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情况汇报制度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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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情况汇报制度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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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报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的紧急通知》(农医检便函2011号)要求,我厅立即开展摸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情况
见附表1-5。
二、受委托承担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及建议(以“瘦肉精”监管为例)
(一)监管机构与职能
我厅的“瘦肉精”监管机构主要是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饲料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各设区市监管机构和省厅大致相同,县级监管机构大都在动物卫生监督所,也有部分县(市、区)“瘦肉精”的日常监管在监督所,执法机构设在农业执法大队。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大部分县(市、区)是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目前“瘦肉精”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我省于2002年1月15日颁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实施《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现该办法正在修订中。我省厦门市2017年5月就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出台了《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再次修订),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福州市2001年4月出台了《福州市禁止使用“瘦肉精”养猪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并且多年未进行修订,在执法实践中使用比较牵强。
(二)检验检测机构情况
我省省级检测机构是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承担着全省饲料、尿样和动物产品样品“瘦肉精”上机检测。各设区市的检测机构除福州、厦门设在农产品检测中心外,其余设区市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是用酶联免疫法检测,但有的设区市实验室“质量计量认证”过期,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法律效力。县一级大都采用快速检测试纸条进行初筛,疑似阳性的样品再送设区市检测,或直接采集饲料和尿样送省检测中心检测。市、县两级检验检测机构目前状况难以满足当前“瘦肉精”监管工作需要。
(三)建议
1、关于机构设臵建议:实行“瘦肉精”检测和检疫同步,作为我省目前承担检疫工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编制、人员、车辆以及经费、技术支撑等方面难以做到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同步进行,建议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人员编制和完善监督执法设备。同时,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编制少,他们既承担防疫又承担检疫工作,还要负担大量的乡镇工作,这必然导致动物检疫监督及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难以落实。
2、关于法制建设的建议:一是尽快对生猪中介设立资质许可,对生猪中介介绍购销“瘦肉精”残留超标生猪的行为设臵处罚条款。就我省大部分县目前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生猪购销均通过生猪中介,这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流动性强、法律意识淡薄,但其掌控着生猪产销两头,对饲养户的影响很大,一些不法生猪中介甚至鼓励养殖户使用“瘦肉精”并提供“瘦肉精”,高价收购含“瘦肉精”的生猪。另外,生猪中介往往是个人,既不是生猪的销售者也不是生猪的购买者,就目前法律法规,对其介绍购销“瘦肉精”残留超标生猪的行为无处罚依据,而且其违法行为难以取证。二是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及“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02]26号)等对部分“瘦肉精”相关的同一违法行为在处罚处臵上有不同的规定,建议能够对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瘦肉精”相关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处臵作进一步统一的明确规定。
3、关于屠宰场检测主体的建议。《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在屠宰场内的职责是对动物疫病进行检疫和处理。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其中包括了有害物质的检验。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17]219号)文件,“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定点屠宰厂(场)改善检测条件,提高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能力。”,屠宰场应作为被屠宰动物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该是被屠宰动物“瘦肉精”的检测主体,农业部门实施监督抽查,而不是替屠宰场把关,也没这个人力和财力。此外,生猪私宰现象较严重,这给“瘦肉精”监管工作带来极大隐患,建议商务部门加强定点屠宰场的管理,严打生猪私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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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完善监管工作机制的建议。我省目前与公安、工商、商务、食药等其他部门的配合主要是通过政府或食安办牵头协调。“瘦肉精”违法案件的查处,尤其是在进行追溯查处时,由于生猪的购销经常是电话联系、现金交易,往往遇到证据缺失、取证难的问题,需要公安部门的配合协助,建议能够和公安部门建立固定的联席机制。
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情况汇报 [篇2]
按照上级指示精神,我局积极响应要求,大力加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饲养场监管情况
一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对全市畜禽养殖场进行调查核实,明确监管的责任区域和责任人,每一名负责养殖场监管的责任人员,加强对养殖场的畜禽补栏、出栏、用药、用料、免疫、消毒、病死畜禽及粪便污物的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健全、规范畜禽养殖、防疫档案,家畜耳标佩戴符合要求。监管人员每周至少到场巡查监管两次,并根据养殖种类、数量及人员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加强监管,加强指导。养殖场所用兽药必须为通过gmp认证企业的产品,严格控制停药时间,避免使用假、劣兽药、违禁兽药等现象的发生;指导养殖场户科学用药,完善记录档案,规范生产行为,依法生产经营;对于在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做到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逐步建立和完善“防疫体系健全化、免疫程序标准化、监管机制规范化、检疫监督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监管工作有成效。
二、产地检疫情况
产地检疫是检疫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历来高度重视产地检疫工作,对饲养动物实施出栏检疫申报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户口档案。同时要求经营、屠宰加工单位(个人)凭证收购,凭证屠宰,持
证上市。动物检疫员做到到场到户实施检疫,一畜一证,一批(次)禽一证,在检疫中对运载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对检疫合格动物规范出具检疫证明,对发现的病害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病畜禽不出场(户),不进入流通环节。为提高检疫质量,我们进一步完善了畜禽产地检疫操作规程,经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凭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进场屠宰和流通环节,全市规模化饲养场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了100%。
三、屠宰场检疫监管情况
为确保上市肉品安全卫生,我们强化了屠宰检疫工作,对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场、肉鸡屠宰企业派驻检疫人员,实施同步检疫,严格执行检疫规程,做到随宰随检、有宰必检,有检必严,保证病害产品不出场、不进入市场流通,对检疫合格的产品要加盖验讫印章和加贴验讫标志,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产品全部按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屠宰检疫率达100%。同时做好出入厂登记制度,实现产品的可追溯。
四、票证管理情况
一是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强化监督,使全市证章标志管理走向规范。二是按计划订购及发放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全市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实行计划订购及发放制度。三是规范填写使用证章标志。我们建立了严格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领取和登记制度,设定专人、专库、专帐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在使用各种证、章、标志过程中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和使用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四是认真回收,严格销毁证章标志。认真按上级要求,落实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回收和销毁制度,把回收登记使用过的检疫证明存根,在限期内统一保存,并按规定严格审核定期销毁。
五、跨省调运动物及产品情况
一是严格偶蹄动物的调运管理和移动控制,确保调入和调出安全。二是加强跨省种用、乳用动物的监管,对调入动物登记造册,做好跟踪检测,一旦发现情况,及时上报。三是做好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工作,重点做好进京入沪企业监督管理,按照北京上海两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对备案企业严格管理,确保不发生问题。
六、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我们认真落实养殖环节、屠宰加工环节、流通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是明确动物卫生监管工作;二是推行动物防疫责任书管理制度,通过签订责任书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三是建立养殖环节监管工作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监管措施不落实,发现情况不报告,导致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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