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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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篇一
第一条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报表报送
第七条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八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十条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第十一条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第十二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邮寄报送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数据接口。凡使用总局软件的,数据接口格式标准由总局公布;未使用总局软件的,也必须按总局标准对自行开发软件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在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应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接收处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以下简称办税厅)负责受理、审核、录入和归档;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储;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报送记录。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办税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必须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办税厅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
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对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将各自采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交换和比对,以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分送纳税人所辖税务机关,由所辖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逐户催报。
第二十条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第四章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总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数据需求,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规定,由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批准后,方可增加。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业务需求。
第二十二条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提出技术要求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内容变化,直接安排修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同时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下发未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自行修改软件。
(二)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变化,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软件接口标准,以便商用软件开发商修改软件,及时为纳税人更新申报软件版本。
第二十三条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地区需要进行数据维护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总局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由征管司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采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篇二
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与此同时,“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三、力求文件、软件同步。《办法》涉及的软件修改将在2005年5月1日《办法》生效前完成,确保文件、软件能够同步执行。总局今后下发涉及报表修改的文件,将在确定业务操作流程与业务、技术标准并对相应的应用软件(包括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和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修改完成时同步执行,以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业务变化涉及软件修改的,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涉及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凡由税务机关组织开发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修改维护;凡由商业开发的,则由税务机关公开发布修订的业务与技术标准和使用时间要求,由此类软件的开发商负责修改维护,并提供纳税人使用。涉及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凡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由总局负责修改软件;凡使用省市开发的征管软件的,由相关省市根据总局颁布的业务技术标准自行修改软件。
四、及时公告周知纳税人。各地要将报表清理情况按照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类型列出清单,明确报送哪些、废止哪些,连同财务会计报表统一报送的意义以及《办法》有关报送报表的具体规定等,编写成专题信函,发送到每一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同时,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和12366特服电话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也便于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五、狠抓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各项数据,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六、《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改进和完善。
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与此同时,“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三、力求文件、软件同步。《办法》涉及的软件修改将在2005年5月1日《办法》生效前完成,确保文件、软件能够同步执行。总局今后下发涉及报表修改的文件,将在确定业务操作流程与业务、技术标准并对相应的应用软件(包括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和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修改完成时同步执行,以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业务变化涉及软件修改的,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涉及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凡由税务机关组织开发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修改维护;凡由商业开发的,则由税务机关公开发布修订的业务与技术标准和使用时间要求,由此类软件的开发商负责修改维护,并提供纳税人使用。涉及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凡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由总局负责修改软件;凡使用省市开发的征管软件的,由相关省市根据总局颁布的业务技术标准自行修改软件。
四、及时公告周知纳税人。各地要将报表清理情况按照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类型列出清单,明确报送哪些、废止哪些,连同财务会计报表统一报送的意义以及《办法》有关报送报表的具体规定等,编写成专题信函,发送到每一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同时,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和12366特服电话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也便于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五、狠抓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各项数据,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六、《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改进和完善。
附件:1.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2.总局涉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文件清单
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篇四
一、会计核算健全的基本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有关税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设置账薄,正确如实进行会计核算,确保相关的销售业务及视同销售行为能及时、准确入账,无不计、少计或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抵扣凭证或如实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故意取得虚开的抵扣凭证或虚开收购发票的行为,从而确保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核算及计算真实、准确,同时能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税务资料。
二、具体要求
(一)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纳税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对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照《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2、从事记账的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和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备独立记账能力,并熟悉财税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知识。
3、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填制移交清册,并继续沿用原来的账簿,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对兼职记账的会计人员,原则上最多不能兼职超过3户企业。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纳税人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3、对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准确的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销售业务及其他视同销售业务的发生;
(3)原材料、存货、产成品(或商品)的购入、领用及发出情况;
(4)增值税销项税款、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债券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5)工资、支出、费用及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4、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
5、会计凭证、账薄及报表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得伪造、编造,不得设置账外账。
(三)会计凭证填制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应按规定及时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等,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
2、对购买的货物应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并有相应的货物验收证明。
3、对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取得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进行成本核算,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制作相应的产品成本计算单及相应的费用分配表。
5、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备,并经过有关人员的审核,并连续编号,按期装订成册。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它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四)会计账簿设置及登记
1、会计账簿的设置应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备查账簿,其中总账、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应设置为订本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固定资产明细账应使用固定格式的账簿;存货明细账和销售明细账应按具体的规格、品种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生产成本账簿应设置成本计算项目为明细科目的多栏式明细账,制造费用明细账应使用多栏式明细账。
2、会计科目应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要求进行编制,并按反映会计信息的详细制度,划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要分别设立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一级科目,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级设置明细分类科目。工业企业须设置的一级科目主要有"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账户;商业企业必须设置的一级科目主要"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商品销售成本"、"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固定资产"、"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账户。
3、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应根据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进行登记,每日登记完毕后,应分别计算出资金的合计数及账面余额,并将账面金额与库存情况核对。
4、存货保管账应按存货的规格、型号进行具体的明细核算,每天由仓库保管人员根据出库单、入库单记录序时登记每笔业务的发生,每天必须结出存货的数量,月末由会计人员结出库存金额,并与实际库存情况进行核对。
5、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应分别设置备查账簿,在备查账详细登记每一种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贴现额等有关内容,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中及时逐笔注销。
6、能够按照现行有关财务、税收的相关规定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并及时正确地登记有关账簿。
(五)账目核对
纳税人应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际数量、金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1、账证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一致,记账方向相符。各种账证之间的勾稽关系相符。
2、账账相符:核对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余额相符,总账与明细账相符,总账与日记账相符,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使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相符等。
3、账实相符: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自产、存货、资金等的实际数额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金额与现金实际库存,银行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金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符,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金额与有关债务、债权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对,必须发生的费用已按规定及时入账(如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公证、签定劳动合同发生的费用,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发生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发生的必要费用等等)。
4、账表相符:
会计报表与账簿记录、其他资料数字相一致、并按规定产生各种报表。
(六)财务会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资料
1、纳税人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如实填报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2、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薄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3、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与申报表之间、本期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七)会计档案管理
纳税人应按规定正确保管会计档案和相关涉税资料,及时进行装订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对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