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任命决定书(优秀9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任命决定书篇一
一、任命_______同志为事业部总经理,主持事业部的日常工作;
三、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事部总经理,主持人事部的日常工作;
四、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力资源部经理,主持该部门的日常工作。以上任命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任命通知书书 经股东选举决定,现任命_________为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任命____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不设董事会的小规模公司用)。
总经理: (印章) 年月日 其他:
股东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任命决定书篇二
回避决定书是怎样写的?那么,下面就随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供大家阅读参考。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申请……(写明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理由是:……(概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本案审判长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回避申请的,写明:)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
(驳回回避申请的,写明:)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用。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以 为由,申请办理 一案的被申请人进行回避。
经审查,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 》第 条 款 项规定的情形,本局依法予以(驳回)核准。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______________: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人员或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时使用。本文书适用于侦查、起诉阶段。
二、批准人一栏填检察长姓名或检察委员会。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告知申请回避人后附卷,第三联送达被决定回避人。
任命决定书篇三
申请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梅山路xx号xx幢xxx室。
被申请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xxxx年x月xx日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xxx系xx花园宜购数码广场的业主,购买该物业时开发商承诺xxxx年xx月开始返还租金,但开发商到期后没有按合同履行,许多业主找开发商后一直未予解决。申请人为要回租金出于无奈,xxxx年x月xx日x点左右,申请人和其他部分业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请求省政府出门过问此事。申请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x天。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法律规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区,处罚机关应该是**市**区公安分局,被申请人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其次,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的想法,没有制造事端,没有给部门施压的想法,没有无理或过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只是因为自己的房屋租金开发商迟迟不予支付,申请人等业主希望省政府能够出面过问,去省政府,并没有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静坐,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员不让在省政府附近时,申请人马上离开。因此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所述,望复议机关能调查核实当事人反映问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合公包(芜)行罚决字[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申请人申请书上所称并非事实。本案事实情况是:xxx、吴拥军等人于xxxx年前后在**市**路宜购数码广场购买商铺,后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租赁纠纷。xxx、吴拥军等人于xxxx年x月xx日上午x时许,和其它同类业主xxx多人统一穿“xx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字样的白色文化衫来到省政府门前聚集,进行,起哄闹事。现场处置民警多次做劝导工作,并明确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么诉求请到省政府来访接待(x)室,由**区政府工作人员接待处理。但聚集人员在一个多小时后才离开省政府大门口,且部分人员转战到省政府对面百大电器门前聚集并阻止、抗拒现场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其中吴拥军负责部分业主聚集活动通知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其不服从指挥。以上事实有:xxx的陈述,吴拥军、杨秩、吴维国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申请人负责聚集活动的财务收支和现场聚集人员的登记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其不服从指挥。以上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xxx行政拘留七日,并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xxx本人拒绝签字)后对xxx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另,宜购数码业主属**路辖区,被申请人依据**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合公指管字〔xxxx〕xxx号)依法受理案件。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xxxx年x月xx日x时许,申请人因商铺租赁纠纷与xxx等业主身穿“xx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字样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门前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其中申请人负责通知部分业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不服从指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经调查后,被申请人对申请 人处罚告知(申请人本人拒绝签字)后,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其陈述和申辩权,申请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xxxx年x月xx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xxxx〕xxx号《**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局据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xxx身穿“xx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征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门前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同时申请人负责聚集活动的财务收支和现场聚集人员的登记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不服从指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年十一月十五日
任命决定书篇四
地址:____市xx区创业路号(新校区),南京东路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请人:____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环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xx)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xx)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年8月19日
任命决定书篇五
人事任命决定是公司因需要要求,将公司职员职位进行变更,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司任命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一、任命_______同志为事业部总经理,主持事业部的日常工作;
三、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事部总经理,主持人事部的日常工作;
四、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力资源部经理,主持该部门的日常工作。以上任命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任命通知书书 经股东选举决定,现任命_________为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任命____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不设董事会的小规模公司用)。
总经理: (印章) 年月日 其他:
股东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同意任命 同志(身份证号码: )为分公司的负责人,全权处理并负责贵州省振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责任遵义分公司的业务联系及具体工作安排等一切事宜。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xx年4月18日
总经办(20xx)字003号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司经营战略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议决议,
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具体任命如下:
以上任命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职务调整后,薪资相应调整。
特此通告
年月日
任命决定书篇六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谢谢您多年来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公司的________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任命决定书篇七
被申请人: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于xx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作为某集团公司的一名员工响应公司的工作安排,积极执行各项工作安排。xxx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组织客户清远水上乐园及漂流项目游玩,我被公司指派带领大约40名客户座一辆大巴前往游乐目的地,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带领客户到指定地点进行制定项目的游玩。20日上午10点多到达目的地,在带领公司客户参加水滑梯项目时发生意外,导致申请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派人将我送到清远市医院急诊部诊断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车将我送至xx市某医院,确诊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在该院接受手术治疗,此过程参加会议的客户及公司人员皆能证明。同时申请人公司行政部经理洪某了解全部过程并出具了证言证词证明申请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伤。
被申请人阐述申请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实属条例不清玩忽职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小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和意外应当视为工伤,同时第五项明确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以上两条规定申请人完全符合条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起因及过程说明附件》、《病历》、《事故在场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xxxx年3月2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病历等材料,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
我局综合相关材料查明:一、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二、申请人与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xx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申请人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其从景区水上乐园水上滑梯滑下时,不慎撞伤右脚。送经清远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
我局认为:申请人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时不慎撞伤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和第十五条项视同工伤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我局于xxxx年4月19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并依法于当月21日直接送达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是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员工。xxxx年3月21日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述称:xx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王某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其从景区水上乐园水上滑梯滑下时,不慎撞伤右脚。送经清远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被申请人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后于xxxx年4月19日以申请人受伤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认定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并依法于当月21日直接送达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于xx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带领客户游玩中不慎从水上滑梯滑下撞伤右脚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xxxx〕29号)第四点的规定,依法应认定申请人该次受伤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不认定申请人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属适用政策法规依据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变更被申请人xxxx年4月19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为:认定申请人xx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为工伤。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0xx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