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选举制度基本要求 选举产生的公务员三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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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基本要求 选举产生的公务员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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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基本要求 选举产生的公务员篇二
(一)选民登记
1.精神病人是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不过在经过选举委员会的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选民登记是按照选区来的,经登记确认的名单长期有效。
(二)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我国选举人大代表是差额选举,即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人数。
(三)投票
委托投票的条件:
(1)书面委托(口头不行)
(2)经过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3)委托给其他选民(非选民不行)
【考题巩固】(多选)下列哪些人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a.小明,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b.在中国生活了22年的美籍华人汤姆
c.小明,22周岁,是个精神病人
d.小明,22周岁,因为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答案】cd。解析:a选项中年龄不达标,这属于民事里面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但是宪法并未此规定。b选项中国籍不对,不是中国公民,所以不享有。c选项中三个条件都符合要求,故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此点需要明确的是,精神病人是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不过不被列入选民名单而已。d选项中未表明剥夺其政治权利,故其是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故本题答案为cd。
选举制度基本要求 选举产生的公务员篇三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1.概念: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3.注意事项
(1)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选举权的秘密性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二、选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