做实船舶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实现了连续十年无安全事故的工作目标。
从2001年开始,xx镇抓住全省小客渡码头建设之机会,下大力气建设客汽渡码头,有效改变了辖区码头破烂不堪的现状,方便群众和车辆上下客汽渡船舶,消除了码头上的安全隐患。xx码头是全镇第一个小码头建设项目,为搞好建设,镇管船站在镇村的支持配合下,坚持质量,现场把关,高标准建成了全区第一个小客渡码头。后来,镇党委政府又积极主动争取项目,投入大量配套资金先后建成了三滩、烟灯汽渡和烟灯、明月峡客渡码头,谢坝子、xx上渡、三滩沟汽渡建设正在进行之中。2022年全镇范围内所有客汽渡船舶码头将实现全面硬化和标准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横客汽渡船舶安全行使基础环节的安全问题。
“安全天天挂嘴上,不如现场跑几趟。”有效的现场安全监管,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常胜法宝。镇船管站定期不定期到船舶码头现场安检,查船况、查证件、查装载、查两线、查设施,对客(汽)渡船、旅游船、采砂(金)船、自用船、打渔船随时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治,对过往人员也加强了安全常识的宣传和贯彻。
2022年4月21日上午,原三滩自用船在为自家装载建筑用材料时被管船员现场发现了安全问题:船舶密封舱内严重渗水,舱内水线与河面基本持平!庚即,管船员将情况报告了区地方海事处,并采取紧急措施,将所载一吨水泥全部卸载,人员从离该船泊位下游1公里处的索桥上顺铁路返回。同时,在海事部门的协助下,当场责令船主立即将船舶解体作报废处理。22日,xx废旧物资回收站派员现场割船,将解体船舶材料予以回收,彻底排除了此安全隐患。为方便群众过河,船管站又主动协调解决了该处船舶来源问题,报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新设置了三滩沟客渡口。通过拆解船舶、协调船源,使当地群众既能体会安全监管的意图和力度所在,又能感受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真心为其服务的拳拳之心,群众理解支持了,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乘船的自觉性也就提高了。
一是强化落实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这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xx镇在包括水上交通在内的安全管理上,实行了全面的“人本”管理模式:安全工作要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本,做好安全工作也要以做安全工作的人为“本”!为此,全镇实行了人盯人的“金字塔”式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从镇长到分管安全、交通的副镇长到船管站管船员、联系客汽渡船舶的镇干部再到各村委会主任、各船舶业主和驾长,层层落实和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把船舶日常安全监管纳入了政府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随时带队检查船舶码头安全,各专兼职人员和联系船的干部认真履行船舶安全监管职责,各村主任则强化了客渡船的签单发航制度的落实,各船主、驾长随时关注船况、安全驾驶,这样层层把关全员参与,就实现了“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的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从而有效遏止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为切实抓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xx镇强化了乡镇船舶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镇管船站设在镇安办,专门刊刻了船管站公章,制作了“船管站”科室牌,由一名公务员担任管船员,专门负责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各有船村设置了船舶签单员,由各村主任负责(以政府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对明月峡旅游景区的两艘游览船(艇)专题进行了落实:在景区属文化旅游局直管时由景区管理人员负责,在景区归属到旅游公司时又落实到公司安全员头上负责船舶发航签单事宜。同时,成立了船员协会,使船主、船员在行业自律的框架内安全营运、平安行船。
辖区安全平稳的形势。
四是全面规范处理了船舶及日常安全管理档案。镇船管站建立了船舶船员综合档案,包括营运、船检、证照、所有权登记等综合情况,实行“一船一档”专卷储存;安全会议、检查、违章违法行为处理、船舶签单等记录资料完整及时有效。同时,船舶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留有照片档案,并在安全宣传活动时制作专题展板进行广泛宣传,从而提高村居民对水上安全的知晓率和安全乘船、平安归家的意识。
“小心驶得万年船”,这千年的古训就是xx船管站工作的指针!一切,时时事事都小心为上;尽职,兢兢业业图平安行船!
船舶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工作总结是对某一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从而分析不足,得出可供参考及改进的经验。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船舶建造监理工作总结,一起来看一下吧。
船舶建造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船舶的使用寿命和营运安全。船舶建造质量主要由图纸设计、建造工艺和检验监督三方面决定,而船舶在建造过程中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按认可或先进工艺施工,等等,这些都与验船师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有关,可见验船师的检验工作直接关系到船舶的建造质量。在1993年至1996年实习和工作初期,我分别在船厂、船厂、船厂对船舶设计、放样、装配焊接等等船舶的工艺流程进行了实践。并跟随验船师对包括千吨级“五运司8”等几十艘建造船舶进行了实践检验,掌握了辖区内船舶的建造检验技能。在任助理工程师几年来,独立检验建造船舶二十余艘,其中包括客船、货船、工作船等类型。在工作中,我充分认识到科学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 管理是保证船舶建造质量的重要,原来部分船厂管理较为混乱,检验发现问题,产生返工现象较多,影响了船舶建造速度和船厂的效益,在工作中我经过思考,与船厂协商,制定出“技术工人-----船厂质检员-------验船师”的三级报检制度,有针对性的把规范要求发放到技术工人手中,在船舶建造中的几个重要步骤按三级报。
检制通过检验后,方能进行下步施工,实践证明,采用这个措施后, 返工现象大大降低,提高质量和效益,收到了船厂的欢迎。船舶检验过程其实是执行规范的过程,但执行规范决不是生搬硬套,而是在充分理解规范条文的基础上对问题做出恰当的处理。在检验工作中,我常常在保证满足规范的情况下,尽量考虑到船厂和船东的利益。一次在船舶改建检验中,该船进行加长、加宽,原实肋板强度不能满足要求,设计图纸原设计采用增加实肋板腹板高度的做法来满足要求,但在实际施工中,该设计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质量无法保证。我经过研究,提出在原实肋板面板上增加一扁铁,达到增加实肋板面板尺寸,满足强度要求的变更设计,该变更设计得到上级检验部门的审核通过,施工上大大减少了强度,加快了施工进程,船东、厂方均很满意。
在工作中我特别注意对发现问题进行研究,想方设法解决它。一次在“181”倾斜试验中,把移动到船舶另一舷的压铁移回原处时,船舶没能完全回复到原先平衡位置,保持倾斜了一个很小角度。开始以为船上物体滑移所至,但检查后没有。虽然只是很小角度,我并没有放过,相信其中必定有原因。打开舱室仔细检查,发现该船在尾舱内有一隔离空仓,为了让船舶试航时能在空载情况螺旋桨不露出水面保持航行性能,船东对该舱进行灌水压载,使船尾部加大吃水。倾斜试验前船舶曾进行排出仓底水但没干净。倾斜试验时,该舱内积水移向了另一边,在将移动到船舶另一舷的压铁移回原处时,由于船底纵向骨架的阻拦,虽然在骨架间有流水孔,但回流速度缓慢,致使仓内一边积水使船舶没能回到原平衡位置,保持了一个很小的倾斜角度。问题缘由找到了,我即要求船舶清空该仓内积水后重做试验,结果令人很满意。在检验隆安船厂建造的“隆安水运12”船时,进行操舵试验过程中,发现左右满舵时舵杆明显摆动,经反复试验观察,发现产生摆动的原因是由于尾封板结构布局不太合理,下舵承座安装位置处于扶强材之间,在满舵时舵杆牵拉尾封板产生较大弹性变形所致。考虑到内河船操舵频繁,经常大角度操舵,受力较大,故提出在下舵承位置的尾封板内侧加设舱壁水平桁的措施,厂方采纳了我的意见。后经重新试验,情况良好,该船营运多年来,舵系从未发生问题。
营运船舶的检验是船检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船舶检验的实际工作中,很大一部分工作是对营运船舶的检验,而且营运船舶的技术状况较之新建船舶更为复杂,在业务技术水平方面对验船人员的要求更高。因此,从事营运船舶检验的验船人员不但要掌握和运用有关新建及营运船舶检验的所有规范规则和规程,而且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现场处理问题的能力。任助理工程师以来,我共对船舶进行营运检验1000艘次,包括客船、普通货船、油船、工程船、拖轮、汽车渡船、砂石船、乡镇圩横渡船等船舶类型,在工作中,一如既往的认真细致,善于思考,发现问题及时加与解决,清除了大量事故隐患,保证了船舶的安全航行。九七年十一月,我在检验“水运001”船时,发现货舱口纵桁有变形现象,仔细查看,发现舱口端横梁尺寸较小,强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我提出在货舱区左右增设支柱的办法来进行解决,经过这些年的跟踪检验,没发现该船货舱区出现变形现象。年八月,我在检验“水运188”船时,凭我对规范的熟悉和经验,敏锐的感觉到这条长度在30余米的船舶所核定的b级300mm 干舷值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翻阅该船的干舷计算书,果然发现计算错误,随即要求该船重新进行了干舷核算,消除了事故隐患。
在检验“田阳22”船时(该船为吸斗运砂船),船主为了节省投资提高经济效益,未经批准在机舱前壁处增设一较大敞口水箱,让货舱砂水流到水箱,在由主机带动水泵把砂水排除舷外。我认为该船在进行吸砂作业时,不可能一直开动主机排水,且该水箱为敞口水箱,万一有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将水排出舷外时,水将进入机舱,严重影响船舶安全,故提出拆出水箱保证舱壁水密,增设一套排水设备,避免了一起潜在可能发生的沉船事故。
九十年代前期,水运事业发展迅猛,大量违章建造船舶流入市场进行营运,这些船舶由于天生不足,存在着大量结构技术缺陷,给营运检验工作带来沉重压力。我在营运检验中,抓住船舶进行特别检验上厂的机会,严格按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后天难于纠正的缺陷,在不违背规范的情况下,采用变通处理,签发大量《检验意见通知书》,纠正了船舶原建造存在的大量缺陷,基本清理掉了船舶历年的检验遗留问题,为船舶的安全航行提供了技术保障。
几年来共进行公证检验15艘次,作出的技术结论均作为理赔的依据之一,从没引起争议,同时,还从船检的角度协助海事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建设性意见,均被采纳作为结案的依据之一。如在对“水运035”船的公证检验,该船发生触礁事故后上排,我到现场进行公证检验,通过细致检查,发现主甲板下约180mm处有一条长焊缝,怀疑船舶已经过改装,重新丈量主尺度后,发现该船型深确实比证书记载增加了180mm,在事实面前,船主也不得不承认该船确实经过私自改装,确认了该船吃水超过航道水深是导致触礁的原因之一,为理赔和海事结案提供了依据。
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90年代初本航区有大量无证乡镇运输船舶违章航行,这些船舶技术状况都比较差,是水上交通安全的极大隐患。几年来我作为船检骨干,参加了对江流域、水库乡镇船舶的9次整顿工作,检验船舶400艘次。乡镇船舶的检验发证是检验工作中的一个难点,这些船舶私自建造,无图纸资料,必须经过实船测量得出一些原始数据进行计算。我在对这些船舶进行检验时,既是进行技术把关,又进行帮助。通过限制航行时间,限制航线,增加干舷等方法对船舶提出一些限制条件,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在检验“024”船时,在稳行核算不能满足要求,我经过分析,提出在该船舱底加设固定压载,降低船舶重心,经再次核算,满足了要求。在工作中我注意到辖区内乡镇圩渡船赶圩均携带有农产品等货物,提出将客舱区划出一定区域进行货物的放置,前部载客、后部载货,载货量根据实船统计资料选定,同时兼顾了载客和载货,又避免人货的混装,在稳性核算时设计加入货物进行核算,符合了实际情况,更有利于保证安全。在乡镇船舶检验中,由于大部分船主素质普遍较低,对船舶只有一些感性认识,对在乡镇船舶存在的缺陷,如舱壁的水密性、舵链的隐患、安全、信号设备的配备,我都能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明,使船主真正在思想上认识,主动纠正船舶存在问题,现在辖区内乡镇船舶的技术状况得到了很大提高,几年来没因船舶技术状况出过事故。
由于地方船厂技术人员的缺乏,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我利用自身掌握技术,帮助进行过多艘船舶船体设计,包括800吨改建船、1800吨改建船、35米甲板横渡船等多种类型船舶。多年以来,我所设计的图纸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要求,并均通过了上级船检部门的审核。同时,按我所设计的图纸进行建造、改建的船舶,或按我所设计船舶图纸进行技术改造的船舶,其技术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技术质量事故。在船舶图纸设计工作中,我始终追求科学、合理的目标,使安全保障和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得到船方的肯定和欢迎。在参与船舶设计的过程中,我积累了船舶图纸的审核经验,具备了内河船舶图纸(船体部分)审核的能力。
船舶检验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管理工程,要做好船舶检验,必须掌握大量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我从船舶检验专业毕业,在多年工作中一直抓紧空余时间进行学习,通读和熟悉各种规范及有关专业知识。并通过自学,利用所学知识,编写了“吨位丈量”等计算机程序,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正参加武汉理工大学船舶工程本科专业的学习。多次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都通过了考试。在不断的培训学习和自己努力,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多年来一直在基层从事船检业务,在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加上长期的专业学习,业务培训,我具备了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了辖区内船舶的建造检验技能,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在技术业务水平、管理能力以及应变能力等各方面都已具备了担任工程师的能力和条件。
船舶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_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_交通运 输部令 2015 年第 20 号)
《_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已于 2015年 11 月3 日经第 20 次部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5 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 年11月 1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 内河水域环境,根据《_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_船员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00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 班除外。
第三条 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 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 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 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 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三)未满 1000 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 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未满 500 千瓦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 1名值班船员。
第八条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三)未满 300 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 1 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未满 500 千瓦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 1 名轮机长或者轮机员。
第九条 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 紧急情况的需要。其中,1000 总吨及以上货船和 300 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 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
第十条 值班船员对船舶安全负责,但不免除船长的安全责任。
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安排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值班船员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二)值班船员应当保持通信沟通联络有效畅通;
(四)值班船员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包括备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备 品等。
3000 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和 300 总吨及以上内河客船应当制定航行计划。航行计划至 少应当包括和考虑出发港、目的港、航程、连续航行时间限制、航经水道、重要桥梁、交通 管制区、天气情况等事项和要素。
第十三条 船长应当对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员的不良操作行为。
在遇到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航行条件复杂等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形时,船长应当 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督航行。
第十四条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升降国旗,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旗号,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 行审核并签名。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第十五条 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 4 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 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 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 。
严禁值班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有吸毒行为。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值班船员,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 有关规定。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十七条 驾驶值班安排应当适应船舶所处状态、环境、条件。
第十八条 船长在确定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24 小时有人值守;
(二)天气、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
(五)驾驶台内的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
(六)值班船员对船舶设备、装置的熟悉程度及操作能力;
(七)值班船员的适任能力及经验;
(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九)所载货物的性质和状况、旅客的数量和位置;
(十)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第二节 了望
第十九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 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电话(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 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夜间、能见度不良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强了望。
第二十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掌握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的安全使用方法,保持该设 备处于常开工作状态并及时更新信息。
第三节航行值班
第二十一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充分掌握在任何吃水情况下本船的冲程等操纵特性,并考虑船舶可能 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纵特性。
第二十二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结合本船操纵性能,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 掌握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当果断使用车、舵、锚以及声光信号装置。
第二十三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仪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二)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确保及早进行系统的分析;
(四)熟练使用其他助航仪器判断局面和航行危险。
第二十四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操纵设备、助航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号灯、号型和旗号是否正确显示,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掌握船位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 确的航线上,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器和设备。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给其他值班船员适当的指令和信息,并监督操作指令是否正确执行。
第二十六条 船长在驾驶台但未声明亲自操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正常履行值班职 责。船长接替操纵后,值班驾驶人员仍负有协助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夜间航行时,如有必要,船长应当签署夜航命令,值班驾驶人员应当认真 执行。
第二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一)能见度不良;
(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
(三)对船长指令有疑问;
(四)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
(五)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
(六)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
(七)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
(八)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五)至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正确执行船长、值班驾驶人员下达的操作指令,对指 令有疑问或者出现不能执行指令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第四节 停泊(系泊、锚泊)值班
第三十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 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 值班驾驶人员负责与港口联系,了解货物装卸、旅客上下和燃料、水补给 进度,并掌握船舶吃水、浮态、强度和稳性等情况。
船舶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船舶治安保卫工作
总结
由本站会员“dinglaoshi”投稿精心推荐,小编希望对你的学习工作能带来参考借鉴作用。船舶治安保卫工作总结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段的学习、工作或其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结,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快快来写一份总结吧。总结一般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船舶治安保卫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分享。
在客船乘警队的接处警登记当中,都有过类似的记录:接警时间往往是在船舶抵港,乘客开始下船之后;报警内容多为乘客遗落物品或随身财物被盗;发生地点大多是在客舱和上下船通道。失主着急神情溢于言表,而我们在短时间内所能做的只有询问有关人员,记录下相关信息,并对附近客舱、走廊、卫生间、垃圾箱等处进行简单搜查。望着乘客的神情由着急变为失望和遗憾,转身默默的离去,不难想象此次海上旅行留在他们记忆中的不会是舒适的乘船环境和优质的旅客服务。
大型客滚船舶有着其特殊的“流动社会”性:人员大量聚居集中;旅客成分十分复杂;活动空间相对开放,加之新型船舶已投入营运,单程航行时间只有短短的五个多小时使得车流、客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更加频繁流转。不法分子在熟悉了船上环境和治安人员配备、工作情况后,借助这些客观因素在船舶上实施拎包、割兜、扒窃、毁损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其在得手后便于自身隐藏、逃逸、躲避侦查,同时所得赃物也可以立即藏匿和转移,不易被察觉,给此类案件的侦破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对此,乘警一方面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力争发一起,破一起,依法严厉惩处,始终保持严打整治的高压态势和声威。另一方面我们从源头着手,严密防范措施,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防范,把此类案件遏制在萌芽状态,将发案率降至最低。即所谓“防范是基础,打击为手段”。
特别是防范方面,它是保证客船治安环境和谐稳定的关键。防范工作做好了,可以在保证船舶航行运输和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基础上有效节省警力、减少救济成本、提高社会声誉,这些都是事后救济所不能达到的效果。乘警队从客船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坚持从航前宣传造势、航行执勤巡逻、乘客上下船三方面入手,大打治安防范牌:
一、规定值班巡逻乘警在乘客登船后开航前的一段时间,要到各客舱和乘客聚集的地方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宣传乘船注意事项、防盗技巧及不法分子惯用的作案手段和方法,提醒旅客注意财物安全。清查过程中要多发现问题、多注意细节,对本航次乘客数量、乘客分布情况、旅客成分等大事小情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并以此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作出预警,做到防患于未然。旅游旺季时乘警负责人应与带团出行的领队或导游就乘船秩序、安全防范等事宜做好沟通,交换意见,以便有效集中管理,化被动为主动。
二、开航后值班乘警在每30分钟对客舱、走廊、外甲板、小卖部、娱乐室等重点要害部位进行一次巡逻检查的`基础上增加空档检查。巡逻期间应真正做到“四勤”即腿勤、嘴勤、手勤和脑勤;要“多想”、“多听”、“多看”、“多问”、“多说”、“多干”。注意观察发现可疑情况,对可疑人员立即加以控制,认真盘问审查。及时受理旅客的报警求助,及时排解旅客纠纷,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减少和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三、
旅客和车辆上下船时,安排一名乘警在客区巡逻、一名乘警(车客分流时)在码头船梯口执勤,一名乘警在码头浮桥口执勤。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在让旅客时时看得到、随时找得到的显要位置,增强旅客的安全感、威慑违法犯罪分子。要狠抓旅客上下船秩序,组织旅客登、离船时排成一队,保持适当距离不要拥挤,不时提醒旅客注意随身财物安全;在上下船通道的关键部位安排一到两名乘警对客流进行密切监视,注意可疑人员,及时盘查有效控制,使割兜、扒窃、拎包案件发案率降至最低。安全防范工作,是船舶治安工作的重点、关键,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客船治安环境和谐稳定和公司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我们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客船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务求使客船安全防范工作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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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工作总结
治安保卫工作计划
治安保卫管理员岗位职责
治安保卫个人先进事迹
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工作汇报
船舶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抓好201x年全市的农业和农村工作,进一步统一全委干部思想,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努力开创“三农”工作新局面,现将市渔业船舶检验处201x年的工作目标向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进行汇报。
一.201x年在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上严格做到“警钟长鸣”,认真抓落实,圆满完成全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确保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201x年我处将认真完成两篇调研报告。
三.201x年按照国家船检局的要求认真高效的完成了xx市201x年渔业船舶统计分析工作。
四.201x年4月将对我市辖区内xx名从事渔业生产的驾驶员及渔民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并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201x年将完成了年初由省船检局下达的xx份渔业船舶互保工作并争取在省局表彰大会上进行了典型发言。
六.201x年保质保量的完成
党建工作,
2.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工作
3.行风建设并落实了信息督办制度等重要工作。
七,认真高效的完成201x年绿博会临时工作任务
八,全面开展市级文明单位建设准备工作
九,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确保市船检处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2.确保船检人员无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行为,无行政败诉败议案件。
3.努力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全处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和工作质量意识,让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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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工作总结报告篇六
曾以为大学有四年很长,哪知道一回头,我们已抓住了时间的尾巴。在我进入大学两年半的时间,我已经学习了相关的会计专业课程,比如《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通过以上课程的学习,我觉得我已经对会计有了个大致的概念,但对于一些复杂的问题知难而退,呈现出一种很浮躁的学习状态。俗话说,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我希望能在剩下的一年半时间里,做到“勤”和“思”。那么,学好《财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它是从事财务管理活动的根本指导。
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企业的财务活动包括投资、资金营运、筹资和资金分配等一系列行为。企业资金投放在投资活动、资金运营活动、筹资活动和分配活动中,与企业各方面有着广泛的财务关系。这些财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与受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与供货商、企业与客户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
财务管理的环节主要有:财务规划和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财务分析、业绩评价与激励。财务决策是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一个投资决策的好坏,往往关系到是使一个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还是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例如,一个正确的决策为企业盈利100万元,如果失去了机遇,没有做出及时的决策,这个决策成本就是100万元;如果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策,不仅没有赚到100万元,反而亏损了100万元,那么,这个错误的决策成本就是200万元。从以上这个案例中,我觉得企业应当重视投资决策的成本控制,把好把好投资决策关,而财务决策当然起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通过对财务管理的定义、内容和职能有了一定的了解,我希望能在这学期的《财务管理》中学得得心应手点,我想以蔡康永的一段话做结尾,以勉励自己。15岁觉得游泳难,放弃游泳,18岁时遇到一个你喜欢的人约你去游泳,你只好说我不会耶。18岁觉得英语难,放弃英语,28岁出现一个很棒但要会英语的工作,你只好说我不会耶。人生前期越嫌麻烦越懒得学,后来就越可能错过让你动心的人和事,错过新风景。
船舶工作总结报告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船舶工作总结报告篇八
船舶,各种船只的总称。船舶是能航行或停泊于水域进行运输或作业的交通工具,按不同的使用要求而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装备和结构型式。本文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船舶
工作总结范文
,仅供参考。本人1995年7月毕业于专业,学制x年。在毕业后先后在等地方一直从事船舶检验工作。1996年获助理工程师职称。1997年1月于被评为96年度先进工作者,1998年2月于被评为97年度先进工作者,1999年1月于被评为98年度先进工作者,1999年9月于被评为优秀学员,xx年1月于被评为1999年度先进工作者,xx年12月于被评为xx年度先进工作者,xx年1月于被评为xx年度优秀党员,xx年1月于被评为xx年度优秀党员,xx年1月于被评为xx年度优秀党员,xx年在抗洪救灾工作中被x党委评为先进个人。在多年的船检工作中,得到多位优秀验船师传授经验,加上自己刻苦学习,勤奋钻研,在检验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优秀的成绩。
本人1995年7月毕业于专业,学制x年。在毕业后先后在等地方一直从事船舶检验工作。1996年获助理工程师职称。1997年1月于被评为96年度先进工作者,1998年2月于被评为97年度先进工作者,1999年1月于被评为98年度先进工作者,1999年9月于被评为优秀学员,xx年1月于被评为1999年度先进工作者,xx年12月于被评为xx年度先进工作者,xx年1月于被评为xx年度优秀党员,xx年1月于被评为xx年度优秀党员,xx年1月于被评为xx年度优秀党员,xx年在抗洪救灾工作中被x党委评为先进个人。在多年的船检工作中,得到多位优秀验船师传授经验,加上自己刻苦学习,勤奋钻研,在检验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优秀的成绩。
现将这些年来主要技术工作总结如下:
一、船舶建造检验工作
船舶建造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船舶的使用寿命和营运安全。船舶建造质量主要由图纸设计、建造工艺和检验监督三方面决定,而船舶在建造过程中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按认可或先进工艺施工,等等,这些都与验船师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有关,可见验船师的检验工作直接关系到船舶的建造质量。在1993年至1996年实习和工作初期,我分别在船厂、船厂、船厂对船舶设计、放样、装配焊接等等船舶的工艺流程进行了实践。并跟随验船师对包括千吨级“五运司8”等几十艘建造船舶进行了实践检验,掌握了辖区内船舶的建造检验技能。在任助理工程师几年来,独立检验建造船舶二十余艘,其中包括客船、货船、工作船等类型。在工作中,我充分认识到科学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 管理是保证船舶建造质量的重要,原来部分船厂管理较为混乱,检验发现问题,产生返工现象较多,检制通过检验后,方能进行下步施工,实践证明,采用这个措施后, 返工现象大大降低,提高质量和效益,收到了船厂的欢迎。船舶检验过程其实是执行规范的过程,但执行规范决不是生搬硬套,而是在充分理解规范条文的基础上对问题做出恰当的处理。在检验工作中,我常常在保证满足规范的情况下,尽量考虑到船厂和船东的利益。一次在船舶改建检验中,该船进行加长、加宽,原实肋板强度不能满足要求,设计图纸原设计采用增加实肋板腹板高度的做法来满足要求,但在实际施工中,该设计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质量无法保证。我经过研究,提出在原实肋板面板上增加一扁铁,达到增加实肋板面板尺寸,满足强度要求的变更设计,该变更设计得到上级检验部门的审核通过,施工上大大减少了强度,加快了施工进程,船东、厂方均很满意。
在工作中我特别注意对发现问题进行研究,想方设法解决它。一次在“x181”倾斜试验中,把移动到船舶另一舷的压铁移回原处时,船舶没能完全回复到原先平衡位置,保持倾斜了一个很小角度。开始以为船上物体滑移所至,但检查后没有。虽然只是很小角度,我并没有放过,相信其中必定有原因。打开舱室仔细检查,发现该船在尾舱内有一隔离空仓,为了让船舶试航时能在空载情况螺旋桨不露出水面保持航行性能,船东对该舱进行灌水压载,使船尾部加大吃水。倾斜试验前船舶曾进行排出仓底水但没干净。倾斜试验时,该舱内积水移向了另一边,在将移动到船舶另一舷的压铁移回原处时,由于船底纵向骨架的阻拦,虽然在骨架间有流水孔,但回流速度缓慢,致使仓内一边积水使船舶没能回到原平衡位置,保持了一个很小的倾斜角度。问题缘由找到了,我即要求船舶清空该仓内积水后重做试验,结果令人很满意。在检验隆安船厂建造的“隆安水运12”船时,进行操舵试验过程中,发现左右满舵时舵杆明显摆动,经反复试验观察,发现产生摆动的原因是由于尾封板结构布局不太合理,下舵承座安装位置处于扶强材之间,在满舵时舵杆牵拉尾封板产生较大弹性变形所致。
厂方采纳了我的意见。后经重新试验,情况良好,该船营运多年来,舵系从未发生问题。
二、营运检验
营运船舶的检验是船检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船舶检验的实际工作中,很大一部分工作是对营运船舶的检验,而且营运船舶的技术状况较之新建船舶更为复杂,在业务技术水平方面对验船人员的要求更高。因此,从事营运船舶检验的验船人员不但要掌握和运用有关新建及营运船舶检验的所有规范规则和规程,而且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现场处理问题的能力。任助理工程师以来,我共对船舶进行营运检验1000艘次,包括客船、普通货船、油船、工程船、拖轮、汽车渡船、砂石船、乡镇圩横渡船等船舶类型,在工作中,一如既往的认真细致,善于思考,发现问题及时加与解决,清除了大量事故隐患,保证了船舶的安全航行。九七年十一月,我在检验“水运001”船时,发现货舱口纵桁有变形现象,仔细查看,发现舱口端横梁尺寸较小,强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我提出在货舱区左右增设支柱的办法来进行解决,经过这些年的跟踪检验,没发现该船货舱区出现变形现象。xx年八月,我在检验“水运188”船时,凭我对规范的熟悉和经验,敏锐的感觉到这条长度在30余米的船舶所核定的b级300mm 干舷值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翻阅该船的干舷计算书,果然发现计算错误,随即要求该船重新进行了干舷核算,消除了事故隐患。
在检验“田阳22”船时(该船为吸斗运砂船),船主为了节省投资提高经济效益,未经批准在机舱前壁处增设一较大敞口水箱,让货舱砂水流到水箱,在由主机带动水泵把砂水排除舷外。我认为该船在进行吸砂作业时,不可能一直开动主机排水,且该水箱为敞口水箱,万一有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将水排出舷外时,水将进入机舱,严重影响船舶安全,故提出拆出水箱保证舱壁水密,增设一套排水设备,避免了一起潜在可能发生的沉船事故。
九十年代前期,水运事业发展迅猛,大量违章建造船舶流入市场进行营运,这些船舶由于天生不足,存在着大量结构技术缺陷,给营运检验工作带来沉重压力。我在营运检验中,抓住船舶进行特别检验上厂的机会,严格按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后天难于纠正的缺陷,在不违背规范的情况下,采用变通处理,签发大量《检验意见
通知书
》,纠正了船舶原建造存在的大量缺陷,基本清理掉了船舶历年的检验遗留问题,为船舶的安全航行提供了技术保障。三、公正检验
几年来共进行公证检验15艘次,作出的技术结论均作为理赔的依据之一,从没引起争议,同时,还从船检的角度协助海事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建设性意见,均被采纳作为结案的依据之一。如在对“水运035”船的公证检验,该船发生触礁事故后上排,我到现场进行公证检验,通过细致检查,发现主甲板下约180mm处有一条长焊缝,怀疑船舶已经过改装,重新丈量主尺度后,发现该船型深确实比证书记载增加了180mm,在事实面前,船主也不得不承认该船确实经过私自改装,确认了该船吃水超过航道水深是导致触礁的原因之一,为理赔和海事结案提供了依据。
四、乡镇船舶整顿检验
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90年代初本航区有大量无证乡镇运输船舶违章航行,这些船舶技术状况都比较差,是水上交通安全的极大隐患。几年来我作为船检骨干,参加了对江流域、水库乡镇船舶的9次整顿工作,检验船舶400艘次。乡镇船舶的检验发证是检验工作中的一个难点,这些船舶私自建造,无图纸资料,必须经过实船测量得出一些原始数据进行计算。我在对这些船舶进行检验时,既是进行技术把关,又进行帮助。通过限制航行时间,限制航线,增加干舷等方法对船舶提出一些限制条件,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在检验“x024”船时,在稳行核算不能满足要求,我经过分析,提出在该船舱底加设固定压载,降低船舶重心,经再次核算,满足了要求。在工作中我注意到辖区内乡镇圩渡船赶圩均携带有农产品等货物,提出将客舱区划出一定区域进行货物的放置,前部载客、后部载货,载货量根据实船统计资料选定,同时兼顾了载客和载货,又避免人货的混装,在稳性核算时设计加入货物进行核算,符合了实际情况,更有利于保证安全。在乡镇船舶检验中,由于大部分船主素质普遍较低,对船舶只有一些感性认识,对在乡镇船舶存在的缺陷,如舱壁的水密性、舵链的隐患、安全、信号设备的配备,我都能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明,使船主真正在思想上认识,主动纠正船舶存在问题,现在辖区内乡镇船舶的技术状况得到了很大提高,几年来没因船舶技术状况出过事故。
五、船舶设计
由于地方船厂技术人员的缺乏,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我利用自身掌握技术,帮助进行过多艘船舶船体设计,包括800吨改建船、1800吨改建船、35米甲板横渡船等多种类型船舶。多年以来,我所设计的图纸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要求,并均通过了上级船检部门的审核。同时,按我所设计的图纸进行建造、改建的船舶,或按我所设计船舶图纸进行技术改造的船舶,其技术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技术质量事故。在船舶图纸设计工作中,我始终追求科学、合理的目标,使安全保障和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得到船方的肯定和欢迎。在参与船舶设计的过程中,我积累了船舶图纸的审核经验,具备了内河船舶图纸(船体部分)审核的能力。
六、学习和提高
船舶检验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管理工程,要做好船舶检验,必须掌握大量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我从船舶检验专业毕业,在多年工作中一直抓紧空余时间进行学习,通读和熟悉各种规范及有关专业知识。并通过自学,利用所学知识,编写了“吨位丈量”等计算机程序,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正参加武汉理工大学船舶工程本科专业的学习。多次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都通过了考试。在不断的培训学习和自己努力,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多年来一直在基层从事船检业务,在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加上长期的专业学习,业务培训,我具备了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了辖区内船舶的建些感性认识,对在乡镇船舶存在的缺陷,如舱壁的水密性、舵链的隐患、安全、信号设备的配备,我都能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明,使船主真正在思想上认识,主动纠正船舶存在问题,现在辖区内乡镇船舶的技术状况得到了很大提高,几年来没因船舶技术状况出过事故。
五、船舶设计
由于地方船厂技术人员的缺乏,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我利用自身掌握技术,帮助进行过多艘船舶船体设计,包括800吨改建船、1800吨改建船、35米甲板横渡船等多种类型船舶。多年以来,我所设计的图纸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要求,并均通过了上级船检部门的审核。同时,按我所设计的图纸进行建造、改建的船舶,或按我所设计船舶图纸进行技术改造的船舶,其技术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技术质量事故。在船舶图纸设计工作中,我始终追求科学、合理的目标,使安全保障和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得到船方的肯定和欢迎。在参与船舶设计的过程中,我积累了船舶图纸的审核经验,具备了内河船舶图纸(船体部分)审核的能力。
六、学习和提高
船舶检验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管理工程,要做好船舶检验,必须掌握大量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我从船舶检验专业毕业,在多年工作中一直抓紧空余时间进行学习,通读和熟悉各种规范及有关专业知识。并通过自学,利用所学知识,编写了“吨位丈量”等计算机程序,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正参加武汉理工大学船舶工程本科专业的学习。多次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都通过了考试。在不断的培训学习和自己努力,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多年来一直在基层从事船检业务,在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加上长期的专业学习,业务培训,我具备了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了辖区内船舶的建造检验技能,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在技术业务水平、管理能力以及应变能力等各方面都已具备了担任工程师的能力和条件,现申报船舶工程师,恳请评委们审批。
进入修船分厂已经将近一年的时间,经过这一段时间的锻炼学习,让我对修船这个行业有了更深的了解,不管是在技术上还是在人际交流沟通上都有了相应的提高、在修船领导强有力的领导以及关心支持下,个人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取得了不小的进步。本人在工作过程中,积极地完成了各位领导师傅分配给我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x年度个人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年度工作情况:
1、熟悉了解单位各项
规章制度
我于x年8月进入单位,为了更快更好地融入修船分厂这个团队,为以后的工作打好铺垫,我加紧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了解,熟悉了单位的企业文化。通过了解和熟悉,我为能进入修船分厂这个团队感到自豪,同时也感到自身的压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敢于尝试,更快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2、熟悉项目流程 作为项目经理助理,熟悉和了解项目流程及状况对开展工作是相当有利的。为了能更好地进行工作,我多次深入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现场,对修船项目的进展做更深层次的了解。在掌握第一手资料之后,查阅相关技术文件,对项目情况进行探究,对以后项目的重难点进行分析,对项目的基础形式进行分析,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对修船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为下一步项目的进展完成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修船项目的进展和完成,离不开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和努力,在修船分厂的各位领导各位师傅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多次参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项目协调,使项目能按照客户要求顺利进行。
二、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
x年已经结束,回想自己在单位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工作量比较大,但闪光点并不多,许多工作还有不尽如意之处,总结起来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沟通,不能充分利用资源 在修船的过程中,由于对专业技术比较陌生,又碍于面子,不积极向其他同事求教,造成工作效率降低甚至出现错误,不能达到优势资源充分利用。俗话说的好“三人行必有我师”,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主动加强和其他部门同事的沟通,通过单位这个平台达到资源共享,从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2、缺乏计划性 在工作过程中,特别是修船项目的初期阶段,由于缺乏计划性,工作目的不够明确,主次矛盾不清,常常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客户不满意不说,自己还一肚子委屈。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我要认真制订
工作计划
,做事加强目的认识,分清主次矛盾,争取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派工单项目管理 派工单项目管理中的地位非同小可,离开他,项目管理就无从谈起,派工单是项目开展的依据。熟悉派工单。并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对派工单的关键项目、存在的漏洞及可能产生变化并引起纠纷的地方做到心中有数。树立强烈的危险意识。在派工单面前,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当客户提出各种各样的异议和建议时,首先想到要遵守派工单,对采纳建议可能带来的经济问题要有充分估计。当然对于追加的工程要有船东的确认,才能进行下一步。
2 、客户信息的及时转化 项目实施阶段,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多方面工作,对项目质量进行的控制和监督,是项目顺利进展的必要前提条件。客户的要求是我们工作的目标和准则,在以后的工程里,要及时准确的把客户的要求传递给各相关职能部门,使信息转化为生产力、使信息转化为质量的完美。
3 、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工程部做的就是编制项目管理规划,研究项目的总进度、分解布划、技术难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然后制定一整套制度来计划,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进度,更好更快的完成每项工程。 一年的时间已过去,在这段时间里我上过10多条船,像阿尔法舵的问题,新海豹泥管问题诉我在以后的工作中,任何一项工程都是马虎不得的,还有关于备件的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多多注意的。但是单位几位领导塌实的工作作风以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给我树立了榜样,还有各位师傅对我的指点,是我终身受益的。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这一年工作多,任务重,对于我来说也是一种挑战。新环境,新机遇,新挑战,如何优质、高效、按期地完成项目,是作为主管人员应该思考的课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执行单位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高标准要求自己,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经验,善于总结,也希望单位领导能给我更多的理解和更大的支持,争取为项目的开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自x年7月参加工作以来,本人在处领导和老同志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安检知识,积极参加安检培训,利用每一次上船安检实习的机会,全面学习、掌握各类公约、规范的要求,力图全面把握船舶安检的各种要求。在政治方面,本人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提高海事管理业务水平。在上级领导的正确引导下,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并牢固树立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思想观念。
在政治思想上,我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围绕海事中心任务和本职工作,落实“坚持四求先行,做好三个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的责任感,使命感。
同时,我积极对海事工作的性质和内容进行思考,并通过对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规定的学习,摸清工作特点,在日常工作中多观察,勤请教,在老同志的指导,帮助下,努力进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适应工作岗位。
在具体船舶安检工作中,本人在处领导和老同志的指导下,除了参与日常的安检工作以外,还参加了上海世博会专项安检工作,“大船小证”专项治理工作,广州亚运会船舶专项安检工作,船检质量监督专项安检工作等各类专项安检工作,这些专项安检工作,提升了本人对安检工作本质的认识,提高本人的技术能力。
一年多以来,本人已参与船舶安全检查数十艘次,在这个过程中从一个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成为一名已经有一定安检能力的安检实习人员,通过一年以来领导、老同志们的耐心指导帮助和本人的不懈努力,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已能渐渐步入正轨,但是,安检工作对于一个参加工作不久的海事监督员来讲仍属于比较复杂的工作,较为难免遇到许多疑虑和困难,希望在日后的工作中能进一步开阔思路,改进方法,思变创新,以更加出色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在日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本人一定加强反思,扬长避短,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安检业务水平,争取自身的不断进步,努力成为合格的船舶安检员。
船舶工作总结报告篇九
时光如歌,岁月如流,转眼间我们告别了这个充满绚丽色彩的一年,转而迎来的到来。新的一年有新的突破,为了更好的完成今年**集团在**船舶重工建造4条57000吨级散货船的目标及分配的任务,在不断用理论武装头脑的同时,还要认真总结去年的工作教训,将去年监造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逐一分析,争取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的成绩。
对我来说是很不平凡的一年,面对船厂复杂多变的工作环境,我与同事们团结一心,开拓前进,一年多的点滴积累及三百多天每天细微的监造使我们的2条船高质量如期顺利的完成交付并投入使用,我负责这两天船全部的涂装及船体的监造,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和大家的信任。
在这里,向今年以来在各方面给予我大力支持的各级领导和同事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一年多涂装及船体的工作中,有几项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其中之一便是管路的涂装问题。因为这是管路与涂装的结合处,从工艺的技术角度来讲,管路在酸洗完后应该有清洗的过程,然后喷涂油漆至完工并加以仔细保存。因为涂装方面在整体打磨甲板时不可能打磨管路,我们都知道,管路是需要承受一定压力的,如果因为打磨工一个不小心的失误,则将导致不良的后果,从1号船反馈过来的情况看,甲板管路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出现生锈的现象,很明显是因为上船前的管路在不但没有喷涂完成而且也没有得到仔细的保存的情况下上的船,这期间管路经过磕磕碰碰的现象非常多,所以导致上船后的管路出现极大的损害,最终导致管路生锈。所以在经过由齐船长牵头协调并与负责管路检验的张工沟通后,最终决定由张工负责对甲板管路的这一系列涂装问题施行监管。如果在后面几条船的建造过程中,机舱及其他管路在完成酸洗及清洗后也能油漆做到完工并仔细保存的话,我想这个问题便能得到根本性解决,这将大大减少以后的维修成本。
在20进**船重工船厂后,涂装工作受天气条件的限制,往往没有固定的交验时间,特别是在1号、2号船的压载舱、淡水舱、机舱内部的打磨交验中,为了不影响下道工序的施工都是甲板工作到晚上7、8点才下班。几乎主动放弃了每个星期6的休息,任劳任怨的服务于一线现场。重要的是涂装在船厂中的地位比较特殊,因为施工方是不属于船厂编制的外包队,而且施工人员的文化素质较低,加之船厂非常不重视涂装,于是我负责检验涂装的方式方法有别于其他项目,不管在安排工作或检验工作当中,我奉行君子之道,而不走驭下之术。收获是在1号船扫尾阶段,当船厂已经明令禁止对我们船进行任何整改项目的时候,我依然还能依靠威信命令船厂涂装为我们进行应尽的项目。
船体方面,从分段的小拼装到分段的成型,从分段的完工交验到上船台合拢,都实行了全过程的监控。通过巡检对制作现场的质量控制,解决和反馈了现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在小预制现场曾发现高强度钢带水校正及时制止、引弧不板未做到位被及时纠正等。交验现场耐心将制作质量缺陷标出,按图核查不同部位结构、指出不合理原因所在、并出提出合理的建议方案。在交验过程中,有些部位空间狭小、化境较差、但越是施工困难的地方在检查中越不放过无一有漏查现象发生。经常在下雨天冒雨巡视雨中作业,对违规现象指出教育。在其闲暇时还经常参与其他项目的报验,比如管路报验等等。
总结2010年的工作,在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本人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希望领导同志多多批评指正,为做好接下来的系列船而继续奋斗。我相信,只要我们携手努力,我们的船一定会造的更好,我们的福祉一定会不断增进。
最后,我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幸福安康!
船舶工作总结报告篇十
在简历中要做到语言简洁,把想要表达的内容用最少的字表达最清楚的意思。
个人信息
性别:男
学历:本科政治面貌:0
婚姻状况:已婚籍贯:河南新乡
身高:173公分体重:78公斤
专业:热能与动力工程工作经验:10年
期望工作地点:新乡市辉县
求职意向
行业/职位:机械/设备/电仪机械工程师期望月薪:4000元工作性质:全职
教育经历
语言能力
语种:英语能力:熟练
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青岛海西重机有限公司
公司规模:1000人以上
所在部门:海工所
工作分类:机械//设备/电仪设计主管
职位月薪:4000及以上
工作描述:
公司名称:青岛帕菲特船舶设计公司
公司规模:10~100人
所在部门:轮机设计部
工作分类:船舶制造船舶轮机设计员
职位月薪:4000及以上
工作描述:
公司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08工厂
公司规模:1000人以上
所在部门:船研所
工作分类:船舶制造船舶轮机设计员
职位月薪:4000及以上
工作描述:
自我评价
1.能熟练运用autocad软件进行制图工作,能熟练运用office等办公软件。
2.勤奋好学,刻苦专研。
3.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有团队协作精神。
拓展阅读:个人简历中如何使用语言使建立脱颖而出
在个人简历中不要编写无用的语言
个人简历中要编写的内容有很多,最好浓缩在一页纸上,如果在一篇个人简历中出现太多无用的语言会导致简历篇幅过多,而这样直接做的后果是招聘官会认为应聘者不能语言简练的浓缩简历,想必在工作中也会拖泥带水,无法有效率的完成分内工作。使得应聘者不能顺利求职。
不要在个人简历中出现感情化的语言
有些应聘者在个人简历中常出现过于感情化的语言。比如说我认为……,我觉得……,如果……我想我会……。这些语言我们统称为感情化语言。如果想让招聘官看到简历就觉得你是个能力很强,工作干练果断的应聘者的话,就不要在你的简历中出现这些不仅感情化还显得个人主义强的句式。给招聘官感觉你是个自我主义过强的人,不会考虑录用。
在一份简历中要学会正确使用语言,言语表达要严谨,不要出现语句问题。一个成年人在编写个人简历中的语言要求是语言使用言简意赅,使招聘官一眼就能看到应聘者想要表达的重点。而不是像写日记一样随心所欲。
船舶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一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八条 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十条 船舶安全检查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船舶有权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
本规则所称“缺陷”,系指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和国际公约要求的情况。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对船舶存在的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国家主权以及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保密。
第三章 船舶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或者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在六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船舶;
(四)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五)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需要检查的船舶。
第十五条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先进行初步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二)被举报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二年内未进行详细检查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实施详细检查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程序》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作出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意见,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签发相应的检查报告,标明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四)
(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报其船旗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
第二十条 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
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的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措施有异议时,可以在上述措施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经复核,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的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措施不当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撤销相应的处理措施和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除前述缺陷以外的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对已纠正的缺陷,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未盖复查合格章的缺陷纠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将船舶接受港口国检查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超过二年未返回国内港口,且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
(二)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的;
(三)在境外被滞留或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
有前款
(一)项所列情形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有前款
(三)项所列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依据缺陷的性质以及客观条件,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临时检验。
第四章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补发、换发。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因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供最近一次对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第二十八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使用完毕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应出示《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时应出示最近一次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也不得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上签注。
第三十一条 船舶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船舶安全检查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核查的;
(五)未将船舶接受港口国检查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涂改或故意损毁检查报告的;
(七)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检查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船舶申请复查的,应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三十六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1997年第15号)自1998年3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将船舶安全检查作为海事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打击低标准船舶,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海事监管的环境和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发生了变化,现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在制度建设的理念和内容等方面已不能有效适应海事监管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尤其是在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位,对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行政法规新内容的落实,与船员发证等相关业务的衔接、配合等问题上亟需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规则的框架结构
修订后的规则由原来的五章二十四条变为六章三十七条,增加了“一般规定”的章节,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及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体现平等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增加了“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章节,以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核发、补发、换发程序和明确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保存和使用要求,以增加规则的可操作性;合并了“检查”、“处理”两章为“船舶安全检查”一章,以使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更为完整和清晰。
(二)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义
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对船舶安全检查作出了界定,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检查主体、对象、功能和内容,进一步突出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督促”作用,并将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的法定检验明确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所督促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三)扩大了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以及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修订草案取消了上述限制,有关规定体现在第二条。
(四)将船旗国、港口国检查作出了明确界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船旗国和港口国两种检查类型。一是第五条将船旗国检查界定为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第十九条、二十六条设计了相关检查程序,对长期不回国内的中国籍船舶要求其将在国外接受检查的情况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情况可以实行境外检查或委托认可组织进行附加检验等。二是第五条将港口国检查界定为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同时,在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将港口国检查范围从港口扩展到了内水和领海。
(五)丰富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的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基础上增加了“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船舶保安”和“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以满足实施《船员条例》、ism、nsm、isps的要求,也为下一步实施海事劳工公约做准备。
(六)优化了安全检查的程序
一是修订草案改变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船舶不分重点,全面检查的制度,第十四条明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选船标准,有选择地进行船舶检查。在先进行初步检查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等情形的,再实施详细检查。简化了检查程序,以便集中资源对重点船舶进行检查,减少对技术状况好又诚信守法的船舶干扰,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效率。二是对船舶缺陷的纠正,第二十三条规定,除导致滞留、禁止进港、限制操作或驱逐出港之一的缺陷后纠正后,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外,其他缺陷的纠正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强制复查,而将核查缺陷纠正的义务落实给船长,海事管理机构则可采取跟踪检查的方式来监督缺陷的纠正情况。进一步强化了船舶纠正缺陷的义务,尽量避免因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造成的不当延误,与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接轨。三是第十一条增加规定了船舶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加强了与船检、船员发证机构、审核发证机构的联系
针对实践中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大包大揽”,弱化了源头管理,尤其是船舶安全检查正逐渐演变为第二船检,弱化了船舶检验源头管理作用的情况,修订草案在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船员发证、体系审核等环节联系方面加强了规定,促进各环节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形成管理合力。主要体现在,发现的缺陷与船检、船员发证、审核发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应通知上述相关方,并要求相关方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检查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理等。上述内容在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等条文中作出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