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自查报告(五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自查报告篇一
我单位名称为北京全胜医院,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3号院1号楼。为贯彻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下发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对内部中药饮片管理进行了自查,情况如下: 1.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人员状况:
负责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员是中药药剂师、中药师,具有多年从事中药饮片管理工作经验,应对中药饮片质量问题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可监督、检查和指导药品购进、验收、养护、保管、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存在或反馈的质量问题。在药品质量检查和养护工作中,药房员工一贯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库存药品流转情况和季节变化,确定重点养护工作。在中药饮片验收过程中,验收员在我单位从事验收工作多年,工作认真、仔细,能及时准确完成所购进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并已做过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岗前培训。2.中药饮片购进管理:
(1)将执行“按需进货、择优选择、质量第一”的原则,注重药品购进时的时效性和合理性,力求做到供应及时,结构合理。
(2)必须从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gmp认证书》、药品质量保证协议和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3)所购的中药饮片要求有包装,包装上除有品名、生产企业、产地、生产日期外,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必须注明批准文号。(4)供货企业须提供有中药饮片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签订合同都注明质量条款、产地、等级标准等。
(5)不购入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3.中药饮片验收管理:
(1)验收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药品质量标准和《中国药典》对中药饮片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2)中药饮片的验收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尽快处理。
(3)验收时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合格证等,同时对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均进行逐一检查。
(4)中药饮片进货时,及时让供货厂家提供饮片检验报告,以便留存备查。(5)验收时对与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标志内容不符合规定等存在疑问的品种,采取拒收,并与进货厂家及时沟通联系,尽快处理。(6)验收完毕,验收员在验收货证上签字,验收记录保存存档。4.中药饮片的储存、养护管理:
(1)在库中药饮片应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每季度要将全部中药饮片检查一遍,遇到潮湿季节,每月要将中药饮片检查一遍,出现质量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2)中药饮片储存于阴凉处,避光、阴凉、干燥、通风,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并有防潮、防霉、防尘、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等设施。
(3)中药饮片容易发生质量变异,养护过程中严格按照其不同性质和储存条件分别养护。(4)性质相互影响容易串味的重要饮片分开存放。
5、中药饮片的处方管理规定:
(1)处方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科别、费别、诊断以及患者一般信息,门诊或住院号及病区号和床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记载患者身份证号、家庭常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处方正文包括:药品通用名,饮片炮制方法,特殊调剂,煎煮方法,剂量等。
(3)处方后记:处方服用天数,日几剂,每剂煎几次,制备方法,服用方法,处方医生签字,调剂人签字,核对人签字,处方金额。
在此次自查行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单位将严格遵守药监部门要求,积极进行业务学习与自查工作。我院经营的中药饮片不存在改换标签的行为,不存在前店后厂的行为,不存在经营召回产品的行为,我院中药饮片均为经营范围内的合法经营。
以上是我单位依据《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通知》等文件精神进行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自查总结,请豆各庄食药所检查指导!
北京全胜医院
2015年6月1日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自查报告篇二
xx县人民医院
中药饮片质量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和省卫计委、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响应我市将组织开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号召,近期我院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我院中药饮片的购进、保管、调配、煎煮、处方管理与点评等工作做了一次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院中药饮片管理现状
1、成立了管理机构。我院成立了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并由刘景宏院长亲自担任组长,从饮片的购进、保管、调配、煎煮处方管理与点评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从而保证了中药饮片质量,保证了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2、中药饮片采购验收管理情况。能严格按规定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购入中药饮片时,能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包括质量、规格、数量、包装、标签、合格证等均须符合要求,且每种中药饮片必须附药监部门的质检报告,并由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负责中药饮片的验收并签字,方为合格,验收不合格绝不入库,从原头上杜绝了假冒伪劣药品进入我院。
3、中药饮片的储存、保管及养护。我院设立有独立的中药饮片库房,并有完善的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等条件及设施,专人管理,每天检查。从而彻底防止了中药饮片发霉变质、变色、虫蛀、鼠侵等问题的发生。
4、中药饮片调剂管理。中药房调剂人员严格执行中药饮片调配管理制度,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坚决拒绝调配,并要求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给予调配,对处方要求需先煎、后下、包煎等特殊煎煮方法均能在服药袋上注明并给病人明确交代,检查中没有发现生虫、霉变、走油、变色及窜斗等现象。
5、中药饮片煎煮管理。我院煎药室配备有两台多功能自动煎药机,基本能满足浸泡、二煎、搅拌、先煎、后下等相关要求,建立有相对完善的中药煎药机操作规程和科学合理的中药汤剂煎煮流程,对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带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均可按要求或医嘱操作,从而保证了中药饮片煎煮质量,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二、存在问题
1、我院煎药室设备较少,只能保证患者对中药饮片煎煮的基本要求。同时由于中药房工作人员数量较少,未能发挥完善的工作效率。
2、我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人员专业方向限制,未能建立完善的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也未能顺利展开中药饮片处方点评相关工作。
三、整改措施
1、我院对中药房工作人员组成进行合理分配调整,保证能顺利完成中药饮片调剂、煎煮等相关工作,确保工作效率,保障病患用药的及时、安全与合理。
2、加强处方管理点评小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时建立完善的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确保能顺利展开中药饮片处方点评相关工作。
在此次自查行动中,我们发现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单位将严格遵守药监部门要求,积极进行业务学习与自查工作,保障病人的用药合理与安全。
xx县医院药剂科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自查报告篇三
会昌县中医院关于《开展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江西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现对我院中药饮片管理自查总结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中药饮片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中药饮片是中医防病治病的重要手段,为保证中医医疗效果和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我院成立了丁志云院长为中药饮片管理第一责任人的《会昌县中医院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有医院名老中医专家,中药师,及本院经验丰富的老药工组成,定期对我院监床使用中药饮片进行督导检查,规范中药饮片使用管理,保证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安全。
二、严格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储存管理
(1)严格中药饮片采购验收。采购中药饮片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将执行“按需进货、择优选择、质量第一”的原则,注重药品购进时的时效性和合理性,力求做到供应及时,结构合理。(2)必须从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gmp认证书》、药品质量保证协议和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3)验收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药品质量标准和《中国药典》对中药饮片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对验收不合格品种进行登记并作退回处理,不得入库。
(4)在库中药饮片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每季度要将全部中药饮片检查一遍,遇到潮湿季节,每月要将中药饮片检查一遍,出现质量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5)为了规范中药饮片养护保存,我院在2014年对中药房的木制中药柜进行更换,使用了更科学安全实用的不锈钢中药饮片柜,完善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确保中药饮片在保存中不发生霉变、虫蛀、变色、走油、鼠侵等问题。
三、加强中药饮片调剂管理。
我院中药饮片处方的调剂人员结构合理,现有中药师3人,中药士3人,中药调剂员2人,处方复核率达到100%。为加强调剂人员素质,鼓励大家参加继续教育,参加卫生人员职格考试等。中药饮片调剂人员认真履行药师职责,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要求提高中药饮片调剂质量。
四、加强中药饮片煎煮管理。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积极开展中药饮片代煎服务。我院煎药设备设施齐全,能够保证我院代煎中药临床需要,制定了煎药室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保证煎药质量。
在此次自查行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1、临床药学工作开展不理想,我院目前无经过正规培训的临床药师。
2、我院中高职称药学人员偏少,现我院只有1名主管中药师。随着一批经验丰富的老药工,老药师的退休,后继年青药学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医院
2016.8.1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自查报告篇四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
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人员要求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
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
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
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尚未评定级别的医院,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
第三章 采
购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
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医院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第十九条
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检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并能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常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保
管
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第二十四条
应当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调剂与临方炮制
第二十五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和药品要相符。
第二十七条
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
第二十八条
医院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第三十条
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第三十二条
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第三十三条
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第三十四条
医院进行临方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并填写“饮片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第七章 煎
煮
第三十五条
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服务,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具有通风、调温、冷藏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煮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医院,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给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管理和各医疗机构的民族药饮片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负责解释。
2007年3月20日印发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自查报告篇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 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人员要求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 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级 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 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 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尚未评定级别的医院,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
第三章 采购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
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第四章 验收
第十八条 医院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第十九条 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检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并能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常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第二十四条 应当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调剂与临方炮制
第二十五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和药品要相符。
第二十七条 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
第二十八条 医院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第三十条 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由 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第三十二条 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第三十三条 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第三十四条 医院进行临方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并填写“饮片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第七章 煎煮
第三十五条 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服务,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具有通风、调温、冷藏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煮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医院,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给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管理和各医疗机构的民族药饮片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