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奖惩制度(优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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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奖惩制度篇一
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
三、煤矿企业务必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职责制;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贴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三)对违反制度的各种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职责追究办法;
(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料的具体要求。
(一)安全生产职责制。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职责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职责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资料、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务必由安全生产第一职责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职责、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职责人。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资料、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职责和义务。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状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状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资料、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资料、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资料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贴合相关标准,持续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要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主要危险,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制定预防措施。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资料、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务必兼顾职责、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六、煤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的制度,并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时,发现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制度资料未到达本规定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八、本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奖惩制度篇二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公司安全管理,有效规范干部、职工安全行为,激发职工参与安全管理主观能动性,同时为公司发展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大环境,特制订本细则。
2.1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的奖励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处罚。
2.2 公司制定的各种规程、制度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干部、职工都应遵守,如在工作中违反均属违章,都将按本细则进行处罚。
2.3 对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来我公司检查、视察时发现的违章行为,将给予违章者加倍处罚。
2.4 各部门、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细则组织实施,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和执行,促使每一位职工都熟悉此细则。
2.5 公司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车间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章作业(指挥)的车间和个人给予处罚。安环科负责建立职工奖惩管理档案,凡违章违纪人员一律参加月度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人员应当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处臵,同时逐级报告安全和生产部门。
3.5.4 本细则按照以下标准对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的职工给予奖励
(二)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职工奖励50-200元;(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车,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3.5.5 安环科负责对报告的事故隐患进行核实和统计,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对报告事故隐患的职工实施奖励。
注:本条款中“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1 凡在生产及检修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的个人,公司对违章者处以100元的经济处罚,月度内有第二次违章行为的,下月直接调整为学徒工,期满后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恢复原岗位工资。
4.1.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不到位。
4.1.2 因忽视安全生产,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急情况不汇报且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监护人员不随身携带相关票证视为无票证作业);无票证作业时“三种人”分别承担安全责任。
4.1.4 凡4.1.2中涉及到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就允许、开始作业。
4.1.5 违规使用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及有关附属仪表等未定期校验、维修和巡查或检查不彻底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4.1.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含电工、电焊、起重、液氯充装、厂内车驾驶、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危化品安全作业证等),车间未经公司批准私自调换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则对车间负责人按照严重违章处理。
4.1.7 各级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在现场发现职工违章不制止。
4.1.8 各部门、车间对专项和现场事故处臵应急演习组织、开展不力或对公司组织的综合预案演练重视不够,敷衍了事、影响演练进度和质量。
4.1.9 生产装臵大小修、抢修(含单项工程检修)没有事先对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和制定检维修方案、没有组织检维修前安全教育以及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等即进行检维修作业;检维修完毕后,没有组织验收和办理交付手续等。
4.1.10 其它违章行为被公司认定为严重违章的。
4.2 凡在生产及检修过程中,有下列较严重违章行为的个人,公司对违章者处以50元的经济处罚,月度内有第二次违章行为的考核100元;月度内有第三次违章行为的,下月直接调整为学徒工,期满后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恢复原岗位工资。
4.2.1 特殊作业票证办理存在填写内容不清楚、安全措施不具体、漏项、审批手续不全、越级代签、字迹不规范;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级别与实际不符及许可人和负责人不到现场共同确认等。
4.2.2 特殊作业无监护人;作业监护人没有确认和落实作业安全措施或落实的不全面(如动火没有消防措施、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或受限作业没有抢救后备措施等);作业监护人擅离职守;监护人员代替操作人员进行作业;作业监护人没有做到善始善终。
4.2.5 在防爆区域操作或检修时不使用防爆工具或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工具。
4.2.6 职工对违章指挥行为不制止或未拒绝执行,发现身边职工有违章违纪行为未加以阻止或未向上级领导反映。
4.2.7 公司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车间无故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且未书面反馈信息(隐患整改延期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学校安全奖惩制度篇三
为了强化“谁管理,谁负责”的全员安全管理制度,激发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施工的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奖惩工作。
5.1公司最高管理者或指派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管理办法,并负责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
5.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违章罚款及事故惩处细则的制订,并监督实施。
5.3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负责建立安全奖惩资金专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5.4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安全奖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
6.1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应给予奖励:
b)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e)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6.2对于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项目部和专业公司,公司应给予其领导班子必须的奖励。
6.3按照公司要求,分包单位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理解公司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全年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且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公司应给予必须奖励。
6.4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6.5公司及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建帐,公司安全监察部直接控制使用。
6.6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制订违章罚款和事故惩处办法。公司应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
6.7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6.8安全施工具有一票否决权。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6.9对发生人身.机械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给予单位(部门)领导和专职安全员以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对事故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学校安全奖惩制度篇四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班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2.1、《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办法》;
2.2、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安全奖罚规定实施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送变电运行检修分公司巡检六班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1、凡违章并造成事故后果者,均据事故根调查结论对有关责任人按《省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4.2、由于该发现的缺陷而未发现或检修工作的不负责任所造成的线路事故(一类障碍):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800元。
4.3、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300元:
4.3.1、高空作业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安全绳,未造成后果者;
4.3.2、在架空地线上工作,不按规定挂接地线者;
4.3.4、安全距离不够,又不采取措施就进行工作未造成后果者;
4.3.5、登杆作业不核对线路名称、编号、杆号,误登杆塔未造成后果者。
4.4、遇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200元:
4.4.1、线路检修,不按制度要求,未有安全措施;
4.4.3、工作现场打架或嬉闹者;
4.4.4、工作现场,不听从工作负责人指挥者;
4.4.5、监护人擅自离开工作现场监护失职者;
4.4.6、工作负责人在现场,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者;
4.4.7、无票进行工作或事后补填工作票者;
4.4.8、酒后上班或登高作业者;
4.4.9、工作负责人擅自离开工作现场不临时指定现场负责人者;
4.4.10、无故旷工者。
4.5、遇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100元:
4.5.5、在停电线路上工作完成,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者;
4.5.6、不按班组规定,巡线不到位者;
4.5.7、不按班组规定,检修和巡线工作未发现重大设备缺陷,瞒报者。
4.6、遇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50元:
4.6.1、未做到按时起床,未在规定时间内整装待发;
4.6.1、个人工器具、安全用具在作业前未进行检查、携带不齐全;
4.6.1、上、下班途中在车内睡觉者;
4.6.1、参加公司、分公司安规、运规考试未一次就通过者;
4.6.1、班组人员在合肥期间遵守分公司相关作息及规章制度;
4.6.1、其他未尽事宜。
4.7、上班时间,严禁在班组办公室举行娱乐活动,在分公司安排的休息时间、地点进行娱乐活动中严禁进行赌博,如发现,每人每次罚款200元,旁观者罚款100元。
4.8、发现设备重大隐患、缺陷、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予以200-500元奖励;发现设备缺陷及时汇报处理,避免事故发生者,予以100-200元奖励,同时向分公司安监部申请奖励。
4.9、以上实施细则是巡检六班班组根据线路工作制定的,如与上级制度有抵触,以上级制度的为准。
学校安全奖惩制度篇五
一、各部门必须将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列入日常安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二、对在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坚持“遵章必奖,违章必罚,责利挂钩,奖惩到人”的原则。
三、对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安全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各部门建立相应的安全调度制度,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和事故随时向上级汇报。
五、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安全考核奖励制度,增强生产安全工作的约束机制,以确保本单位安全运营。
六、奖惩标准:按照奖惩对等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按一定标准进行奖惩。
七、对奖惩人员定期张榜公布,以促使员工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学校安全奖惩制度篇六
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
三、煤矿企业务必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职责制;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贴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三)对违反制度的各种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职责追究办法;
(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料的具体要求。
(一)安全生产职责制。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职责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职责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资料、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务必由安全生产第一职责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职责、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职责人。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资料、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职责和义务。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状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状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资料、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资料、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资料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贴合相关标准,持续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要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主要危险,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制定预防措施。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资料、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务必兼顾职责、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六、煤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的制度,并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时,发现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制度资料未到达本规定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八、本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