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教育资助自查自纠报告 义务教育资助工作自查报告(汇总3篇)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教育资助自查自纠报告 义务教育资助工作自查报告篇一
目前我校大部分学生来自收入中下等的家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然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是省政府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的重要惠民之举。作为学校,更应把对贫困学生补助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按照上级要求,为了公平、公正地高效开展该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刘德俭校长任组长,程训领、陈令军、张为民三位年级主任为副组长,各班班主任为组员的领导小组。全面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宣传、调查、评审、公示、发放、监管,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机构健全、组织严密,确保了省政府对学生补助的资金按时、准确地发放到位。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政策家喻户晓,学校通过校务公开栏公示,及学校年级会、各班班会等形式对贫困生资助政策及工作流程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广泛深入宣传,让广大贫困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全方位了解省政府的惠家惠学政策,熟悉学校资助工作的流程:
1、教育局资助中心分配名额下达;
2、学校开领导班子会成立资助领导小组商定学校分配方案;
3、各年级召开年级会传达资助政策、要求和学校分配方案;
4、各班班主任召开班会传达资助政策、要求和学校分配方案;
5、学生个人自愿申请;
6、审核评定;
7、享受资助的学生名单公示;
8、申请资料上报;
9、发放助学金存折;
10、发放材料上报。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资助工作中,学校领导小组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过必问责。在资助评审工作开展中,由学校校长、学校行政人员和班主任组成评审工作小组,先由年级召开班主任会,对本班贫困生的申请表逐人进行审核,确认该生家庭贫困状况,审核无误后盖章拟定受补助学生名单。严把公示公告关,在校务公示栏张贴公示5天以上,设立咨询举报电话。在审核中,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做好记录,严把个人申请关、补助条件关、信息录入关、审核签字关,对审核的结果予以负责认同。补助工作的层层审核,层层把关,阳光下的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运作,加之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审核人员的求真负责态度,使整过补助发放工作的核心关键环节落到了实处,有效地防范了投诉、上访事件的发生。
要求班主任协管到位,叮嘱监护人接管到位,节源长流,保证学生安心生活学习。为使补助发放工作规范严密,促进补助工作健康开展,我们及时总结经验得失,拟定补助系列材料建档目录,按文件、申请表、村镇二级贫困证明、名单公示、总结等分门别类,科学建档,规范装订,专柜存放,实行专人管理。同时,我们引导受助学生牢记党恩,学会感恩,并把感恩的心转化成学习成长的动力,是资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在补助工作中不可忽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要求各处室、各年级、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有意识有计划地开展补助学生的谈心、自强自立、感恩奉献等教育活动,让学生明白爱和感恩不仅要存在心里,而且要说出来,更重要地是落实在行动上,自尊自强自立,健康成长,才是最好地感党恩,在懂得感恩、学会感恩、有能力感恩中不断成长。
总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得到了很好的落实,达到了预期效果。同时,由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补助名额的相对有限,这次补助工作的实施时间急促,给补助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今后我们会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以更加求真求实的工作态度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做细做实。
教育资助自查自纠报告 义务教育资助工作自查报告篇二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检查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为督促落实和进一步完善我县学生资助政策、切实提高资助政策执行效果,确保各项资助资金能专款专用,现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检查清算工作的通知》(黔教助发〔20xx〕107号),我校对20xx—20xx年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我校享受资助的项目,为幼儿园学生资助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两项。20xx年资助资金已发放到学生家长的手中。
一
(一)资金落实情况
1、政策实施范围
享受资助的项目为幼儿园学生资助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两项
2、资金管理情况
我校在小海教育管理中领到资助资金后,及时通知家长签字,拍领取资助资金照片后存档,上交。坚绝不挪用其资金。
(二)资金监管情况
在资金监管方面,我校成立领导小组,在发放时,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到现场做发放监督,家长领到资助资金后,必须签字,拍照。并且在公开场所进行。
(三)经费使用效益
我校资助学生数较少,20xx年资助学生数为2人,占幼儿人数的2。5%;20xx年资助学生数为8人,占幼儿人数的9。7%。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为20xx年为11人,占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的1。9%。
(四)资助育人情况
我校在接到相关文件精神和分配名额后,及时在校会上向各位班主任和其他科任教师宣传文件精神,对农村贫困家庭、因病返贫,农村单亲家庭、孤儿,军属贫困家庭进行摸底调查,然后再向各班分解名额。由学生家长提起申请,登记造册,再到所属村民委员会签字确认。
在自查中,发现许多家长在对自己的基本情况理解不太熟悉,如家庭经济收入等。虽然有些家庭在表面上属于农村贫困家庭、因病返贫,农村单亲家庭、孤儿,军属贫困家庭,但相对来说的,有很大一部分还比较困难,需要我们再次摸底调查,做到有的放矢。
三
由于威宁是贵州省人口大县,属于乌蒙山集中连片贫困地,国家级贫困县,资助力度应该加大,名额分配应该多一点。近年来,由于农村贫困家庭人多地少,出现超生等现象,所属村民委员会为了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在向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时,就向这些贫困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不敢要这部分资助。建议程序减少,减轻贫困家庭的负担。
教育资助自查自纠报告 义务教育资助工作自查报告篇三
为深入了解和掌握我省学前、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现状,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促进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20xx年学生资助工作计划,省教育厅决定对全省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教育部门管理的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有关国家资助政策落实情况。
(一)学前教育资助。
自20xx年我省实行学前一年免费教育以来,免除学前一年幼儿保教费政策落实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一年幼儿补助生活费政策落实情况;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政策落实情况;社会资助情况。
(二)义务教育资助。
20xx年以来,国家免费教科书、地方免费教科书资助学生情况,部分国家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落实情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资助情况;市、县制定的地方性资助政策及落实情况。
(三)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近两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学校资助机构建设和资助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学校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建立和使用情况;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办理、发放、使用情况;学校事业收入中资助经费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四)中职教育资助。
近两年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政策落实情况;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简称“老系统”)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简称“新系统”)并行使用情况(包括两个系统中受助学生名单是否一致);各市县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推行集中发放模式情况;中职学生资助卡办理、发放、使用情况。
(五)相关事项。
1、资助管理。
受助学生的申请、认定、审核程序是否规范,学生资助名单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资助金发放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渠道,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资助对象、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的现象;资助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资金发放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2、资金管理。
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预算以及实际到位情况;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是否建立专账管理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分类核算,有无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等违规违纪现象;截止2014年底资助资金累计结余情况。
3、培训情况。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学前、普通高中、中职资助子系统,学前、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数据直报系统)培训应用情况。
4、宣传教育。
是否制定了年度资助工作宣传方案;是否开展了资助育人有关主题教育活动;有无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等情况。
此次检查分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从发文之日起至5月31日)。各市(区)要根据检查内容要点,认真组织自查。自查结束后,按学段分别形成自查材料(包括政策基本落实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工作建议等),并附相关统计表(见附件)。自查材料纸质版于5月31日前报送至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发送电子版至联系人邮箱。
(二)抽查(6月至10月底)。6月上旬开始,省教育厅将根据自查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一)各市(区)要把此次检查作为推动和改进资助工作的有力抓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强化责任落实,坚决杜绝“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二)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并加强指导监督,及时责令整改。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认真总结提炼,广泛宣传推广。
(三)要把资助资金结余及管理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要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安全、有效。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结余资金,要摸清底数,并如数清退至指定的专用账户;对在自查自纠阶段能主动报告并清退上缴所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的,予以从轻处理;对不主动报告、清退上缴违规资金的,一旦被检查发现,除追缴违规资金外,还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