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 离婚委托书一般代理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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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 离婚委托书一般代理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原被告双方自结婚以后,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彼此性格不和,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曾于20xx年6月提出离婚请求,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由于被告在_服刑,夫妻关系并不能有任何好转。20xx年6月14日被告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从被告被侦查之日起原被告分居已达3年之久。由于被告还有将近两年的刑期,原被告暂时无继续在一起生活的可能,也无和好的可能,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
第四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五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二、被告所谓外欠夫妻共同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家庭中其他正当开支。在本案中,被告所说在王存利手上借的两万元欠款实际情况是被告打牌所欠,原告做的保证人。被告所说的二十万元的欠款是当初原告要外出打工,被告怕原告离开后不给孩子支付抚养费,被告强迫原告写下的欠条,法院在调查情况时被告的母亲***已经证明该事的真实情况。
离婚代理词 离婚委托书一般代理篇二
被告表示协议第六条仅包含重婚、同居两种不道德行为,出轨不在其列。原告认为,协议第六条仅部分列举了不道德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且并未将出轨行为排除在不道德行为之外。被告理解过于片面,属断章取义。
原告认为,依据合同法,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关于“不道德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其真实意思:
第一,从协议起草的背景来看,当时原告直觉上认为被告可能有外遇,但是被告极力否认,原告又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所以双方才有此约定,以任何一方不存在不道德行为作为获取房产全部份额的前提条件。
第二,离婚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掺杂很强烈的情感因素,从合同签订的初衷和目的看,如离婚时原告知晓被告出轨事实,原告断然不会同意将安亭房屋全部归属被告所有,况且安亭房屋价值还远远大于中山北路房屋价值,如法院将出轨行为排除在不道德行为之外,则与原告当初签订该合同的初衷与目的相背离。
第三,原告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不能严格从法律专业术语进行类推解释。从一般人的理解以及中国民众普遍的情感认知来看,一般人都会一致认为婚内出轨并致人怀孕属于性质及其恶劣的不道德行为。
综上,被告婚内出轨且致案外人怀孕,违背公序良俗,无论从合同签订的背景、目的、还是风俗习惯,都应当属于性质及其恶劣的不道德行为。离婚协议第六条所附条件当然成就,原告有权依照协议取得安亭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