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房申请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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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房申请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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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户主):程永燕,女 出生日期:1973年9月11 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天星村1组69号。
申请人: 李忠清, 男, 出生日期:1968年5月23 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天星村组69号。与陈永燕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一女,李丽莉,1997年8月10日生,现年18岁。
请求事项: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为其申请人提供安臵房小户型一套。
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份申请人一家都在广东深圳务工,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划,需将居民的土地征收便实行征地补偿安臵。于是接到生产队队长黄太碧的电话通知其本人速回签订协议,在办理该业务时相关部门还组建一支专门征地工作组。在签订协议时并未提供合同附件,即相关文件和依据,合同签订至今已长达4年之久,而房屋迟迟未予交付。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尚未预留机动平方面积。如今其女李丽莉已到18岁了,还房多年拖延,马上成家了,一套90平方实在是住房困难。同时根据征地安臵的相关规定,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应优先提供安臵房源,因此申请人符合此项条件,故提出书面申请,望万州区五桥经开区及其相关部门酌情考虑为谢。
另外,李忠清之父李表良2017年9月20日逝世,其母亲黎国兰随我一起生活,由于房屋受限,2017年10月1日租住与百安坝街道天台新村5号楼1单元101室。申请人李忠清弟兄5人,本人排行老三,其兄长由部队转业安臵定居于四川成都,二哥在广东深圳,还有2弟兄没有成家,因此,兄弟之间共同协商定其母亲随李忠清一起生活.居住。由于原奉节县大树镇茶园村的.房屋早已全部垮塌,现在母亲本人也愿意随李忠清一家共同生活,顾将其母亲的户口迁入我家户上,综上所述,申请人特向贵机关单位及其部门提出申请,恳求调查并支持其请求。此次是我第二次书面申请,特请万州经开区征地组给予书面回答,我深表谢意。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经开区
申请人:
年 月 日
征地补偿安置房申请 [篇2]
申请人:刘**,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1日,住址:沙坪坝区民**283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 13883939668申请人:刘**,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14日,住址:沙坪坝区***38号附5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 13883939668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于2017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2001年9月1日,刘**坤所在渝北区**镇**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01]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昆(坤)于2002年5月27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坤的住房安置,刘**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17年7月24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2017年4月17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2017]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昆(坤)所在渝北区****街道**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17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2001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2017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2001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昆(坤)应属于2001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
**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2003年9月2日后拆迁刘**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2017年再去拆迁刘**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另刘**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2001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2003年9月2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2017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适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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