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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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篇一
甲方: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乙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于天津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乙方是一家注册于北京的投资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创业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获得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就甲方将资产委托给受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
1.1“甲方”指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
1.2“乙方”指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
1.4“委托期限”指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经营管理其名下全部资产的期限。
第二条 委托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将名下的全部资产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内进行管理经营。
第三条 委托期限
3.1甲方将其名下全部资产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期限为十年,自甲方成立之日起计算。
3.2甲方、乙方除出现第15条情形外,不得擅自终止委托管理关系。
第四条 委托资产
4.1委托资产的范围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及甲方存续期间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
4.2委托资产的账户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账户相独立。
4.3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五条 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5.1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5.2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6.1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2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6.3投资方式
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形式以普通股为主,可辅以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形式。
6.4投资业务流程
6.4.1项目来源:由乙方负责项目的收集、汇总。
6.4.2初步调查:乙方根据公司的投资原则,对收集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按《项目初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初步调查。
6.4.3项目初评:乙方根据项目初步调查结果召开项目初评会,所有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初评会方可正式立项。
6.4.4项目立项:项目通过初评后,乙方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尽职调查小组。
6.4.5尽职调查:项目通过初评和立项,乙方成立项目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账户相独立。
4.3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五条 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5.1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5.2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6.1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2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6.3投资方式
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形式以普通股为主,可辅以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形式。
6.4投资业务流程
6.4.1项目来源:由乙方负责项目的收集、汇总。
6.4.2初步调查:乙方根据公司的投资原则,对收集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按《项目初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初步调查。
6.4.3项目初评:乙方根据项目初步调查结果召开项目初评会,所有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初评会方可正式立项。
6.4.4项目立项:项目通过初评后,乙方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尽职调查小组。
6.4.5尽职调查:项目通过初评和立项,乙方成立项目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
及时提出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小组按乙方有关尽职调查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6.4.6项目论证:乙方根据公司投资原则和《项目评审制度》等要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论证,并评判项目的投资价值和存在的风险,同时提出投资方案框架股权比例、价格等。
6.4.7项目谈判:项目经过论证通过后报乙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乙方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乙方与项目方进行价格等投资条件谈判。
6.4.8补充调查和审计:完成初步谈判后,根据论证会提出的问题,开展补充调查,形成补充调查报告;必要时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与调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6.4.9乙方决策:乙方召开项目听证会,并根据补充调查报告和审计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形成最终股比、价格、治理结构等投资方案;项目通过听证会,乙方展开与项目方的细节谈判。乙方在投资决策前应取得被投资单位提供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书面确认投资入股条件。
6.4.10投资决策权限:公司对外投资的所有项目均须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
乙方的投资行为将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约束,并以充分保障甲方利益为前提,科学的保护管理投资的收益,规避化解管理投资的风险。
6.4.12签订与投资:乙方作出初步投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正式投资决议,乙方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乙方总经理最终审定后代表甲方与项目方正式签定投资合约;乙方根据投资合约实施投资。
6.4.13风险控制:乙方设立风险控制总监,对投资业务中的调查活动、法律审查、财务审查、投资协议条款审核、投资方案实施及投资后的项目动态管理进行全面监控。
6.5投资标准
委托资产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
2)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突出的行业地位及良好的商业模式;
3)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强的竞争力;
4)具有高素质、高效率的经营管理队伍;
5)具有稳健的成长性;
6)产权明确、治理规范、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7)股权价格合理;
8)有固定收益的重点项目及债股投资等。
6.6投资动作限制
委托资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以委托资产直接从事股票和金融衍生工具炒作;
2)从事可能使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以委托资产质押、抵押为甲方自身债务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
4)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委托资产估值
7.1估值目的
委托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委托资产在某一时段内是否保值、增值。
7.2估值基准日
每年末最后一日即12月31日(公历)为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的基准日。
7.3估值方法
7.3.3委托资产中,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基准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7.4估值对象
甲方依法拥有的股权、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7.5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净值是指委托资产总值减去委托资产负债后的资产金额。
7.6估值程序
委托资产的估值由甲方聘请与乙方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委托资产的托管银行复核确认。估值与甲方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7.7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资产价值时。
第八条 甲方费用
8.1甲方费用的种类
1)乙方的管理费和托管银行的托管费;
2)委托资产进行股权交易和证券交易等活动的交易费用;
3)甲方借贷融资的资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手续费等);
4)甲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费用;
5)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6)与甲方公司运作相关的杂费等,具体事宜的费用由甲方董事会批准确认。 以上费用除乙方的管理费和银行托管费外,均需在甲方董事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发;如有超出预算部分均需上报甲方董事会批准或追加确认。
8.2甲方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乙方的管理费。甲方应于公司设立5日内向乙方支付全年管理费,此后每年的管理费在上年度计提满一年时支付。每年管理费按注册资本的2%计提。
2)托管银行的托管费。支付方式及计费用方法依甲、乙方和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办理。
3)本条1所述的2)-6)项费用按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列入当期甲方费用,并由甲方自身承担。
8.3不列入甲方费用的项目
乙方因处理与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甲方费用。
第九条 甲方的税收
10.1委托资产收益的构成
委托资产收益是指基于甲方管理委托资产的行为而使委托资产发生的全部增值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资产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委托资产买卖股权和证券的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10.2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奖励分成)
根据国际惯例,委托资产收益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 弥补公司亏损;
(2) 按出资比例返还公司股东本金;
(3) 归还本金以后的超额收益按2:8比例进行分配,即受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
20%,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80%。
10.3收益分配方案
(1)委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委托资产收益的范围、委托资产收益、委托资产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实施
11.1甲方会计政策
3)甲方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甲方独立核算,委托乙方聘请专业人士独立建账、会计核算;
5)乙方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甲方会计报表。
6)甲方董事会每年与乙方就甲方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1.2甲方审计
1)甲方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甲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2.1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
乙方应制作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并在下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30日内向甲方董事会报告。
年度报告应按有关的要求编制,并反映委托资产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12.2临时报告
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甲方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董事会。
1)委托资产发生亏损;
2)乙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3)乙方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一年内变动达30%以上;
4)委托资产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5)乙方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
6)所投资有关公司出现重大关联交易;
7)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载事项;
9)其他有可能使甲方股东权益受到影响的重大事项。
12.3委托资产净值报告
委托资产净值每年须向甲方董事会报告,该报告在每年年末即12月31日后30个工作日内或在委托资产估值完成后10内作出。
12.4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
12.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委托资产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委托资产净值报告、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等报告文本存放于乙方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甲方股东可免费查阅,乙方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其向甲方董事会提交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乙方的权利
1)管理经营委托资产;
2)获得委托资产管理费和委托资产净收益奖励分成;
3)代表甲方在委托资产所投资的项目中行使股东权利;
5)本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2乙方的义务
1)在受托管理期间,以谨慎忠诚、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6)接乙方董事会的监督;
7)按规定计算并向甲方董事会报告委托资产净值;
8)因经营其他甲方资产和自有资产产生的债务,不得从本协议规定的委托资产中支付;
9)严格按照甲方《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泄露甲方委托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按规定向甲方或其股东分配委托资产收益;
12)保存甲方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甲方清算小组,参与甲方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甲方的权利
1)获取委托资产的收益;
2)监督乙方运作委托资产的情况;
3)获取甲方有关的财务资料;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议;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按约定支付乙方管理费和有关奖励分成;
3)以委托资产为限对投资风险及亏损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的退任
15.1退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退任
1)乙方主动提出退任的;
2)乙方丧失管理能力的;
3)乙方清算、破产的;
4)乙方严重违背委托管理协议并造成巨额损失的。
15.2乙方的退任程序
甲方董事会提名新任管理人;被提名的新任管理人经甲方股东会通过后,并经书面通知乙方后,新任管理方可继任,乙方方可提任;新任管理人与乙方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委托资产托管银行核对资产总值。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本协议需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或解除,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纠纷的解决
17.1对于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17.2如在发生争议后3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下列第__1、2__项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事项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18.1本协议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18.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对本协议的有效补充。
18.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4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交托管银行两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管理合同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篇二
乙方:c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销售代理甲方管理的“aaa-______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人为a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本计划具体的销售代理业务将遵循甲乙双方签订的《a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简称《销售代理协议》)。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在本计划代理业务中有关销售服务代理费用等具体事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补充协议。
二、协议当事人
计划管理人:a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销售代理人:c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三、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标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服务 服务 服务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需要。 58·广告 查看详情 费按资产管理计划初始资产本金的0.______%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______0.______%÷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摊销的销售服务费e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四、销售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五、咨询、查询、投诉安排
甲方设立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接受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等相关事宜。
六、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年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后及时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15日内复核其中的投资组合情况,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将年度报告送交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3个月,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 投资 理财 投资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为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而投放足够数额资金的经济行为。 58·广告 查看详情 者邮寄年度、季度报告、净值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投资者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2、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投资者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投资者。
3、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调整投资政策。
(3)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5)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计划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客户选择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七、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若资产管理人对客户违约情况发生,甲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需及时向客户披露资产管理人违约信息,并成立处理小组,做好客户解释及安抚工作;并配合客户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财产追索工作;违约情况不限于到期本息未付、支付延期、资产管理人隐瞒重大管理误差等会对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兑付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
八、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九、协议的效力
(一)本补充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补充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书面终止协议后终止。(2)本资产管理合同终止。(3)《销售代理协议》终止。(4)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本补充协议与《销售代理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中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执行。本补充协议与《销售代理协议》不一致者,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再次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或备忘录。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两份,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代销协议补充协议盖章页)
甲方:a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c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篇三
4.1 投资管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
4.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2.1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4.2.2 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4.2.3 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2.4 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4.2.5 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4.2.6 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4.2.7 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4.2.8 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3 投资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
4.4 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4.4.1 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4.2 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4.4.3 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4.4.4 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4.4.5 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的投入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篇四
注册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鉴于:
1、甲方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已具备登记条件并可以取得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2、乙方作为国内大型的证券公司,已就为私募基金提供外包服务事项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具有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本协议第四条甲方所选委托事项的外包服务能力,乙方同意以该等能力与经验为甲方提供相关外包服务。
3、甲乙双方已建立了互相信任的良好合作基础。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有关运作,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外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约定的业务规定和技术规范。
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前言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外包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二)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视为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依照前述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相应的修改,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及时以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或在协商后终止本协议。
(三)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协议、本协议: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本《外包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基金: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
3、基金合同: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产品合同。
4、基金管理人:指甲方(本协议委托人)。
5、基金托管人:指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与甲方签定托管协议为甲方改造、管理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
6、估值核算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
7、注册登记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机构。
8、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甲方签署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9、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10、基金交易账户:销售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11、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12、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3、t日:指交易、分红、申购、赎回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4、t+1日:t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5、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16、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门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账户:指基金管理人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为基金在存管银行(或托管银行)营业网点开立的,用于存管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数据,反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并记载基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为“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的银证转账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管理账户为证券资金台账的影子账户,其与银行结算账户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18、期货交易所: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19、期货交易编码: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立的,用于记录基金期货交易情况的账户。
20、期货结算账户: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规定为基金开立的、用于银期转账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可为托管账户或托管人协助开立的其他专用银行结算账户。21、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经纪商为基金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账户。
22、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23、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24、基金资产:指基金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资产。
2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资产的价值总和。
2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28、元:指人民币元。
29、存续期:指估值协议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0、认购: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委托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1、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获取现金的行为。
3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保证本协议所涉及委托外包的基金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二)甲方保证其已或将作为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本协议项下的基金产品已经或即将依法完成备案。
(三)甲乙双方声明并承诺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其各自有权决策机构的有效及充分授权,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四)甲乙双方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四、委托事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乙方为甲方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外包服务的具体基金、相应的外包服务范围及费率,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由双方确认的《产品要素表》的相关约定执行,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中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适用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的约定,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未规定的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三)注册登记服务
(四)销售运营服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协助甲方为基金提供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并配合甲方提供信息报送和披露中与外包业务有关的资料,同时协助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享有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所委托基金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外包服务;
3、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
6、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双方约定的外包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改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由双方协商确定外包服务范围、制订外包服务标准、监督外包服务执行等。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及外包服务委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7、甲方对于本协议的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乙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8、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9、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纠错;
10、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与乙方进行充分的联合测试;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提供外包服务业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并不时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等有关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规则、流程、标准等,并履行相应的公告、通知等义务。
2、要求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据以进行基金外包服务的数据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3、乙方就本协议项下为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相关的工作成果,自始享有完整、独占并排他的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各项权利的所有权。
4、甲方未能按乙方规定的业务表格按时、妥善地向乙方提供基金业务参数信息时,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提出的相关基金业务申请。
5、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基金外包服务费用。
6、乙方如为基金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促使基金的投资者或基金代销机构将资金存入乙方指定的专门为所负责的外包产品开立的资金募集账户。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要求的前提下,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外包服务。
2、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基金外包服务,真实反映基金具体情况。
4、向甲方按时传送有关基金外包业务的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方及时核对服务结果。对于基金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5、对于外包服务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6、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尊重并平等对待甲方及基金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7、乙方提供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的,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募集账户内资金的安全。
8、乙方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乙方应保存基金委托人名册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乙方对基金委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保密义务对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为基金委托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计算业绩报酬;乙方就其提供服务的成果应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为基金委托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权益代理等服务。
9、乙方可以对甲方选择其他的基金中介机构事宜提供建议,但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七、外包服务细则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三)注册登记服务
(四)销售运营服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服务乙方按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编制相关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信息披露的核对工作,具体要求及流程如下:乙方完成相关报告中净值表现、财务报告等章节,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模版,经甲乙双方及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后执行。
八、差错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当错误被发现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对因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由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相关数据的,由数据提供方进行更正,并就错误的更正向相关方进行确认。
九、暂停服务的情形
(一)基金资产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乙方无法提供相关服务时;
(四)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以及甲乙双方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政策调整、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基金委托人、托管人等第三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注册登记等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错误的,免除相关方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失。
十一、保密条款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该等赔偿责任以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十二、免责条款
(一)乙方仅依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材料及基金合同提供服务,乙方无义务审核甲方提交或者转交的相关文件或者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对于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投资、资产等的风险、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无义务审核基金资产或基金委托人的资金来源、投向等是否合法,亦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甲方承担并负责基金委托人的适当性审查、风险揭示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对其提供给乙方的材料承担完全责任。乙方仅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办理相关业务。
(四)甲乙双方约定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乙方按照本协议“七、外包服务细则”中“(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特别提醒事项中对其负责期间内的客户资金承担安全保管责任,除此之外其它一切客户资金安全事项由甲方及其它相关责任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双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相关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基金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六)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本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由于其提供外包服务工作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定,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二)若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由于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由于电讯、电力或行业主管部门等任何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基金数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如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提供据以进行基金资产估值的相关数据材料,或者数据材料存在瑕疵,或者未能按时支付外包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相关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违反(包括提前终止本协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按提前终止年度应付外包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足其差额部分。
十四、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并且不含其冲突法规范)管辖与解释。
(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在争议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争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五、本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一)本协议生效的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十六、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三)一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
(四)一方不再具备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服务期限本协议
服务有效期一年。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到期之前三十日内就是否续约事宜进行协商。如双方均无书面异议送达对方,本协议可以年为单位自动顺延服务有效期,服务内容及支付方式不变,可不再另行签署续期协议。
十八、外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按照产品规模计提外包服务费用并支付给乙方,具体费率及承担方式参见作为本协议附件的具体的产品要素表及/或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如按产品合同中的计提方式及费率计算的年费用不足二万元的,则按每年最低二万元收取。
乙方外包服务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账号:______银行______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______
十九、转让与放弃
(一)本协议对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的利益。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如未能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该等权利,也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以后行使该等权利。
二十、其他事项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服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甲乙双方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相应修改本协议的内容和格式。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其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篇五
委托人:
注册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
资金监管人:
注册住址:
法定代表人:
一、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监管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经批准在某地成立,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是我国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能力。 双方书面授权签字代表获准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 协议的目的
为了建立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和高效的资金运作机制,委托人决定将其资金委托给监管人、某银行进行监管。
为明确委托人、某银行在资金监管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监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和监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资金监管协议,并按本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对其资金有完全自由的处分权,保管人无权干涉。因此,对于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通过监管人进行的委托人的资产移转和变动,监管人无过错的,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委托人资金损失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监管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三、协议的内容
1、监管人对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范围,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上市企业股权直接投资等。
(二)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上市企业股权直接投资的,应在向监管人发送相应划款指令前3个工作日向监管人交付下列文件,划款指令应与下列文件内容一致:
(2)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书面决议。
(三)监管人发现有限合伙企业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和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监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说明,并限期改正。
(四)监管人应根据本协议、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人资金的情况,包括资产核算、投资收益分成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报告以及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监管人的监督、检查
(1)、监管人对合伙企业的报告
监管人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每6个月向委托人提交一次之前6个月资产监管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资金监管、资金划拨、费用计提等方面的情况。监管人应在监管报告完成当日,加盖公章后以直接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给委托人。
(2)、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对监管人的监督、核查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监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监管人的各项义务。
(二)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员,由专门部门负责监管资产的监管事宜,并将本监管资金与其他监管资产和监管人的固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三)执行委托人的指令,办理监管资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委托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以资金调配障碍等任何原因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建立、健全与资产监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进行业务监督。
(六)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监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本协议对合伙企业资产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3、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保管
(1)、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监管原则
监管人应安全、完整地监管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
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独立于监管人的资产。监管人应当为有限合伙企业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与监管人自身的资产及其他监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监管人未经委托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监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监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合伙企业资产监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合伙企业资产监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除征得有限合伙企业同意外,监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
监管人对合伙企业资产的监管并非对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保证或承诺,监管人不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
(2)、有限合伙企业资金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一)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在监管人位于 的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专用于接收、存放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后合伙人缴纳的资金。
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保管和使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委托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3日内,在监管人指定的位于某营业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企业资产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该账户由监管人管理,该账户的开户资料(原件)及委托人预留合伙企业个人名章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由监管人监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保管。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开设后3日内,委托人和监管人应将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已有的全部资金转至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此后,如果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收到新的资金,委托人和监管人应在3日内将资金全部转入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专用账户。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监管人应根据委托人合法、合规、合约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接收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的全部资金、支付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投资资金、接收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投资收益、支付有限合伙企业费用和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资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均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有限合伙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和监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本有限合伙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有限合伙企业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根据本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伙企业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对于监管人监管的合伙企业资产中暂时未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委托人将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开立相应的投资产品账户,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账户、银行理财产品账户等,并负责管理账户及监管账户开立的相关资料原件。委托人在开立任何账户时应将有限合伙企业监管专户作为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任何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有限合伙企业业务的需要。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资金的接收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合伙人缴纳的出资应全部存放于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开设的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委托人应将全部资金从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划至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在向监管人移交监管资产之前,委托人应向监管人发出托管资产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等信息。 监管人应在监管资金到账的当日,并经核对监管专户内全部合伙企业资金无误后向委托人发出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到账通知书,监管人于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四、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有关文件资料的保管
与合伙企业资产有关的如下重大合同原件,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将合同(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后交监管人保管:
(一)因合伙企业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而签订的重大合同。
(二)委托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将合伙企业资产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形成的相关合同等文件。
委托人将自己监管的合伙企业相关合同在未经监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做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合伙企业资产损失,由委托人负责。
委托人: 被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篇六
乙方(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
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机构投资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
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单笔赎回不得少于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单位,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单位。
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单位,甲方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
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七、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八、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
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
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
一、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十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
甲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
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篇七
甲方: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双赢共荣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在创业投资领域共同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一、合作目的
1、甲、乙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2、整合双方资源,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甲方在本地及区域经济具有主导地位,为贯彻落实“保增长,促就业”的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本地主导产业升级,优化投资环境,引导创业投资发展方向,需要大力发展创投事业;乙方是一家专业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上市前融资、改制服务,其团队拥有丰富的项目分析和判断经验,拥有丰富的项目来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运行良好,已涉足国内多个产业领域的投资活动。乙方能够发挥自身优势,为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资服务,包括弥补拟投资或已投资的中小企业在战略规划、规范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为充分调动乙方的团队管理优势和在基金管理上的业务专长,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共同设立创投基金,促进本地或本区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参与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除本协议约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应遵从《合伙企业法》之规定。
2、甲方作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并利用其所掌控的优势社会资源,协助合伙企业寻找优质的投资项目,并确保相关合法手续及事项经行政部门审批得以妥善完成,并积极争取税收等优惠政策。
3、乙方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寻找、筛选及评估,投资谈判与交易设计,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投资后管理与退出策划。并帮助投资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充任企业管理顾问。
4、除甲方和乙方出资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承诺出资本协议目标筹资金额中的剩余款项。
英文名称为:
三、合作具体内容
1、双方约定目标筹资金额为600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基金规模为xx年内需另募集至少10000万元。第一期基金规模首期到位总额不少于10000万元,否则将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人或建立补充协议约定其它处理方式。若达到10000万元时,该合伙企业可以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书》相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若募集金额不足或超出规模,即合伙企业在六个月内实际到位资金不足或超出10000万元时,则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调整出资金额,甲乙双方则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或减持,并进行工商变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规模分别为xx年内)能改制上市的成熟型企业: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品市场有足够扩张力,管理团队有很强战斗力,具备高科技、高成长特征。
3、投资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务、新it(含通信网络)、新环保、新农业、新制造(有科技含量或营销创新)、新体智(医疗医药健康及文化教育)。
4、合伙企业的投资形式包括:
1)认购未上市企业的新增股份;
2)受让未上市企业的原有股份;
3)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等;
4)合伙企业应以自身名义对外实施投资。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委托能够取得并持有符合本合伙企业投资要求的目标企业股权的机构代购代持股权。
5、合伙企业适度分散投资。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合伙企业财产总额的25 %,特别有利情况下可以增加投资额,但需经过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
6、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
1)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级市场股票);
2)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创企业(新技术创业型处于孵化期的企业)。
7、合伙企业不应谋求在所投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不谋求在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应该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尽可能的投资服务,包括及时督促和支持所投资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改制上市。
8、禁止事项: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投资活动;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签订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业需要的中介服务合同除外);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不得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项。
9、乙方及其代表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当乙方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及执行权限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指定_________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负责合伙企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2、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协助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事务。
3、执行合伙人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在内的合伙企业事务:
2)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仲裁等,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4、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其聘请的投资顾问与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共同组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执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负责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5、甲方另外委派一名项目经理参与乙方投资银行部相关工作,所委派项目经理的基本工资及各项福利均由甲方承担。该项目经理与乙方投行人员共同为合伙企业发掘优秀项目、募集合伙资金、参与项目管理,并享有合伙企业相关的激励机制所约定的权益。
6、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及其率领的投资团队负责投资项目的发掘、甄选、立项和尽
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六、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共8年,包括基本合伙期6年和续存合伙期2年。
七、股权退出
1、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通过上市流通变现、被战略投资人购并、股权转让等渠道退出。
2、所有从投资项目变现的资金(变现资金),用于分配。
八、合伙企业的资金保管
1、合伙企业应在保管银行指定的机构设立保管账户,所有合伙资金和从转让投资项目股权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一律汇付至保管账户上,并委托保管银行对合伙企业的资金依照保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2、合伙企业应与保管银行签署《财产保管协议书》,约定合伙企业财产的监管方式、监管要求。
九、创立费、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1、创立费:合伙企业设立后,合伙企业将从到帐的资金中一次性提取目标合伙金额的0.5%,作为合伙企业的创立费,用于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合伙验资、办公室租赁、办公设备、办公费用、资金募集推广等。
2、在合伙期限内,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履行职责的报酬,执行合伙人按实际到位合伙金额r的比例提取管理费(注:基本合伙期r=2.0%/年,续存合伙期r=1.0%/年) 。
2)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达到并超过8%时,执行合伙人即乙方按以下现金分配顺序确定的标准计提业绩报酬:
所有投资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业绩奖励:当年收益率超过80%时,超出年收益率80%部分另按10%计取业绩奖励,由所有投资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具体分配方式以《合伙协议》为准。
4、第一期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低于5000万人民币时,则该笔到位资金可用于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该短期理财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依照有限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十、附则
1、本协议因募资需要时方可向相关方开放。
2、甲方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乙方充分发挥自身投资管理优势,在有利于甲乙双方基金合作的基础上,利用资本市场的杠杆,推动甲乙双方的合作朝更加紧密的方向发展,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实现共赢。
十一、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nj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负责人) (或授权负责人)
签订地点: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篇八
注:本协议是由 李*鸽律师 为服务的顾问企业在私募股权基金设立阶段所起草的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内容是根据顾问单位所设立私募基金项目的特点及企业基本情况专门起草的协议,敬请阅读本协议的单位或个人能够仔细审核相关条款,选择适用。
股权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股权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目标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2. 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占丙方 %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
3. 丙方已经依法召开股东会,并按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对前述股权转让的决议;
4. 丙方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合法持有的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丙方基本情况概述
1.1. 丙方成立于20__年7月12日,是由 、 、
、 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股份公司,注册号为 ,法定代表人为 。
1.2. 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各股东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
1.3. (可加入历年丙方股权变更情况等)。
2. 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的确定
2.1. 乙方受让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 元。
3. 过渡期间安排
3.1. 甲方在过渡期间不得提议召开丙方的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提议召开丙方的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增资扩股。
3.2. 丙方在过渡期间若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甲方应当就董事会、股东会的议案与乙方进行协商,甲方在丙方董事会、股东会就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按照乙方的指示,行使其相关职权。过渡期间内,甲方董事依乙方书面指示行使董事职权的行为后果由乙方负责。
3.3. 第3.2条约定有关董事、董事会部分甲方的过渡期义务是基于其在过渡期之前已向丙方派出了董事,如甲方在过渡期之前没有向丙方派出董事则不承担此义务。
3.4. 第3.2条约定的有关股东、股东会部分的义务,自丙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此项义务。
4. 目标股权权属转移
4.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自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乙方享有目标股权并行使与目标股权相关的权利。
4.2.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确保丙方将乙方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备妥有关文件到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有关丙方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公告事宜(如需要)。
4.3. 目标股权转让手续,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开始办理;如目标股权依法需报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审批或核准期间不计入本款约定的期间内。
5. 风险及债权债务承担
自丙方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之日起债权债务发生转移,即乙方享有及承担自该日之后丙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该日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及承担。
6. 陈述及保证
6.1. 甲、乙双方均就转让及受让目标股权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协议的签署人均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6.2. 甲方保证具有签约和履约能力,其股权转让行为已获得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股东同意其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合法的、必要的决议、授权或同意,并且不会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6.3. 甲方保证其依法享有转让股权的处分权,在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前,其持有目标股权符合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其未在目标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
6.4. 甲方保证丙方没有现实地或可能涉及诉讼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且无任何偷税、偷税、欠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否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若因上述原因乙方认为己方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5. 甲方承诺,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的丙方的信息和资料,尤其是丙方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乙方更全面地了解其的真实情况。
6.6. 甲方已经向乙方如实披露满足本次股权转让目的的重要资料,丙方开展经营范围内活动所需的全部证照、文件或其他资料,且保证各类资料以及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6.7. 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所陈述与保证的有关丙方一切情况是真实的、详尽的,若其所做的任何陈述与保证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者有误导成份,甲方将承担乙方为受让其股权而对丙方进行的调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等。
6.8. 乙方对丙方资产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有成分的了解并愿意在受让股权之后享受其权利、承担其义务,同时承诺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6.9. 乙方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具有合法来源,且不超过乙方净资产的50%;乙方股东会已根据公司章程依法通过受让甲方股权的决议。
6.10. 乙方将继续无保留无歧视地支持丙方聘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人员。
6.11. 乙方将支持丙方继续履行与原有客户之间的协议,继续进行其原有的特定项目。
6.12. 本协议签订后至股东变更登记完成前,本条款6所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丙方资产或股权的减损/转让或担保、丙方分派股利/红利或者签订新协议)必须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 与目标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和税收承担
7.1. 与目标股权转让行为有关的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8. 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过渡期义务、保密义务等),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以及先期支付的评估费用等。
8.2. 违约情形
8.2.2.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8.2.3. 任何一方违反依据本协议或商业习惯形成的通知、保密和协助义务的;
8.3. 任何一方已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身的义务而由于不可抗力且非自身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
9. 保密
9.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能力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予以保密。但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获取的资料和信息除外。
9.2.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向除本协议项下双方及其雇员、律师和专业顾问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应责成其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专业顾问及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3. 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9.4. 如本次股权转让未能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9.5. 该条款9所述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0.协议的变更或者解除
10.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后由双方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若双方对协议内容进行两次以上变更,以最终变更内容为准。
10.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解除,甲方已收取的款项应当在协议解除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不包括期间已付款孽生的利息),除此之外双方均不在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10.2.2. 非因甲、乙任何一方过错,在申请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后30日内仍无法获得批准、核准或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10.3.协议解除的,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
10.4.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况:
11.1.2. 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国内骚乱、丙方员工罢工或暴动;
11.1.4. 各方同意的其他能够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不可抗力事件。
11.2.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三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12.争议解决
12.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应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强制性规定(香港、中国台湾、澳门除外)。
13.其他条款
13.1. 本协议期限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丙方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且本协议相应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13.2.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13.4. 如果本协议的某个或多个条款依我国法律、法规被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无效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亦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性和可执行性。本协议各方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该条款原意的范围内诚信协商进行修正。
13.5. 本协议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多份补充协议存在冲突的,以最后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为准。
13.6. 本协议规定一方向他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书面递交、专递信函、传真等方式送交相应一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3.6.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13.6.2. 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13.6.3. 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甲方指定送达地址为: 。
乙方指定送达地址为: 。
13.7. 本协议各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3.8.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一份,提交工商登记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9.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丙方的资产及其构成(附件一)
2. 丙方股东出资情况及持股比例(附件二)
3. 甲、乙双方及丙方有效营业执照(附件三)
4. 甲方股东会决议(附件四)
5. 乙方股东会决议(附件五)
6. 丙方股东会决议(附件六)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