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志愿者协会五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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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志愿者协会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湖北工程学院春晖义工服务队,我们的团队理念是“青春与感恩同行 梦想与责任相伴”。
第二条 该组织是由湖北工程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领导,属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下设部门,由资助中心助理委员会发起并指导,于二零一三年十月成立。
第三条 义工队的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他人,倡导义务精神”,以“立足校园、面向社会”为原则,鼓励我校学生关心社会,关心他人,增强奉献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 本义工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有计划地组织会员们开展义务工作,在我校极力推广义务工作的同时向全社会普及义务工作。
第六条 推动全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增进我校各院同学之间的交流、沟通,加强院的团结。
第七条 对参加义务工作的学生进行服务监督和评优。
第八条 树立和维护义工队和学工资助中心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为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及各种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和服务,为有特殊困难和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各种义务服务。
第十条 收集﹑提供义务服务的有关信息,为志愿者和服务对象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一条 开展与其他义工组织、校内外团体的交流合作,同时增加同学们与社会联系的机会 ,增强社会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 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各院分配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和获得各类奖助补助的学生,收到过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等资助的全体学生,还包括凡是志愿无偿奉献自己的时间及精力,承认本章程,遵守义工队的组织纪律,维护义工形象的在校学生,都可以到本队登记,并拥有相关证明,经考察合格后即成为校义工队的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
1.有参加校义工联和协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以协会的名义发掘义务服务机会的权利;
4.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的权利;
5.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6.会员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专项职能服务小组;
7.有推荐非会员加入本会的权利;
8.有获得各项奖励的权利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对承诺的服务负责任地保质和保量完成;
3.参加协会组织和安排的活动;
4.向其它同学推广义务精神;
5.维护协会和理学院的声誉及形象。
活动纪律
1.参加活动人员如有反悔,必须提前一天请假,并且做出说明。
2.服从负责人安排,工作认真,态度积极,切忌推脱,互相观望。
3.不得中途离场或者从事与义工活动不相干的事情,不得以高傲,冷淡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要有礼貌。
4.义工队的各部门干部也属于义工队会员,所以必须遵守以上纪律,并且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 义工队每学年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优秀的个人和部门进行奖励,并推荐到校义工联进行评优,接受校级的奖励。
第十七条 所有会员只要在协会注册,即自动成为校义工队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如做出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或有损义工队声誉的行为,本队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义工队的部门简介
秘书组:协助队长,安排活动人员;协调各部门工作收发,整理并保存有关文件,负责会议的考勤和记录工作;开展切实可行的外联工作,争取外部资源来增加我们感恩社会的活动渠道。
策划组:活动前期调研,活动方案撰写,活动现场控制、活动总结。
文宣组:即文艺组和宣传组。负责各项活动的前中后期的宣传工作,具体内容涉及海报制作、新闻撰写、摄影采编等;开展活动时,如需文艺表演,负责文艺节目。
培训组:活动开展前负责对队员进行义工服务培训。
财务组:负责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及后勤物资的保管。
纪律监察组:监督和考察活动期间成员的工作情况及工作态度,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及时向队长反映情况;负责义工干部和队员的考核评优工作。
第五章 活动的开展
第一步 确定项目负责人
由队长确定人选或者自荐,经各部门通过,项目负责人直接向会队长负责;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义工要求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有热情,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第二部 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团队,相关工作部门,如文宣部组,秘书组,策划组等,要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的工作。
第三步:项目负责人及策划部向队长递交开展计划及汇报组建项目的情况。并向财务组请求资金。
第四步:培训组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步:活动进行时由纪律监察组进行监督,并维持秩序。
第七步:项目开始运作,会长或者副会长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八步: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向队长提交电子版的项目总结并向秘书组递交参加活动人员的名单和服务时间,由秘书组给予通报表扬,由宣传组进行粘贴。
第五章 干部选举及评优
第二十一条 每年换届之际,由各干事提出竞选干部的申请,然后举行改选仪式,之后由上一届干部共同商量并决定下一届干部人选。
第一节 义工评优
第二十二条 评优秀义工的对象为义工队的全体队员。
第二十三条 在一个学年中积极组织或参与义工队的活动、表现突出的队员,我们将进行奖励。由各院分队上报申请评优的人员,然后交由纪律检查组进行审核,审核依据平时参加活动时各位义工的表现,最后交由队长评判并且签字,从而确认评优人员。
第二节 评优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义工队每学期评选出优秀义工若干名,优秀义工干部若干名,优秀分队若干个;年末的时候会评选出优秀义工,优秀义工干部,优秀分队。
第二十五条 在义工活动进行的时候,如果有个人或团队有特别突出的表现,也能及时得到表扬,我们将会评出义工之星的个人和团队奖项,每一届的义工之星将会载入春晖义工服务队的史册,成为下一届队员学习的榜样!
第二十六条 义工们的获奖理由和先进事迹将会在网站进行公布。
第三节 奖罚条例
奖罚条例将采用积分制,条例如下:
一:每人基础分10分;
六:年末的评优评先将依据分数,干事竞选组长也将参考一定的分数。
记分册将详细记录每一个数据,并交由秘书组进行保管,每周五各组长可以到秘书组翻看查阅,记分册上的数据不可私自随意改动。记分册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为主管部门的拨款以及各种捐助或自筹。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由财务组统一掌握,同时经费开支由队长审核决定,并接受校学工部等有关部门和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春晖义工服务队拟出草案,由学工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旗、会徽由湖北工程学院义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学校团委通过。
第三十条 义工队制订义工证,队员可凭义工证参加我们组织的活动以及享受队员的权利和履行队员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义工队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在义工队。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于二零一三年十月建立。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湖北工程学院春晖义工服务队
二零一三年十月
义工志愿者协会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值此民营企业家协会成立之际,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协会的成立,以及会长、副会长、各位理事的当选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为我县发展作出贡献的广大民营企业家表示崇高的敬意!成立民营企业家协会,是我县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广大民营企业的迫切愿望。
协会的成立,为全县广大民营企业家们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加强合作的广阔平台,将发挥凝聚各行各业民营企业发展合力的重要作用。
我们衷心希望协会成立以后,要切实履行职责,创新服务手段,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间相互学习、交流合作、共同发展。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反映企业家的诉求,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招商引资,为地方经济繁荣作出更大的贡献!
20xx年xx月xx日
义工志愿者协会篇三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南昌慈善义工协会高校联合会南昌大学“星火”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构建和谐,奉献爱心,全方位服务社会,传播慈善文明”。倡导“参与、互助、奉献、文明进步”的慈善义工精神。
第三条 本会隶属于南昌慈善义工协会高校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地址设南昌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主要活动地域为南昌市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南昌慈善义工协会高校联合会,有计划地组织南昌大
学义工会员,开展义务活动,在南昌大学大学阵地极力推广义务工作;
(二)制定慈善义工分会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三)招募、培训“星火”分会慈善义工会员;
(四)组织、推广慈善义工工作,为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及各种社
会服务机构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和服务,为有特殊看困难和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各种义务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分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优良,社会责任心强,自愿无偿从事慈善义工服务工
作;
(二)承认并遵守本分会章程
(三)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从事的慈善义工服务的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
服务资格
第七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或通过网上报名,并如实填写慈善义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资料审核、研究、并报送高校联合会批准;
(三)经本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慈善义工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开展的慈善义工服务活动;
(三)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有权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五)有困难时优先得到慈善义工服务;
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服务;
(三)如是反映服务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家庭隐私予以保密;
(五)维护本会的声誉,传播慈善文化,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慈善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证公告作废。
第十一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其会员证公告作废。两到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慈善义工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大会代表由义工推举产生,总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慈善义工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慈善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慈善义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放能生效。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制定本会工作制度;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
(六)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研究确定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
(二)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
(三)有较强社会责任感;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室;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及完成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舆论同意;
(四)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南昌慈善义工协会高校分会南昌大学“星火”分会拟出草案,由南昌慈善总会义工协会高校联合会备案,并在义工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南昌慈善总义工协会高校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昌慈善义工协会高校分会南昌大学“星火”分会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
义工志愿者协会篇四
大家上午好,
在今天这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里,**县职业学校乒乓球协会成立大会隆重召开,我谨代表学校青年教师对协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
在我校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形势下,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运动,乒乓球协会的成立将丰富和活跃我校教职工的业余文体生活,通过健身锻炼,提高健康水平和幸福指数,使广大教师以饱满的热情,强健的体魄更好的投入到教育教学改革当中。
乒乓球协会的成立,是我校乒乓球活动发展的新起点,它将通过乒乓球运动的具体形式进一步推动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全校教职工的精神面貌。作为年轻教师的我将团结和带动广大青年教师积极投身到这项运动中来,练就强健体魄,更好的服务教育教学。同时希望乒乓球协会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功能和指导、培训作用,把全校乒乓球爱好者紧密团结起来,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比赛活动。通过活动增进教师队伍的凝聚力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战斗力。
“每天活动一小时,快乐工作50年,幸福生活一辈子”老师们,让我们更加积极的参与到教育教学改革和乒乓球运动中来吧。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合家幸福,谢谢大家!
义工志愿者协会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是万兴隆翡翠城义工协会,简称(wa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本单位内部员工、志愿者、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经四会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民间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协会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商业大道翡翠雅苑三、四座首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二)组织会员提供业余时间,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三)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等慈善活动;
(五)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六)社会突发、灾难事件的仁道救助;
(八)积极完成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义务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进行志愿者宣誓,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帮助与服务;
(七)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和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在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或变相收取报酬。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