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优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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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篇一
一、巴彦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统计局对其所属的统计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二、统计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3.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5.未报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7.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9.安排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10.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
12.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统计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拓宽监察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五、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的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
正,对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篇二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已经200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朱之鑫
2001年6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第六条 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六条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检查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 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企业调查总队受国家统计局的委托,可以查处本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查处:
(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前款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进行审查。需要立案的,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地级以上地方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管辖涉外社会调查违法案件。第二十五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六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检查机构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统计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各类案件。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的前款所列
(一)
(三)
(四)项案件,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篇三
(200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1.05.11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2
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2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3
第五章 备案与报告...........5
第六章 法律责任.............6
第七章 附 则...............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第六条 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九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检查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 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企业调查总队受国家统计局的委托,可以查处本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给同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查处:
(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前款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进行审查。需要立案的,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地级以上地方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管辖涉外社会调查违法案件。
第二十五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检查机构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统计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 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各类案件。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的前款所列(一)(三)(四)项案件,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
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篇四
2、未按规定设置统计台帐;
3、未按照“企业一套表”制度规定独立向国家统计部门网报统计数据。 通过这次检查,公司对统计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了解,深刻认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而且每个单位每个统计人员都有义务将统计工作认真负责的做好等。
我们单位通过这次问题的出现,并将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查找和深入的分析,总结出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们公司建立时间短、规模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导致统计工作不受重视,特别是财务制度不健全,因而上报提取的数据来源不准确不全面,加之现有的专业统计员也由于没有实际工作经验而对网报工作不熟练,因此出现以上问题。
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
一、加强统计管理工作 1.加强统计制度建设,为金融统计提供制度保障 我行制定了统一的内部填报制度和实施细则,特别是强化建立数据来源和报表项目之间的对应规则,进一步明确内部报表各科目与金融统计报表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全面梳理统计人员所采用统计方法的正确性,并设置相关核查复合机制。另外,对于我行统计人员自行整理的《统计岗操作流程手册》进行核实和更新,确保统计工作有规则制度可依,有细则说明可核,确保能够具备对报表质量进行整体评估和复核的操作依据,从制度上对统计人员和统计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为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奠定基础。
2.注重金融统计制度的学习培训
在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学习方面,由于我行报表大部分需 1 要手工进行填报、处理,统计人员任务重、工作量大,资料统计报送时间又集中在月初,因此为了确保数据统计报送质量,我行加大对统计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对金融统计制度的学习,全面提升统计人员的素质,让统计岗位工作人员对报表填报程序和方法有正确理解和掌握,确保统计报表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一、准确完整。我行制定了详细的统计培训制度,一是积极参加人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形成培训笔记及时与相关未参加培训人员交流学习,掌握好金融统计制度变化的重点、细节等,积极应用到报表的填制中;二是不断学习我行制定的相关统计制度、统计工作流程,做到严格按照制度开展统计工作;三是仔细研究学习报表填报说明,明确每一个指标的具体含义,掌握每一个数字的统计口径,做到统计取数的连续性和一贯性,减少填报漏洞提高统计技能和统计数据质量。
二、注重细节,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由于我行中间业务比较单一,只有银行卡业务,且上线时间较短,收入金额较少,所以在统计报表的填制过程中容易被忽视。“中间业务季报表”是金融统计报表中今年新增的一张表单,填报人员对报表结构不够熟悉,误把我行代收代付业务合计金额填入“其他银行卡业务收入”。为此我行2 采取措施,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和统计复核制度建设,要求金融统计人员仔细研究重新学习报表填报说明,明确每一个项目、指标的具体含义、统计口径,保持统计取数的连续性,彻底消除错报、漏报等错误,提高金融统计数据质量。
三、加强科技支持力度,从根本上提高整体统计工作质量
由于我行核心系统不能和对外的报表系统同步,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够全面,所以从核心系统直接提取的数据暂时不能满足系统上报数据的需求,统计工作暂时还未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统计工作仅仅依靠手工进行筛选、汇总、填报、分析,难以确保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统计报表由相关统计部门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及对报表项目的理解自行填报,不同填报人员选用的统计方法有差异,准确统一的取数来源和数据处理流程急需进一步完善。统计工作的科技支持力度薄弱,统计复核工作无法利用系统直接进行表内、表间的校验,缺乏对报表质量进行快速、有效、系统的复核和评估的科技技术支持平台。
我行已经与中国金融电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其为我行建设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报表管理系统及相关附属系统。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包括常规信贷管理、微小企业信贷管理、企业(个人)征信管理功能,并可实现对客户信息、贷款业务、存款记录、微小贷款等各种信息的整合,自动对这些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报表管理系统包括 3 非现场金融信息系统、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统计信息系统及其他辅助报表,能够及时、完整的提取统计报表,提升统计工作效率,加强风险控制和数据管理,以适应金融统计和金融统计发展的需要。4 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二篇3:--镇关于统计工作的整改方案----镇关于统计工作的整改方案 5月初,县统计局检查组一行对----镇统计工作进行了一次检查,检查组听取了----有关领导对统计工作的汇报,又深入到基层,厂矿,企业了解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发现我镇统计工作存在的很多问题。现根据县局的要求和—的实际情况,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作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 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从这次检查所发现的问题看,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基层统计工作基础不牢,对统计工作的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所以在今后的统计工作中,要进一步提出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大力支持和重视统计工作,为统计工作的新局面创造条件。
二. 加大对统计基础工作的建设力度。统计基础工作建设是搞好统计工作的前提,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加大对统计基础工作的建设力度。①巩固和发挥“八有八化”双基建成设成果,为统计工作打牢基础。②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③加大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④大力宣传统计法律和法规,使统计工作走上依法统计的轨道上来。
资料质量真实可信。②根据统计方法和工作流程,做好各种上报数据的评估衔接和审核,做到数出有据,全面完整。③做好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台帐的收集整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口径一致,上下衔接,规范可信。④及时督办各种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种统计工作。
为贯彻落实《统计法》,规范计划统计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统计信息在科学决策、科学管理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根据处机关《关于做好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工作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项目部在全项目范围内开展了计划统计工作的自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
一、自查工作的安排部署
接到通知后,项目部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安排。对通知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明确了各部门在此次检查准备工作中的职责,并成立了自查小组,为自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了基础。
二、自查情况
项目部对经营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及费用、劳动计划统计方面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包括:项目部统计人员配备情况;计划统计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统计数据的上报情况;统计基础业务建设情况;统计为本项目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计划管理的科学性、合规性。项目部开展统计数据对比分析,把当月数据与上月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再与上半年数据进行对比,审核并分析相关数据。在自查中绝大部分部门都能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统计数据规范,数据质量高且真实有效。
三、自查中存在的问题
计划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统计人员身兼数职,工作繁重从而分散了统计工作的精力,造成部分工作不够细致,某些情况下统计资料上报不及时。
2、极少部分统计数据填写不规范,存在漏项、错项等问题。
3、由于缺乏经验,统计手段相对还较为落后。
四、整改措施
2、进一步加大督察力度,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关于上报**县联社统计数据质量
检查的整改报告 ***银监局:
一、主要存在问题
(一)统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不完善,主要表现:主管部门不明确,岗位职责未制定,内部协调机制未制定,人员变动频繁且手续交接不完整,理论学习不够充分等。
(二)报表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方面,主要表现抽查****存在数据未及时更新,且归口不准确的问题。
二、整改措施
(一)统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对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人员进行了明确,同时上报***银监局备案;建立和更新了岗位职责,明确了统计岗位的主管部门,并对报表审核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岗位调离的人员做了手续交接,并要求对现任统计人员进行连续性的培训,确保上报的数据质量。
(二)报表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银监局的检查,我县联社将定期检查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数据真实性,同时加强内部数据质量审核关,制定了以风险部审核信贷、财务部全面审核的二次审核方式,并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实实在在提高统计水平,加强统计数据质量,让统计数据为县联社风险把控发挥作用。
通过银监分局对我联社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我联社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完善各项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让非现场监管报表作为为我县联社的安全健康运行的风向标,使***联社的经营效益更上一个台阶。
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一、检查基本情况:
管理水平还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市场行为仍不规范,部分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仍未得到有效排除,部分企业仍没有按照要求使用合格的建筑机械设备,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仍未得到根本改善。
二、存在的问题:
检查发现各工程项目普遍存在以下现象:一是技术资料、安全资料整理不及时、不与施工同步;二是存在代签字现象;三是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不规范;四是试验报告整理不及时,试验块留置养护不规范;五是安全责任制考核不及时、安全技术交底不规范,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
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础上,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通过检查,从法定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实体、技术资料、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新墙材及建设工业产品使用情况、工程款拨付和民工工资兑付情况等方面严管细查。四是严格推行了“无拖欠证明”、“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备案制度:凡新上工程项目,必须持县清欠办出具的”无拖欠证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所有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建工程项目在严格执行工资支付程序的基础上,推行工资备案制度,建筑队伍人员工资基本做到了月结季清。五是推行“建筑节能认定”程序:完善了节能备案、检查、认定制度,凡达不到节能要求的,相关部门不得提供服务和竣工验收。五是设计、图审、施工、安监、质监、检测、监理等多部门齐抓共管,从各个环节严格节能把关,保证了节能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创新管理机制,狠抓质量安全管理
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过关。
五、下一步工作目标
通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我县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为我们开展下步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本着促进我县建筑市场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市场发展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我县各方参建主体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二是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严格按照要求,把好每一道执法程序关口,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三是切实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法定手续的办理,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把施工安全关,严格落实项目责任制,确保我县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