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协议书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八篇(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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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协议书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篇一
甲方: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
乙方:内蒙古兴托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鉴于:
一、甲方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用bot方式建设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发[20xx]11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20xx]770号)等文件的精神,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
三、为了确保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bot”模式建设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特许权合同书:
第一章 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条 特许权的内容
1.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以下简称“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重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托县至兴和公路的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建设管理权;
(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托县至兴和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1.4特许权的补充规定
1.4.1托县至兴和公路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设立。
1.4.2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xx]45号),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相关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地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条特许权的方式
2.1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
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托县至兴和公路,从托克托经和林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至兴和县公路项目(以下称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3.3鉴于重载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的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
3.4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文件。
4.2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和交通厅对托县至兴和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县至兴和公路建设用地取得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意见。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托县至兴和公路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5.1.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须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6.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托县至兴和公路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第七条 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
7.1在特许期内,公路基础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担保,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7.2乙方有权对公路沿线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进行转让、抵押,但是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
7.3乙方对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有权进行出租。
7.4乙方违反本协议进行转让、抵押、出租公路基础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所有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条 工程的建设施工
8.1建设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工程。该工程的组成详
见本协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其附件。该项目沿线属平原微丘地貌,地势起伏不大,根据现有公路技术状况、发展环境、预测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议推荐方案: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宽度26米的标准投资建设。
8.1.2乙方对《施工图设计》中列举的项目,执行项目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设方式。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经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负担。
8.1.3乙方同时负有托县至兴和公路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应义务。
8.2工程交、竣工验收
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xx年3号)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甲方必须提交验收结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进行验收,又不能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8.2.2验收中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有需要进行局部修补的项目,乙方应当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返工修补完工再提请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8.3工程的质量控制
8.3.1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负责全部返工经费。但这种监督和检测应尽量地避免对施工进度造成干扰。
8.3.2乙方有权派代表参加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检测和验收。
8.3.3监督和检测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3.4对甲方开展相应的对项目施工的监督和检测,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为甲方代表提供协助和提供必要临时需用的设备。
8.4工程的建设期限
建设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长的除外。
第九条 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的权利义务
项目协议书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建设好项目。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施工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合同协议书;
2、总合同(指年月日,(以下简称“公司”)与甲方签署的《职工食堂承包协议书》规定的合同文件;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与“公司”)与签署的《职工食堂承包协议书》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操作,造成的一切问题由乙方承担。
2、如发现问题,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修正并解决问题,如经甲方通知后15日后仍未改正,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所有损失。
3、经营过程中乙方需无条件接受合同中的相条款及奖罚措施,并落实到位。
与甲方同公司所签“总合同”的承包方式同步,费用按总合同相应方式支付给甲方后,由甲方代缴,后期所有的经营责任和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履行甲方与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并承担其本项目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诉讼、仲裁或因自身原因遭受行政处罚,或因环保、劳动安全、人身权等侵权行为及合同违约责任的发生,产生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的情形,由乙方自行承担。
3、营业执照已由乙方办理,经营领域为餐饮,以乙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相关的费用及电由乙方经营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乙方操作期间,业务范围内发生的矛盾,如工资,工伤,福利等纠纷等一切相关事故需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经济费用。
2、乙方操作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乙方需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医疗费用、行政处罚款和损失赔偿费,包括但不限于赔付中毒人员的医疗费、医疗费、伤残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并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大小,赔偿甲方声誉损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
结账时间参照原合同时间及本合同前款约定,甲方配合结算,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经签字盖章立即生效。
备注:后附乙方身份证件复印件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甲 方: 乙 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协议书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篇三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房 东(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巢湖市向阳路徽商御花园号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110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贰年租赁合同,xx 年 4 月 16 日—xx 年4 月 15 日;现甲方从 xx 年 3 月 16 日将房屋转租于乙方,租期到xx 年 4 月 15 日止, (大写:
年租金为人民币 36000 叁万陆仟元整),租金为每半年交付一次,乙方在 xx 年的 4 月 16 日和 10 月 16 日将房租交至甲方,再有甲方交至丙方。
三、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必须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货架、柜台、空调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五、乙方在 xx 年 3 月 14 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19000 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和 xx 年 3 月 16 日---xx 年 4 月 15 房租 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和合同保证金 xx 元(大写:贰仟元整);合计 24000 元(大写:贰万四千元整)合同保证金在乙方与丙方的合同终止时,由丙方全额退还乙方;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在 xx 年 3 月 15 日将房子和钥匙交给乙方,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不能承接租房,甲方不退还任何费用;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丙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九、从 xx 年 4 月 16 日期起,本合同与原甲方和丙方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作废,一切以乙方和丙方签订的合同为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项目协议书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篇四
甲乙双方为满足国内外市场需要,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资经营“环保纸制品研发与生产”项目,达成如下意向,并共同遵守执行:
1、合作公司名称 ;
2、合作地点:
3、项目投资数额为 ,其中甲方投入占70%,乙方占30%,成立合资公司。公司成立后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股东大会及组织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为法律依据。
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
2、负责资金的安全注入,并承担资金移动的相关费用;
3、负责聘请或委托独立的权威机构及专家对乙方提供的项目(包括相关文件材料)进行论证和审查,向乙方提出相关意见。
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提供实物(厂房、用地、设备等)明细表、三年财务报表及全部客户资料等经营数据,做好市场分析;
2、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3、负责甲方项目考察人员、专家在北京的交通及食宿;
4、负责落实该项目的前期有形资产准备工作并办好相关手续,负责办理中外合资企业的相关手续;
5、本意向正式签定后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寻求第三方进行合作。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保密条款,履行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2、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以文字、图像、音像、磁盘等为载体的文件、数据、资料以及双方在谈判中所涉及到此项目的一切言行均包括在保密范围之内;
3、保密期限自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合同正本签署之日止或本意向书终止之日后六十工作日止;
4、保密条款适用于双方所有涉及到此项目的人员及双方由于其他原因了解或知道此项目信息的一切人员;
5、 如第三方确因项目进程而需向一方了解本协议的保密内容,则该方应在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之前,征得另一方以书面形式的同意,且有责任确保第三方遵守本保密条款;
6、若双方在此项目运作过程中一致同意终止该项目,则双方应协商将对方提供的一切关于该项目的资料及复制品还给对方,接受方关于这些资料所做的记录等文件也应立即销毁。
1、乙方应保证对该项目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否则甲方有权退出该项目的合作,并保留向乙方要求相关赔偿的权利,同时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2、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甲方违反本意向书第二条款的规定,而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运作时,乙方有权退出该项目的合作,并保留向甲方要求相关赔偿的权利,同时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3、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乙方违反本意向书第二条款的规定,而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运作时,甲方有权退出该项目的合作,并保留向乙方要求相关赔偿的权利,同时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4、任何一方如违反本意向书第四条(保密条款)的规定,而给对方造成相关影响及损失的,则违反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1、除双方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与本意向书有关的沟通,电传、快递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2、甲乙双方各自承担项目运作过程中相关人力、物力及财力的耗费,对双方有争议的而无法确定数额的资产,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乙方支付,若合资公司成立,则由成立的合资公司支付;
3、本意向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合作的具体方式、内客与执行等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章程及协议为准;
4、因不可抗力(如战争、骚乱、瘟疫及政府行为)致使本意向书无法履行,本意向书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双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本意向书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中国· 签订时间:200 年 月 日
项目协议书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篇五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文家场苗圃 项目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苗圃概况:
1、该苗圃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约_______亩。
2、租地用途:
3、租用期限:
二、转让价款:
1、经双方友好协商,苗圃的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
2、乙方应在合同签定七日内支付定金_______万元,在_______个月内全部付清。
三、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转让费,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点作滞纳金支 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 10 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 处置已付定金。
四、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3、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
------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房 东(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巢湖市向阳路徽商御花园号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110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贰年租赁合同,xx 年 4 月 16 日—xx 年4 月 15 日;现甲方从 xx 年 3 月 16 日将房屋转租于乙方,租期到xx 年 4 月 15 日止, (大写: 年租金为人民币 36000 叁万陆仟元整),租金为每半年交付一次,乙方在 xx 年的 4 月 16 日和 10 月 16 日将房租交至甲方,再有甲方交至丙方。
三、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必须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货架、柜台、空调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五、乙方在 xx 年 3 月 14 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19000 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和 xx 年 3 月 16 日---xx 年 4 月 15 房租 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和合同保证金 xx 元(大写:贰仟元整);合计 24000 元(大写:贰万四千元整)合同保证金在乙方与丙方的合同终止时,由丙方全额退还乙方;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在 xx 年 3 月 15 日将房子和钥匙交给乙方,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不能承接租房,甲方不退还任何费用;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丙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九、从 xx 年 4 月 16 日期起,本合同与原甲方和丙方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作废,一切以乙方和丙方签订的合同为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丙方签字:日期:
项目协议书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篇六
甲方(全称): 旬阳县居金塬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安康市山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旬阳县居金塬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旬阳县关口镇大庙村三组
工程承包范围: 建设3套井下工业以太环网、井下人机定位与通信综合系统、井下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井下应急广播报警系统和1个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以及1套
尾矿库监测预警系统和尾矿库初期坝加固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陕工信发【20xx】538号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65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精品工程。
四、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壹仟捌佰捌拾万元。
(小写):¥:18800000.00 元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工程严格按设计文本进行施工,工程竣工甲、乙双方按照设
计文本标准验收合格后结算付工程价款90%,余下10%工程价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
五、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若乙方不按设计文本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甲方的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工程开工建设后,甲方预付100万元工程劳务费,其余款项按工程进度支付。
七、违约责任
1、甲方非因不可抗力没有支付施工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非因不可抗力连续停工达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同时承担违约金500元/日。
八、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旬阳县康华园小区17号楼1单元202室 甲、乙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补充。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 方:旬阳县居金塬矿业有限公司
代 表:
项目协议书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篇七
甲方:
乙方:
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项目建议书编制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协议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国家项目建议书一般格式进行编写。
2、报告完成后,乙方提供甲方一式子稿。
二、完成时间
本协议生效后 30 天内完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三、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成立建议书编制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2、按照乙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数字、资料及有关资源。
3、按协议规定时间及时向乙方付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具体进行建议书编写。
2、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本协议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编制出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乙方对甲方承诺保守一切商业秘密。
四、 协议金额及付款方式
本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整(¥ 元)。
本协议签字后十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人民币 (¥元);交付正式的项目建议书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余款计人民币 整(¥元)。
五、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而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甲方提交本协议的项目建议书,乙方无条件地向甲方退回全部预付款,并向甲方支付协议总金额10%的经济赔偿。
甲方如无故单方面取消合同,乙方则不退还甲方预付款;甲方如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乙方工作进展导致项目建议书没有如期交付或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不承当责任。
六、其它事项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3、预付款到协议生效。
4、本协议共3页。
甲 方: (盖章) 代 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_mail:
乙 方: (盖章) 代 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_mail: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协议书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篇八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经甲方考察研究决定,同意乙方以我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
建设工程,甲乙双方在承揽建设工程方面的关系为代管性质。
工程名称: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承揽建设工程过程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企业资信证明及办理工程资金划拨使用的发票或收据业务。
第三条: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揽建设的工程,必须严格履行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一切条款,并将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预(结)算书及有关验收证明在发包人签字盖章后,送甲方办公室一份备案存档。
第四条: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揽的建设工程,一切罚款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其中包括:
1.因工程手续不全造成的罚款及损失;
2.因质量检(抽)查不合格造成的罚款及损失;
3.因安全检(抽)查不合格造成的罚款及损失;
4.因材料检(试)验不合格造成的罚款及损失;
5.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罚款及损失。
注:以上1~5罚款执行部门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发包方或监理方。甲方(本公司)的有关部门在检查乙方工程时,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处罚同样适应本条款。
第五条:乙方在以甲方名义承揽建设的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乙方必须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以及上级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要求。如达不到标准或出现不合格工程,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达标工作。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制定各项安全措施,严禁违章作业,在施工中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合同工期完工,因工期拖延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对乙方对甲方造成的信誉影响,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罚款,并取消与乙方的代管关系。
第八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劳动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符合劳动法规定,并按国家、省、市及行业或发包方有关规定要求配备有关技术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的应符合规定要求。若出现违法现象,要求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九条:乙方所建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资金划拨到位后,甲方除按规定代扣税金和按工程总造价收取 %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或一次性收取¥元,大写 管理费(管理费在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甲方按比例扣除)后,所余工程款全部由乙方自行使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亏损,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在工程施工工程中,发生的要求费用及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支付。工程经营中的一切义务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因乙方拖欠人工费造成的上访或诉讼等原因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由此造成甲方社会信誉损失的,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终止与乙方的代管关系。
第十二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自行,严格自行上级的各项计划生育规定,加强对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有发包方按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数额,在工程总造价中扣留,到期后由发包方退还给乙方。乙方在保修期内,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质量事故,应立即派人负责维修解决,并负担一切维修费用及维修责任。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本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因乙方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
① 不将工程款划入甲方帐户;
② 不及时交纳税金。
③ 不按规定交纳管理费。
④ 因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原因,对甲方信誉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2.因甲方管理方面需要,以通知的形式通知乙方不得再使用甲方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注:乙方以前用甲方名义承建的工程到保修期满止。
3.乙方以通知的形式通知甲方不再以甲方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注:乙方以前所有用甲方名义承建的工程到保修期满止。
【通知形式】:包括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附加条款解决,附加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年 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