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实用 房屋买卖合同实用(通用8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实用篇一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的房屋(毛坯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对应储藏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房款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甲方应当于收到房款当日将该交易房屋交付乙方。该交易房屋将来若有相关税费等费用发生,合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甲方应在乙方支付房款时向乙方提供依法取得本房屋的相关证明资料等作为交易依据。待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该交易房屋产权手续。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等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甲方应保证乙方对该交易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权以及处分权等权利,并且不得就该房屋再与他人订立协议、合同或作出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五、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乙方享有因交易房屋而产生的一切权利。若遇政策性拆迁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并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费用损失。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收到房款当日将交易房屋交付乙方,否则,每逾期1日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叁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履行的,按其欠款部分加付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退还。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4.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出现问题,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特别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否则,甲方应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赔偿乙方人民币万元。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实用篇二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房产,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情况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万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待甲方将其房屋建设完毕后甲方以口头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予乙方之日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四条违约及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无特殊家庭情况中途违约,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月利息按__1.5%__计算。逾期超过__15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甲方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月利息按__1.5%___计算。逾期超过__15__天后,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实用篇三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地产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年月日
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实用篇四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房屋买卖 合同(协议)
出卖人(
甲
方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权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买受人(
乙
方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同买受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居间人(
丙
方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出 卖 人 、 买 受 人 和 居 间 人 在 平 等 、 自愿 、 公 平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就 存 量 房 屋 买 卖 及 委 托 居 间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第 第
一 一
条 条
房 房
屋 屋
基 基
本 本
情 情
况 况
及 及
权 权
属 属
情 情
况 况
( 一 )
出 卖 人 所 售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 该 房 屋 ” )
坐 落 于 :
沈 阳 市
房 产 证 号 为 :
, 登 记 建 筑 面 积 共
平 方 米 ( 本 款 所 述 房 地 产 信 息 以 房 地 产 证 或 相 关 正 式 法 律 文 书 上 的 记 载 为 主 )。
( 二 )
该 房 屋 规 划 设 计 用 途 为 :
囗 住 宅 / 囗 公 寓 / 囗 别 墅 / 囗 办 公 / 囗 商 业
囗 工 业 / 囗 其 他 :
。
( 三 )
买 卖 双 方 均 清 楚 该 房 屋 以 现 状 出 售 , 买 受 人 己 检 查 或 己 授 权 代 表 代 为 检 查 该 房 屋 , 故 买 受 人 不 得 以 不 清 楚 房 屋 情 况 或 产 权 现 状 拒 绝 交 易 。
该 该
房 房
屋 屋
产 产
权 权
现 现
状 状
如 如
下 下
及 及
若 若
存 存
在 在
抵 抵
押 押
状 状
态 态
需 需
赎 赎
楼 楼
的 的
办 办
理 理
方 方
式 式
为 为
以 以
下 下
哪 哪
种 种
( (
单 单
选 选
)
)
出 卖 人 对 该 房 屋 产 权 现 状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并 保 证 没 有 查 封 情 况 , 如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则 出 卖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条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日 内 将 红 本 房 地 产 证 原 件 交 予 双 方 指 定 的 监 管 定 金 和 交 房 保 证 金 的 第 三 方 。
日 内 还 清 贷 款 , 办 妥 注 销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 出 卖 人 于 办 理 注 销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当 日 将 红 本 房 地 产 证 原 件 交 予 上 述 第 三 方 或 第 三 方 指 定 的 担 保 公 司 。
( (
四 四
)
)
该 该
房 房
屋 屋
的 的
租 租
赁 赁
情 情
况 况
为 为
以 以
下 下
哪 哪
种 种
方 方
式 式
( (
单 单
选 选
)
)
,
口 甲 方 未 将 该 房 屋 出 租。
口 甲 方 己 将 该 房 屋 出 租 , 甲 方 保 证 己 取 得 承 租 人 放 优 先 购 买 权 或 放 弃 购 买 权 之 书 面 证 明 。
买
卖
双
方
同
意
以
下
哪
种
方
式
处
理
租
赁
等
事
宜
口 出 卖 人 须 于
前 解 除 原 租 赁 合 同 , 买 受 人 对 因 原 租 赁 合 同 而 产 生 之 纠 纷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第 第
二 二
条 条
成 成
交 交
价 价
格 格
经 出 卖 人 和 买 受 人 协 商 一 致 , 该 房 屋 成 交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 小写 )
元 ( 大 写
元
), 该 成 交 价 格 不 含 税 费 , 因 本 次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相 关 税 费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之 的 定 承 担 。
本 次 交 易 约 定 交 付 的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 装 饰 装 修 、 相 关 物 品 等 见 附 件 清 单 , 清 单 所 列 设 备 、 装 修 及 物 品 等 无 需 买 受 人 另 行 付 费 , 成 交 价 己 包 含 清 单 所 列 物 品 价 值 。
第 第
三 三
条 条
交 交
易 易
定 定
金 金
定 金 交 付 :买 受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日 内
,支 付 购 房 定 金 共 计 人 民 币 ( 小 写 )
元 ,大 写
署 的 监 管 协 议 或 类 似 文 件 上 指 定 的 监 管 账 号 中 以 后 ,视 为 出 卖 人 本 人 己 收 讫 定 金 , 出 卖 人 应 向 买 受 人 出 具 定 金 收 据 , 出 卖 人 拒 绝 向 买 受 人 出 具 定 金 收 据 的 , 不 影 响 定 金 的 生 效 。
第 第
四 四
条 条
交 交
房 房
保 保
证 证
金 金
出 卖 人 应 结 清 房 产 交 付 前 所 欠 的 物 管 、 水 电 及 其 他 设 备 设 施 等 应 付 费 用 , 并 保 证 按 约 定 的 交 房 条 件 如 期 向 买 受 人 交 付 房 产 , 为 此 出 卖 人 同 意 从 定 金 中 预 留 人 民 币 ( 小 写 )
元 ( 大 写
元 ;
)
10 日 内 , 由 第 三 方 无 息 退 还 给 出 卖 人 。出 卖 人 拒 不 结 清 所 欠 费 用 或 未 按 约 定 条 件 如 期 交 付 房 产 及 家 私 家 电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要 求 将 此 款 用 于 抵 扣 所 欠 费 用 或 用 于 补 偿 损 失 不 足 部 分 仍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如 附 有 家 私 家 电 的 , 包 括 家 私 家 电 交 付 )
。
第 第
五 五
条 条
房 房
款 款
付 付
款 款
方 方
式 式
双 方 同 意 买 受 人 按 如 下 方 式 支 付 除 购 房 定 金 以 外 的 房 款 :
1 、 买 受 人 须 于
年
月
日 之 前 支 付 首 期 购 房 款 ( 不 包 括 定 金 )
人 民 币(小 写 )
元 ,( 大 写
元 )
2 、 买 受 人 应 在 买 卖 双 方 办 理 首 期 购 房 款 监 管 截 止 日 前 向 银 行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提 交 贷 款 申 请 的 相 关 资 料 , 贷 款 金 额 以 银 行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诺 的 贷 款 金 额 为 准 ,如 银 行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诺 的 贷 款 ( 组 合 贷 款 则 以 银 行 与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诺 的 贷 款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
少 于 应 交 房 款 余 额 的 , 买 受 人 应 于 银 行 出 具 贷 款 承 诺 函 之 日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通 知 之 日 起 ( 如 属 组 合 贷 款 , 则 以 较 后 发 生 的 时 间 计 算 )
七 日 内 向 第 三 方 或 监 管 银 行 补 足 首 期 款 , 如 多 于 应 交 房 款 余 额 的 , 买 受 人 可 向 监 管 银 行 要 求 将 多 出 部 分 退 回 , 出 卖 人 应 无 条 件 配 合 买 受 人 办 理 监 管 银 行 要 求 的 手 续 。
出 卖 人 应 一 同 办 理 首 期 款 监 管 手 续 并 配 合 买 受 人 办 理 贷 款 申 请 手 续 , 并 签 署 《 收 款 帐 户 确 认 书 》等 银 行 或 第 三 方 要 求 签 署 的 相 关 文 件 。
3 、 买 受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未 获 得 银 行 或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批 准 的 , 双 方 同 意 按 照 以 下 哪 种 方 式 解 决 :
第 第
六 六
条 条
权 权
属 属
转 转
移 移
登 登
记 记
( 一 )
当 事 人 双 方 同 意 , 自 买 受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约 定 将 楼 款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买 卖 方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监 管 账 号 或 取 得 银 行 贷 款 承 诺 函 , 且 出 卖 人 己 取 得 房 地 产 证 原 件 ( 产 权 无 抵 押 、 无 查 封 )
之 日 起
日 内 , 双 方 共 同 向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
( 二 )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该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之 日
日 内 , 向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户 籍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原 有 户 口 迁 出 手 续 。
如 出 卖 人 未 如 期 办 理 户 口 迁 出 手 续 的 , 应 当 逾 期 每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总 价 款 万 分 之 五 的 违 约 金 , 逾 期 超 过 1 5 日 未 迁 出 的 , 应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总 价 款 10 % 的 违 约 金 。
( 三 )
在 收 文 回 执 载 明 答 复 日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买 卖 方 须 办 理 交 纳 税 费 的 手 续 。
该 房 产 证 由 买 受 人 配 合 领 取 , 买 受 人 负 有 抵 押 义 务 的 , 买 受 人 须 在 领 取 新 房 产 证 当 人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
第 第
七 七
条 条
房 房
屋 屋
的 的
交 交
付 付
( 一 )出 出
卖 卖
人 人
应 应
当 当
按 按
照 照
下 下
列 列
哪 哪
项 项
约 约
定 定
将 将
该 该
房 房
屋 屋
交 交
付 付
给 给
买 买
受 受
人 人
。
口 办 理 完 毕 该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后 ,
个 工 作 内 将 该 屋 买 受 人 ;
囗 出 卖 人 收 到 全 部 房 款( 不 含 物 业 保 证 金 )后
个 工 作 内 将 该 屋 买 受 人 ;
( 二 )
该 房 屋 交 付 时 ,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第 1 、 2 、 3 项 手 续 :
1 、出 卖 人 与 买 受 人 共 同 对 该 房 屋 设 施 设 备 、 装 饰 装 修 、 相 关 物 品 清 单 等 具 体 情况 进 行 验 收 ,记 录 水 、 电 、 气 表 的 读 数 , 并 交 接 补 充 协 议 及 物 业 交 割 单 中 所 列 物 品 :
2 、 买 卖 双 方 在 交 楼 确 认 书 及 房 屋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 装 饰 装 修 、 相 关 物 品 清 单 上 签 字 :
3 、 移 交 该 房 屋 房 门 钥 匙 ;
( 三 )
在 房 屋 交 付 日 以 前 发 生 的 物 业 管 理 费 、 水 、 电 、 燃 气 、 有 线 电 视 、 电 信 及 其 他 费 用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交 付 日 以 后 ( 含 当 日 )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
出 卖 人 同 意 其 缴 纳 的 该 房 屋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
的 账 面 余 额 无 偿 转 移 至 买 受 人 名 下 :
第 第
八 八
条 条
税 税
、 、
费 费
相 相
关 关
规 规
定 定
出 出
卖 卖
人 人
承 承
担 担
费 费
用 用
囗 营 业 税 ;
囗 城 市 建 设 维 护 税 ;
囗 教 育 费 附 加 ;
囗 出 卖 人 印 花 税 ;
囗 个 人 所 得 税 ;
囗 土地 增 值 税 ;
囗 出 卖 人 房 产 交 易 服 务 费 ;
囗 土 地 使 用 费 ;
囗 买 受 人 印 花 税 ;
囗 契 税 ;
囗 登 记 费 ;
囗 买 受 人 房 产 交 易 服 务 费 ;
囗 《 房 产 证 》 贴 花 ;
口 权 籍 调 查 费 ;
囗 公 证 费 ;
囗 房 产 评 估 费 ;
囗 律 师 见 证 费 ;
囗 保 险 费 ;
囗 抵 押 服 务 ;
囗 赎 楼 费 :
。
买 买
受 受
人 人
承 承
担 担
费 费
用 用
:囗 营 业 税 ;
囗 城 市 建 设 维 护 税 ;
囗 教 育 费 附 加 ;
囗 出 卖 人 印 花 税 ;
囗 个 人 所 得 税 ;
囗 土地 增 值 税 ;
囗 出 卖 人 房 产 交 易 服 务 费 ;
囗 土 地 使 用 费 ;
囗 买 受 人 印 花 税 ;
囗 契 税 ;
囗 登 记 费 ;
囗 买 受 人 房 产 交 易 服 务 费 ;
囗 《 房 产 证 》 贴 花 ;
口 权 籍 调 查 费 ;
囗 公 证 费 ;
囗 房 产 评 估 费 ;
囗 律 师 见 证 费 ;
囗 保 险 费 ;
囗 抵 押 服 务 ;
囗 赎 楼 费 :
。
, 如 因 出 卖 人 房 产 逾 期 供 楼 或 断 供 导 致 多 出 的 赎 楼 费 用 ,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第 第
九 九
条 条
房 房
以 以
产 产
权 权
及 及
具 具
体 体
状 状
况 况
的 的
承 承
诺 诺
( 一 )
出 卖 人 应 当 保 证 该 房 屋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 未 被 限 制 转 让 , 出 卖 人 承 诺 其 配 偶 和 该 房 屋 的 共 有 权 人 均 知 晓 并 同 意 本 次 房 屋 交 易 ,认 可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的 约 定 , 且 无 他 人 对 该 房 屋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买 受 人 承 诺 其 配 偶 和 该 房 屋 的 共 同 买 受 人 均 知 硗 并 同 意 本 次 房 屋 交 易 , 且 认 可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的 约 定 。
本 本
条 条
独 独
立 立
条 条
款 款
,即
使 使
本 本
合 合
同 同
及 及
其 其
他 他
文 文
件 件
因 因
一 一
方 方
违 违
反 反
前 前
述 述
承 承
诺 诺
,依
法 法
被 被
变 变
更 更
、撤
销 销
、解
除 除
、终
止 止
或 或
认 认
定 定
无 无
效 效
的 的
,本
条 条
约 约
定 定
依 依
然 然
有 有
效 效
,守
约 约
方 方
仍 仍
可 可
依 依
据 据
本 本
条 条
款 款
追 追
究 究
违 违
反 反
承 承
诺 诺
方 方
法 法
律 律
责 责
任 任
。
。
( 二 )
出 卖 人 确 认 , 该 房 屋 在 其 本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持 有 期 间 , 在 房 屋 本 体 结 构 内 口 是 / 囗 否 发 生 过 非 正 常 死 亡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杀 、 他 杀 、 从 该 房 屋 内 坠 出 死 亡 、 意 外 死 亡 等 )
. 如 果 出 卖 人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前 就 前 述 事 隐 真 实 情 况 的 , 三 方 确 认 :
因 出 卖 人 之 欺 诈 行 为 , 使 得 买 受 人 和 居 间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基 础 上 订 立 本 合 同 , 买 受 人 有 权 依 法 要 求 撤 销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及 相 关 协 议 。
出 卖 人 另 应 承 担 如 下 责 任 :
l.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买 受 人 提 出 请 求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返 还 买 受 人 全 部 房 款 , 未 如 期 返 还 的 , 出 卖 人 应 当 按 日 计 算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成 交 总 价 万 分 之 五 的 滞 纳 金 。
2 、 出 卖 人 应 当 赔 偿 买 受 人 及 居 间 方 因 此 所 受 的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就 已 收 取 的 房 款 按 照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赔 偿 买 受 人 利 息 损 失 、 赔 偿 买 受 人 为 购 房 支 出 的 税 费 、 贷 款 费 用 等 实 际 支 出 、 买 受 人 己 向 居 间 人 交 纳 的 全 部 费 用 、 房 屋 价 格 上 涨 的 差 价 掼 失 、 买 受 人 实 际 支 出 的 装 修 、 物 业 、 使 用 费 用 等 。
( 三 )
出 卖 人 确 认 该 房 屋 主 体 结 构 内 ( 不 含 公 共 区 域 :
如 公 共 管 道 、 外 墙 、 屋 顶 等 )
囗 是 / 囗 否 存 在 漏 水 ( “ 漏 水 ” 指 房 屋 顶 部 、 墙 曲 、 室 内 管 道 或 地 而 发 生 的 涔 水 或 漏 水 现 象 )
的 情 况 . 若 该 房 屋 主 体 结 构 内 存 在 漏 水 情 况 , 出 卖 人 当 在 交 付 房 屋 之 前 完 成 修 复 。
如 出 卖 人 未 予 修 复 , 买 受 方 在 房 屋 交 付 后 自 行 维 修 的 , 出 卖 人 应 当 承 担 全 部 维 修 费 用 ;
因 维 修 房 屋 影 响 买 受 人 使 用 的 , 出 卖 人 另 应 当 赔 付 买 受 人 因 此 所 受 的 实 际 损 失 , 但 买 受 人 使 用 不 当 , 导 致 该 房 屋 主 体 结 构 内 发 生 漏 水 的 不 在 本 条 款 所 约 定 之 范 围 内 。
( 四 )
分 了 解 , 自 愿 买 受 该 房 屋 ,出 卖 人 应 当 保 证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该 房 屋 验 收 交 接 完 成 , 对 各 项 房 屋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及 其 装 饰 装 修 保 持 良 好 的 状 况 。
第 第
十 十
条 条
违 违
约 约
责 责
任 任
买 受 人 承 诺 符 合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的 置 业 条 件 并 己 知 悉 银 行 相 关 的 贷 款 规 定 , 否 则 , 因 买 受 人 原 因 无 法 购 买 的 , 责 任 由 买 受 人 自 行 承 担 :
出 卖 人 承 诺 其 已 如 实 告 知 房 屋 的 权 属 状 况 、 附 属 设 施 没 备 、 装 饰 装 修 等 相 关 情 况 , 并 保 对 交 易 房 屋 拥 有 完 全 处 分 权 , 并 无 产 权 纠 纷 。
1、 逾 期 在
日 内 . 自 合 同 约 定 的 履 约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至 实 际 履 行 之 日 止 , 每 逾 期 一 日 ,违 约 方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总 房 价 款 万 分 之 五 向 守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合 同继 续 履 行 。
2 、逾 期 超 过
日 的 , 守 约 方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解 除 本 合 同 。守 约 方 若为 买 受 人 ,买 受 人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出 卖 人 双 倍 返 还 定 金或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总 房 价 款 20% 支 付 违 约 金 ;
守 约 方 若 为 出 卖 人 , 出 卖 人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买 人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或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总 房 价 款 20% 支 付 违 约 金 ;
由 此 成 第 三 方 损 失 的 ,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第 第
十 十
一 一
条 条
不 不
可 可
抗 抗
力 力
所 所
有 有
权 权
转 转
移 移
/ /口 口
转 转
移 移
占 占
有 有
之 日 起 转 移 给 买 受 人 。
第 第
十 十
二 二
条 条
合 合
同 同
效 效
力 力
、 、
争 争
议 议
解 解
决 决
方 方
式 式
( 一 )
本 合 同 自 方 签 字 ( 盖 章 )
之 日 起 生 效 . 双 方 可 以 具 体 情 况 对 本 合 同 中 未 约 定 、 约 定 不 明 或 不 适 用 的 内 容 签 订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或 补 充 . 对 本 合 同 解 除的 , 应 当 用 书 面 形 式 , 本 合 同 附 件 及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 二 )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其 中 出 卖 人 一 份 , 买 受 人 一 份 。
( 三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双 方 协 解 决 , 协 不 成 的 , 依法 向 物 业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 以 下 无 正 文 )
出 出
卖 卖
人 人
( (
签 签
章 章
)
)
买 买
受 受
人 人
( (
签 签
章 章
)
)
日 日
期 期
日 日
期 期
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实用篇五
买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文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买卖双方通过_______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______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达成本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3%,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8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3、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五条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文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
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文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0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1、卖方需付税费:
(1)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
(3)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8)土地使用费。
(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如有);
(10)提前还款罚息(如有)。
2、买方需付税费:
(1)印花税;
(2)契税;
(3)产权登记费;
(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5)《房地产证》贴花;
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1)权籍调查费;
(2)房地产买卖协议公证费(如有);
(3)评估费;
(4)保险费(如有);
(5)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协议。卖方解除协议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文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实用篇六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2小区3号楼4单元405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即小写3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xxxxxx8485),空调两台(型号:xxxxxx8549),热水器(型号:xxxxxx4554),浴霸(型号:xxxxxx6985),饮水机(型号:xxxxxx9264),音响两台(型号:xxx695),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日期: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实用篇七
第1条 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 文字定义:
(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行为。
第3条 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市区(县) 路 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第4条 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使用外,还可以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 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市区(县) 路 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市区(县) 路 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6条 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年月日刊登在报第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7条 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土地使用证号码为:,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商业或住宅)。
第8条 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年月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虽然同意退房却未自同意之日起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条 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10条 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房屋销售许可证: ;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11条 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施工许可证:开工证: 。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建筑师姓名:,注册建筑师号码: ,总施工单位: ,总监理单位:。
第12条 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 负责验收;由 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房屋质量
第13条 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应当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14条 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条 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条 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条 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3人,由这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3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18条 质量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如下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19条 文件交付: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0条 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1条 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22条 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部分户型空间
第23条 商品房户型: 室厅卫浴厕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
第24条 起居室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5条 书房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6条 卧室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7条 卫生间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8条 厨房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9条 阳台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0条 过道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1条 套内楼梯: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2条 重要门窗: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3条 贮藏空间: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4条 房屋层高:毫米;室内净高:毫米。
第35条 立平面图: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4部分房屋面积
第36条 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米。
第37条 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当此面积小于,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38条 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机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39条 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
第40条 套内使用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卧室面积:平方米、书房面积平方米,客厅面积: 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平方米;面积的数字以出卖人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41条 使用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第42条 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平方米的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出卖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积,则出卖人应当根据平均房价的三倍与按露台总使用面积计算应当退还给买受人的费用。
第43条 面积测量: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当注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详细内容。
第44条 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义务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房款。
第45条 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
第46条 面积自测:买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买受人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47条 测量争议: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测量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第48条 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果发现出卖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则可以通知出卖人到场进行共同测量,此等通知可以通过电话、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买受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出卖人不到场的,买受人即可自行进行测量。
第49条 违约条件:买受人以约定方法得到的任一个尺寸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50条 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部分建筑设备
第51条 用水供应: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压力为。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热水,温度为 ;价格。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2条 排水设施: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等。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3条 管道密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如果室内发生液体或气体泄露,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如果买受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出卖人应当以倍装修家具款额或者每人每日元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设计施工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如液体或气体的泄露给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则出卖人应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54条 管线安装:出卖人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视为商品房仍未交付;不能修改的,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5条 电梯使用:本单元共有电梯部且不得少于两部,型号为,额定载重量不得低于公斤,每部电梯服务住户数量不得超过户,电梯终生保修,买受人可以24小时使用电梯,并可以到达商品房所处层楼,等待时间不得超过分钟。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6条 电梯安全: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当因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因乘坐电梯受到伤害,受害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57条 消防设施: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并在交房时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部分电气部分
第58条 电力供应:负荷kva,计费设备为,插座位置,数量,供电平面图 ,可使用时间: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9条 通讯设施:线路数量条,出口位置:见图纸,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0条 其他线路:有线电视数据线至少一条,出口位置在:,使用时间:年 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部分供暖与燃气
第61条 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名称型号为:生产企业::适用标准:。
第62条 设备安全:安全使用时间20年,出卖人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争议时由出卖人承担质量无瑕疵的证明责任。
第63条 技术指标:在封闭状态下的室温不低于20度时每个月用气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温度:湿度:暖气片数量。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4条 暖气计费:暖气价格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计费方式及价格每月每平方米。
第66条 燃气品质:燃气设备:计量设备:计费方式及价格:;燃气安全装置为。
第67条 使用时间:燃气交付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8部分装修标准
第68条 室内装修标准为:见附件标准,出卖人提供的附标标准包括装修部位、工程量、装修标准。
第69条 室内装修总价格为:见附件价格,出卖人提供的附件价格包括各工程部分的材料单价与总价。
第70条 室内装修标准:室内经过装修不得低于或者超过下述标准《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剂释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标准。
第71条 违约责任:装修交付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交付时间要求并符合前述质量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部分室内环境
第72条 日照时间:考虑到采光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房屋全年在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户能够接受的满窗日照时间为6小时,由出卖人提供具体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3条 自然通风:考虑到室内通风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其自然通风性能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4条 室内保温:考虑到房屋保温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室内保温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5条 房屋隔热:考虑到房屋隔热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外墙隔热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6条 噪声隔音:考虑到室内噪声隔音将对买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墙体隔声情况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7条 电磁辐射:考虑到室内外电磁辐射可能严重影响买受人的身体健康,出卖人承诺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0部分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78条 周边建筑:本商品房周围米外无其他建筑物,从本商品房各窗户、门及门外50米内没有公共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有轨交通工具等其他设施。
第79条 采光保障:出卖人应当知道在本楼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承诺此距离绝对不会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的采光;其间距系数不得少于1.8,以保证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室内的采光。
第80条 环境绿化:本商品房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1条 绿地定义:所谓绿地是处于房屋以外,种植于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于50厘米,可以包括杨树、柳树、槐树、梧桐,其目的在于给买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适感觉,并且能够产生隔音、清洁空气的作用,绿化植物寿命不应低于10年。
第82条 绿地面积:考虑到绿地面积将对买受人生活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本社区绿地面积为: 平方米,绿化率不应低于北京市标准,交付时绿化率的计算方法为地面绿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房屋交付时本社区的绿化率不低于30%,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3条 气味条款: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双方对是否是异味有争议的,可以随机选择3人进行评价,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最终结果;此三人的决定如果未被执行,其决定应当在诉讼中作为决定性证据。
第84条 环保噪声: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5条 电磁辐射:出卖人承诺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内及本商品房楼上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发射装置,包括寻呼台发射台、移动电话发射台、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如果有此设施,无论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买受人均有权退房,出卖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1部分社区及设施
第86条 社区名称:本商品房所属社区经政府地名管理机构确定为:,本小区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考虑到社区名称的稳定性有利于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增值,因此出卖人承诺将在未来时间内始终使用的名称为;如此名称发生变化,出卖人承诺将赔偿给买受人总房价百分之三,作为因名称变更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87条 自用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壹处,具体位置为:,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需要支付费用则每月不超过元,且在买受人于年月日时即开始使用。
第88条 用地面积: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 米,重要指标:容积率:。
第89条 建筑总量:社区共有楼房幢,其中一期工程 幢,二期工程 幢,各期工程的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分别为:年 月日和年月日。
第90条 设施使用: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不应当向买受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取费用,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设计及建筑标准均不低建设部相关技术标准。
第91条 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用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出卖人提供数据标准,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出卖人的各种广告资料作为标准。
第92条 公共设施:幼儿园 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月日;学校个,其中小学个,中学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月日;医院(级等)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月 日;停车场 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月 日;邮局 个,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娱乐设施:交付使用时间:年月 日;邮政交付使用时间:年 月 日;电话接通时间: 年 月 日。
第93条 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级为: 公路宽度: 道路质量:;所述公路或者道路应当可通过车辆,否则不视为交付,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为宽度不低于6米,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最高标准。
第94条 居住安全:交付时社区内不应当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阻碍行人或者车辆的坑、沟、井或者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95条 商品房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
第96条 建设标准:出买人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如果北京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此规范,双方对标准的选择有争议时,买受人有权从不同的标准选择较为有利的条款适用。
第97条 违约确定:对出卖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随机选择三人,选择方法见本合同争议解决中的约定,由其对此争议做出仲裁裁定。
第98条 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详细条款见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能在宽限期( 日)内完成交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部分价格付款
第99条 公平价格:
(1)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大写:元);
(2)出卖人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歧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
第100条 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买受人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出卖人显然存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第一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5)第五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
第101条 工期证明:上述施工进度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而且出卖人应当提交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此证明除证明工期已经达到付款期限外,还应当由签字证明人承诺如果不能证明工期进度的,则签字企业及签字人承担连带欺诈赔偿责任。
第102条 银行贷款: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03条 买受人原因:出卖人证明系买受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3部分房屋交付
第104条 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权及使用权的交付,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交付。
第105条 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年月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年 月 日。
第106条 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
(5)其他条件: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也应当具备,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买受人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买受人有权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赔偿金。
(6)不视为交房: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07条 入住费用:入住前买受人应当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产权证费用、车位费用及其他由买受人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除此外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第108条 强行入住:考虑到买受人在入住前已经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出卖人同时应当保证所聘请的先期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当此等阻碍情况发生后,买受人有权不经过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许可强行入住,此时任何人的阻挡行为均视为违法。
第109条 交付验收:买受人在出卖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出卖人及其聘请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买受人及有关人员进入。买受人可以进行如下项目的评价与验收:建筑质量、室内设施、室内外环境、社区质量及其他验收。
第110条 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卖人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出卖人仍然不能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11条 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112条 文件内容: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准。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部分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113条 初步验收:鉴于商品房质量无法立即做出判断,买受人无法在交付使用后立即对质量做出判断,因此双方共同认为质量的评价与验收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买受人仅能对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
第114条 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室内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卖人提供的内容。
第115条 责任承担:如果入住后发生漏水、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并立即进行修复,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16条 保修期间:年,从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不低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的规定,当开始日期与交房日期不一样的,则从交房日期开始,按最益于买受人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117条 故障排除: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部分权属证明
第118条 房屋所有权:
(1)取得标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志。
(2)取得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最后期限为 年 月 日,如出卖人不能在此最后期限前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确认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违约责任:一旦无法取得产权证后,出卖人应当3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选择权利:当无法取得产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退房,如果买受人同意延长,则可向出卖人发出同意延长办证期的书面证明。
(5)所有权保证:出卖人保证出卖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卖人,出卖人经过审查后认为买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文件能够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则出卖人应当在1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无法居住而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买房屋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6)费用分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平均承担税款费用。
第119条 所有权证的办理:
(1)出卖人有义务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证书,在买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买受人支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买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内出卖人将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出卖人的全部资料)交付给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并且出卖人承诺在年 月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提供的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自己办理所有权证的,则自入住后60天内,最迟日期为年 月 日,出卖人将全部相关手续交付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凭此备案可以独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如果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认为出卖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买受人可能无法就此取得证据,但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只有通过取得权属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卖人手续完备的证明后才能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此时出卖人应当根据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买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如果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60天内出卖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0条 转移效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即取得与房屋相关的全部权利,涉及房屋的风险同时发生转移,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121条 土地使用权:考虑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保证上面载有买受人的姓名与权利,此项证明应当在年 月 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部分前期物业管理
第122条 物管公司:
(2)如果出卖人希望买受人选择物业公司,则应当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正确选择,在买受人众多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个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进行决定。
第123条 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者本楼业主管理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124条 物管费用: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与标准不得超过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其中保洁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费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费: 元/每吨;电费: 元/每度;燃气费: 元/每平方米;其他费用: 元。
第125条 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如果出卖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保证其履行义务。出卖人选择的物业公司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
第126条 社区安静:出卖人应当承诺室外持续噪声不高于60分贝,每小时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每月仅能有1天可产生噪声,以保证买受人生活舒适不受影响。
第127条 服务时间: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年月 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128条 新公司选择:当买受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重新选择物业公司,此等选择过程不应当受到出卖人及其所选择的初期物业公司的阻挠。
第129条 交接责任:出卖人应当保证初期物业公司将如下物品交付给新物业公司:
(2)大修基金:属于买受人所有的用于维护房屋的大修基金;
(3)保险单据:原始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各项财产、人身保险单据。
(4)预收费用:初期物业公司已经收取的但没有使用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
(6)保修单据:与初期物业公司购买的设备相关的全部保修单据,以使业主选择物业公司能够有效地对上述设备进行维护。
第130条 交接验收:
(2)故障记录:初期物业公司应当对设备或者其他部分存有的各项故障进行提示,没有提示的,则在业主选择物业公司进入后,三个月内发现的故障,均视为初期物业公司有维护义务,不能及时维护的,则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第131条 交接责任:新物业公司及买受人组织有权对应当交付而没有交付的物品进行追偿,因为出卖人应当交付而没有交付,不仅需要交付外,还应当承担没有及时交付给设备维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将设备复原所支付的费用。
第132条 证明责任:物业公司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证明则视为出卖人不能提供相应水平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部分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133条 姓名知情:为方便买受人组织小区委员会或其他业主维权组织,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但考虑到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权利,他们书面拒绝的除外。
第134条 知情权利:出卖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和资料,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说明与事实不符,则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5条 组织权利:买受人有权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为组织业主委员会提供有利证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时在相关管理机构处获得批评或登记。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6条 通知权利: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质量或者物业管理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出卖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在业主管理委员会筹建或运行中的言行,不应向买受人提出任何侵权责任要求。
第137条 财物交付:出卖人应当将相关财产,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3日内开始办理交接手续,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并且在30日将全部财产交付完毕,对于其中有损坏的财产应当修复或者以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8部分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138条 身份权利:买受人作为商品房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利及其他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买受人有权就组织业主维权机构在所居住区内或者新闻媒介发布维权信息,出卖人及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不应阻碍买受人行使上述权利。
第139条 知情内容:买受人有权获知与房屋相关的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等信息,有权取得与本商品房相关的设计文件、与本商品房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并有权获得与房屋相关的诉讼信息。
第140条 施工进度:出卖人将根据向有关机构提供的工期进行施工,现有的工期计划基础部分(地基土石方、结构、正负零)将于年月 日完成;主体结构完工时间:年月 日;楼外屋面装修完成时间:年月 日;室内装修和设施安装: 年月 日;交付使用:年月 日。
第141条 工程监督:鉴于建筑工程完工后,房屋质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发现,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当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由完成建筑工程时,或者承建人没有按照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时,或者监理人不能履行质量监督义务时,除非出卖人提出相应的担保,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无须等待最后交房日期;买受人暂时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42条 参与争议:如出卖人可能与房屋相关的权利与其他第三方进入诉讼或者仲裁,例如设计施工监理担保抵押等争议,应当及时就法律文件、开庭等事项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对于此事情对未来权利的影响做出正确的判断,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第143条 房屋验收:买受人有权就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环境质量、环境面积、水、电、暖、燃气等可能影响商品房质量及居住质量的全部方面进行单项或者综合验收。
第144条 验收方式:买受人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原件,并有权复印;买受人有权聘请相关专家进入商品房内部进行鉴定;买受人进入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安排人员协助鉴定,如出卖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买受人进行鉴定,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145条 验收文件:出卖人应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90天内,提交市建筑质量管理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6条 欺诈责任:出卖人不能证明自己向买受人提供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与真实的许可文件系相同内容的,视为对买受人的欺诈;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第147条 撤销权: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及房屋质量瑕疵显示的长期性,及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可能将遭受来自各方的胁迫,因此双方均认为构成买受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可能在本合同签字或房屋所有权证取得3年后出现,买受人有权在取得相关机构提供的评估、评价或监测报告后1年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合同条款依法行使撤销请求权,买受人承诺不以时效作为责任免除的理由。
第148条 消费者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即有权组织其他消费者对出卖人的施工或者管理进行监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此项权利。
第149条 权利行使: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并有权保留复印件,出卖人应当书面回答买受人提出的各项质询;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9部分抵押担保
第150条 抵押登记:鉴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即将支付大部分款项,而房屋在短期内尚不能交付,此等情况可能使买受人在未来面临巨大风险;为此出卖人承诺将与买受人所购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买受人,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并且应当在30天内将此程序办理完毕,以使买受人在出卖人面临破产风险时能够优先得到受偿,从而减小买受人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不能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1条 定金情况:本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已经于年月 日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元,如出卖人不能按时交房,则除承担买受人的延期交付的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外,还承担不能交付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如无法同时取得定金与违约金,则买受人有权从中选择。
第152条 土地抵押:出卖人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3条 抵押知情:买受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出卖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卖人在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能提供的,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4条 禁止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转移所有权以前未经过任何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过程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抵押;同时保证房屋竣工前的在建工程、施工原材料等未经过任何方式的抵押;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5条 权利担保:出卖人保证在商品房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买受人所购的房屋提出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留置权等)要求,不会要求买受人支付任何价款以达到取得所有权的目的。如发生此等情况,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6条 无效担保:出卖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无效则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由出卖人赔偿本合同所列的买受人之各项损失。
第20部分合同变更
第157条 基础变更:当出现买受人婚姻变化、买受人生理变化、买受人行为能力变化、买受人支付能力变化、买受人经营情况变化时,双方应对合同进行变更。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8条 买受人变更:如果买受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当离婚时,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或者调解书,将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买受人指定的人。
第159条 设计变更:考虑到本合同签订后,商品房尚未竣工,期间出卖人可能会对房屋的户型(包括门窗的位置与大小尺寸)、面积、质量、社区设施等进行变动性修改,为此出卖人承诺此等修改在设计完毕后首先应当征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及签字,未经过此等认可程序,即使变更设计经过行政管理机构的许可,仍然视为违约;此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买受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实用篇八
卖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坐落在 市 第座楼单元,合计面积 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原楼价为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本合同一经签署,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证书到 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经 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 页,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 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