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费权益维护电话5篇(汇总)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消费权益维护电话篇一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信息报送和分析,内部管理和责任三项制度。
第三条
受理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维权服务站依法受理本站所在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或者景区,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消费争议。
处理消费者投诉应当以双方自愿、平等为基础,合法、合理、及时地和解纠纷。
第四条
处理投诉的依据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三)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
(四)被投诉人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
(五)行业自律公约;
(六)民商事活动惯例。
第五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提供下列信息:
(一)消费者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
(三)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维权服务站不留存争议消费者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明确、具体的诉求。第六条
对已受理的投诉,消费维权服务站要及时处理,填写《“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认真研究,充分听取消费者陈述,严格验明相关证据,对争议问题进行核实,准确定性。
第七条
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消费维权服务站经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可共同就投诉事项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双方书面约定垫付,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费用。
对凭借生活常识即可判断的责任不应提请检测、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消费者对检测、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检测、鉴定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应与消费者再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告知消费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九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参加协商人员一般为二人以上,情节简单的也可一人,协商过程应作记录。双方人员应在协商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参加和解的消费者应为本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须委托代理人。被委托人必须向消费维权服务站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由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填写投诉和解协议书。由于争议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和解不成的,由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同时告知消费者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投诉和解协议书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一式两份,交争议双方留存。第十二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当终止和解,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一)消费者主动撤回投诉的;
(二)消费者已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
(三)消费者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
(四)消费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和解的情况。第十三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投诉后,应当在20日内终结和解。和解不成的,应当终止和解。
第十四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处理投诉完毕后,应当将《“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中的简要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记录到《“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簿》。受理和处理投诉的相关材料应按期按商品或者服务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专人保管,档案保管时间不低于2年。
第十五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当按照经营者的不同类型在《“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汇总表》中相应栏目填写数据,并按季度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材料(包括投诉处理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等),对重大、热点投诉案件要及时统计报送。
第十六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当根据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情况,结合本站实际,建立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消费维权工作质量考核等内部管理和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当采取联网直通、三方通话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日常联系和实时沟通,接受工商部门对本站处理消费纠纷的指导,切实提高消费纠纷和解效率。
第十八条
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当积极参加工商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组织本站工作人员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解决消费纠纷的知识,不断提高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有关文书式样,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各消费维权服务站可以直接采用,也可以结合本站实际制定含有文书式样全部内容的工作文书。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消费权益维护电话篇二
“消费维权服务站”职责
(1)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和服务规范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消费纠纷和解与消费侵权赔偿等制度;
(2)解答消费者有关咨询,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服务;接受消费者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3)受理、处理消费者与本单位的消费纠纷,做好消费纠纷和解记录;
(4)承办工商部门转交的适宜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和解的消费者申诉,并安排专人跟进,快速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和解的,向辖区工商所反映,由工商部门处理;
(5)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有关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6)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问题以及涉及本单位的重大、紧急消费纠纷事件,及时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反映;
(7)定期汇总、报送和分析消费者诉求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和加强企业自律;
(8)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对消费维权服务站和解案件的回访和检查;
(9)协助检查企业的商品质量、包装、标识、宣传、广告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生。
(10)处理工商部门交办涉及本单位的其他工作。
“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和消费知识;
(2)积极主动参与解决消费纠纷,并做好纪录;情况复杂的,及时向上级领导和辖区工商所反映,并配合工商机关处理。
(3)督促本企业或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户自觉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义务,对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线索,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及时向辖区工商分局(所)反映,由辖区工商分局(所)按照职责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4)保持与工商部门的经常性联系,配合工商部门对辖区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5)积极做好其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
工商所联系人职责
(1)定期深入“消费维权服务站”倾听意见,收集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2)定期向“消费维权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宣传资料及不合格商品名单等必要的监管资料,组织消费维权工作人员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处理解决消费纠纷的经验,不断提高“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水平和消费纠纷和解率,督促经营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3)依据工商职责及时处理“消费维权服务站”反映的难以解决的消费纠纷;
(4)对“消费维权服务站”自行调解成功的消费纠纷进行抽查和回访;
(5)及时处理“消费维权服务站”反映的其他消费维权问题。
“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程序。
1.受理。依法解答消费者的咨询,认真登记消费者的投诉,并填写《“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附件1)。
2.处理。耐心听取消费者的诉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向消费者的承诺提出处理意见,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和解。和解不成的,告知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诉。
3.审核。对与消费者初步达成和解协议的,报送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核,及时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4.反馈。对于消费者的诉求,当即难以答复和处理的,可以与消费者约定答复时间,研究处理意见后,及时向消费者反馈。
5.归档。消费者投诉处理完毕后,将《“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中的简要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记录到《“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簿》(附件2),并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同时,认真填写《“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汇总表》(附件3),按照经营者不同类型在相应栏目中填写数据,并按季度报送辖区工商所,由辖区工商所汇总填写到《12315“五进”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6)中按照规定和程序报送。
“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受理和处理制度。明确受理、处理、审核、反馈、归档等基本工作程序,做到消费者投诉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结果;
2.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分析制度。按照要求向辖区工商所报送投诉处理情况、意见建议以及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等。定期对受理和处理的消费者咨询、投诉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了解掌握消费者咨询、投诉的热点问题;
3.建立健全管理和责任制度。根据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进一步健全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消费纠纷和解、工作考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
消费权益维护电话篇三
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工作制度
(1)积极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2)建立完善消费投诉处理制度;按照联系点规范要求,达到“五有”标准:有专门的办公地点、有专职的联络员、有统一的牌匾、有规范的工作制度、有完整的受理记录。配备的协调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协调员更换,应及时向所辖中心或区局投诉台备案。
(3)受理本商场(超市、企业、旅游景点等)消费者投诉,认真做好记录,并通过专线电话或网络邮箱适时接受指挥中心或区工商局投诉台转办的消费者投诉。
(4)认真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
向中心或区局投诉台反馈处理结果。
(5)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消费者投诉,告知消费者向辖区12315机构反映,并将相关材料及时提交给辖区12315机构处理。
(6)定期对本单位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建立投诉动态分析制度,准确上报投诉统计季报表,每个季度向中心或区局投诉台反馈本单位投诉热点以及整改措施。对群体性或重大消费投诉应及时向中心或区局投诉台报告。
(7)企业联系点应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文明经商,守法经营,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经济违法行为及时向辖区12315机构举报。
消费权益维护电话篇四
关于如何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简化建设
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几点思考
今年以来,临海工商局立足维权效能发挥最大化、站点质量最优化,抓好下延消费维权服务站整合、规范、提升目标管理,积极探索消费争议“和解在先”的消费维权新模式,目前,在该市商场、超市、景区、市场和企业设立多个消费维权服务站,并按照省工商局规范化标准进行了规范,取得了显著效果。
一、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背景
为了更好的引导和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畅通维权渠道,提升消费维权水平,改善消费环境,扩大消费需求,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临海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和台州市工商局的具体工作部署,临海市工商局决定,自今年7月开展,在全市范围内加强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规范化建设。对商场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摊位在100个以上的、汽车4s店,电信、移动、联通数字电视、供热、供电、供水等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企业、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建立了消费维权服务站,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由经营者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认真负责地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
二、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成果
目前,全市设在大中型商场、超市、旅游景点、市场和企业等消费场所共25个消费维权服务站站,均按照省局规范化标准进行了规范,自行调解消费纠纷170余件,和解率100%,整合消费维权联络站(监督站)67个,设立监督点1025个,全面建成12315基层网络组织,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5万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强化行政指导和监督,提高了企业自律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很好的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着想,也提高了工商部门的工作效能。
三、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过程中的措施
(一)找准共振点,有的放矢,形成共建格局
一是动态分析,准确定位目标。多次召开会议,加强调研,认真剖析和梳理现阶段消费维权的特点和现状;及时出台《临海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制定服务站规范化的发展规划和检查验收标准,并把此项工作列为今年该局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目标,力求服务站建成一个,规范一个,发挥作用一个,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二是积极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在推进服务站规范化工作中,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将消费维权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指标当中,成为当地政府综合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形成地方党委政府与工商部门合力抓消费维权工作的新格局。目前,该局东部工商分局将消费维权服务站的规范化工作纳入了杜
桥镇综合治理体系。
三是强化配合,构筑多层网络。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等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专业职能,如在维权工作中,主动借力质监的检测职能、司法的法律援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联手行动,与药监局、质监局、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建立了联办、移交、协查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定期交换、反馈消费安全整治工作信息。
(二)把握基准点,统一标准,完善基础体系
一是规范机构设立。严格按照省局建设要求,指导服务站开展规范化建设,各联络站由站长、副站长及和解员组成,设站长1名,副站长1—2名,和解员2—3名,遵照“八个一”标准,服务站标识标志牌、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站内设立专门调解办公室,有指示牌进行引导,办公室设置和解员专职办公桌,办公室内工作人员照片、职务、联系电话上墙,和解员佩戴工作牌,服务站内显眼位置设立宣传栏,及时公示商品质量信息和消费维权知识。
二是规范工作程序。明确消费投诉的受理、处理、审核、反馈、归档等基本工作程序,要求各消费维权服务站依法解答消费者的咨询,认真登记消费者的投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向消费者的承诺提出公平公正的处理意见,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和解,及时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对疑难问题及时移交或上报有关部门后,服务站要跟踪处理结果并向消费者反馈,并及时向
工商部门报送申诉处理情况、统计报表、工作情况、意见建议、典型案例等。
三是规范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和处理制度,做到消费者投诉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结果;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分析制度,按照要求向辖区工商所(分局)报送投诉处理情况、意见建议以及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等,定期对受理和处理的消费者咨询、投诉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了解掌握消费者咨询、投诉的热点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和责任制度,根据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进一步健全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消费纠纷和解、工作考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三)探索着力点,围绕实效,优化内部链条
一是搭建平台,延伸网络。以工商12315指挥平台为依托,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起台州市局、临海局、工商所、消费维权服务站四级信息网络,实现工商部门和下延服务站申诉信息共享和管理互动。同时,将涉及下延服务站的申诉通过消费维权12315指挥平台企业端下放到相应的服务站,由服务站先行调解消费纠纷。
二是规范流程,有序运行。及时出台《临海市工商局12315消费维权职能下延工作制度》,对12315职能下延单位的软硬件设施、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每个服务站指定1-2名联络员和1名审批负责人,具体负责消费纠纷处理的协调、落实。为服务站在12315执法系统中建立消费者投诉信息接收、反馈的用户账号和密码,服务站指定专职联络员每日登录查询、接收消费者申诉信息,依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将相应的和解结果在网上向该局进行反馈。
四、消费维权服务站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存在问题: 1.在规范化建设方面,个别12315服务站(点)的牌匾不知去向或由于各种原因未将牌匾挂出。
2.在受理消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方面,个别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全年没有一起消费投诉记录。
3.在业务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方面,个别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全年开展相关业务学习培训没有记录。
4、在数据上报及材料归档方面,有些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未能按时向辖区工商所、12315服务台报送相关消费维权统计数据及典型案例。
解决措施:
一、强化培训,提高能力。集中培训,定期组织消费维权知识讲座,对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让服务站和解员具备基本的消费维权法律法规知识和消费纠纷调解技巧;现场指导,各服务站接到争议数额较大、情节比较复杂申诉信息时,12315中心干部到现场开展指导;交流培训,加强各维权站之间的经验交流,提高和解员的法律水平和日常调解技巧;跟班学习,对一些新吸收的服务站人员,较少接触消费调解的问题,邀请他们到工商部门,现场体验观摩消费纠纷调解过程,在调解
处理过程中,各服务站人员进一步加深对调解工作的感性认识。
二、强调真实,抓好后续跟踪。
(一)是量化考核为主,形成考核体系核心指标。制定《临海市消费维权服务站考核办法》,确立硬性指标。考核内容由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工作规范、宣传教育、信息反馈等组成;考核重点围绕各消费维权服务站是否按“八个一”的规范标准设立,是否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开展督查。
(二)是随机抽查为辅,形成考核参考指标。不定期对消费维权服务站开展实地、网络等形式的检查回访,核查服务站的相关工作内容,并以此作为对服务站考核的参考依据。通过定期回访机制,对各服务站的投诉受理、工作程序、处置结果、以及相关登记、统计、上报资料等工作开展检查回访;随机抽查机制,核查各站负责人是否在岗、服务态度如何、业务技能掌握情况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质量跟踪机制,该局12315中心在申诉信息处置完成后,随机对消费者进行电话等形式的回访,对企业先行处理消费纠纷情况进行质量跟踪,确认结果处理。
消费权益维护电话篇五
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纠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二条
定期组织本站工作人员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参加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做好消费维权服务工作。
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有关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促进本单位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受理消费者咨询,对消费者提出的关于商品服务、消费维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问题及时予以解答,为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受理消费者关于商品质量、改善服务以及其他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
依法受理、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做好消费纠纷调解记录,对本站无法解决的消费纠纷应及时报告助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协助工作。
第五条
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问题以及涉及本单位的重大、紧急消费纠纷事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第六条
定期对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至本单位管理部门和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诉求情况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和加强自律。
第七条
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办、交办的消费者申(投)诉。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及相关会议,配合开展对消费维权服务站和解案件的回访和检查。
第八条
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与消费侵权赔偿制度、商品质量和服务规范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
第九条
协助检查本单位的商品质量、包装、标识、宣传、广告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条
完成工商部门交办的其他消费维权工作。第十一条
本工作职责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