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重点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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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重点篇一
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司法法制史章节复习知识点,欢迎阅读。
(1)债的发生。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当然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真典宪”。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即“应典卖物业,或指名质举,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契贴。或妇女难于面对者,须隔帘亲闻商量,方可成交易”。
(2)买卖契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以房屋租赁为例,宋代法律规定很详细。即所谓“假每人户赁房,免五日为修移之限,以第六日起掠(收房租),并分舍屋间椽、地段、钱数,分月掠、日掠数,立限送纳”。
(4)租佃契约。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
(5)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因典卖田宅者多为贫困之人,他们过期无力回赎时,就使得有钱人以低廉的代价获得田宅的所有权,而使自己蒙受损失。
(6)借贷契约。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 “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
①婚龄
宋承唐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违犯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②血缘
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③州县官员
《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2)离婚:
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1)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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