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合同(优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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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篇一
债务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因经营中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甲方融资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鉴于乙方目前的经营状况,不能按原约定向甲方以货币资金归还借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以财物折抵其应偿债务,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以以下财物抵偿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甲方的借款人民币______万元(以乙方财务记帐凭证为据,复印件附后):
二、本协议成立后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向管理部门办理财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本协议自财物办理了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财物过户登记之日起,甲、乙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即解除。
三、因办理财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_____%。
四、本协议所列的财物乙方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负责将保险的受益权记于甲方名下,直至本期保险期满。本期保险期满后,财物的'保险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保证上述财物的所有权上未设定过权利限制(如抵押等),亦未被有关机关查封、扣押、保全等。由于乙方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财物所有权过户不成,甲方仍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有权依法行使债务追偿权。
六、本协议生效后,若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成立。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一份由公证处备案。
协议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篇二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2、机动车辆:×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依协议详定)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男方住:××××××女方住:××××××
五、其他协议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篇三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20__年2月13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3万元和向他人借的3万元共6万元整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_________________借现金6万元,借期2个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6个月的利息。截止同年8月份,被告分三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篇四
债权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二、本协议成立后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向管理部门办理财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本协议自财物办理了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财物过户登记之日起,甲、乙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即解除。
三、因办理财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_____________%。
四、本协议所列的财物乙方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负责将保险的受益权记于甲方名下,直至本期保险期满。本期保险期满后,财物的保险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保证上述财物的所有权上未设定过权利限制(如抵押等),亦未被有关机关查封、扣押、保全等。由于乙方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财物所有权过户不成,甲方仍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有权依法行使债务追偿权。
六、本协议生效后,若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成立。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一份由公证处备案。
协议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篇五
原告:,性别:x,民族:x,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x,民族:x,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 元及该款利息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承诺于x年x月x日归还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归还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写明具体的法律条文),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呈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本人的签名及捺印)
x年x月x日
附:证据及来源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篇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程勇跃
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__)沪01民终1666号|
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应由债权人举证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首先该债务应系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等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次,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包括经营合意与共同参与两部分,但共同参与的形式则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状态。最后,款项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且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并非构成要件。
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生产经营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经营共同性
原告上海西格码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格码公司)诉称:被告靖江市飞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逾期未归还货款,被告朱贵丰作为担保人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飞腾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朱贵丰作为唯一股东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洪梅与朱贵丰共同经营飞腾机械公司,涉案债务产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洪梅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飞腾公司、朱贵丰、洪梅一、二审均未到庭进行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__年3月10日,西格码公司与飞腾机械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飞腾机械公司向西格码公司购买数控机床4台,总金额为980,000元,于4月30日前交付,货到一个月内付款。后西格码公司按约送货,飞腾机械公司于20__年4月28日签收。但飞腾机械公司仅支付货款196,000元,后于20__年12月8日出具《还款协议书》,确认欠款784,000元,并承诺自20__年1月30日前付款110,000元,之后每月付款110,000元,余款至20__年7月30日前付清,期间计收万分之四日资金占用费。若逾期还款,则应依据逾期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向西格码公司计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朱贵丰在担保人处签字。
另查明,飞腾机械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朱贵丰系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朱贵丰与洪梅系夫妻关系。洪梅为飞腾机械公司的监事。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7月28日做出(20__)沪0117民初19607号民事判决:一、飞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西格码公司货款人民币784,000元;二、飞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格码公司资金占用费人民币7,526.40元;三、飞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格码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__年7月30日为人民币46,001元,之后以人民币784,000元为基数,自20__年7月3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朱贵丰对飞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西格码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西格码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8年4月28日做出(20__)沪01民终1666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洪梅对飞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其他项判决予以维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件二审的争议在于洪梅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朱贵丰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故依法应对飞腾机械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洪梅作为飞腾机械公司的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认定飞腾机械公司是朱贵丰、洪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公司,再结合洪梅亦未举证证明其与朱贵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飞腾机械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故西格码公司主张洪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认定,是《民法典》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主题,对于社会生活及商事交易均有着深刻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初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新的规范。其中第三条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款虽然将共同生产经营列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情形,但对于构成要件、具体认定标准尚缺乏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案例就此予以分析。
一、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举证责任分担
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载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款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规定,通过目的和用途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限定[1],亦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然而,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普通债务而言,夫妻共同债务的显著特点在于其私密性,即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完整的家庭单位,其内部对于夫妻合意的形成、款项的用途及目的均难以为外部所知,此时要从目的与用途角度证实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客观上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由哪一方来具体承担举证责任则直接影响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推定反驳式认定方式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弊端
《民法典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三款[2]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后,在20__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了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两项作为除外情形。该条款实际上是采取了推定规则[3],以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间为节点,将该期间内所发生的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则可以通过证明该债务属于几种除外情形之一来予以否定反驳,由此可见该条款实际上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夫妻一方。
此种举证责任分配,亦或是推定反驳式规则,的出台有其相应价值取向和社会背景,在避免夫妻一方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上发挥了重要作用[4]。然而此种规定却存在两方面缺陷:一方面,此种推定规则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过于绝对,违反了夫妻共同债务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这一实质性特征[5],虽然其规定了反驳情形,但该反驳情形仍然过于狭窄,限缩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且实际上依然没有改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此项规定也导致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未参与债务形成的配偶一方其本身即对债务不知情,要求其在此情形下证明债权人同债务人之间对债务性质的约定,或是证明债权人在与其配偶订立借贷合同时知晓双方已经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实为异常困难[6]。举证责任上对于配偶中善意不知情一方利益保护的忽视极易催生道德风险,导致现实中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不知情配偶方的利益[7],现实中因此产生诸多争议。
(二)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重新厘定
有鉴于上述所言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1月颁布新解释围绕“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一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本质特征[8],将夫妻共同债务重新分为夫妻共同合意之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债,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之债三类。其中,第一类债务的形成系基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意思表示,自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类其法理基础在于家事代理制度,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之债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9]。而对于第三类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认定上,在进行原则性定性的同时又确立三种例外情形[10],对于包括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内的情形则明确规定由债权人予以证明。该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一方面符合了“谁主张谁举证”基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另一方面也重新平衡了债权人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保护[11]。
具体到本案中,西格玛公司作为债权人欲主张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其应就该款项系用于朱某和洪某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加以举证。二审庭审当中,西格玛公司提供了飞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工商信息表明在一人公司中朱某任股东、洪某任唯一监事的情形,从而证明朱某与洪某共同经营飞腾公司这一事实,完成了其相应举证责任。
二、共同生产经营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应为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前已述及,新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合意之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债,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之债三类。因此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来看,基于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其前提应当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关于以一方名义所负较为容易理解,若债务上夫妻双方均具名、认可或者被证明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其本身基于夫妻双方合意即应认定共同债务,自然无需讨论是否为共同生产经营问题。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在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要素应当如何理解。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该项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在于家事代理制度。然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与界限何在,新解释中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就此问题浙江省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其中观点可供参考。浙江省高院在20__年5月23日发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12],该通知中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13]。与此同时,该通知也秉承了新解释所规定的举证规则,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则由提出该主张的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该指导意见既遵守了新解释所规定的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规则,又综合家庭生活和经济交往的具体特点而明确考量标准,颇具合理性,应可供借鉴采纳。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款项为西格玛公司出借给飞腾公司用于经营,朱某基于其一人公司股东人格混同而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款项金额达到78万余元,因此无论从款项的用途、金额、性质来看均不属于夫妻合意或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考虑是否属于新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此为本案中债权人西格玛公司向洪某主张债权的权利基础,也是案件二审的争议焦点及裁判关键。
(二)该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
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此种合意参与和共同经营是认定共同生产经营及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基础[14]。此种经营共同性包括合意参与和共同经营两部分来予以考量,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可以体现为共同决策、共同经营、共同投资等特征。但需要注意的是两要素之间在重要性上并非完全等同,应以合意参与为核心要素,共同经营要素则因受到具体分工的影响而可能存在不同形态,在参与程度上存在差异和不同状态,此亦符合我国家庭生产生活的实情。因此,在共同参与要素的认定上应当适当予以放宽。
本案当中朱某为飞腾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而洪某则为公司登记在册的唯一监事,表明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经营的合意。夫妻双方均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该公司的决策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和实行,故此应当认定为具有经营共同性。
对此问题还有需要说明之处在于,有观点认为经营共同性需要债权人证明其经营性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即经营性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数量和收益程度作为债务人配偶承担共同债务的量化标准和依据[15],现实当中亦有判决将夫妻双方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共同财产性收益作为认定理由[16]。对此笔者难以认同。首先,依照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关于经营性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作为经营共同性的认定标准并无实际性意义;其次,经营收益的取得源于债务人对公司或企业的出资,与债权人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并没有直接关系,两者之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自然不应将前者作为后者认定的要件;再者,夫妻家庭生活内容本身即具有秘密性,对于共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如何用途和处理本身并不能为债权人所知,若将此交由债权人证明存在证明责任分配不当之嫌;最后,若依照该观点,则在债务形成后债务人经营未能够获得盈利,或者夫妻共同经营一直亏损时,则该债务即为配偶一方债务,若有盈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才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则会发生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依赖于经营是否盈利的现象,实际上已经不符合共同经营的评判标准,亦会造成对债权人实质性的不公平。
(三)款项应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
依照新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该债务应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并由债权人就此予以证明。此处涉及到两点需要明确:一方面,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债务的用途来进行认定,而非经营收入的用途;另一方面,经营收益的取得源于债务人对经营活动的出资,与债务之间并无直接关系[17]。对该两点予以强调目的在于说明,共同经营的认定只需考虑款项是否用于经营当中,而经营收益的用途则并非共同经营的构成要件。
具体到本案当中,本案中西格玛公司对飞腾公司的债权系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飞腾公司向西格玛公司购买数控机床是其正常经营活动,因此可以认定该债务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综合前两个要件的认定,遂可得出本案所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结论。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丁 伟 张 波 黄坤生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陆文芳 何 玲 成 阳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篇七
女方:_________________
一、双方婚生女____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__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___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篇八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月日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篇九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舒__________
财产概况:_________________
我二人于年结婚,婚后育有三男三女,两人名下有一幢座落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路31号,占地面积约为米的私权房屋(下称该房屋)。该房屋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房屋产权证已遗失。
一、该房屋在政府规划拆迁前使用方案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长子_______________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二层楼房的二楼房一间,西北面(公共通道旁)车库一小间由其个人投资,归其使用。
2、二子_______________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二层楼房的楼房一间。
3、三子_______________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往北边的平房第一间房一间。
4、以上所分配房屋都经一户一表改造过,所以每户用电都按各户分表实用量加上公共用电计收(每户每月按实计人数摊出),用水按每户分表实用量加每户一吨水的损耗计收,具体由三个儿子轮流收管交接。
二、该房屋属于我们二人的合法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的分配主张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遗嘱是在我们神志清醒时自愿所立,其他子女不得有异议。
本遗嘱一式三份,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立遗嘱人各执壹份。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篇十
李,男,19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王,女,19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我俩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签订离婚协议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1.____年_____月年购得位于__________市区住房一套(房屋处于李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房权证字第号,三室一厅,70.39平方米,为李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李单独所有,张无任何所有权利。
市区),二室一厅,100平方米,房屋补差价款及所有装修费用均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刘单独所有,王无任何所有权利。
3.张在县村建有私房一栋,与父母同住,建房费用已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张单独所有,李无任何所有权利。
4.将来王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王单独所有。
5.婚姻存续期内双方独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
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6.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7.本协议第六、第七条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
8.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
本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篇十一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与女方____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
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
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
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
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
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
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女方。
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
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篇十二
立遗嘱人:
姓名:
国籍: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立遗嘱人:
姓名:
国籍: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及死后事宜作以下安排:
1、夫妻共有的一套______平米房产,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号____号楼____单元____室,在夫妻均去世时,由长子继承;若夫妻一方先去世,则该房产属于先去世一方的份额由后去世一方继承;待夫妻双方都去世时,再由长子(姓名______,证件号码______。)继承该房产(或剩余份额)。
2、夫妻共有存款______元,______元由长女(姓名______,证件号码______。)继承,______元由次子(姓名______,证件号码______。)继承;若夫妻一方先去世,则先去世一方的存款份额由后去世一方继承;待夫妻双方都去世时,得依第一款执行。
3、夫妻双方生前可协商或以实际行为变更或解除本遗嘱;若协商不成,一方可在本人财产份额范围内进行处分,另一方无权干涉:若一方死后,后去世一方可在其财产份额范围内变更、解除本遗嘱,超出其财产份额的无权处分。
4、变更、解除或撤消本遗嘱的情形: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3)指定继承人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5、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继承及受赠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可另立遗嘱处分。
6、继承人应尽到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并妥善处理被继承人的死后事宜。
7、上述财产属于我们二人的合法共同财产,上述分配主张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遗嘱是在我们神志清醒时自愿所立,其他人不得有异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夫妻双方协商增补。
8、本遗嘱一式*份,并于公证后生效。
立遗嘱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遗嘱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篇十三
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