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概述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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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概述篇一
科斯的契约理论之后,契约理论有两条发展的主线:1.委托代理理论,其核心是设计一套有效的机制来激励代理人“说真话”和“不偷懒”。由于这个机制将所有可预见到的或然事件都涵盖在其中,是一个不需要再谈判的完全合同,因此这些理论也被称为完全契约理论。2,不完全契约理论。
第二章 代理理论
现代企业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此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将其在企业产权中的经营权委托给经营者代理行使。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利益差异,使得经营者的行为有可能偏离所有者的要求。代理理论的目的就是要设计出一系列契约,给代理人以激励和约束,使其行为与委托人的期望相一致,从而降低代理成本。
第一节 委托代理理论
一、委托代理理论观点
最早讨论两权分离的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的前身)是从贝利和米恩斯(herle&mean。,1933)开始进行的实证研究中发展起来的,后继者鲍莫尔(baumol, 1959)、马里斯(marrris,1964)等人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发展。这个理论将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描述成无私的信托交换忠诚关系:一方面,作为所有者的风险投资人将企业的资产委托给他们信得过又具备经营能力的代理人管理.不要抵押.不要担保.完全承担授权不当的全部损失和授权得当的全部收益;另一方面,经营者顺从、忠诚地履行他们的信托责任,在竞争性的即期和远期市场上,买人当前和未来的投人,卖出当前和未来的产出,按照使企业利润或价值实现最大化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此来为所有者谋利。如果他们做得不好,那么,他们就会被解除信托责任,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种理论建立在无外部性、无个人利益冲突、无信息不对称、无交易成本的假定之上,是一种理想状态。
委托代理理论是在过去 20年中发展起来的,对此做出开拓性贡献的人有威尔森(wilson)、威廉姆森、罗斯、马里斯、霍姆斯特姆、格罗斯曼和哈特等人。这一理论的特点是首先放弃了经营者无私的假设,认为他们不仅有自己的利益(个人效用函数),而且追求的就是自己的利益,如在职消费、经理权威等;其次,这一理论放弃了完全信息的假定,认为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即使在最佳的风险和激励安排下,经营者也仍然能更多地偏向于自己的追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特认为委托代理理论为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奠定了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有其隐含的前提条件,即:(1)契约建立在自由选择和产权明晰化基础之上,维持契约的条件是代理成本小于代理收益;
(2)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委托人是风险中性者,从而不存在偷懒动机,即具有监督代理人行为的积极性;(3)由于剩余索取权具有可转让性,委托人通过行使退出权(或称“用脚投票”)惩罚代理人违约行为的威胁是可信的。在这样的条件下,委托代理理论重点研究如何设置一种能给代理人足够刺激和动力的机制或契约,使代理人在追求个人效用的同时实现委托人预期效用的最大化。
广义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承担风险的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并与之订立或明或暗的契约。狭义的委托代理关系专指公司的治理结构,即作为委托人的出资人授予代理人在契约(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权利(如控制权),凡在契约中未经指定的权利(如剩余索取权),归属委托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分离后,尽管会产生代理收益,但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就可能形成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采取旨在谋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却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委托代理问题
在委托代理关系里,对他方的行为承担一定的风险而获得监督他方的权力的一方,被称为委托方。相应地,代理方则是指不一定非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一方,他不承担风险。委托代理的后果不仅取决于代理方的行为,同样也取决于委托方本身的行为,取决于两者之间一系列契约的签订和执行。
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委托人掌握的信息不够,自己去亲自谋划某件事情所带来的收益,还不如委托给一个代理人去办能带来更多的收益。因此,委托人就找代理人为自己的目标服务。但是,问题在于,代理人是否会一心一意地为委托人服务。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都有自己追求的个人效用目标,因此,代理人能否为委托人带来利益就成为一个问题。由于代理人掌握的信息较多,委托人掌握的信息较少,因此,实际上就会出现委托人不如代理人主动的情况。
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签订过程及签约后履行的过程中。从委托人的角度看,所谓使代理人全心全意地为委托人服务,实质上是设立一系列约束条件,签订一个最优契约,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有因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引起的四类问题,即信号传递、信息甄别、隐藏知识和隐藏行动。
1.信号传递
信号传递是指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特征,由于信息是不完全的,委托人不知道他的特征,代理人为了显示自己的特征而选择某种信号,委托人在知道了代理人的特征以后,再与代理人签订契约。信号传递的典型例子是企业老板与雇员签订契约。雇员知道自己的能力,而老
板不知道雇员的能力,那么,如果雇员选择接受教育程度的信号坝u老板就会根据雇员的受教育水平支付工资。
2.信息甄别
信息甄别是指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特征,由于信息是不完全的,委托人不知道他的特征,委托人提供多个契约供代理人进行选择,代理人根据自己的优势选择一个最有利于自己的契约,并根据契约选择行动。信息甄别的典型例子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投保人知道自己的风险,而保险公司不知道。
3.隐藏知识
隐藏知识是指缔约双方在签约时信息是对称的,缔约以后,一方当事人不知道在这种关系中另一方当事人的某些特征。例如,代理人观察到自然状态类型,并据此选择了行动;委托人观察到了代理人的行动,但不能观察到自然状态的情况,这样,信息就是不完全的。委托人的行动是设计一个最优契约,促使代理人在给定的自然状态下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4.隐藏行动
隐藏行动是指缔约双方在签约时信息、是对称的,缔约以后,代理人选择了行动,自然状态是变化的,代理人的行动是由自然状态及其努力水平所决定的;委托人只能观察到某些结果,而不能观察到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本身。在这种条件下,信息是不完全的,委托人的任务是设计一个机制(最优契约),促使代理人的行动对自己最有利。例如,签订经营合同后,总经理掌握了企业经营权;股东只知道有限的信息(如经营业绩),而对经营过程一般是不甚了解的。
第卫类、第2类问题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在签约前和签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由此产生的契约是有风险的。委托人为了防范这种风险,会采取逆向选择行为。1970年,阿克劳夫提出一个柠檬模型,该模型讨论的是在旧车市场上有质量高低不同的二手汽车,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购买者不知道每辆车质量的真实状况,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质量水平支付价格,结果导致较高质量的汽车退出市场,最后成交的只是低质量的汽车。购买者本想购买较好的汽车,结果往往是买到了质量低劣的汽车,这种现象称为逆向选择。
第3类、第4类问题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在签约后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即所谓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这个词原本是保险方面的一个词汇。从字面意义上来看,它有负面效应;按保险公司的观点,它属于可能影响投保人行为的风险。事实上,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更为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
企业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损公肥私,即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而且是以损害企业和股东(委托人)利益为代价的,如贪污受贿。
(2)机会主义,即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预测自然状态,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采取有利于自己利益的行为,如虚报业绩、盲目扩大投资等,这种行为的后果也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偷懒,即在工作中不尽心尽力,如搭便车、滥竿充数、借商务之名游山玩水等。由于企业高层经理的特殊地位,他们的偷懒行为更为隐蔽,难以观察和监督,其危害性也往往被忽视。
三、机会主义与代理成本
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
代理人在经营过程中要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他可能通过搞好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益(即正当手段)来谋取效用最大化,也可能通过瓜分企业资产、牺牲企业利益(即不正当手段)来牟取私利,获得最大效用。代理人凭借的是正当手段,那么,这里就不存在机会主义的问题。但是,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他还有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益,这时就出现了机会主义的问题。
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包括事前机会主义行为(逆向选择)和事后机会主义行为(道德风险)。事前机会主义行为包括向委托人隐瞒企业经营状况、经营环境等有关信息,以谋取委托人的较低期望值,从而减少经营压力,为以后谋取私利创造条件;还包括向委托人隐瞒自己的经营管理能力,以骗取委托人的任命等。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包括企业不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减少经营损失(或增加经营收入),增加不必要的费用以牟取私利,如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供自己享用等;还包括编造种种理由推卸责任,运用不正当手段减少委托人可能给予的惩罚等。
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企业代理人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一般来说,企业代理人相对于委托人,所掌握的企业信息往往更全面、更准确,他们可以凭借这些信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成本收益比较。企业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成本主要是被上级发现的惩罚损失(免职、处分等),以及为减少惩罚所支付的寻租支出(贿赂等);收益是指比按照正常行为(以正当手段行事)所取得的收益多出的该部分收人和其他物质利益。企业代理人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后,做一番‘审时度势”的分析,以决定是否要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形成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后产生的,产生的重要原因是代理人对个人效用的追求,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对代理人的条件禀赋进行识别,并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由此产生了识别和监督的费用;此外,委托人为了满足代理人的个人效用,并使之尽可能与企业的目标相一致,需要设计一
整套激励机制,由此产生了激励费用和职务消费的费用。
广义地讲,代理成本包括那些利益相互冲突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在构造、监督及保证一系列契约履行时发生的费用总和。按照詹森和麦克林的观点,代理成本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1.委托人监督成本
委托人监督成本是指委托人为了激励和控制代理人,使后者为前者的利益尽力的成本。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聘请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给代理人一定的奖励和分红,赋予代理人相应的职务消费,等等。委托人与代理人在监督与反监督方面存在这样的博奕关系:如果委托人无规则地(如一天。次)检查代理人工作,代理人可能利用“窥探孔”,只有当委托人走近时,他才开始工作。这样,当检查次数n增加时,代理人偷懒的时间将减少。即当委托人加强监督时,则代理人偷懒的机会将下降。实际上,要做到如此细致的监督是很困难的,而且监督成本也会大得惊人。因此,委托人除了设计必要的监督机制外,更侧重于制定一系列激励机制以及代理人(经营者)选择机制。
2.担保成本
担保成本是代理成本的一部分,是指代理人用来保证其不采取损害委托人行为所付出的费用,以及如果采取了那种行为将支付的赔偿。担保成本实际上是代理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成本。在承包责任制下,某种形式的承包保证金就是一种担保,它是由承包人个人(或承包者集体)承担的成本。投资机构代客户理财时,经常采用以客户委托代理资金额的10%作为担保金,以确保客户委托资产的安全性。而在国有企业的运作中,实际上无人进行这种担保;也就是说,担保成本完全由国家承担,代理人一旦采取了损害委托人的行动,将不负域者无力支付)经营赔偿责任。
3.剩余损失
剩余损失也是代理成本的一个部分,是指委托人因代理人代行决策而产生的一种价值损失。剩余损失的大小等于由代理人决策与委托人在假定具有代理人相同信息和才能的情况下实现效用最大化决策之间的差额。剩余损失实际上是因为代理人不尽力而产生的损失,其原因比较复杂,也较难以计量。例如,经营者的知识水平二l作能力、个人效用及偏好等。
四、代理人激励机制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委托代理结果的不确定性因素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形下集中表现为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如果说经营者选择机制和设计有助于减少逆向选择的话,那么,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计则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
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是个人效用最大化,其效用函数为u=f(x1,x2,„,xi), xi为经营者的个人收入、职位消费、工作成就感、社会地位和声誉等,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条件是mu1=mu2=„= mun,即各项分效用的边际效用相等。所以,激励机制的设计需要兼顾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尽可能包括所有的变量(我们称之为激励因素);二是要注意把握每项变量使用时的“度”,使之满足最大化条件。激励机制的基本构成如下:
1.经营者个人收入激励
企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给予经营者部分剩余索取权,使之合法地获得与其才能与业绩成正比的个人收人。为了使经营者既要追求短期业绩,又要注意公司的资产增值和长期发展,在个人收人的激励机制设计*,可将剩余索取分为年薪制和股权分配制两种形式。年薪制将经营者的报酬支付与一般职工分开来,由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决定标准金额。年薪制可由基薪和奖金两部分构成,基薪根据经营者以往业绩、职位平均水平确定,奖金则根据资本利润率、年销售利润率、资产增值率等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加以确定。股权分配制将公司的部分股份让渡给经营者,使经营者和股东一样,从公司剩余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上获得长期的收益,从而使经营者的个人目标和公司目标最终一致。在设计股份让渡时,要规定经营者所获得的股份只享受股东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任意处置(如转让时现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样可避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2.职位消费激励
通过界定不同的企业规模和业绩,明确不同的职位,享受相应的消费标准,这是对经营者才能和人力资本的一种肯定。公司经营者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和业绩获得不同层次的职位消费权。比如,董事的活动经费、总经理的招待费、舒适的办公环境、配备专用轿车、住房补贴等,均可通过制定各级标准,使之成为经营者在职期间的合法消费,一旦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而离职测上述在职消费会自动失去。实际l,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职位消费已是不争的事实,甚至有很多亏损企业的经营者仍大肆挥霍国有财产,出现了所谓的“穷庙里的富方丈”现象。所以,很有必要由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制定出一整套职位消费标准,改变经营者滥用职位消费权的现象,使之与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做到透明化、标准化和合法化,真正起到激励经营者的目的。
3.精神激励
按照马斯洛的人生需求层次论,人们在物质需求得到满足后,精神需求将成为新的激励因素。对企业的经营者而言,当他经过努力后获得相应的个人收人和职位消费权利,物质需求基本上得到满足时,个人收人和职位消费激励的边际效用就会下降,对精神方面的需求便成为其继续努力的动力。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社会地位、个人尊重和自我成就感等内容。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达到精神激励:根据经营业绩和企业规模等条件,对经营者进行定期考核,确定其任职资格,使其产生作为职业经理人的自豪感;对业绩良好、表现卓越的经营者可以晋升职务或赋予更大的权利,作为对其人力资本价值和经营才能的肯定。国有企业还可以设立专门授予企业经营者的荣誉称号,如全国十大杰出企业家、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等,并加大宣传力度,使其与世界著名企业家并驾齐驱。此外,让优秀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有进人政府担任领导职务的渠道,也是激励经营者积极向上、在更大范围内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措施。
五、代理人的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可以使代理人的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趋于一致,即在实现企业目标的同时,便能合法地实现个人目标,从而使企业的经营者自觉地降低道德风险。而约束机制的设计则是希望通过有效的监督,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并迫使经营者降低机会主义和偷懒的欲望。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机制构造可从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两个方面同时进行。内部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契约、审计、内部制度等;外部约束机制则侧重于建立竞争性的经理市场、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组成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
二.契约和审计
现代企业实行的是纵向授权制,即股东作为委托人授权给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再授权给总经理,控股公司还向其派往子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授权。获得授权后,经营者即获得了经营规定范围内企业资产的权力。如果这种授权方式不经过严密的契约和审计约束,就有可能变成廉价的表决权,经营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运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因此,每项授权都必须由委托人和代理人签订授权经营契约,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力、责任和利益,规定经营者的权力范围、贡献指标和经营失败所需承担的责任,使之具有合同的法律效用。委托人还要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经营业绩进行严格的审计,以此作为对经营者履行契约情况进行评估的客观依据。
2.内部制度约束
企业可以建立以下规章制度,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第一,经营决策制度,包括决策主体、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决策责任和风险防范等,对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者的权力进行详细的、定量的规定,形成权力合理分配、互相制衡的机制。第二,财务控制制度,包括各项经费开支规定、分级审批、财务审计等,财务负责人应直接由董事会任免,并对董事会负责,以形成对经理人员的财务监督。第三,内部监督制度,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企业财务总监等,分工检查和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止经理人员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当经营者通过合谋等手段在董事会通过了损害股东利益的决议时,处于少数地位的董事可以向委托人汇报,使委托人能够及时获得公司信息,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3.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即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产品市场直接反映了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信息,企业产品市场覆盖面、市场占有率、销售收人、销售利润等,是对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效益的定量评估指标,对委托人来说是重要的公司信息。当然,在攸用这些信息时,应当剔除某些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如政府补贴、政策优惠、垄断等。资本市场则主要通过股票和债券两种工具来争夺公司的控制权,公司如果经营不善的话,其股票价格就会下跌,就可能被人收购。此外,债权人也可能对公司提出清偿的要求,这使得经营者面临着被人赶走的威胁。当然,目前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单一,使得资本市场的约束作用难以发挥。但是,对许多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来说,资本市场可以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例如,上海陆家嘴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众城实业,在股票市场上被中远集团收购仕海纺织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联合实业,也在股票市场l被上海实业集团收购。经理市场可以对经营者的才能和人力资本价值进行公平的社会评估,有利于委托人对众多合格的经营者候选人进行比较、考评、择优录用。经理市场的建立,实际上是将经营者作为一种社会稀缺资源,由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合理配置。这种配置方式有利于委托人选择到最好的经营者,确保其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经理市场的存在,客观上给在位的企业经营者以巨大的竞争压力,制约他以自己的人力资本和声誉去冒险,因为一旦经营失败和有败德行为,经营者就可能被市场所抛弃。
第二节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
一、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框架
在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中,由于国有企业的数量和影响极其有限,因此,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有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定义。《欧共体法规指南》中有关于公营企业(public enterprise)的定义,即:“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这里的公营企业实际上是指政府参与控制的企业,这类企业从性质上讲应当是介于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之间的一种混合企业,政府能对其施加较大的影响。
委托代理理论概述篇二
论文标题:委托—代理激励理论实证研究综述
论文作者 张跃平/刘荆敏
委托—代理问题的激励研究是现代经济学中最重要、最基本,也是最困难的问题之一,这是因为委托—代理激励理论中牵涉到人的利益冲突和不对称的信息问题。随着信息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的飞速发展,现代激励理论出现了一系列突破性的进展,成为令人振奋的现代经济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前沿领域。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经常不一致,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对工作的详细信息、代理人的能力、品德和偏好的信息不对称,度量代理人业绩的成本昂贵。所以,除非委托人能有效地约束代理人,否则代理人做出的决策通常不是最优的,这就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原则是如何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使代理人的行为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
一、委托—代理问题的主要研究结论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科斯的产权理论和威廉姆森等人的交易费用理论的发展,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在微观经济学领域的突破,始于科斯、伯利和米恩斯的现代企业委托代理理论在近20年取得的迅速发展,取得如下主要研究结论:
1.解决代理问题的显性激励方法。由威尔森(1969)、罗斯(1973)、米尔利斯(1974)、霍姆斯特姆(1979)以及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等人开创的委托—代理理论和应用模型分析,主要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他们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研究提出激励措施,是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按一定的契约财产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将剩余分配与经营绩效挂钩。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两权分离的公司实行激励经理努力的方法,不同的只是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比例。1972年,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提出的团队理论,认为企业采取团队模式进行生产使得每一个成员的努力程度不可能精确度量,这会导致人们“搭便车”式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为此,需要设立监督者,并以剩余索取权对监督者进行激励。这是一个理论突破,将企业的交易费用从企业外部的市场交易领域扩展到企业内部的代理成本领域。1976年,詹森和麦克林在《公司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和资本结构》一文中,用“代理成本”概念,提出了与上述交易费用理论相类似的观点,认为“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让经营者成为完全剩余权益的拥有者,可以降低甚至消除代理成本。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包括夏皮罗和斯蒂格利茨(1984)以及布卢等(1985),仍强调监督的重要性。霍姆斯特姆和蒂罗尔在《企业理论》(1982)一文的综述中进一步强调了剩余所有权在解决企业激励问题上的重要性。
2.解决代理问题的隐性激励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学将动态博弈理论引入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之中,论证了在多次重复代理关系情况下,竞争、声誉等隐性激励机制能够发挥激励代理人的作用,充实了长期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理论的内容,法玛(1980)的研究是其代表。他的基本观点是,在竞争性经理市场上,经理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从长期来看,经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因此,即使没有显性激励的合同,经理也会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霍姆斯特姆(1982)将上述思想模型化,形成代理人—声誉模型。这一机制的作用在于,经理工作的质量是其努力和能力的一种信号,表现差的经理难以得到人们对他的良好预期,不仅内部提升的可能性下降,而且被其它企业重用的机率也很弱。因此,由于外部压力的存在,该经理意识到偷懒可能有害于他未来事业的发展。由克瑞普斯等人(1982)提出的声誉模型,解释了当参与人之间重复多次交易时,为了获取长期利益,参与人通常需要建立自己的声誉,使一定时期内的合作均衡能够实现。伦德纳(1981)和鲁宾斯坦(1982)使用重复博弈模型证明,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保持长久的关系,双方都有足够的耐心(贴现因
子足够大),那么帕累托一级最优风险分担和激励就可以实现。
在竞争、声誉激励机制理论中,证券市场中公司控制权接管的激励作用极为重要。曼勒(1965)对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做出了开拓性贡献,曼勒指出,公司接管的可能会使管理阶层小心谨慎。哈里斯和雷维夫(1988)发展的证券设计理论,建立了有关投票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的模型,认为证券是一种有效的公司控制手段。其主要观点是,通过投票来选择管理者的权力必须由那些承受经营风险的人掌握。这种理论用到经理激励研究方面,其重要影响表现在,只要将选择经理的权力交给那些承受经营风险的投票人,经营业绩不好的经理将会因此而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因此,这一选择机制会激励经理为获取企业控制权而努力经营,提高经营业绩。由此可见,经理激励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于经理选择权的安排;把控制权与企业绩效相联系是激励有控制权欲望的经理提高经营业绩的重要条件。
二、委托—代理激励理论的实证分析
根据委托—代理激励理论,为使代理人行为满足股东利益最大化要求,在股权结构设计过程中,可通过使代理人拥有公司部分股份的方式,对代理人进行激励。委托—代理问题的激励理论认为,企业高级管理者的收入状况是影响企业效率的一个重要变量,企业高级管理者的持股比例应该与企业效率呈正相关关系。同时,市场竞争、特别是企业兼并会导致代理人声誉损失,会促使代理人努力工作。那么,国外的经验观察和有关实证分析的结论是否支持上述理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企业的经营激励实证分析主要结论
有关美国企业经营激励的实证研究非常活跃,这是由于在美国很容易获得与企业高级经营者报酬相关的资料。例如,美国企业的最高经营责任者(ceo)的报酬,就可以方便地通过《商业周刊》和《福布斯》而获知。正式的对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始于詹森和麦克林(1976),他们将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内部股东,主要指董事会成员及公司其他高层经理人员,他们实际上拥有公司控制权及专有投票权;另一类是公司外部股东,他们不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只能“用脚投票”。对两类股东来说,每股股权都能得到相同的股利,然而,内部股东却可以通过特权消费来增加这种现金流。在此理论框架中,经理人员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詹森和麦克林认为,背离价值最大化的成本随经理人员持股比例的增加而下降,当经理人员持股比例增加时,他们必须支付大部分背离价值最大化的成本,从而更加不可浪费公司财富。因此,公司价值随经理人员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
詹森与墨菲(1990)的分析结果,其研究集实证研究之大成。詹森与墨菲进行了以代理理论为基础的实证研究,这些研究表明:平均而言,美国ceo的报酬变化与股票市值总额变化之间虽呈正相关关系,但由于相关系数以及估计的修正系数相当小,因而得出的结论是经营者报酬与企业业绩的相关性并不大。但是,罗森(198 5)指出,在对此进行判断的时候,缺乏适当的基准,因为股票市值总额大小并不是描绘企业绩效的恰当方法。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1987)的调查表明,基于业绩而付酬的激励方法不一定有效:支付了巨额激励金的90家上市公司,与90家没有采用激励措施的上市公司相比,股票表现几乎没有区别;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认为,如果公司股权高度分散,股东就不会有足够的激励来密切监督公司经理人员。德姆塞茨用1980年美国511家公司的会计利润对各种股权集中度进行回归,发现股权集中度和会计利润率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法玛和詹森(1983)认为,当经理人员只拥有公司少量股权时,市场约束仍可以使经理人员趋于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反,持有公司大量股权的经理人员可能有足够的投票权或广泛的影响力来保证他们能以令人羡慕的工资水平受到雇用。然而,霍尔和利伯曼(1998)公布的研究成果则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他们的研究周期为1980-1994年,公司样本数量为368,有关样本公司ceo的报酬数据,ceo报酬与企业业绩相关性明显递增。霍尔和利伯曼认为,研究结果之所以不同于詹森和墨菲的结论,是因为1980年以后ceo股权价值变化的结果。事实上,样本企业ceo的股权激励
从1980年的30%增长到1994年的70%。可见,股票激励对经营者有很好的长期激励作用。所以,国外对这一问题的理论及实证分析的结论有时是相矛盾的,但其主流观点是公司经营绩效是股权的函数,总经理报酬对企业业绩有一定的正面相关性但不显著。
(二)收购、所有权结构、资本构成及激励
由于企业的最高经营责任者事实上掌握了管理人员的任命权,即使在美国,董事会也不能够充分履行股东利益代表的职能。因而,资本市场的资本结构与企业收购的威胁提供了职能上的补充作用,这起到了促使经营者重视股东利益的激励作用。
1.并购与经营激励。在欧美,企业经营者除了面对来自金钱的激励外,也会面临因企业被收购而失去职位的风险。如果经营者的行为偏离了股东利益至上的经营方针,股票价格就会降低,因而实力强大的并购组织就会把这样的企业作为寻求潜在机会的目标。被收购企业原有的经营管理人员不久即被迫辞职。这样,在资本市场上,失职的经营者通过并购而被淘汰,有能力的经营者被选拔任用,并忠实地贯彻执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营方针。并购对经营者而言真是一种压力吗?而被收购企业的经营管理此后真正得到了改善吗?
第一类研究使用会计数据来研究公司并购的绩效,利用资本生产率来衡量公司的业绩,诸如利用投资资本回报率来比较不同范畴的并购公司间的业绩。拉文思与克拉福特(1987)通过对被并购企业的会计收益性的效果所进行的分析研究,得出了与并购活动改善企业经营效率之说相反的结论。这一结论与里利坦伯格(1992)关于工厂的总产量与工厂的所有者交替之间的关系的分析结论相一致。这些研究结果发现,公司业绩与公司的并购之间的关系是不明确的。
第二类研究是通过股票价格来研究,是考虑在宣布公司并购时,即在宣布兼并、收购、分割和敌意接管时股票市场的反应。根据日本学者植草益以股票投资收益率为评价基准做过具体分析:很多的实证分析已经证明,收购后企业溢价现象是存在的。迈克尔·詹森和理查德·鲁拜克对这些情况下的股价波动研究进行了总结,他们考察了股价在公司控制发生变化后的反应。得出的三个重要结果是:(1)若母公司和目标公司股票价值在宣布合并的时候都上升了,则说明兼并是有效率的;(2)目标公司的股东收益异常地高(平均在30%左右);(3)收购公司的股东获得较小的并且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收益(4%左右或者更少)。这些结果表明,收购对收购者确实能够产生潜在的价值创造。
第三类研究是对并购公司的长期业绩进行研究,通过对60年代和80年代的兼并结果进行比较。其研究结论是,从长期来看,并购公司的业绩是很差的。迈克尔·波特研究了33个主要的并购公司的组合后发现,在1950年到1986年间所进行的兼并和收购中,1/3以上的兼并和收购在最后都被剥离。
总体来说,公司并购后相对于在并购前的每股权益的收益是否更高仍然是不清楚的。
2.所有权结构与对经营的监督。最近,研究人员开始注意机构投资者在美国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证券基金经理不再使用购入收益率较高的股票、卖出收益率较低的股票这种消极的运作方法,其经营方针正转向在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给经营队伍施加压力以改善经营绩效。特别是,由于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992年到1993年间确立了新的股东规则,规定年金基金等大股东可以对其所投资企业的董事会选举施加影响作用。这样一来,证券基金等部分机构投资者对企业的人事、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以及股票期权的决定,可以较为容易地施加压力。但是,贝克尔(1992)指出,基金经理积极的干预不仅不能改善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反而会使经营者变得屈从于机构投资者的压力,只注意有价证券的短期收益率,追求短期性的股价上升,从而放弃股东的长期利益。
三、委托—代理激励理论失败的原因分析
上面这些研究对依据委托—代理理论的各种激励措施在公司里的实施效果进行了检验,结果与激励理论相差很大。詹森和墨菲(1990)指出:“我们的证据显示的报酬—绩效激励敏
感性很小是令人困惑的。……股份公司的管理激励一般苍白无力,这向社会科学家和补偿政策的实践者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虽然不能由这些事实彻底否定个人绩效报酬,以及它们的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但是,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委托—代理激励理论应用于实际是失败的。
贝克尔(2000)对分享激励理论失败赋予更为丰富的内涵:“激励措施反而导致职员怠工,造成员工间非合作行为,挑起上下级进行博弈……总之,为组织带来非意愿的破坏性结果”。贝林纳(1976)将分享激励理论失败归因于棘轮效应;在棘轮效应模型中,过去的业绩传递的是有关企业内在生产能力的信息,企业内在生产能力的所有权属于企业所有者,经营业绩越好,企业所有者认为企业内在生产能力越高,经营者给所有者上缴的份额越高,因此,经营者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也就越低;由威廉姆森(1985)最初提出,霍姆斯特姆和米尔格罗姆以及泰勒予以发展的解释较为经典。他们认为,一个组织的各项任务之产出是极难观察的,结果,对所有任务而言,激励措施变得“低能”了;贝克尔(1992)的分析与威廉姆森等的分析在精神实质上大体一致。但他切入的角度是可实施合同的基础。在一个显性合同模型里,他指出,员工行动对公司的价值不能作为合同的基础,应当代之以“不完美的客观标准”,例如生产的量而不是质。但这将导致员工的次优行动。霍姆斯特姆和米尔格罗姆(1991)证明,当一个代理人从事多项工作时,对任何给定工作的激励不仅取决于该项工作本身的可观测性,而且还取决于其他工作的可观测性。特别是在有些情况下,固定工资契约可能优于根据可观测的变量奖惩代理人的激励契约。也就是说,如果委托人希望代理人在某项工作上投入更多的努力,而该项工作又难以观测到,那么对其他工作不应采取激励契约。霍姆斯特姆和米尔格罗姆(1994)对他们原有的解释进行了深化。他们指出,状态依赖报酬激励、产权激励和工作设定等企业的三种激励措施会相互冲突,产生激励的扭曲。一种激励措施的作用也会因为其他激励措施的采用或不采用而分解;迪西特(1997)是从企业的委托人在增多这一角度来分析的。他认为,“利益相关者经济”已经来临,那么,企业的委托人就不仅有股东,还有信贷人、地方社区等等。更多的委托人要么合谋,更大地降低最优合伙合同的风险;要么窝里斗,导致更大的委托人行为负外在性。这都使得激励产生扭曲现象。
另外一种解释认为依据分享激励理论制定的传统的期权薪酬本身就存在着漏洞。传统的管理层股票期权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公司股票价格,持有上涨期权的管理人员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但是并不需要为公司股票价格的下降负任何责任——起码不会因此受到经济意义上也就是薪酬上的惩罚。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高级管理人员手中都持有大量的公司股票和股票期权,只要公司的股票价格上涨,这些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收入就必然大大增加,而不管这种股票价格的上涨到底是因为市场整体处于一种高涨状态还是真正得益于管理层的努力结果,因而,以这种“固定型”股票期权将员工的薪酬和公司的股价联系起来并不见得能使股东真正从中受益或者说真正保障他们的权益。原因很简单,只要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就可以视为公司业绩的提高,管理层就可以从持有的股票期权中获益。事实上,在1993年到1999年间,几乎所有主要的股价指数都上升了近两倍,也就是说,市场上公司的股票价格平均翻了两番,这对于持有大量股票和固定股票期权的管理人员来说,无异于一笔横财。因为股市的这种整体走好是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而并非得益于个别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绩效。因此,也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管理层的奖金、公司的财务指标和公司的股价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例如,詹森与墨菲(1990)就经常用类似“ceo的薪酬激励不在于支付多少,而在于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支付”这样的话来阐明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他们认为,ceo的薪酬和他们工作的努力程度从而也就是公司股东的价值之间不存在任何必然的联系。最近几年,美国的经济学界对一些公司在推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同时存在着明显的市场操作行为感到忧虑,在解决经营者被委托—代理理论称之为代理人“道德风险”的同时,股票期权制正在诱发企业经营者新的道德风险。
还有学者从“内部人控制”的角度进行解释。青木昌彦教授于1994年最早地提出了“内部人控制”概念。该概念原是针对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所特有的情况而提出的,内部人控制看来是转轨过程所固有的一种潜在可能的现象,是从计划经济制度的遗产中演化而来。青木昌彦主要分析了20世纪70-80年代中欧和东欧的情况后指出,在那里,计划经济制度的停滞迫使中央计划官员下放权力和计划指标,从而使企业经理获得不可逆的管理权威。而中央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又使这些已经获得很大控制权的经理们进一步加强了他们的权力。例如在南斯拉夫,主要是职工控制了企业,在俄罗斯,则是经理控制了企业,共同之处在于政治上发生了突然的转折,一时间出现了“权力真空”,内部人权力突然间急剧扩大。内部人控制,原来泛指国有企业制度在转型过程中,由于缺乏其它方面改革措施的配套,企业外部成员监督不力,因而变态地转化成了由企业的经理和职工控制了企业的产权,其主要特征是经营权对所有权的侵害与实际意义上的控制和支配。现在,内部人控制是指企业经理和职工掌握了企业资产使用的剩余控制权,并掌握了企业资产使用的剩余索取权。在一些情形中,内部人只是窃取利润,在另外一些情形中,内部人则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将产品、资产或公司增发证券出售给他们控制或拥有的另外一个公司。价格转移、资产剥离、委托人稀释等方法可能常常是合法的,对外部投资人权利的剥夺采取以下方式:转移公司的合作机会,把可能不合格的家族成员安置在管理岗位上,或者给高层经理过多地支薪。
总而言之,在代理人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追求自己利益时,单纯的分享激励和声誉并不能消除其道德风险,必须采取激励、监管与惩罚一揽子方法约束代理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