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有哪几种优质(四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有哪几种篇一
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以下财产可以用于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对于可以抵押的财产中的一、二、三、五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四、六、五中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a、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担保在银行借贷、商品交易、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人对《担保法》缺乏了解,经常导致纠纷案件的发生。
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有哪几种篇二
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
(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2.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提供,忽视了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扩张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1.担保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xx〕120号),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有哪几种篇三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元(大写:)。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日。
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
5.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六条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法院起诉;
9.2向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年_____月_____日
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有哪几种篇四
合同编号:142671
出借人xxx,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xxx。
借款人xxx,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xxx。
保证人xxx,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xxx。
借款人因x需要(比如购房、买车、生意周转),今借到出借人xxx的人民币大写xx万元整,(¥xx元),借期叁个月,年利率xxxx,x年x月x日到期日本息共xxx元一并还清。如到期没有还清,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付违约金,所借款项借款人现金已实收(转账到借款人指定账户户名:xxx账号:xxx开户行:xxx),立此为据。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至借款人偿还完毕全部借款本金利息之日止。
借款人(签字摁印):
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摁印):
借款日期:
后附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证复件。
最后,建议在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最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并且是借款人本人的银行卡号,并保留好收转账凭证,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