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汇总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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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篇一
案号:( )
交[决或复]执[ ]号
:(当事人)
你(单位)因 (案 由) 一案,违反了 (行政处罚理由) 的规定,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做出了 (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的行政处罚决定,{且你单位不服(处罚机关) 年 月 日作出的 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已于 年 月 日审理完毕。复议决定书(文号)已于年 月日送达。由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执行 字第 号复议决定书。(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你单位本应于 年 月 日前自行履行完毕,但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的规定,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1、时间、地点、方法、方式、程序等 2、 (根据不同情况写明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如:你单位对本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复议完毕且已经送达复议决定书的,写明在送达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当事人(或代表人签字): 职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篇二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行政强制拆除时需要事先作出决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路政强拆决字[ ]第号:你(单位)在淇滨区农村公路县(乡、村)道线段村(社区)km m 侧,擅自一案,我所已于年月 日向你(单位)送达《履行交行政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豫鹤淇滨路政限拆催字[ ]第号),你(单位)本应于年月日前自行拆除完毕。但你(单位)至今尚未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八十一条( 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所决定将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淇滨区交通运输局或淇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区交通路政管理所
年月日
强拆字[ ]第号
你(单位)从事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通字第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知》。鉴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上述行为,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法。
年月日
张武城执强拆决﹝20xx﹞1号
当事人:毛,男,土家族,1963年2月3日出生。
住 址:
当事人未按本机关作出的张武城执限拆字﹝20xx﹞7号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要求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义务。本机关于20xx年 5月19日、5月29日分别两次送达催告
通知书
。经催告后, 至今仍未履行拆除义务。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不服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分别以(20xx)张武行初字第1号、(20xx)张中行终字第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张武城执限拆字﹝20xx﹞7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经申请,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同意本机关作出的“关于强制拆除毛至初违法建设的请示”的批复(张武政函[20xx]9号),并责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据此在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公告期满后,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年3月27日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篇三
一、法定行政机关(59个)
慈溪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龙山镇、掌起镇、观海卫镇、附海镇、逍林镇、胜山镇、新浦镇、桥头镇、匡堰镇、横河镇、崇寿镇、天元镇、长河镇、庵东镇、周巷镇。)
宗汉街道办事处、坎墩街道办事处。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慈溪市统计局、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慈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民政局、慈溪市司法局、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龙山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观海卫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周巷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逍林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横河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宗汉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分局、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慈溪市规划局、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农业局、慈溪市林业局、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慈溪市商务局、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慈溪市体育局、慈溪市卫生局、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溪市审计局、慈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15个)
慈溪市档案局、慈溪市农业机械化管理站、慈溪市风景旅游局、慈溪市气象局、浙江省慈溪市盐务管理局、慈溪市烟草专卖局、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慈溪市港航管理处、慈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慈溪市渔政站、慈溪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慈溪市植物检疫站。
上述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单位要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全面梳理,严格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同时,要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严格落实行政强制执法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相关工作,凡不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凡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附件:慈溪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及法律依据
慈溪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7日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篇四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重要文体。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当事人:南京弘润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储2220室)
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案号:苏宁沪四强制字[20xx]00010号),要求你(单位)于20xx年11 月20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单位在京沪高速公路k1153+192m北京方向一侧建筑控制区内距离隔离栅33.1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构筑物的义务,经催告,现你(单位)仍未履行,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后实施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强制拆除执行后7日内,你(单位)应前来本机关领取违法广告设施残余物,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单位地址:南京市石鼓路69号,邮编:210004,联系电话:。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
20xx年9月4日
[ ]第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 (系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建筑物处,建筑面积平方米。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将于年月日前对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执行强制拆除。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铁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铁岭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铁岭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案号:( )
交[决或复]执[ ]号
:(当事人)
你(单位)因 (案 由) 一案,违反了 (行政处罚理由) 的规定,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做出了 (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的行政处罚决定,{且你单位不服(处罚机关) 年 月 日作出的 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已于 年 月 日审理完毕。复议决定书(文号)已于年 月日送达。由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执行 字第 号复议决定书。(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你单位本应于 年 月 日前自行履行完毕,但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的规定,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1、时间、地点、方法、方式、程序等 2、 (根据不同情况写明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如:你单位对本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复议完毕且已经送达复议决定书的,写明在送达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当事人(或代表人签字): 职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篇五
你单位承建的大关县天星镇“天星幸福花园”房地产项目于20xx年9月停工至今,建设工地内用于房屋修建的吊塔原为临时性设施,因多年未使用,已经发生倾斜、锈蚀等严重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倒塌,构成违法构筑物。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大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xx年7月3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大住建整字[20xx]1号 ),限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7日内限期拆除上述工地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构筑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并未自行拆除。后经本机关多次催告,你单位仍不履行法定义务。
对你单位在大关县天星镇“天星幸福花园”建设工地内的违法构筑物—吊塔进行强制拆除,拆除时间为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 3日内。如不履行,大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组织强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大关县人民政府或昭通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年4月25日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篇六
当事人:(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经查,你(单位)涉嫌 销售不合格化肥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006号),实施(查封、扣押、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 20xx年4月10日至20xx年5月1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 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006 号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4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