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最新规定(四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来为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最新规定篇一
(单位章)
年月日
单位计生证明格式
1、报考人 姓 名 性别 婚否 户籍所在乡镇
2、最小孩子 出生时间年月日孩次
3、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否违规生育
4、违规生育者社会抚养费足 额 缴 清
具体时间:年 月 日
5、户籍所在或长期居住地
乡镇计生办意见
经办人签名:(公章)20xx年月日
6、户籍所在或长期居住地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公章) 20xx年月日
7个人承诺事项本人填报的1—4项内容真实有效,且如有计划生育调查事项,将自愿主动配合,如调查事项必须做亲子鉴定,本人将主动申请。若违反以上承诺,将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承诺人(签名): 20xx年月日
说明:
1、此表须由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填写(个人承诺事项由报考人签字)。
2、违规生育者必须提供社会抚养费征缴凭证原件、复印件和处理终结证明。
一、计划生育证明必须由以下单位出具
计划生育证明
省 县 镇计生办:
兹有 先生 :身份证号 ,户籍地: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
计生情况:
其计生在我单位管理:于 20xx 年 4 月 30 日与 女士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 年 月 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男。现有一个孩子,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该证明为办理 先生户口迁移之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最新规定篇二
一、不符合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2、多生两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两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有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最新规定篇三
最好的证明就是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如果没有,就得到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去开具没有超生的证明,盖上乡镇政府的公章,便可以有证明力。
只要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需要有关证明,可以到辖区县计生委或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
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女方在原籍计生办开具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是否必须要结婚证明、准生证之类的原件材料?按说女方在原籍开具的是不是婚前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如果是的话应该不用这些材料吧?
女方在原籍计生办开具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其实就是婚育证明,
格式如下:
某某,女,n岁,未婚,未育。(若有违反计划生育方面的行为,须注明具体行为及接受的处罚)
就行了。
这个需要当地居委会计生办出具证明的。具体为:假设您媳妇户籍地为 潍坊市a区b街道或县区c社区或村,那么您媳妇就要到c社区或村计生办开具初婚证明(就是您所说的未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这个证明一般这么开:xxx,女,出生年月,民族,现居住于我社区xx号,该同志系初婚、无收养抱养史,特此证明!xxx社区居委会。
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最新规定篇四
女方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__
丈夫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_
两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第一孩(姓名)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属于独生子女。
其他补充情况:
1、其他婚姻情况;
2、其他孩次生育情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该夫妇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特此证明!
联系电话: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街道计生办(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