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合同纠纷实用(9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合同纠纷篇一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
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 ;
4.______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 ;
7._____________________ ;
8._____________________ ;
9.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向乙方所做业务客户诋毁、排斥乙方,给乙方造成工作不利,关系不畅,损坏代理人声誉的行为;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 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 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 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 日内或收入款项达到 万元××币时将所收
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 。
(一)甲方根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1._____________ % ;
2._____________ % ;
3._____________ % ;
4._____________ % ;
5._____________ % ;
6._____________ % ;
7._____________ % ;
8._____________ % ;
9._____________ % ;
10._____________ % 。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_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
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 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储金,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合同纠纷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
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得有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
二、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的拜访应选择客户适合的时间。
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代理人的展业宣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
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关的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保险利益的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
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
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
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述。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
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
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的后果。十六、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
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诱使客户投保。亦不可为达到诱使某公司的客户转保、失效、丧失权利和退保的目的而做出错误的陈述或不够完整准确的比较,以及试图诱使其他本公司的业务人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
十八、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任何额外费用。
十九、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收到保险费后要按规定立即交付本公司;不得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
二十、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
二十一、不得修改本公司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收到投保单后应立即转交本公司。
二十二、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或文件上签字;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
二十三、除非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不得代表本公司承担责任,不得以本公司信誉做担保。
二十四、不得代表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本公司的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
二十五、自投保之日起,若代理人已知或怀疑投保人的职业或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理人不得将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保人或其他人。二十六、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检。
二十七、除进行正常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均不得透露任何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的信息。从事正常的代理活动时,也应努力杜绝向准客户之外的人透露此类信息。
二十八、未经本公司许可,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
二十九、代理人无权向他人表示其有权接受损失通知书、协议理赔条件、支付任何损失赔偿或承担本公司部分赔付的节余部分。
三十、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也不得接受或试图接受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三十一、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
三十二、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本公司的广告,不得签署散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致函反映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印制、签署和散发带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在代理人因做出未经授权的行为或声明致使本公司承担法律诉讼时,代理人个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和赔偿金。
三十三、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版面的名片,不得私自变更有关职级、职称等内容。
三十四、代理人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或代理合同终止时仍与本公司商谈的客户。
三十五、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本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员脱离本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篇三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本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保险代理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保险代理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保险代理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保险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保险代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
1、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保险代理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保险代理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旗、区)。
附件:
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
根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 号《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保险代理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保险代理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保险代理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保证人为
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收入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
(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
保险代理合同续签协议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原保险代理合同条款续签保险代理合同。新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旗、区)
保险合同纠纷篇四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_________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房贷保险全称“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的保险。此处所指“贷款”为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部分。财险公司原有的房屋损失险,是对所保房屋提供保障,如果在还贷期间,因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原因造成抵押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抢救房屋财产所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给予赔偿。
保险财产限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含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包括被保险人购买的商品房中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在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但该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财产范围。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①火灾、爆炸、水管爆炸;
②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流石、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降;
③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④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中,为防止其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⑤以及为减少损失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②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④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⑤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的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所引起的费用。
3、保证期限:自投保次日(一般从入住之日)12时起到保单约定的终止之日12时止。
4、财产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即所购房款)×0.56%×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纠纷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作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把兄弟活塞11号厂房工程承包人给乙方施工,为了尽快地把该厂房按期、按质、按量顺利的完成,特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该厂房钢结构、土建、防雷承包给乙方施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元整。按图纸面积计算(。
二、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工期 天,必须按甲方的工期进度计划完成,否则甲方有权辞退并不给乙方办理任何结算手续。
三、付款方式:出基础付总价的10%,钢结构进场付35%,墙体地坪结束后付25%;验收合格后付35%,余款5%一年后付清。
四、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乙方一定要按图纸规范进行施工,把好质量关,并要为项目节约料、算好料、有意浪费材料的,按项目部处罚条例执行。
五、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及目标
1、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2、杜绝伤亡事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安全,一切工伤事故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负。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望甲、乙双方相互遵守,签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纠纷篇六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体现形式和证明。此外,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1、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上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别约定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和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4、暂保单是在某些情况下,正式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其作用是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暂保单一般都有一个有效期限,待保险单出具,自动失效。
5、批单是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经签发,就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纠纷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为了推动我国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凡为甲方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3.2 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3.4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
3.6 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9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3.10 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4.1 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4.2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甲方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员进行现场调查,甲方应给予便利。
4.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4.5 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办理。
4.6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4.7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4.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4.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4.10 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4.11 如本保险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担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5.1 甲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5.2 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5.3 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6.1 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6.2 乙方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6.3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6.4 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6.5 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6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保险的存在,不论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
7.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7.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纠纷篇八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 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 战争或军事行动;
4.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 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 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保险合同纠纷篇九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_________为_________信用卡申领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
一、保证人(单位卡保证人必须为单位)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单位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保证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权人_________(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_________(简称乙方)。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
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_________与甲方间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
第二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付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签字):_________连带保证人(乙方)(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