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精选8篇)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篇一
近年来,法律案例分析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被广泛应用于法律教育和实践中。通过深入分析真实案例,从法律角度评判案件,并结合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既能够增强法律学生的实践能力,又能够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进行法律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不仅深化了对法律的理解,也提高了自己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技巧。以下是我在法律案例分析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法律案例分析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在学习法律理论的同时,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能够更加直观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案例分析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争议点和法律依据,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理论进行详细的推理和论证。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法律问题。
其次,法律案例分析能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通过细致的研读和思考,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只有对问题的思考透彻,才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而在找到问题的核心后,我们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判断法律适用,推导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通过多次案例的分析,我发现自己的思维逻辑和问题分析能力都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再次,法律案例分析能够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的法律观点和争议,从而培养辩证思维和批判思维的能力。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审视和评估不同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理解和看法。这种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对于法律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实际的法律问题。
此外,法律案例分析还能够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我们需要与小组成员进行合作,并共同分析和讨论案件。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合作,我们可以分享不同的观点和经验,从而得到更广泛的视野和更全面的思考。在进行团队讨论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学会倾听他人的观点,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种沟通和合作的能力对于未来成为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法律案例分析不仅是一种学习和教学的方法,也是一种培养法律学生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我们可以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团队合作的能力。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继续致力于案例分析的学习和应用,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能力,为社会的法律事务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篇二
睢宁县的李某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婚房,之后与王某结婚生子。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儿子。围绕李某这套房屋该归谁,王某与公公婆婆纠缠了数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王某的公婆则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王某和儿子获得补偿18万余元,房屋归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
婚前购置婚房
,20岁出头的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睢宁县的一所中学当老师。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刘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对象成家。
“结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先购置套婚房。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还配有一间车库,总房价为7.5万多元。李某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同年6月,李某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30000元。
同时,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两人相恋。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爱的儿子小李出生了。到,李某还清了住房贷款本息。夫妻俩也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意外身亡房产归谁起分歧
事实上,李某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单独居住的时间并不长。婚后,李某的父母和他们住到了一起。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单位的公房,这套商品房则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为车祸不幸身亡。时年30多岁的李某就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儿子。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某和公婆李建、刘某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某多次要求对当初李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李建、刘某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某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
【法庭辩论】
老人是否出资成焦点
经历了4年多的纠纷依然没有一个结果,当初那套房子的价格也翻了几番。6月,王某带着儿子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李某去世时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王某的申请,睢宁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不包括室内装装潢、装饰)为32万多元,车库价值为2.6万多元。
在法庭上,双方就涉案房屋是属于李某个人所有还是属于李建、刘某及李某共同所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王某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某一个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而李建、刘某则表示,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屋,所以,这个房子他们老俩口也有份。李建、刘某为此提交了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及现金缴款单原件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缴费均是他们共同缴纳。
法院认为,因为证据上交款单位均为李某,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李某出 资缴纳。两位被告仅凭持有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房屋贷款为二被告出资缴纳。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 动产物权的证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证明,不能证明二被告为该房屋的共同出资人。
【法院判决】
老人补偿儿媳、孙子18万余元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此案审理结束。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能够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婚前个人的财产。本案中,因房屋取得时间在王某与李某结婚登记时间之前,在原告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偿还房屋贷款部分本息2.5万多元,对此部分,应从该房产价款中先予以分出1.2万多元给原告王某,剩余部分作为李某遗产进行分割。
我国《继承法》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两原告与两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考虑两被告现实际居住情况,将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建、刘某共同继承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在被继承人李某名下某房屋产权由被告李建、刘某共同所有;被告李建、刘某共同分别给付原告王某上述房屋补偿款9.7万元、给付小李上述房屋补偿款8.4万余元(由其监护人原告王某保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篇三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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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篇四
案例分析答案
甲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甲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甲对乙已造成一定损害,属于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篇五
我于8年前,收养一好友的儿子,那时由于我好友刚去世而其妻子一人要带着一个2岁大的儿子和5岁大的女 儿有困难,我于是便收养了好友的儿子,并对其孩子办了户口。过了8年后,我不想再对其进行抚养,(由于其 不听话)我想把他还给我好友的妻子。我想问:
1.我可不可以将其归还给我好友的妻子?
3.如果我死后这个孩子会不会有继承我财产的权利?(当初我和我好友妻子对孩子进行收养都是私下进行的,.
望尽快回复。谢谢!
解答分析
由于没有登记,您与孩子之间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成立,您可以要求解除收养,由孩子的母亲承担抚养义务。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 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 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2 子女过继给他人后是否享有继承权?
一位70岁的老母亲张氏,1950年时与前夫李某生有一子陆某(跟养父的姓),李某与其表哥(姓陆)原先 讲好此子过继给其表哥(因其表哥的妻子没有生养),两年后(1952年)李某死了,一年后李某的表哥就把此 子带走了,之后张氏就没有再见过这个儿子。因为后来其李某的表哥调往一个很远的地方工作了,自从带走孩 子后就没有了联系。
1954年时张氏继承了其前夫李某的遗产(一破烂两层木板楼房和后面一间小房,共计62平方米左右)。
后来张氏在1955年的时候与现在的丈夫结婚,1956年时两夫妇另外建了两间房屋(约33平方米)。到1958年时 房屋改造,政府将所有房子收了去,只留下一间自留房自用(约15平方米),然后政府又扩建了4间房(约60平方米)。到1979年时政府退回收去的房屋,张氏夫妇并将政府后来扩建的房屋一并买下了。1986年时房产开发 公司将房屋拆了重建,建好后回迁分得房屋两套,单间一间,当街门面两间,其中多出的面积由现在的家里人 一起购买下来。(现在所有房产的产权证上一直都是用张氏的名字)
张氏和现在的丈夫生有4个子女,大的儿子47岁了,小儿子也33岁了,中间还有两个女儿(已出嫁),一家人一 直到现在都和睦的生活在一起。
现在陆某听说此事后,就前来认亲,想得到财产(也不知道他是否能要求得到什么?),这样一来让张氏一家一时不知所措。象这样的情况,想请教 :
解答分析
1、陆某是其生父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但本案张氏一人继承李某的遗产已有多年,陆 某并未提出异议,因此陆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陆某即使就此起诉,也丧失了胜诉权。
2、陆某是张氏的亲生子女,且当年送人时并未办理收养手续,所以陆某与张氏的母子关系依然存在,有权继承张氏的遗产。
3、如果张氏已经立有遗嘱,那么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陆某将无法分得遗产。当然,为减少争议和确保遗嘱有效,最好将此份遗嘱公证。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 议办理。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 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 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 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篇六
从小道骗徒到国际骗徒,金融商业圈诈骗案件屡见不鲜,近年尤为多见。国际骗徒向中国内地商人下手,通常透过香港或是其他海外华人地区人士引荐,以提供便于中国境内做国际交易的服务为名义,哄骗客人签下巨额交易。我们最近接到一位内地商人的委托,请我们调查其欲合作的公司,本篇文章将跟大家分析这一案件。
事源
3月底中国一间农业科学发展公司找到我们,透过初步电话会议,我们了解到客人正同一间声称是英国大型金融控股的k上市公司签租证合同、以及准备付其合作款项,客人以防有诈也要求对方公司的代表l先生提供其护照等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这牵涉到约两千万欧元的交易,客人希望谨慎行事所以在付款前请我们做一下调查。
调查过程
时间紧迫,确认委托后,我们即刻开始从客人方、政府查册部门、及牵涉到的公司等等各方收集相关文件和资讯,做分析整理。
我们第一步证实到文件中的k公司的确为一间在英国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客人提供的l代表人的姓名为此公司的控股母公司一名非执行董事,文件上联络地址无可疑,但联络电话为一部座机号码和一部手机号码,座机号码并不在其集团子公司注册的电话总机下,且个人手机这点很可疑。
k公司并无对外公布的联络电邮账户,但我们发现文件中提供的电邮信箱并不在其子公司统一电邮侍服区域名称下,进一步查证发现其域名乃google登记下的私用域名。虽然不能直接证明这非k公司的真实电邮,但作为一间大型上市公司,这有些不寻常。
另外事有蹊跷的是,k公司在其年报及股东文件中并未提及租证类业务。而公司交易付款文件以母公司非执行董事名义签署,这也很少见。
k公司无公开网站或联络人,且客人不希望k公司知道我们在做调查,所以不能直接跟k公司确认,我们唯有以其他名义跟其子公司联络,透过其会计部门确认我们手上的这份发票真伪。我们被告知并未听过以其母公司名义发出的发票,其子公司职员不肯进一步透露任何其他资料。
我们再透过其他方法调查代表人l先生,在一个社交网站找到l先生本人的相片,发现跟我们手上护照中的声称是l先生的人相貌并不相似,这令我们怀疑此人身份及护照的真伪。进一步查找各方资料,发现此号码护照为一本已报失的护照,属于另外一位人士。两个护照比对之后发现,我们手上的这份l先生的护照姓名及出生日期皆被改动,这成为了一个很有力的证据。
由于客人希望知道l先生提供的发票账户是否为k公司真正的交易账户,我们再透过银行柜台办理业务的方法,核对到账户的名称也非k公司,而是另外一间小型的私人公司m。m公司为英国注册三人公司,注册董事为尼日利亚籍人士。这成为了另一个有力证据,证明此交易很大机会是一个诈骗骗局。
我们在两个星期内完成这一系列的初步调查,并连同证据一起报告给客人,帮客人避免可能出现的两千万欧元的损失。客人非常感激我们全程的调查、查证和跟进工作,委托结束后特地来信致谢。
结语
通常这类商业诈骗专向中国商人下手,用很高深难懂的语言虚构合约和合作内容,很多时候客人因为语言、地域、背景等的不同,而很难判断其真伪。不过还是可以寻找到很多蛛丝马迹做查找和比对,例如联络方法、身份证明文件、来往文书内容等等。我们建议客人在未签约及合作之前,做好查册和证实的工作,以免上当受骗。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篇七
1.【案情】19xx年x月,x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xx年x月被假释。20xx年x月的一天,x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x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xx年x月,x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x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x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x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x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x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xx年x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x某其实真实姓名为“x某”,因为在19xx年的x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x某”。
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1.
【参考答案】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xx条第x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x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x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x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x某逃避侦查的,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篇八
案例分析答案
李某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李某能够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李某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予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