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证书管理制度(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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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管理制度篇一
二、下列证书及资料由办公室负责统一保管
1、所有资信文件: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年检报告等
2、重要文件,如项目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等。
3、理事会会议文件及通知、权威部门发布给机构的授权函等。
4、所有由重要机构或组织颁布的证件如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资料保管员职责如下:
1、建立证书资料目录及相应档案,以便及时查找。
2、负责日常管理,保证证书资料的完好无损,防止任何情况下的遗失损坏。
3、负责有关证书的申办、变更、年检、延期等工作。
4、严格按照机构的有关制度办理有关借阅、借用、复印等工作。
5、严格交接转移手续。
四、证书资料的借阅、借用、复印管理办理
1、机构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借用、复印证书资料时,应填写借用登记表,写明事由及拟用证书资料名称、件数、归还期限等,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2、资料保管员凭主管领导签批的申请书办理借用、借阅、复印等业务,其他任何人员提出的任何要求,均不予受理。
3、凡借阅、借用证书资料,必须在申请日期内归还,不能按时归还的应申请延期,手续与上述1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违规责任
1、凡因保管不善或借用、借阅手续不齐,导致证书及重要文件资料遗失的,由资料保管员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2、凡因借用、借阅人过失而造成的证书资料灭失,由借用、借阅人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证书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 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主检医师声明;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授权机关名称;
(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 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
(一)年满16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 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 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健康证书损坏或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 健康证书损坏的,应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 健康证书遗失的,应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三)申请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健康证书补发的,应向体检机构提交事故证明。
补发的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条 船员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的,应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健康证书所载船员身份信息纠错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变更身份信息后,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
(二) 申请健康证书所载的除船员身份信息外的其他信息纠错的,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健康体检,主检医师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
(一)丧失工作能力超过30天的;
(二)因医疗原因离船的;
(三)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健康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业体检保健机构,并取得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健康体检资质;
(三)开设附录1规定的诊疗科目;
(四)自有具备健康证书签发权的主检医师2名及以上;
(五)具有附录2规定的仪器、设备;
(六)配有stcw公约、《20xx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等技术资料;
(七)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签发健康证书的主检医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经验;
(三)熟练掌握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熟悉《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及海船船员职业特点。
第十六条 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报备申请表(附录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主检医师有效身份证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从业经历相关证明材料;
(五)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等资料(附录4);
(六)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该机构所在地未设立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体检机构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实,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名单。
第十八条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公布的体检机构、主检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无效。
公布的体检机构的分院、子院从事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的,应当满足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公布。
主检医师离开其备案的体检机构,其健康证书签发权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体检机构、主检医师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体检机构依船员申请,对申请船员按要求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当自船员健康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发或者不予签发健康证书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签发健康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船员健康检查表》,并留存船员本人签名的《船员健康检查表》复印件。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船员要及时通知其本人。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发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船员本人。
第二十一条 体检机构应将签发的健康证书信息或不合格结论和项目,自体检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 体检机构应妥善保管空白证书,作废的空白证书应交回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体检机构应将签发健康证书的相关资料保存至少3年。
第二十四条 海船船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时,有提出复查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海船船员若对不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标准或存在相关职责限制的体检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得知体检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体检机构申请一次复查。
第二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根据船员复查申请对其不合格或受限项目进行复查。
执行复查与执行初次健康检查的主检医师不能为同一人。
复查合格的,签发健康证书;复查后仍不合格的,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船员本人。
第二十七条 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具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独立的决定权;当体检机构或船员健康体检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决定权受到干扰时,可向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体检过程中发现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船员本人;
(三)客观真实地作出船员健康体检结论,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四)接受船员对健康体检结果的询问或咨询,并如实地向体检者解释体检结果和提出的问题;
(五)保护船员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船员健康体检信息被用于其他目的;
(六)每年对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签发健康证书业务情况总结分析,并以书面及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体检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体检机构业务开展、诚实守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每年对体检机构进行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当建立体检机构管理档案,记载体检机构信息、资质和业务开展等情况。
第三十条 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健康证书签发机构应当注销其健康证书,并上报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一)船员申请注销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健康证书的;
(三)隐瞒相关职业禁忌病史的;
(四)船员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健康证书签发条件的;
(五)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从公布的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名单中予以删除,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备:
(一)未有效履行对体检者身份核实义务的;
(二)未如实作出体检结论的;
(三)未按程序及相关规定签发健康证书的;
(四)未按要求保存签发健康证书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证书的;
(六)泄露船员个人隐私和体检信息的;
(七)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
(八)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海船船员持有的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 引航员、外国籍海船船员及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与培训的学生申请健康证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证书管理制度篇三
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我单位就食品安全责任有关工作向顺河回族区卫生局作出如下承诺:保证遵守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本卫生监督所进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换发工作,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食品采购、索证、加工、销售的环节不违规并建立相关组织、制度等,同时对本单位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员工餐厅就餐管理制度
一、职工食堂每日供应三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用餐时间。
二、公司员工进入食堂就餐一律要挂工号牌,凭餐卡打饭菜。
三、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后,必须排队打饭,不许插队,不许替他人打饭。
四、就餐人员必须按自己吃饭的能量盛饭打汤,不许故意造成浪费。
五、员工用餐后的餐具放到食堂指定地点。
六、食堂内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大声起哄、吵闹,做到文明用餐。
七、在食堂用餐人员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讲究道德。
八、就餐人员不准把餐具拿出食堂或带回办公室占为已有。
九、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事务部有权报人事部给予罚款处理,从当月浮动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或除名。
单位名称 代表人
年月日
证书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权限证书管理,规范授权行为,明确经营管理权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ee发展总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ee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及其他所属公司和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权限证书的签发和使用应当遵循准确、守制、合法的原则。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单位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第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代表人、总公司的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并对总公司所属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应当设专人负责本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在权限证书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起草、发布、推广权限证书示范文本:
(二)办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公司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身份证书》手续;
(三)胁助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向其他职工签发以总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与权限证书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以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出具、签发的各种权限证书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号,并由持有人签收。
第七条负责权限证书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各种空白权限证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代表人的指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驻外机构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应当载明:该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出据日期,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内容,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法规室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出具,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及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总公司法规室在人事本部批准后出具,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非经授权,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国ee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对于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总公司各业务部门、各职能部门。各驻外机构职工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由法规派驻人员负责驻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委托书分为以下两类:
(一)职务授权:职务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业务部门、驻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或由总公司作为股东向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以及由总公司所属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托经营人签发的,授权其依职权在一定时期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的,授权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为某项业务而进行一般性的洽商、联系或进行谈判、签约等决策性活动的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业法人的名称;
(二)被授权人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
(三)授权事项及权限范围、有效期限;
(四)授权人姓名及授权单位名称;
(五)被授权人印签预留;
(六)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必须采用总公司法规室统一制订的.格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律事务人员协助办理,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授权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持有人代表授权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索取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书原件或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
(一)授权事项完成或授权期限届满的;
(二)因被授权人发生人事变动的;
(三)因公司自身发生变更的;
(四)因被授权人违反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的;
(五)其他总公司认为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的。
第二十一条授权被变更、解除或终止后,被授权人应当将授权书交回。
第二十二条管理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
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
(一)保管空白权限证书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办理有关手续,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持有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保管、使用权限证书不慎,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被授权人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三)被授权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届满后,仍以代理人身份从事对外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被授权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在签署(职员法律承诺书》的基础上执行。
证书管理制度篇五
1目的
为保证报告和证书的完整性、准确性,并真实地反映结果的全部信息。
2范围
适用于本计量中心出具的报告和证书的管理。
3职责
3.1授权签字人批准其授权领域的报告或证书;
3.2中心办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报告和证书;
3.3班组负责编制、审核报告/证书,负责报告/证书的交付、管理和台帐的建立。
4程序
4.1报告和证书的编制要求
4.1.1本计量中心的工作结果以检测报告、试验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的形式出具。报告/证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a)报告/证书的名称;
b)本计量中心名称与地址,联系电话;
c)报告/证书编号标识,第 页及共 页;
d)顾客的名称;
e)所用方法的标识;
f)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描述(如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指标等)、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g)检测/校准/检定日期;
h)如果被检物品是抽样得来,说明其抽样日期、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计划和程序、抽样环境条件等;
i)检测和校准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必要时,当以表格、图、或照片加以说明);
j)报告和证书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人的手签名,必要时注明签名日期;
k)必要时对顾客送检/送校的样品,作出检测/校准/检定结果仅对所送样品负责的声明;
l)当有分包项时,则应清晰地标明分包方出具的数据;
m)必要时,注明“本检测报告/校准、检定证书未经本计量中心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印”的声明.
4.1.2当需要对检测结果作出解释时,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及特殊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需要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顾客提出要求时,或当测量不确定度影响到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特定方法、顾客和顾客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4.1.3如需对校准结果进行解释时,证书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条件(环境条件);
b)测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确定的计量规范或条款的声明;
c)测量可溯源的证据;
d)校准证书仅可给出功能性检测结果或量值,不应包含对校准时间间隔的建议;若需给出符合某规范声明的,应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该规范的具体条款;做出符合性声明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
e)若顾客事先要求,在校准仪器被调整或修理后,要求给出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校准结果时,应在证书或报告中表明。
4.1.4工作人员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或一系列检测和校准结果,并符合有关方法规定的要求。
4.1.5试验报告的封面和格式统一制定(见附录)。
4.1.5.1所有报告均用a4纸(附图等可除外)。
4.1.5.2封面应至少含:报告编码(应在右上角)、报告名称、试验类型、委托单位、报告单位、报告日期。
4.1.5.3签批页(封二)应含编写、审核、批准。
4.1.5.4封三应含本计量中心声明。
4.1.5.5目录:少于10页可不用。
4.1.5.6主体部分:应含“报告的内容”所定义的项目,其中分层方法应按如下规定执行。第一层用“123 ……”;第二层用“1.1 1.2 1.3……”;第三层用“1.1.1 1.1.2 1.1.3……”;其余可自定义。
4.1.6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的格式由班组根据承检产品/项目标准的要求自行设计,报中心办备案。确定后的报告/证书格式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更改需经原批准人批准;
4.1.7报告和证书的标识
4.1.7.1试验报告标识形式为abcd-efghij。ab为班组拼音缩写:cd为年(20xx年为00,20xx年为01,依次类推),efghij由班组自行定义。
4.1.7.2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的标识由各班组自行制定,并报中心办备案。
4.2报告和证书的编写
4.2.1报告/证书应能够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反映工作结果,并符合技术标准方法规定的要求。编写内容要完整、结论明确,必要时应附以图表、数表、曲线、简图、照片说明。
4.2.2报告/证书应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编制,实习人员不能独立编制。
4.2.3报告/证书上的数据结论、环境条件等须与原始记录相符。
4.2.4报告/证书的所有数据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和规定的术语。
4.2.5对分包方所提供的结果应在报告中明确说明。
4.3报告和证书的审核批准
4.3.1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采用编写、审核和批准三级方式。
4.3.1.1工作人员对原始数据核对后将检测结果准确无误地填写到报告中,并签名。
4.3.1.2相关人员审核原始记录、方法的适用性以及满足顾客要求后,审核签名。
4.3.1.3本专业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字。
4.3.2试验报告的审批
4.3.2.1报告的审批采用编写、审核、批准方式。
4.3.2.2常规性试验,由助工及以上职称人员编写、专业组长审定、班组负责人批准。
4.3.2.3较复杂的、跨专业的或涉及系统安全的检测项目试验(如型式试验、机组性能鉴定试验等),由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检测人员编写、项目负责人或班组负责人审核,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任批准。
4.4报告的管理和交付
4.4.1中心办根据授权签字人的批准签名加盖试验报告专用章和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标志章,并留存二份,定期归档。报告/证书的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 认可认证范围之外的项目,不允许加盖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标志章。班组应将原始记录和报告一同存档。
4.4.2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由各班组根据授权签字人的批准签名加盖试验报告专用章和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标志章。一般不保留证书副本,只保留原始记录。认可认证范围之外的项目,不允许加盖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标志章。
4.4.3中心办每年对班组的报告和证书至少抽查一次;
4.4.4试验报告在交付给顾客时,顾客在《报告交付单》上签名。邮寄交付的报告以邮寄回执作为交付记录。在交付过程中,应注意报告的防潮等。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的交付,由顾客在委托单上签名。
4.4.5当用户要求用电话、电传或其他电子媒体传递数据或结果时,要核实对方的身份。
4.4.5本计量中心相关人员应严格为顾客保密,未经允许报告和记录不得给其他方查阅;保密性管理执行《保护顾客机密信息及所有权程序》。
4.5报告和证书的更改
4.5.1当对报告/证书中的数据有疑义时,由责任部门组织项目负责人员、质量监督员分析原因,对可疑数据进行核查。
4.5.2若经核查证实已发出的报告/证书有差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接收单位,停止使用该报告/证书。
4.5.3原报告/证书的编写人员填写《报告和证书更改审批表》,说明更改理由及更改的内容,并由原报告的审批人确认更改理由成立,批准人提出处理意见。
4.5.4更改若涉及重新进行检测/校准/检定,则检测/校准/检定程序、数据处理、质量控制、记录要求等应符合《程序文件》的相关要求。
4.5.5修改后或重新检测/校准/检定后所出具的报告/证书应附加说明,说明修改的原因和主要修改内容。
4.5.6责任部门应及时收回原报告,并按照报告交付程序,将修改后的报告和证书送至原报告持有人手中。
4.5.7责任部门保存修改后的报告证书应,并由资料管理员同原报告/证书一并保管。
5相关文件
5.1gaepc/qp-01(a/0)《保护顾客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程序》
5.2gaepc/qp-07(a/0)《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6记录
6.1 gaepc/qr-066《技术报告审核、审定、批准表》
6.2 gaepc/qr-082《试验报告交付单》
6.3 gaepc/qr-083《报告/证书台帐》
6.4 gaepc/qr-084《报告和证书更改审批表》
证书管理制度篇六
1、目的
为确保认证标志、证书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管理体系证书、标志的使用和3c认证标志的申购、保管和使用。
3、职责
3.1质量保证负责人
a)负责根据工厂申请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范围,指导正确使用ccc标志,符合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b)负责ccc标志申请购买的审批;
c)负责ccc标志制作方案的审批;
d)负责对ccc标志正确使用的监督管理。
3.2技检部负责3c认证标志的申购,确定加贴的部位和数量。
3.3生产部负责3c认证标志领用并在合格品上加贴认证标志。
3.4办公室负责3c认证标志的保管和发放,对是否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5办公室负责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4程序
4.1ccc标志的的使用范围
产品凡申请并取得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范围的产品均可以使用ccc标志,并且在产品的适当位置加施ccc标志。
4.2ccc标志采用的形式规格
鉴于公司产品的具体情况,公司采用ccc标志标准规格形式中的3---5号,具体执行下页表格规定。
4.3ccc标志的申请
4.3.1生产部负责根据《强制性认证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厂取得产品强制性认证后,及时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4.3.2技检部负责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复印件向指定机构申请,申请采取函件或其它形式,注意函件的安全。
4.3.3当产品包装发生变化或根据顾客要求,需要采用其他认证标志时,由技检部负责人提出,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技检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其他形式的认证标志和备案申请,并按规定要求缴纳工本费和标志监督管理费用。
4.3.4若需使用特殊式样的3c标志,或自行印刷、膜压等方式使用标志,则由技检部负责设计,经总经理批准后向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报,经核准后再进行制作。
4.4ccc标志的领取和使用
4.4.1ccc标志标签在获准使用购买回后,由办公室统一保管,设专人落实具体责任,建立标志领用保管台帐。
4.4.2凡是生产部门需要使用ccc标志,先填写ccc标志使用申请单,注明使用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和班组责任人等信息,经质量负责人核实批准后,向办公室申请领用,并作好领用登记手续。
4.4.3生产部门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完标志的,应在当天下班前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4.5ccc标志在使用过程中的防护
4.5.1ccc标志,是国家授予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特殊标识,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和操作人员应作好各种防护措施,确保标志不损坏、不丢失、
不污染、不转让、不违规使用、不错贴,确保ccc标志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
4.5.2技检部负责人切实作好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质量保证负责人报告。
4.6ccc标志的管理
4.6.1ccc标志的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应对ccc标志的正确使用和防护组织指导和培训。
4.6.2当产品结构发生变更,或产品认证证书范围发生变更,质量保证负责人应及时和国家指定部门联络,重新申请认证和重新确定ccc标志的使用范围。
4.6.3生产部监督ccc标志的正确使用,确保不在申请范围产品不加施ccc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不加施ccc标志。
4.6.4标志统一交办公室妥善保管,严格履行发放领用手续,明确标志的来源和去向,填写《3c标志进出台帐》
4.6.5工厂应按实施规则要求将强制性认证标志加施在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产品上,在加施ccc认证标志的位置下方同时注明'(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字样和工厂代码;同时,在其产品说明书或标签上应标注该涂料主要成膜物质的名称。
4.6.6认证产品的产品标识中产品基本信息描述(如产品系列、产品名称(型号)、施工配比)应在认证证书描述范围内。
4.6.7稀释剂、固化剂的包装上不能标注'ccc'认证标志。
4.6.8当获证产品配套销售(多种组分在一个外包装中)时,应在最小销售包装和或标签的明显位置加施'ccc'认证标志。包装内的主漆可一并加施'ccc'认证标志;包装内的稀释剂和或固化剂小包装上不可加施'ccc'认证标志。
4.6.9当年未年审或年审未通过或在认证暂停期间内,均不得使用认证标志或声称通过了相应的认证。
4.7营销部加强对加施ccc标志产品售后服务监督,对ccc标志在售后服务过程中的正常使用和违规行为的举报和配合查处工作。
4.8营销部、质量负责人应对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开展积极的斗争,必要时及时向国家管理部门反映,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不法活动实施有效打击,维护国家强制性认证的权威性。
5、相关文件
5.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管理办法》
5.2《认证证书、标志使用的公开文件》
6、相关记录
《3c标志进出台帐》
证书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四条 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 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七条 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 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
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 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经终审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管理单元,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相同。
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经审查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 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不变。
第十三条 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及时公告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一)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属被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矿山使用的;
(三)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证人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四)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
(五)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的。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暂停该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持证人应遵守如下约定:
(一)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通过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用户合理、安全使用产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宣传材料应正确、真实反映产品的状况;
(三)按照规定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不利用安全标志误导用户,不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四)产品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时,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履行相关程序;
(五)按时参加安全标志年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规定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标国家中心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服务费及标识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