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限期拆除的通告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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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的通告篇一
一、拆除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除民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墓、公益性墓地外,其他地域或场所均为“禁坟区”。凡1997年12月1日后在“禁坟区”内违法建造的各类坟墓和1997年12月1日前建造的老墓被墓主擅自扩建的附属设施,均属拆除范围。
二、拆除时限和办法
应拆坟墓由墓主在20xx年11月中旬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扩建的老墓必须拆改至原面积。逾期未拆除和拆改的,依法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xx年12月底前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拆除和拆改。已入葬的坟墓,墓主要求将骨灰迁葬,可以迁入就近的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含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并按照规定的墓穴占地面积埋葬或寄存。禁止擅自择地乱葬滥埋。
三、法律责任
违反民政、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民政、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10月10日
限期拆除的通告篇二
经xx市国土资源局、唐山市城乡规划局立案调查,位于路南区商联工房以东,南横街、福鑫楼、物资局工房和纺织技校以南,小南湖公园东西便道以西,小南湖以北区域国有土地上自建的88栋别墅为违法建筑。根据唐山市城建办《关于下达拆除小南湖北侧别墅区任务的通知》(城建办通字[20xx]62号),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已责成唐山市城市管理局路南执法大队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现公告如下:
一、违法建筑物当事人和居住使用该违法建筑物的人员,须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搬离、腾空、拆除违法建筑物及附属物。
二、如当事人在限定期内没有搬离、腾空、拆除违法建筑物及附属物,本机关将启动行政强制执法程序依法予以拆除。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相关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任何人不得阻挠、妨碍行政执法活动,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xx市城市管理局路南执法大队
20xx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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