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资助管理中心(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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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资助管理中心篇一
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加强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管理, 规范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程序, 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培养经费是指各培养单位(学院)直接支配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包括两类:第一类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定向招生的研究生培养经费,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第二类为自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培养经费,经费来源于自费和委托单位所交的委培费。
(二)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定向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研究生院每年从研究生教育经费预算中, 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额度划拨到研究生所属学院, 由学院审批, 各学位点导师实额使用。
(三)自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 由研究生院每年从自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所交学费中, 按38.5%比例划拨到学院, 1.5%留在研究生院作研究生培养基金,用于研究生公共课程建设、优秀导师奖励、研究生管理奖励、研究生精品课程奖励、实验课程建设、研究生助管经费等。
(四)学院再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额度进行审批, 并分配给各学位点导师使用。划拨到学院的38.5%经费中,各培养单位可适当留一定的经费作为研究生管理经费,但必须保证用于研究生本人培养经费不低于自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所交学费的35%。
二、经费使用额度
(一)非定向和定向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额度
1.哲、经、法、文、史、管科类非定向和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使用
额度为生均7000元,其中第一、二学年培养费各2000元,第三学年学位论文答辩费3000元;理、工、农科类非定向和定向表示研究生的培养费使用额度为生均8000元,其中第一、二学年培养费各2500元,第三学年学位论文答辩费3000元。
2.哲、经、法、文、史、管科类非定向和定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使用额度为生均3700元,其中第一、二学年培养费各900元,第三学年学位论文答辩费1900元;理、工、农科类统招和定向表示研究生的培养费使用额度为生均4100元,其中第一、二学年培养费各1100元,第三学年学位论文答辩费1900元。
(二)委托和自筹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额度
各学科委托和自筹博士、硕士研究生每年的培养经费使用额度应不低于其所所交学费的38.5%(含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费),保证直接用于研究生本人培养经费不低于35%。
三、经费使用原则和范围
(一)经费使用原则
研究生培养经费必须以节俭高效为原则,严格依据各硕士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使用,直接用于研究生课程教学和科研活动。
(二)经费使用范围
(1)教学科研所必须的器材和耗材;
(2)必须的调研出差、教学实习;
(3)导师带领下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
(4)教学科研所必须的资料、书刊等;
(5)研究生院组织的学术活动、文体活动等;
(6)研究生发表论文需交的版面费;
(7)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制作及复印费用;
(8)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四、购置器材、书籍的有关手续
(一)使用培养经费购置器材,应按学校规定,由校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使用培养经费购置书籍,应归所在学院资料室,由所在学院资料室办理登记、借用手续。
五、经费使用程序
(一)研究生院按每年上半年在校生人数,分将应拨款金额划拨到相关培养单位,由各培养单位领导签字向财务处借款。
各学院根据经费使用原则和计划,按学位点填写请款单,由研究生院审批后向计财处请款,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定额度使用;
(二)培养经费使用后的所有票据交各学院分管院长审核签字,汇总后报校计财处办理结算培养经费手续。对无手续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培养经费使用范围和额度的用款,各级审核人应拒绝签字,校计财处不予结算。
六、研究生院每学年向研究生调查一次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情况,如果
研究生反映培养经费使用有问题,计财处、研究生院将对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确实有违反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的单位,研究生院将向全校通报,并对其今后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实行严审。
七、本办法自2005年4月15日起执行,原《贵州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使
用和管理办法》(校发[2003]64号)停止执行。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内蒙古大学资助管理中心篇二
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科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本科生综合素质,更好地执行《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本科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适度向人才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学生倾斜。
第三条 基金的组织实施,要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基金项目实施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二年级本科生在导师指导下,均可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本基金项目资助申请。
1.诚实、守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 2.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
第七条 项目组额定人员一般为3人,最多不超过5人,除项目申请人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是在校其他年级的本科生。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四月上旬下发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通知,申请者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实事求是地填报《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申请书》,交所在学院办公室。第九条 《申请书》主要包括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简历、申请人对研究项目简要说明(包括立论依据、研究目标、主要内容、研究方法、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研究进度、已有工作基础、经费预算等)、指导教师简况及其对项目指导所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请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六月上旬,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项目申请个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专家组应根据基金评审标准,对项目申请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要充分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第十四条 基金评审标准要力求全面,突出重点,便于操作。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提出资助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5个月,从项目批准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9月。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调研、购买图书资料及实验耗材、测试分析、复印打印等开支。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项目主持人申请,指导教师签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单独立帐登记后,财务处审批报帐。第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应于项目批准当年的年底,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报告,报告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核拨下半年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主持人应填写《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项目总结报告》,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考评合格以上的项目成果,视同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完成当年学年论文。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印制《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项目优秀成果论文集》。受资助项目的研究结果发表的论文、专著以及其他形式公开发布的成果,须注明“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按学校岗位考核要求,计入教学工作量。论文发表后,按学校规定享受科研奖励津贴时,指导教师若为第二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科生尽早地得到科研训练,提高本科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升本科生综合素质,加强我校厚基础、宽口径、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富有开拓精神的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根据《内蒙古大学关于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由学校设立用于开展本科生科学研究训练的专项资金。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教学经费预算拨款,也接受企业或社会赞助。
第三条 设立“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对基金重要事项和基金项目资助经费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长,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审定基金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批准各类项目的资助金额;研究决定基金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实施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制度是本科生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各学院要加强对本单位学生申请和实施基金资助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是指基金直接用于资助本科生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
第二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二年级本科生均可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规定如实填写《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申请书》。1.诚实、守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 2.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1.指导申请人选择课题和组成项目研究小组;
2.指导申请人形成项目研究思路,包括立项依据、已有基础和条件、研究目标、主要内容、研究的主要方法、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研究进度和成果形式等,填写《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申请书》;
3.指导课题组如何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包括资料查阅、分析整理、实验调研、论文撰写等,使学生体会科学研究的真正含义,得到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
4.指导学生形成良好的科学研究作风和学术道德品质。
第八条 项目资助申请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初评并签署意见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所提出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的资助额度,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办公室下达经费额度。
第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5个月,从项目批准当年的7月到次年的9月。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50%。项目执行半年时,项目主持人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报告,接受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者,拨付剩余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项目资助。
第三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开支、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 1.项目调研费; 2.图书资料、实验耗材费; 3.测试分析费; 4.复印、打印费。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按“专款专用、按计划开支、项目结束后决算”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基金由财务处单独立帐,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第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项目主持人申请,指导教师签字,办公室审核并单独立帐登记后,财务处审批报帐。
第十六条 办公室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报告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填写《项目总结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接受项目验收。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视同完成当年学年论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大学资助管理中心篇三
西南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条例
(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地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特设立西南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简称本科生创新基金)。
第二条 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的主要来源:
1.学校划拨专项经费,每年30万元。
2.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 设立本科生创新基金遵循的原则是:“培养能力、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资助项目遵循的程序是:“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本科生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项目。具体资助范围为:
1.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
2.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3.有关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 4.专业性研究及创新研究项目; 5.社会调研项目;
6.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我校2-3年级(以实际完成时间为准,1-2年级第二学期申请)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资助。要求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六条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小组,但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七条 按时完成项目的人员或研究小组成员在项目完成后如果仍然符合申请条件可以再次申请,但未完成项目的所有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要求在一年内完成,一般不得延期结题。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 项目申报时间:每学年10月上旬;评审答辩时间:10月中下旬;公布评审结果时间:11月上旬。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请者须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书》(简称《申报书》),并一式三份,提交所在学院。
2.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务处。
3.对跨学院的项目,经有关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第一申请者所在学院申报;学院教学秘书对拟推荐项目登记备案,于 10月15日之前报教务处,逾期不予受理。4.10月下旬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报送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公布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
第十一条 对于立项的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的资助额度为:凡自然科学类重大课题资助4000元/项、重点课题资助2500元/项、一般课题资助1000元/项;凡人文社科类项目重大课题资助2500元/项、重点课题资助1000元/项、一般课题资助800元/项;指导教师每指导一项重大课题津贴为500元、重点课题400元、一般课题200元,如多人指导经费总额不变,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 各学院、教务处负责项目的管理,经费使用由各学院、财务处、教务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范围为: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实验耗材费。此经费不得购置任何设备,如确属需要,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得提取任何酬金。
第十五条 项目进行期间,教务处定期抽查项目进展情况。在研究过程中改变项目研究方向和内容者,应当事先征得教务处同意;对不按申请书设计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无故延期或中止研究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者撤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公出国、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应事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负责人因私出国、提前毕业、退学等原因造成研究中止的,由所在单位追回课题经费。
第六章 实施及管理
第十七条 西南大学本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验管理科。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一周内与教务处签订《西南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合同书》,并由教务处核拨项目资助经费。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报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完成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
第二十条 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的讲师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在启动研究后的6个月内向教务处递交《西南大学本科生科技
创新基金项目中期进度报告表》,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停止资助。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或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一次学术报告会,交流和汇报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西南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及成果实物等。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组织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答辩,评定奖级。对通过的项目结合本年级的《培养方案》,给学生记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对本科生科技创新优秀成果以及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进行推广,并推荐申请专利。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项目的管理,如该院有无特殊原因而终止项目或不按期完成课题的学生,学校将取消该学院的下一项目申请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由西南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项目知识产权归西南大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大学资助管理中心篇四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
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3年6月27日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印发
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实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进一步推动和鼓励我校学生赴海外学习,根据《江苏大学关于推进国际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大校〔2010〕359号)规定,学校特设立学生留学交流经费。为了做好经费的规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首次投入500万元,用于资助我校学生赴海外留学交流或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以后每年视实际情况追加投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赴海外学习包括赴海外公费或自费留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到境外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课程学习、假期带薪实习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国类外语考试包括雅思、托福、gre、gmat、德福/dsh、法语tef/tcf、日语等级考试、韩国语能力考试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组织观念强。
第七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积极参加海外学习或出国类外语考试,获得学校资助后乐于为学校开展海外学习和出国类考试项目服务。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江苏省优秀学生干部、江苏省三好学生、校长奖学金、校三好标兵、江苏大学十佳青年学生、江苏大学励志之星等奖项、荣誉者,优先获得资助。
第三章
赴海外学习资助标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资助标准如下:
(一)赴全球排名300名以内的学校,或esi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1%的学科,或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by subject的social sciences类别排名前200名的学科,攻读上一级学位的,学校资助每人30000元;攻读同一级学位的,学校资助每人10000元。
(二)赴全球排名300名以外的学校,或esi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1%以外的学科,或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by subject的social sciences类别排名前200名以外的学科,攻读上一级学位的,学校资助每人6000元;攻读同一级学位的,学校资助每人2000元。
(三)学生赴日本留学,如能获得大学offer并入学,资助同本条
(一)或
(二);如果仅赴日本就读语言学校,资助同本《办法》第十四条;如获得就读语言学校资助后,当年获得大学offer并入学,学校就差额部分另行资助。
(四)以学生申请资助时最新的《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作为留学学校全球排名标准;以学生申请资助时最新一期的esi国际学科排名作为学科排名标准;以学生申请资助时最新的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by subject的social sciences类别排名作为文科类学科排名标准。第十一条 学生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的,符合第九条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会议费及国际旅费(以15000元为上限),其他学生学校资助10000元。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国际学术研讨会,资助标准如下:
(一)经选拔的参会学生的国际旅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学校承担。
(二)自费参加的学生资助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三条 学生到中国教育部认可的境外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学年(学期)交流学习以及参加江苏高校学生境外学习政府奖学金项目,符合第九条条件者,学校资助每人10000元,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5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3000元。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推荐的境外实习、实践项目(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课程学习等),符合第九条条件者,学校资助每人5000元,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3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2000元。
第十五条 学生到境外参加学校推荐的假期带薪实习,符合第九条条件者,学校资助每人3000元,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2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1000元。
第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赴海外学习,以选拔时间的当学年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助标准。其他学生以选拔时间的上学年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助标准。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资助,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者可增加1次资助。
第四章 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资助标准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获得相应的出国外语类考试成绩,报销标准如下:
(一)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托福成绩85分及以上、新gre319分及以上、gmat 600分及以上、德福4级或dsh二级及以上、法语tef699分及以上、tcf380分及以上、日语等级考试2级及以上、韩国语能力考试9级及以上的学生,报销全部考试报名费用。
(二)雅思6分、托福79分—84分、新gre300分—318分、gmat580分—599分、德福3级或dsh一级、法语tef300分—698分、tcf300分—379分、日语3级、韩语8级的学生,学校报销一半考试报名费用;报销后再次参加考试,如达到本条
(一)标准,学校就差额部分另行资助。
第十九条 其他语种能力测试报销办法参照上一条款。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只能获得一次全额考试报名费资助。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到学生工作处申请资助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离校前提供留学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是否获得留学学校奖学金等有关证明;待学生在海外学校报到注册后,提交报到注册证明材料。
(二)学生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的,提供邀请函原件和做学术报告证明、在校期间获奖证书原件。
(三)学生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会议,到境外友好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到境外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游学等)以及江苏高校学生境外学习政府奖学金项目,到境外参加暑期带薪实习,提供入选通知原件、有关获奖证书原件。
(四)学生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并取得相应考试成绩,提供成绩单原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银行卡号及资助金额函告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资助款项一次性划入学生的银行卡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审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对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在海外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额资助款项:
(一)学习成绩出现大幅度下降。
(二)违法违纪。
(三)逾期不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但确需资助的情况按照相近条款,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学生国际化资助有关的文件、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内蒙古大学资助管理中心篇五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西交校教[201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实习是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实 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教学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适应教学改革的 深化,更好地发挥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益,规范教学实习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财政拨款和我校财力情况,学校每年按照预算将实习经费划拨教务处, 教务处严格按照教学计划且专款专用的方式对实习经费进行统筹管理。各学院应本着厉行节 约、勤俭办学的精神,在安排学生实习时,应贯彻“就近就地”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实习任 务的前提下,能在校内实习的,不到校外实习;能在本地实习的,不去外地实习,就近不就 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重点本科学生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金工实习、电子工艺实习等实习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章
实习经费管理
第四条
实习经费使用形式:集体实习集中使用,由带队教师借款、报销;分散实习由 学院(中心)按照实习人数造册,教务处审核后交到计划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教务处和各学院(中心)根据教学计划、实习类别、专业性质及学生人数,合理分配、使用 学校的实习经费。毕业设计(论文)的打印、复印费、装订费由教务处明确定点、定时统一 造册列表结算,各学院不再实习费中列支。
第五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初各学院(中心)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本学院实习工作,明确实习队带队教师。要求各实习队带队教师上报实习计划和填写实习经费预算表,并根据学院(中 心)总体情况汇总本单位实习计划、填写本单位实习经费预算表并上报教务处。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实习计划、经费预算和全校总体实习情况,以及实习经费划 拨总额制定全校实习经费使用预算,合理分配到各教学单位。各学院(中心)根据教务处下 达经费预算额度合理制定本单位实习经费预算,并下达各实习工作队。
第七条
集体实习在实习前根据实习经费预算限额内向计财处借款。借款单需由学院(中心)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教务处审核签字,方可借款。实习结束后实习带队教师向所在 学院提交实习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清单。学院审核通过方可进行实习经费报销,报销单需由 学院(中心)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教务处审核签字。
第八条
分散实习在实习前由学院制定经费发放标准报教务处批准,在学生实习结束提 交实习报告后,制作分散实习经费学生发放表,报教务处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发放到 参加实习学生的银行卡上。分散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学校均不再给予报销。
第九条
实习经费报销、发放原则上在秋季学期第一月内完成。
第三章
实习经费报销要求
第十条
实习经费的报销范围:
实习学生和指导教师的交通费、住宿费;
带队实习教师的差旅费补助;
学生外出实习时外单位人员的讲课、讲座、培训费;
实习单位的实习费;
用于实习的相关耗材;
实习相关的资料费,实习地点发生的实习讲义的复印费;
第十一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办法与报销标准
1.实习学生的交通费:
(1)在外地实习,学生一律乘火车硬座或轮船有铺位的最低一级舱位。不能乘火车、轮船到达的地区,可乘坐长途汽车。乘车、船到实习所在地,均应按最短、最经济的路线购 票。
(2)在市内实习,交通费凭市内公交车票或公交卡发票据实报销同时附实习学生人数、实习地点、时间清单。实习期间一律不予报销出租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的票据。
(3)学生外出实习需统一包车时,须经学院同意后控制使用;与校外单位包车需签订 相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个别单位确因校内运输部门及公交单位无法安排实习用车,确需委 托旅行社办理外出实习的,报销时凭相关协议合同报销费用,且期间的餐费自理,学校不予 报销。经济合同协议书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西交校计财[2009]13)文件 规定程序办理。
2.住宿费:
(1)学生住宿费:是指学生在外地实习,而实习单位不能提供免费住宿时所花费的费 用。学生原则上不允许住星级宾馆。费用总额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控制使用。
(2)指导教师住宿费:原则上教师应与学生同吃、同住。住宿费标准参照《西南交通 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西交校计财[2007]3号)。
3.实习中聘请校外人员讲课、讲座、培训活动的酬金原则上不超过总实习经费的 10%。发放标准及发放方式参照《西南交通大学关于调整部分人员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西 交校计财[2008]8 号)。须对方开收据(盖章)并有领款人签名。报销时需有实习带队教师 及学院院长签字认可。支付上述费用时应由经费使用部门按规定预扣个人所得税。
4.实习经费原则上不报销印刷品费用。实习中所需的实习日志由教务处统一发放,实习指导书、学习材料由学校统一印刷,并由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按成本价统一发售。
5.因购买耗材、资料等产生的超过 1000 元的费用,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必须转账支付,不得现金支付。6.实习费中不得报销各种招待费、通讯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在实习经费的安排上,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实习场所。学生外出实习若超出学校分配给学院的实习经费额度时,其差额部分由学生自理或 学院自行解决。第十三条 凡与实习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实习费中报销,实习经费不得挪作它用,更 不得私人占用。实习中如有特殊经费支出,须事先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方能执 行。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学生因违犯纪律和不遵守操作规程造 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赔偿,不得报销。
第十五条 对集体外出实习,实习经费经管人在实习结束后要据实向学生公布实习账目。对截留克扣、虚报学生实习经费者,学校将按相关财务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