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招生章程最新 衡阳师范学院招生简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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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招生章程最新 衡阳师范学院招生简章篇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衡阳师范学院,国标代码为10546,英文名称为“heng yang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 衡阳师范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湖南省直属的普通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湖南省衡阳市。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
东校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6号(邮政编码:421002)
西校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65号(邮政编码:421008)
第五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合格毕业生由衡阳师范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由衡阳师范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招生包括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湖南省农村初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运动训练单独招生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招生办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社会需求,统筹考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名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将分省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线上生源的不平衡等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的使用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进档考生中,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择优录取下一级志愿或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投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实际投档比例视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市、区)优惠政策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报考英语类各专业的考生,要求口语合格。
第十七条报考学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普通文理科录取规则:录取专业时,按照“专业清”的原则,即先将进档的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安排完后,再考虑第二专业志愿的考生,依此类推,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投档考生若出现投档成绩同分的情况,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普通文科考生排序规则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普通理科考生排序规则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九条艺术类录取规则:认可各省艺术统考成绩,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文化和专业成绩分别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湖南省生源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投档分+专业成绩; 海南省、浙江省生源综合成绩为考生投档成绩;其他省生源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投档分×40%+专业成绩×60%);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高低顺序进行录取。如与当年生源省招生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生源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体育类录取规则: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分别达到生源省份同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单招类的体育运动训练专业,按国家有关单招规定,由学校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分数线,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监督下录取,并向其提供录取名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