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十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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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一
法定代表人:张月珍,女,20xx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城区机建路1一8号,系厂长。身份证号:332624531208002电话:
申请人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以下简称申请人﹚,对仙居县城区建设整合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20xx年2月9日作出“关于穿城北路为民酱菜厂拆迁事项要求补偿的回复”和20xx年4月6日仙居县城区建设整合指挥部“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认定和补偿标准不服,特此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事项:
一、申请人被拆迁的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是申请人通过合法手续转让来的。指挥部认为是征用的划拨土地,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二、申请人被拆迁的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应按集体性质转让的土地标准补偿。指挥部认为按征用的划拨土地标准补偿,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申请复查事实和理由:
20xx年,申请人自筹资金筹建酱菜厂项目,向仙居县计划经济委员会申报,该委于20xx年4月27日作出仙计经固(20xx)53号文件同意批复。20xx年4月4日,仙居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同意申请人的项目结转至20xx年度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明”的规定,20xx年10月7日,申请人在征得仙居县原城关镇市桥村十队全体社员同意,支付了座落在仙居县城北大泉头地方亩土地补偿费10000元、安置补偿费13000元和青苗补偿费500元,合计人民币23500元,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后,向市桥村、城关镇、仙居县土地管理局递交建设用地呈报表。10月7日由市桥村、10月8日由原城关镇、10月15日由县土管局分别批准同意使用。
20xx年10月15日,浙土仙证字﹙20xx﹚第4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准予城关为民酱菜厂在城关穿城北路大泉头,土地性质集体,用地面积为壹亩壹分伍厘的耕地上建设厂房。
20xx年10月9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2﹚浙规征,编号1141020准予在穿城北路(北段)西建设厂房。
20xx年11月21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2﹚浙规证,编号1141020准予建设。
酱菜厂建成后,投入了生产。20xx年,因仙居县城区穿城北路建设需要,拆除了申请人286平方米厂房,至今未给予土地补偿和安置,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
20xx年8月23日,申请人向指挥部递交“房屋拆迁安置申请书”一份。经过165天等待和电话、走访18次艰难请求后,该部于20xx年2月9日作出“穿城北路内的286平方米土地由于是为民酱菜厂征用的划拨土地,根据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收回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按县政府征地区片综合价给予补偿”的回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划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指挥部至今没有向申请人支付过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没有向申请人核发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指挥部认为申请人的286平方米土地是“征用的划拨土地”无事实依据,与《行政复议法》“土地划拨,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将土地交给某个单位无偿无期限使用的行为”释义不符。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根据《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申请人2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是依法取得,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指挥部对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至今没有给予补偿,就认为申请人286平方米土地是征用的划拨土地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按征用划拨土地的标准补偿,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复查,撤销指挥部“穿城北路内的286平方米土地由于是为民酱菜厂征用的划拨土地”的错误认定,要求按照20xx年11月31日仙居县人民政府福应街道办事处,福街办发﹙20xx﹚64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每平方米600元标准”规定予以作价补偿,呈请支持。
仙居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二
尊敬的领导: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请人:名称住址。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xx年xx月xx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经查。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xxx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于年月日前履行。)
xxx
20xx年x月x日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三
申请人xx,男,19x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
被申请人xx,男,19x年3月26日出生,住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市交通警察支队x县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18日18时在220国道x县xx园饭店门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在庄景雷,庄景雷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xx无证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xx无牌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xxx侵犯xx的路权。《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4、xx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xx按照规定路线行使,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xxx出台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总之,xx市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002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特申请复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四
申请人:贾茗苟,男,汉族,1987年8月1出生,住河北省石
申请人于201_年8月29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椒江大队于201_年8月29日作出的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认定责任不公。
二、请求依法重新认定被申请人马自扬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过错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_年8月1日20时50分左右,被申请人马自扬驾驶浙jt1337号轿车沿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距云西路与岩屿路交叉口红绿灯左转弯7—8米时,逆向驶入对向车道,与路口自北向东转弯过来由申请人驾驶的、正在自己道路正常行驶的椒江h27365号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及后座乘坐人李沙沙俩人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
一、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的事实是“马自扬驾驶浙jt1337号轿车在椒江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50分左
右,驶到云西路与岩屿路交叉口红绿灯左转弯时,提前驶入对向车道”。这样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是逆向行驶而不是提前驶入对向车道
一般认为,提前只是快要轮到而尚未轮到之时为提前,是个极短的时间,而且所在通行线路是正确的。而此处的信号灯却是先东西二侧的左转绿灯亮→南侧的全部绿灯亮→北侧的全部绿灯全亮→东西二侧直行绿灯亮→再东西二侧左转绿灯亮,而申请人经过时被申请人还得等南侧信号灯亮→东西侧(被申请人在东侧)直行信号灯亮→东西侧左转信号灯亮,最后才能通行。故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远没有“提前”那么简单,而是抢了好几只红灯,并且在根本没有路权的情况下强行驶入对向车道,逆向上行。更为严重的被申请人不是在路口抢道,而是在路口与中间隔离带的中间位臵(离路口约7-8米之处)突然驶入对向车道,应属逆向行驶……
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的事实不清,作出的认定缺乏正确事实基础,其作出的认定责任就不会公正。申请人当然对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产生疑问。因为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就没有责任,原因是申请人在交叉路口遵守交通信号规定,按信号灯提示,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并无不妥,而被申请人目无交通法令,臵众多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于不顾,逆向行驶,才是造成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适用的法律不当。
第一,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申请人违反《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路的路口按所需先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适用法律不当,存在言轻蔽重不公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逆向行驶行为,而不是在划有导向车道路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因为逆向行驶根本就不可能为其“划有导向车道路的路口”供其“按所需行进方
向驶”。他不仅违反了该《条例》第38条第(三)款红灯亮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且还违反《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第二,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本人认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对机动车驾驶员原则要求,它涵盖了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违反这二个条款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三,根据,《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也即根据引起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综观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关键因素是被申请人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在根本没有路权的情况下通行,死必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个完全按照交通信号规定正常行驶的人来说是无法避免的,如要强加给他,无疑是天大的冤枉。犹同一辆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的车辆必然发生交通事故是同样道理。申请人虽有无证驾驶的行为存在(责任书说经检验才知是机动车),但此行为未必必然导致事故发生,即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更何况申请人自己(连交警也要经检验后才知是机动车)也不知道是机动车辆(商家给他说不用驾照的),可见申请人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其违法行为极其轻微(现实生活中交警对f驾照几乎不查验)。
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认定责任显失公平正义,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认定的责任不公。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五十一条规定,请求台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撤销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马自杨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过错责任。
台州市公安交警支队
201_-9-1
申请人:贾茗茗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五
甲午战败后,清朝大批官绅为“救亡图存”赴日考察教育。在日本考察期间,他们积极地吸收西方和日本的教育思想,促进了自身教育观念的更新,主张建立完整新式教育体系,推广国民教育和提倡实业教育。但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其教育思想仍带有急功近利和保守的色彩。
[关键词]清末;赴日考察官绅;“东游日记”;教育思想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7-0122-05
代祥(1981-),男,宜春学院政法学院讲师,厦门大学历史系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葛维春(1980-),女,宜春学院科研处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江西宜春 336000)
本文系宜春学院社科立项项目“清末赴日考察官绅的教育思想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一、问题的缘起
进入近代以后,面对西方的工业文明和强势文化,中国传统教育思想的近代转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xxx战争的炮火打开了传统中国的大门,中华民族面临“数千年来未有之大变局”。少数有识之士开始认识到形势的危急,呼吁教育变革,林则徐、魏源等人最早提出向西方学习的口号——“师夷之长技以制夷”;19世纪60年代,为培养洋务新政中所需要的外语、军事和工业技术人才,洋务官员兴办了一批军事学堂、语言学堂和技术学堂。在这些新式学堂中,虽保留了大量的传统课程,但也开设了一些西方语言和介绍近代自然科学知识的课程。同时,洋务官员还向欧美国家派遣留学生。新式学堂的创办和派遣留学生为中国培养了一批近代实用新型人才,推动了中国近代教育的发展。然而,这一系列的努力在艰难局势和顽固势力的阻挠下,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效,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科举制度和中国教育落后、腐朽的状况。甲午战争的失败与《马关条约》的签订极大地震撼了清廷朝野。在“救亡图存”的形势催逼下,许多人都在努力寻找战争失败的根源,认为战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缺乏人才,即缺乏真正有用、适应社会要求的人才。传统科举制度下训练出来的封建士子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传统教育面临重大改革以培养新式人才。基于这种认知,清政府开始大规模地派遣学生赴日留学和选派官绅赴日考察教育,同时在国内开办新式学堂,并逐步废除科举制。在此背景下,中国教育制度和思想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清末赴日考察官绅或出于写日记的习惯或要提交考察报告等原因,留下了大量的“东游日记”。其中,教育考察在“东游日记”中占有相当大比重。学者王宝平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这些东游日记,不仅是中日关系史、中日文化交流史的重要数据,更是近代中国谋求整个社会形态和文化模式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留下的生动记录,它对我们正在进行的现代化事业也具有客观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以赴日考察官绅留下的“东游日记”为基本史料来探讨他们的教育思想。
二、清末赴日考察官绅的教育主张
甲午战败后,清朝大批官绅为“救亡图存”赴日考察教育,这些考察官绅积极地吸收西方和日本的教育思想,促使了自身教育观念的更新,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教育主张,具体如下:
(一)建立新式教育体系
清朝学校与科举相辅并行,偏重科举,学校以教人科举入仕为目的。清代科举主要以时文取士,内容空疏无用,形式僵化,到清中后期,科举制度日趋腐败。甲午战争前,为应对危局,中国开办了一些新式学堂,但在科举制度影响下,新式教育的发展举步维艰,更没有形成新式教育体系。在日本期间,一些考察官绅对日本新式教育印象深刻,江西考察学务人员朱绶就深深体会到中国与日本学校教育社会功能的不同,中国学校为文教而设,为文士而设,日本则为每一事都立学校,每一人都入学校。其中部分官绅特别对日本系统的教育体系感触颇深,反观中国教育情况,曾任吉林宾州知县的定朴就批评道:“因欲求速效,始则无中小学而先成立大学堂,继则无蒙养学而褊(遍,笔者注)设中小学堂,何其舍本求末,颠倒是非之甚!”这实际上是对当时中国新式教育制度混乱的抨击。
清末赴日考察官绅在羡慕日本先进教育的同时,也提出了关于中国近代教育体系的设想。一方面,主张建立正规的完整的教育体系,罗振玉认为,应“循序渐进”地建立起“先教道德教育、国民教育之基础及人生必须之知识技能(即小学教育),驯而进之以高等普通教育(即中等教育),再进之以国家必要之学术技能之理论与精奥(即大学教育)”的学制系统。吴汝纶也认为,“欲令后起之士与外国人才竞美,则必由中小学校循序而进”。另一方面,主张先实施不得已的“权益之计”,罗振玉认为,这种“正当办法”只有在将来各方面条件完备时才能实现,现在还不能实现,“权益之计”则是:“先立小学、中学、专门学校。令十岁上下者入小学校,二十岁内外者人中学校、寻常师范学校。但照以上所定年限增补习科一年,令补习高等小学校应修之普通学,而后入本科。三十岁内外,中学校优普通学略有门径者,令受高等学及高等师范及专门学,但须照前列年限加补习科二年,令补习中学校应修之学科,而后入本科,修学三年,至大学校,则宜稍待,再图之。”同样,顾及中国的实际情况,吴汝纶设想的学制是:小学“私拟六年,前四年浅,后二年略深”,中学“五年为限”,“中、小两学,共十一年,学徒六岁入学,至十六岁,似普通之学已足用也”。至于大学和专科学校,现时“救急办法”是效仿日本初期的“贡进生”办法,“惟有取我高材生教以西学,数年之间,便可得用”。他认为:“中国文学业已成就,入学功课宜专主西学,俾可速成。”受他们影响,1902年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在学制年限上规定寻常小学堂和高等小学堂各为三年,比后来章程规定的时间要短。
(二)推广国民教育
清末赴日考察官绅通过考察,对国民教育已有较成熟认识。他们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日本的经验,认为中国应创办一些简易或单级学校。考察官绅了解到,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国力还不是很强大,财政也不十分充足,无力在全国建立规模完备的小学,但日本政府和民间努力采取各种办法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建立各种单级小学,以保证这些地区义务教育的推行。张謇对这一做法非常感兴趣,在一次参观途中遇一单级寻常小学校,他认真考察了这所小学校,进而认为:“单级者为町村学童计,故合四年生于一班授之。此于中国今日最宜。”吴汝纶也主张各州县必须普遍设立中、小学校,小学更应“一乡一村,劝令广设”。他还提出中、小学校的“从权办法”:“师资暂无来源的地方,可聘用原来的教书秀才为师,增设算术一课即可。”
拓宽筹资方式和节省开支被清末赴日考察官绅认为是推广国民教育的关键。经费不足是中国办学困难的痼疾,翰林院侍读吕佩芬说:“设学之难,难于筹费,然筹之都会之中犹易,筹之乡村僻小之地则尤难。”因此,他对日本由学生缴费、地方统筹和兼顾贫富差距的兴学筹资方法十分赞赏,“自极贫者不纳外,一岁共得若干;其不足者,则量其町村之大小,户数之多寡,各就其地通筹,使平均而出之,谓之某校教育费。如一町村之内,贫富不齐,其所出之数,有因贫而少,因富而多者,亦听之”。在教育支出方面,他介绍日本的情况:“教育之俸给,合两级平均之,寻常一月约十八元,高等约二十元,即此一项,已去其费十之九,其余杂费,岁不过二百余元而已。”吕佩芬认为日本由于合理筹资方式和经费支出办法使日本国民乐于捐输,教育也容易普及,中国应当向日本学习。吴汝纶也指出,应当节约办学经费,主张中国建造校舍应以实用节俭为前提,“窃料学校新立,来学者必不能多,无取多备空室,但基赴宏拓,后可随时增构足矣”;在教学仪器上“宜先定教科,就各科应用者购之,乃不妄费”。
考察官绅还认为中国各级政府和各类学校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行国民教育。由于各种原因,清末国人对新式教育认识还比较模糊,正如楼藜然所说:“吾国兴一学而乡愚群訾其后,犯不知利弊之故。”借鉴日本的经验,他认为中国学校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学生家长能到学校参观,认识学校的重要作用。另外,在国人还没普遍认识到新式教育重要作用的情况下,赴日考察官绅主张政府应当向日本学习,采取强制措施推行国民教育,提出“小学校不惟养成大中学基本,乃是普国人而尽教之,不入学者有罚”的义务教育的思想。
(三)提倡实业教育
晚清,“实业救国”逐渐成为一种社会思潮。在兴办和发展实业的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实业救国最好的办法就在于开展实业教育。发展实业,兴办实业教育,必须从思想上批判传统重义理轻技艺的观念,并充分认识到实业教育的重要作用。江西信郡中学教员李文斡在参观东京师范附属小学校手工课时感慨:“手工科,此科我邦人皆贱视之,盖不知手工为民间营生要用,故积习相沿,牢不可破,可慨也。”郑元浚则以中国农桑丝茶的衰落为例,说:“农桑丝茶吾国所恃以立国者也。”但由于中国历来对实业教育的不重视,所以近代“日见衰落”。相反“日本农业初亦墨守吾国旧法,迨经考查泰西新理,归而仿办,极力研究,一有发明即布告通国,故农桑之业日见进步,现在几与吾国相埒行将驾而上之”。他不无忧虑地说,照这样的情况下去,“吾国之恃为利源所在者,恐此后必为其所夺”,故中国必须早图“改良之法”,开展实业教育和实业试验。
开展实业教育还需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财源不广,基础不厚,师资不备,不宜马上建立现代完备的实业学校。因此,考察官绅对日本规模较小的实业学校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段献增对东京府立职工学校进行考察后说:“(该校)为便宜贫民而设,举教两端,具体而微,亟求实用者也。其附属之工业补习夜学,书可营利。夜以二时,于从前所未备者而补习之,在穷家小户,迫于谋生者尤为得力。”因此,他的建议是尽量多地建立类似这样的实业学校。郑元浚亦认为这种学校“教法简易,经费亦无多,最易仿行”。当然,重视开办简易的实业学校并不是说轻视中、高等实业教育。事实上,考察官绅大都认为此时在国力不强、经费不足、师资不备的情况下,国家应先建立普通的实业学校,待有了一定基础,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再着手发展中高等实业学校,逐步建立一个完备的实业教育体系。
另外,许多考察官绅还强调在实业教育中应突出实践,注重动手能力。晚清时期虽然人们已开始重视实业教育,并开办实业学堂,但“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传统观念仍然支配着读书人。因此,要把实业教育落到实处,必须让实业学堂的学生抛弃这些观念,亲自动手。关庚麟明确地指出中国实业落后的原因在于重义理、轻实践,他说:“吾国即汲及于效颦,而其有外容而无毅力自若,呜呼!此岂非中原人士之积习,每涉一事工于论学理,而不便于施实事使然哉。”吴汝纶介绍日本实业学校:“课程皆须实地练习,如商业须演习商肄,银行学须演习银行,公司学须演习公司。有商品陈列馆,考究各种标本。农学有农田试验,林学有演习林。”丁鸿臣更明确地提出:“实践为第一要义。”
三、清末赴日考察官绅教育思想评析
(一)强烈“救亡图存”的爱国精神
甲午战败,中国处于民族危亡之际,“救亡图存”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考察官绅普遍认为:“我国今日之病患弱患贫,贫弱之病患愚患乱,而求所以启其愚弭其乱,而挽贫弱为富强,舍教育奚由哉?”他们把强国的希望寄托在教育上。在这种认识下,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操使他们不惜放下老大帝国的颜面向日本这个“蕞尔岛国”学习,去日本寻求救国“良方”。江西考察学务人员朱绶说:“余本意为访察学校规制,向闻东校私建为多,意欲选其规制劝设学堂,使吾乡人获造就成材,备国家疆圉之需。”虽然他个人赴日考察教育“颇耗心血”,但“设异日官建私建一齐并行,此纪程册犹在可备参考之列,庶亦为无益中之益也。”在同样的信念下,清末“士大夫之至于是邦者项背相望,或稽学制或览军容,咸有一得以资考镜”。
由于赴日考察官绅人员众多,各人身份不同,且考察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着重考察学制,有的重点考察小学教育,还有的为积累办学经验而更注意考察学校日常管理和教学等。这些不同的考察目的,使得考察官绅从近代学制到教育宗旨,从幼儿园到大学,从教育内容到教育方法等各个方面对日本教育进行了全方位的了解。大部分考察官绅以“救亡图存”为信念,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十分认真、仔细地考察日本教育,体现了相当感人的爱国精神。如吴汝纶到日本考察时已62岁,但为取得“真经”,他用3个月的时间往来奔波于日本各地,“门不绝屦,车无停轨”,“鸡鸣而起,宵旰不暇寝食”。1902年10月17日的东京《日日新闻》曾发表文章称赞道:“吴先生之来我邦……六十老翁,化为表衿少年,到处执弟子礼,具识日本文明之真相,探险之精神,使我辈瞠乎其后。其抱负何等雄伟正大。可惊叹者,先生在东京之行动,即活教育之典型,彼精业忠事,发挥清国人之特质,无复余蕴。”与此同时,考察官绅在日本的所见所闻也进一步激发出他们的“教育兴国”愿望,时任直隶学校司普通教育编译处总办的王景禧在日本参加直隶留学生欢迎会上演讲说:“国之振兴,基乎教育!我国文化开关,逾四千年,形上形下,灿然美备,但化裁通变,因时制宜,称古而鄙今,逐末而忘本,殆两失之。今者一国之学,不足当竞争最剧之时代,必合世界之学以为学,乃可几然自立,现在学堂设立,尚在萌芽,非嘉种之难求,实上农之不易,诸君不惮万里,海外求学,既多受外界之刺激,爱国之心,自必百倍增进,他日学成归国,树艺滋培,实无旁贷。”
(二)积极学习、吸收了西方和日本教育思想,其教育观念得到更新
在实地参观学校和与日本学界进行交流过程中,考察官绅开阔了视野,体验到新旧教育的差别,认识到学校教育是“救亡”、“强国”的根本,改变了教育是升官发财和光宗耀祖最好办法的传统观念。他们认为:“中国欲自强,必由教育始。”“富国之本在商,强国之本在学,二者合国力乃可雄于地球。”并明确地指出:“有教育则愚者智,弱者强,举国之人无男女少壮各挟其智识技能以自养。”对于如何以发展教育来实现“救亡”、“强国”的目标,日本已做出了很好的示范,许多考察官绅对日本普及国民教育、提高国民素质的印象深刻。杨沣说:“数月以来日夕与彼都人互相考求,知日本近时之强,强在明治二十七年振兴普通教育以后……近来日俄之战,其国民之勇跃输将兵士之凌历无前,普通教育之明效也。”王景禧也认为:“兴学为立国之根本,而小学之国民教育,尤为根本之根本。”可见,受日本教育的启发,大多考察官绅主张开展国民教育。
清末赴日考察官绅教育观念的更新还表现在认识到教育与政治的关系。这些考察官绅并没有把眼光局限在教育,他们认为要取得新式教育的发展,必须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和保护,朱绶指出:“私建亦须得官建保护方能相济有成,吾国现无官建之校,又安容有私建之校乎?”更重要的是,考察官绅还认识到教育的成功有赖于政治上的进步。孙锵在为楼藜然的《藉鑫东游日记》所作的序中说得很清楚:“若派官绅游历则自北洋始,近且通行各省矣,各省官吏纷纷请咨游历者亦未尝不有且多也。然其事则有窒碍不能行者,盖国家不立宪,外省官制不改定,议院不早设,虽尽和中国四万万人皆游历外洋,亦决知其无效果也!”看来他已认识到,如果中国不进行政治变革,中国人游历兴学的努力只是徒劳无功。
此外,注重教育权是清末赴日考察官绅教育思想一个鲜明特点,反映考察官绅初步具有维护国家教育权的民族主义观念。三国干涉还辽之后,日本想从教育人手拉拢中国,实现其在中国扩张侵略权利的目的。部分考察官绅对当时的国际形势有较清醒的认识,并明确指出日本有侵夺中国教育权的野心:“窃计利权夺于英,兵权揽于德,惟教育之权如中原鹿走无所归宿。于是独出手眼疾起而收之,持鸩饴食我之,故智而外人未便议其长短,计亦狡矣。然则教育特外交之方针而攘夺教育之结果,所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者也。”可以说,这种思想意识是清末民初反抗日本文化教育侵略的先声。
(三)由于时代、阶级和自身条件的局限,教育思想存在不足之处
甲午战败使每个关心国家前途的人都充满民族危机感。赴日官绅在考察过程中看到:日本教育发达,由此带来社会安定、繁荣和国力的增强。他们认为找到了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药方”,相信新式教育能够纠正中国旧教育中存在的弊端,培养出有用的人才。面对中国贫困落后,文化教育不发达的状况,考察官绅相信只有尽快且大批量地培养新式人才,才能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实现“救亡图存”。这种急功近利心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急躁。诚如有学者指出《东游丛录》这种详细、具体、全面的教育考察记本身就反映了清末考察官绅在学习日本过程中的急躁情绪。在吴汝纶考察日本教育过程中,日本教育界人士曾善意提醒吴汝纶,“教育之事宜渐不可以急,急则反坏”。吴汝纶答复:“尊论极是,但事势已迫,不宜迟误。”这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考察官绅急迫的心理。二是主张“速成”。罗振玉在《学制私议》中提出:“培养教员分三法,一寻常师范本科、二速成科、三讲习科。今定本科三年卒业,速成科二年卒业,讲习科五月至一年卒业。”可以说,这种“速成”方式在一定时期培养了社会急需的人才,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教育发展,但在急功近利心态影响下,他们对西方和日本教育思想并没有做深入的理解,从长远来看,急躁心态和速成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教育落后问题。
考察官绅教育思想的另一个局限即保守思想严重。由于部分赴日考察的是政府官员和思想保守的士绅,封建旧思想、旧观念可谓根深蒂固,而且日本教育思想相对于欧美又显得比较保守,这对他们的教育思想也产生了深刻的负面影响。这主要表现为考察官绅基本主张对女子教育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培养“贤妻良母”为最终目标等;在教育内容上,重视“修身”、“读经”等,如罗振玉极力强调:“一、奉《圣谕广训》为修身道德之纲领,令全国学校一律遵守。二、将五经四子书分别分配到大、中、小各学校。”他还主张:“在东西洋各国小其学卒业生,阶级视中国之秀才;卒中学业者,视举人;卒高等师范及高等学校业者,视进士,卒大学业者视翰林。”虽然他解释说:“今宜示天下以阶级,不必袭用秀才、举人之名,以别于科举之制。”但我们仍能清晰地看到传统科举思维在其教育思想中的投影。
考察官绅教育思想的保守还表现在具有强烈的泥古色彩。他们深信中国古代经典,对古训不敢有丝毫的怀疑,这使他们在考察过程中往往以旧思维来认知新事物。如姚锡光观察到日本各中小学校都有体操、兵操,他没有认识到这是日本的军国教育,而是从中国古代去寻找解释,认为:“古者童年舞勺舞象,而造士必升于司马,诚欲人之强,而不欲其弱也。观于日本所谓礼失求诸野也。”可见,考察官绅以传统的思维方式去臆想日本的近代教育,是不可能得到正确的认识的。
综上所述,清末赴日考察教育官绅为了“救亡图存”,积极吸收西方和日本的教育思想,促使了自身教育观念的更新,主张建立完整教育体系,重视国民教育,提倡实业教育。但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其教育思想仍带有急功近利和保守的色彩。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六
申请人:四川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xx街x广场x1楼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 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x县x街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现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责令xx县房产管局限期内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委托了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代为催收 “xx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事务,但是在完成相关事务中需查询部分欠费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3月2日上午指派律师持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请求依法查询“xx绿地”部分业主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但被申请人以没有法院受理通知书、房产业主基本信息属于个人保密信息以及害怕承担泄露业主信息责任为由,拒不查询。3月3日,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三次要求其依法履行其查询职责,并提供相关规定请求他们依法履行查询义务,但被申请人仍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由于“xx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对该部分业主房屋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同时,xxx《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也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因此,申请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律师对部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查询服务,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xxx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其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提供查询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服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四川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七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xx,是xx乡xx村xx人,家中4人,是家庭贫困户、低保户。我的妻子因病常年在家需要药物维持,且需要人照顾,故此我无法外出打工,只能留在家中照顾生病的妻子。
我的大女儿在xx读书,现在因胃穿孔住院,家中竟然没有一分钱能够拿出来带给女儿,好在有她的朋友们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女儿暂时垫着住院费用,但是之后要还是要把钱还给那些好心人,我想尽办法都拿不出钱来。
我的小儿子还在xx读书,每个月都需要给他寄生活费,虽然小儿子很懂事,很节省,但对于现目前没有收入的我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现在我已经是走投无路,真的`没有办法了,因此向关心农民的各位领导申请,恳请政府给予我经济上的帮助,帮我渡过这个难关,感谢各位领导的关心和支持!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八
安定区人民政府:
我是内官营镇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因我对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内政初查字(201*)21号《关于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不服,现向安定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情况如下:
1999年农历8月1*日夜间8点多,被小儿子程显明将与共同生活的父母赶出家门,两位老人后经商量后其到二儿子程显林家生活,两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地(朱家地亩,河湾地亩)由程显林承包经营,及其划分承包地当时由老人程显明、程显材、王建基划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现场。现如今程显明由我经营15年的地说是给他们少分了,望上级领导重新丈量,河湾地亩和朱家地亩是否少分少划。现如今河湾地亩程显明占路挖路,无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
亩和自己的亩总3亩一无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农历20xx年5月17日由程显明夫妻和儿子程志军将我丈夫程显林殴打致伤,因是亲兄弟再没有上诉,也没有追究其责任。
201*年5月3日,程显明驾驶微耕机要强行通过我的菜地,我说地已经平整过了准备种菜,在我拦挡时,程显明就出手殴
打于我。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从5月3日到现如今半年已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根本与事实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种菜。
201*年农历7月4日,程显明以该土地写在老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为由,将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铲除,并将菜苗全部损坏。当时报案后,民警到现场后不但没有阻止程显明的破坏行为,反而告诉我说不要在此块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询,派出所没有权利来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种,望上级领导复查。
申请人:曹兰花
电话:130793*****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九
申请人:陈志忠,男,汉族,20xx年11月9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李美英,女,汉族,20xx年6月4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陈卫东,男,汉族,20xx年7月10日生,个体户,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20xx年初,芒市华侨农场进行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农场退休职工陈志忠、李美英及其儿子陈卫东共同划得宅基地一宗,该地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陈志忠、李美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对危房改造相关政策不了解,儿子陈卫东又远在广东佛山工作,有关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续都由女儿陈卫军出面帮助办理。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其父母家陈志忠、李美英里家里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陈卫军随即用车子将两位老人陈志忠、李美英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其内容是陈志忠、李美英将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所有,公证书字号为(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该《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公证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第一、陈志忠、李美英无权赠与,赠与合同无效,公证违法。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书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书中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财产。(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的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赠与人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取得的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登记,还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无权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该土地使用权赠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该条第2款第(4)项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证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权证》。而(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当事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交该土地使用权证。《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第1款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该条第2款第(6)项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显然,作为“赠与人”的陈志忠、李美英没有提交、也无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证。州公证处依法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事实上办理了,当然也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和公证是陈卫军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陈志忠、李美英和公证处办理的,并非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陈卫军得知农场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农垦路东段改扩建相关政策后,于20xx年2月9日,借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之机,即召开家庭会,议题主要是:陈志忠、李美英将危房改造所得的㎡宅基地、农垦路延长线120㎡老宅基地政府拆迁补偿安排的新宅基地、搬迁补偿费都归给陈卫军所有,危房改造地由陈志忠、李美英和陈卫军共买,房子由双方共同建盖。土地和房子产权都归陈卫军所有,陈卫军负责陈志忠、李美英的养老等。因父母、女儿和儿子三方对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盖、产权归属、老人赡养等问题意见分歧很大,未达成协议。之后陈卫东即回广东佛山,陈卫军就将家庭会所谈的事项写成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拿到陈志忠家里,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上签字。李美英说:“家庭会没有开成(功),现在陈卫东又不在家,协议写的是什么,我没有文化晓不得,你叫我们签字我不签。”陈卫军就叫陈志忠代李美英签了字。然后,陈卫军又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书上按手印,因家里没有印泥,陈卫军说:“手印我去按,你们认着。”李美英说:“你要按是你的事,我们是不认。”陈卫军按了手印后,连同另一份协议寄到广东佛山给陈卫东,电话告诉陈卫东说:“父母已经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陈卫东看了后,认为协议内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见,即在协议上签了字,将协议寄回芒市给陈卫军。在两份《家庭财产协议》中,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志忠、李美英,乙方为陈卫东。另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卫军,乙方为陈卫东。两份协议内容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姑且不论,协议都涉及陈志忠、李美英,陈卫军和陈卫东三方的权利义务,而两份协议都只有两方当事人签字,协议无效。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之间没有协议关系,协议的内容对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都没有约束力,陈卫军依协议无需承担“约定”的赡养责任,也不能得到所“约定”的财产。再说,赡养父母是儿女的法定义务,陈卫军说:她负责父母养老,父母把所得的两块土地使用权给她,这不能作为条件。
陈卫军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曾对陈志忠和李美英说:“土地手续我来帮你们办、房子我来帮你们盖,叫你们签字就签字,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们不要管。”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陈志忠、李美英家里,对其父母亲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办理手续。”随即用车子将我们两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公证书字号(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陈卫军拿着土地赠与合同书和公证书,假借陈志忠之名向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潞国用(20xx)第0000176号。
20xx年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谈到盖房子的事,陈志忠、李美英才知道陈卫军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迁补偿所得的两宗土地和房产都登记在她名下了,陈卫东也才知道陈卫军寄到广东要他签字的协议,协议的内容父母并没有同意过,协议书上签字、手印有假。陈志忠、李美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产权证一定要办成他们的名字,陈卫军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纠纷。
陈卫军为达到占有申请人土地和房产的目的,在20xx年2月9日主动召开家庭会,其目的和动机不言自明,家庭会没有达到其目的,之后又私自写了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欺骗申请人陈志忠、李美英签字,又将协议寄到广东佛山骗取陈卫东签字,直到最终把申请人的土地和房产变成她个人的财产。申请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的意思,(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是陈卫军以欺骗手段骗取申请人和公证处办理的。
第三、德宏州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违法。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而该公证不是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提出,而是受赠人陈卫军诱骗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说:“办理土地手续须要办理公证,”用车把赠与人拉到公证处。到了州公证处后,两个老人对什么是公证,公证什么都不知道。从公证书德档案资料看,《公证申请书》是陈卫军填写的,申请人的签字和手印都是陈卫军签字和手印。《公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的签字和手印、《赠与合同书谈话笔录》被接谈人签字和手印都不是陈志忠、李美英本人的签字和手印。尤其是《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中李美英的签字不是出自她本人,《公证书》“合同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及手印属实”的证词与事实不符。
其次,公证处没有向陈志忠、李美英交付或者送达公证书。《公证程序规则》第45条规定:“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公证程序规则》第46条规定:“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送达。20xx年12月18日当天,公证处就向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但公证处没有把《公证书》交给陈志忠、李美英,而把双方当事人的公证书正本都交给了陈卫军,陈志忠、李美英至今还没有拿到公证书正本。
第四、土地使用权共有人陈卫东没有同意赠与,赠与合同无效
国营芒市华侨农场《芒侨场(20xx)11号文件规定:危房改造的对象“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场员子女为独生子女的不能分户;场员有几个子女的,其中一个不得分户,必须与父母同住,作为同一套危房改造户处理。陈卫东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与父母属于同一住户,是该土地的共有人之一。该土地使用权属于三个申请人共同共有,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由三共有人协商一致,赠与合同书其他相关公证材料没有其同意和签字,赠与无效。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第1款、第63条第1款、第2款第(3)的规定,特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
德宏州公证处
申请人:
2019年八月十五日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十
申请人:贾茗苟,男,汉族,1987年8月1出生,住河北省石
家庄市赵县谢庄乡常信二村育才巷26号。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请人:马自扬,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卅铺镇红旗村红旗组。电话:138xxxxxxxx
申请人于201*年8月29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椒江大队于201*年8月29日作出的椒公交认字[201*]第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椒公交认字[201*]第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认定责任不公。
二、请求依法重新认定被申请人马自扬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过错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年8月1日20时50分左右,被申请人马自扬驾驶浙jt1337号轿车沿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距云西路与岩屿路交叉口红绿灯左转弯7—8米时,逆向驶入对向车道,与路口自北向东转弯过来由申请人驾驶的、正在自己道路正常行驶的椒江h27365号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及后座乘坐人李沙沙俩人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
一、椒公交认字[201*]第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椒公交认字[201*]第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的事实是“马自扬驾驶浙jt1337号轿车在椒江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50分左
右,驶到云西路与岩屿路交叉口红绿灯左转弯时,提前驶入对向车道”。这样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是逆向行驶而不是提前驶入对向车道
一般认为,提前只是快要轮到而尚未轮到之时为提前,是个极短的时间,而且所在通行线路是正确的。而此处的信号灯却是先东西二侧的左转绿灯亮→南侧的全部绿灯亮→北侧的全部绿灯全亮→东西二侧直行绿灯亮→再东西二侧左转绿灯亮,而申请人经过时被申请人还得等南侧信号灯亮→东西侧(被申请人在东侧)直行信号灯亮→东西侧左转信号灯亮,最后才能通行。故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远没有“提前”那么简单,而是抢了好几只红灯,并且在根本没有路权的情况下强行驶入对向车道,逆向上行。更为严重的被申请人不是在路口抢道,而是在路口与中间隔离带的中间位臵(离路口约7-8米之处)突然驶入对向车道,应属逆向行驶……
椒公交认字[201*]第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的事实不清,作出的认定缺乏正确事实(来自 :复查申请书)基础,其作出的认定责任就不会公正。申请人当然对椒公交认字[201*]第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产生疑问。因为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就没有责任,原因是申请人在交叉路口遵守交通信号规定,按信号灯提示,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并无不妥,而被申请人目无交通法令,臵众多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于不顾,逆向行驶,才是造成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适用的法律不当。
第一,椒公交认字[201*]第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申请人违反《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路的路口按所需先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适用法律不当,存在言轻蔽重不公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逆向行驶行为,而不是在划有导向车道路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因为逆向行驶根本就不可能为其“划有导向车道路的路口”供其“按所需行进方
向驶”。他不仅违反了该《条例》第38条第(三)款红灯亮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且还违反《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第二,椒公交认字[201*]第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本人认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对机动车驾驶员原则要求,它涵盖了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违反这二个条款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三,根据,《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也即根据引起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综观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关键因素是被申请人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在根本没有路权的情况下通行,死必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个完全按照交通信号规定正常行驶的人来说是无法避免的,如要强加给他,无疑是天大的冤枉。犹同一辆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的车辆必然发生交通事故是同样道理。申请人虽有无证驾驶的行为存在(责任书说经检验才知是机动车),但此行为未必必然导致事故发生,即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更何况申请人自己(连交警也要经检验后才知是机动车)也不知道是机动车辆(商家给他说不用驾照的),可见申请人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其违法行为极其轻微(现实生活中交警对f驾照几乎不查验)。
椒公交认字[201*]第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认定责任显失公平正义,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椒公交认字[201*]第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认定的责任不公。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五十一条规定,请求台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撤销椒公交认字[201*]第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马自杨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过错责任。
台州市公安交警支队
201*-9-1
申请人:贾茗茗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十一
申请人:康弘,女,汉族,20xx年3月27日出生,退休,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区建设路2815号33栋1门1102号
康非,女,汉族,20xx年4月8日出生,澳大利亚佩斯米德兰德花店经理,住:澳大利亚佩斯米德兰德201信箱6084号
康也非,男,汉族,20xx年1月16日出生,福建捷缘建材有限公司干部,住: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233号
委托代理人:康建灿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要求撤销(20xx)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20192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调取了(20xx)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才知道父亲康非于20xx年1月24日把房屋赠与给了受赠人康燕,并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申请人以康小燕为被告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赠与合同部分无效,被告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赠人康燕出示了公证处接谈笔录、公证程序录音录像。但极为关键的赠与人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受赠人康小燕没有出示,当法官要求受赠人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诊断证明时,受赠人康燕只拿出了复兴医院的出院诊断书。
作为年近90高龄,大脑受过严重损伤(曾经脑淤血、呼吸衰竭导致大脑严重缺氧)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的赠与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应要求赠与人提供适合做公证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之后附在(20xx)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卷中。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只看了受赠人康燕提供的赠与人的出院诊断证明,并且没有附卷,就为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了赠与公证。申请人认为该赠与公证程序有瑕疵,涉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撤销(20xx)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公证。特此申请!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十二
申请人:___,女,__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街道__村__组___号,电话: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_年5月6日作出的__201_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特此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事项:
一、要求撤销201_年5月6日作出的__201_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__村于201_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
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三、要求被申请人责令__村依法改正于201_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
四、要求被申请人责令__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五、申请人要求参加听证会,参加辩论。
事实与请求:
本人信访反映的是
一、__街道__村在201_年6月25日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其中第七条为“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结婚后迁入,已经离婚人员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申请人与村民的同等待遇,__村竞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201_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杭州直播1_345反映问题时,__村楼卫明书记明确表示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_年8月3日__街道关于申请人的村民待遇问题召开会议,__村书记村长也承诺说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享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_年1_月21日___人民法院作出(201_)杭临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201_年3月28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_)浙杭民终字第49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均明确申请人具有_____街道__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国家法律与政策有权参予本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二、___人民政府下发临政发(201_)253,关于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_―201_年)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权益,
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越权、滥权和不作为,坚决做到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监督有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在第四项第20、明确规定保障和规范村民自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探索对村民自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村规民约备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动的纠错机制。健全村民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__村201_年6月25号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以会议决议形式捍然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带领村民对抗国家法律与政策,可__街道办事处还是没有尽其责任漠视__村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造成__村违法自治,使村组织上的权力凌驾于国法之上,使__村变成一个以强欺弱,以势力欺压个体,邻里失和,没有法律可讲,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组织。
三、申请人将情况向被申请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对__村发生的违法村民自治行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希望村上级部门帮助与指导__村依法自治,避免一个基层组织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但__街道办事处却模棱两可不重视的态度。
为了合法权益我又于201_年5月6日向___xxx反映,市xxx把我反映的事情转到街道,__街道于201_年5月6日作出的__201_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推脱,说关于村归民约“备案”问题,依据《xxx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__街道办事处属于___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所以对__村的村规民约没有备案的职责。以此推却责任。故要求撤销201_年5月6日作出的__201_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四、申请人在反映问题的一年时间里,奔波之事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一个基层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申请人听到最多的话语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预,而申请人要说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组织不要党的领导,不等于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门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评教育,更不等于可以凌驾于党纪国法.__街道办事处作为村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完全有义务与责任,用组织的严肃性和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合法有效的引导和干预,促使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理直气壮地伸张正义,制止错误,,正确引导村组织依法自治,否则国家的法律条文与政策就会在一个地方成为废纸。
五、申请人目的也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从而确保申请人在村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使__村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__村于201_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要求被申请人责令__村依法改正于201_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要求被申请人责令__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本人依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__政府对被申请人于201_年5月6日作出的__201_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进行复查并撤消,必要时请求政府就本人信访
案件进行听证。
___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人;___
201_年6月29日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十三
申请人:xxx,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街道xx村xx组xx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特此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事项:
一、要求撤销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xx村于201*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
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三、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1*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
四、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五、申请人要求参加听证会,参加辩论。
事实与请求:
本人信访反映的是
一、xx街道xx村在201*年6月25日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其中第七条为“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结婚后迁入,已经离婚人员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申请人与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竞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201*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杭州直播1*345反映问题时,xx村楼卫明书记明确表示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年8月3日xx街道关于申请人的村民待遇问题召开会议,xx村书记村长也承诺说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享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年1*月21日xxx人民法院作出(201*)杭临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201*年3月28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浙杭民终字第49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均明确申请人具有xxx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国家法律与政策有权参予本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二、xxx人民政府下发临政发(201*)253,关于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201*年)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权益,
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越权、滥权和不作为,坚决做到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监督有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在第四项第20、明确规定保障和规范村民自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探索对村民自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村规民约备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动的纠错机制。健全村民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xx村201*年6月25号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以会议决议形式捍然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带领村民对抗国家法律与政策,可xx街道办事处还是没有尽其责任漠视xx村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造成xx村违法自治,使村组织上的权力凌驾于国法之上,使xx村变成一个以强欺弱,以势力欺压个体,邻里失和,没有法律可讲,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组织。
三、申请人将情况向被申请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对xx村发生的违法村民自治行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希望村上级部门帮助与指导xx村依法自治,避免一个基层组织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但xx街道办事处却模棱两可不重视的态度。
为了合法权益我又于201*年5月6日向xxxxxx反映,市xxx把我反映的事情转到街道,xx街道于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推脱,说关于村归民约“备案”问题,依据《xxx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xx街道办事处属于xxx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所以对xx村的村规民约没有备案的职责。以此推却责任。故要求撤销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四、申请人在反映问题的一年时间里,奔波之事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一个基层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申请人听到最多的话语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预,而申请人要说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组织不要党的领导,不等于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门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评教育,街道办事处作为村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完全有义务与责任,用组织的严肃性和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合法有效的引导和干预,促使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理直气壮地伸张正义,制止错误,,正确引导村组织依法自治,否则国家的法律条文与政策就会在一个地方成为废纸。
五、申请人目的也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从而确保申请人在村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使xx村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xx村于201*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1*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本人依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xx政府对被申请人于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进行复查并撤消,必要时请求政府就本人信访
案件进行听证。
xxx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人;xxx
201*年6月29日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十四
申请人:云丽(又名云若灼),女,20xx年7月24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60022x。
住址:文昌市文岭里c栋103号。
申请事项:
1.申请文昌市公证处复查(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
2.申请对申请办理公证的依据《遗嘱公证申请表》()复查;
3.申请对办理公证的依据《询问笔录》(上午8时)复查;
4.申请对《遗嘱书》(手写体)、《遗嘱书》(打印体)的效力进行复查;
5.申请文昌市公证处依法撤销(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
事实和理由:
贵处公证员黄良勇办理(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为无效《遗嘱书》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应依法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贵处称20xx年6月14日为“邝淑媚”补办被大水冲走的20xx年1月的《公证书》,没有事实依据
贵处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能够证明20xx年1月邝淑媚曾申请贵处办理遗嘱公证,贵处仅凭没有邝淑媚签名的“国内民事公证案件登记表”这一孤证,证明20xx年6月14日办理的公证系补办20xx年1月被大水冲走的公证,单凭上述孤证不能证明贵处主张的事实。
贵处作为法定公证机构妥善保管档案是法定义务,《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证档案应坚实、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要购置必要的档案柜、消防器材、去湿机、空调机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贵处至少应提供气象局出具的当时气象灾害证明及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档案被大水冲走的相关证据,难道存放档案的档案柜被大水冲走?贵处提出所谓的当时的卷宗档案被大水冲走这一借口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二、《遗嘱公证申请表》登记的受理日期为20xx年6月14日,而申请日期却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时间前后颠倒,且没有邝淑媚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该份《申请表》明显系事后伪造的(见证据一)
贵处接受“邝淑媚”申请为其办理遗嘱公证的依据:《遗嘱公证申请表》登记的受案日期为20xx年6月14日,而登记的申请日期却是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根据当时有效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八条及后来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公证先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公证处受理后方能办理公证,而根据贵处提供的《遗嘱公证申请表》记载,邝淑媚于20xx年6月14日提出办理遗嘱公证的书面申请,公证处却能未卜先知的早在五年前的20xx年6月14日预先受理,这显然是违反逻辑的。
根据当时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的规定,贵处亦未能依法提供邝淑媚申请公证的受理通知单回执。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第二款“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的规定,即便《遗嘱公证申请表》系公证员黄良勇代为填写,也应依法由申请人邝淑媚本人签名,而事实上《遗嘱公证申请表》既没有邝淑媚签名、盖章,也没有其按手印,因此,《遗嘱公证申请表》明显系伪造的,不能证明20xx年6月14日邝淑媚向贵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这一事实。
三、邝淑媚的儿子云兴吉与公证员黄良勇恶意串通,在《询问笔录》中假冒邝淑媚签名、按手印,该《询问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见证据二)
(一)《询问笔录》中被问人“邝淑媚”的签名系云兴吉伪造的,该《询问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证明邝淑媚申请贵处办理遗嘱公证这一事实,亦不能证明代书遗嘱内容是邝淑媚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xx]鉴字第01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见证据三),《询问笔录》上被问人处“邝淑媚”署名字迹是云兴吉所写,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等有关规定,该《询问笔录》不仅没有遗嘱人“邝淑媚”本人签名,公证员黄良勇竟然违反法律规定允许利害关系人(继承人)云兴吉假冒遗嘱人邝淑媚签名,贵处解释称“当时应邝淑媚的要求,将云兴吉从外面叫进来手握邝淑媚的手签名”,这样缺乏事实依据的解释根本无法令人信服。
(二)申办遗嘱公证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云兴吉代邝淑媚在《询问笔录》签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公证员黄良勇擅自持邝淑媚私章在打印体《遗嘱书》上盖章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xxx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因此,申办遗嘱公证必须由邝淑媚本人实施,不得由他人代理,云兴吉代邝淑媚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的行为,以及公证员黄良勇代邝淑媚在打印体《遗嘱书》上盖章的行为,均没有邝淑媚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即便有授权委托书,该代签名的行为也属无效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询问笔录》中墨迹指纹无法辨认,且无其他佐证能够证明系邝淑媚指纹,依法应推定为不是邝淑媚本人的指纹。
《询问笔录》中被问人处所按手印墨迹模糊无法辨认,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的规定,贵处应当对邝淑媚的十指全部指纹存档,而贵处既未在笔录中注明邝淑媚不会书写以指纹代替签名这一重要事实,也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取邝淑媚指纹存档,就《询问笔录》中黑色墨迹指纹无法辨认这一事实,公证员黄良勇作为直接承办人应承担过错责任。既然墨迹指纹无法辨识是否为邝淑媚指纹,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依法应推定为该墨迹指纹不是邝淑媚的指纹。
四、手写体及打印体的两份《遗嘱书》(见证据四、五)均属代书遗嘱,《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该两份代书遗嘱均无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因此,该两份代书遗嘱为无效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两份《遗嘱书》属代书遗嘱
根据《xxx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两份《遗嘱书》均不是邝淑媚本人亲笔书写,依法应属代书遗嘱。
(二)代书遗嘱系要式法律行为,两份代书遗嘱因缺乏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的规定,以及《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xxx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两份代书遗嘱应分别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方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手写体《遗嘱书》无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且存在修改的痕迹,打印体《遗嘱书》无代书人、见证人签名,遗嘱人“邝淑媚”的印章竟然公证员黄良勇将邝淑媚私章带回办公室后私自加盖的,贵处据此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公证书》“兹证明邝淑媚于二oo一年六月十四日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盖章(见证据六)”,试问:公证员将“邝淑媚”的私章私自带回办公室加盖,怎能称为“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上盖章”,该公证程序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和公证纪律,不能真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公证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手写体《遗嘱书》存在多处修改,且无邝淑媚本人签名或按指纹更正确认,仅凭这点该《遗嘱书》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20xx年时邝淑媚81岁高龄,年老体弱,公证员未能按照法律程序对遗嘱人谈话录音或录像,致使存在众多疑点的《遗嘱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遗嘱书》等文件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贵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一)遗嘱人年老体弱;(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邝淑媚即属于“年老体弱”的情形,贵处公证员依法应当对现场谈话进行录像或录音,因黄良勇等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存在众多疑点的《遗嘱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遗嘱书》等文件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贵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关于本案的复查时效问题
直至20xx年11月2日,申请人才向贵处调取本案的两份关键证据——手写体《遗嘱书》及《公证书》(见证据八),贵处在申请人调取的上述两份档案中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贵处公章。上述两份证据尤其是手写体《遗嘱书》是认定代书遗嘱及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证据,依法属于新的证据,根据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以及《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在20xx年11月2日收到贵处出具的手写体《遗嘱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复查。
综上所述,贵处出具的(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公证员黄良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办理公证,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代书遗嘱《遗嘱书》出具公证书。为了维护公证的严肃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处依法复查,依法撤销错误的(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
文昌市公证处
申请人:云丽
代理人:宋振华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十五
申请人:贾茗苟,男,汉族,1987年8月1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谢庄乡常信二村育才巷26号。电话被申请人:马自扬,男,汉族,1977年1_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卅铺镇红旗村红旗组。电话:
申请人于201_年8月29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椒江大队于201_年8月29日作出的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认定责任不公。
二、请求依法重新认定被申请人马自扬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过错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_年8月1日20时50分左右,被申请人马自扬驾驶浙jt1337号轿车沿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距云西路与岩屿路交叉口红绿灯左转弯7—8米时,逆向驶入对向车道,与路口自北向东转弯过来由申请人驾驶的、正在自己道路正常行驶的椒江h27365号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及后座乘坐人李沙沙俩人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
一、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的事实是“马自扬驾驶浙jt1337号轿车在椒江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50分左
右,驶到云西路与岩屿路交叉口红绿灯左转弯时,提前驶入对向车道”。这样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是逆向行驶而不是提前驶入对向车道
一般认为,提前只是快要轮到而尚未轮到之时为提前,是个极短的时间,而且所在通行线路是正确的。而此处的信号灯却是先东西二侧的左转绿灯亮→南侧的全部绿灯亮→北侧的全部绿灯全亮→东西二侧直行绿灯亮→再东西二侧左转绿灯亮,而申请人经过时被申请人还得等南侧信号灯亮→东西侧(被申请人在东侧)直行信号灯亮→东西侧左转信号灯亮,最后才能通行。故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远没有“提前”那么简单,而是抢了好几只红灯,并且在根本没有路权的情况下强行驶入对向车道,逆向上行。更为严重的被申请人不是在路口抢道,而是在路口与中间隔离带的中间位臵(离路口约7-8米之处)突然驶入对向车道,应属逆向行驶……
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的事实不清,作出的认定缺乏正确事实基础,其作出的认定责任就不会公正。申请人当然对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产生疑问。因为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就没有责任,原因是申请人在交叉路口遵守交通信号规定,按信号灯提示,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并无不妥,而被申请人目无交通法令,臵众多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于不顾,逆向行驶,才是造成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适用的法律不当。
第一,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申请人违反《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路的路口按所需先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适用法律不当,存在言轻蔽重不公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逆向行驶行为,而不是在划有导向车道路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因为逆向行驶根本就不可能为其“划有导向车道路的路口”供其“按所需行进方
向驶”。他不仅违反了该《条例》第38条第(三)款红灯亮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且还违反《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第二,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本人认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对机动车驾驶员原则要求,它涵盖了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违反这二个条款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三,根据,《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也即根据引起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综观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关键因素是被申请人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在根本没有路权的情况下通行,死必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个完全按照交通信号规定正常行驶的人来说是无法避免的,如要强加给他,无疑是天大的冤枉。犹同一辆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的车辆必然发生交通事故是同样道理。申请人虽有无证驾驶的行为存在(责任书说经检验才知是机动车),但此行为未必必然导致事故发生,即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更何况申请人自己(连交警也要经检验后才知是机动车)也不知道是机动车辆(商家给他说不用驾照的),可见申请人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其违法行为极其轻微(现实生活中交警对f驾照几乎不查验)。
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认定责任显失公平正义,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认定的责任不公。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五十一条规定,请求台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撤销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马自杨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过错责任。
台州市公安交警支队
201_-9-1
申请人:贾茗茗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十六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货车由廷水方向往西乡方向行驶,被申请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从西乡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驶,行至沙廷路和321国道交汇处,因被申请人逆行且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后轮发生擦挂,导致被申请人身体右侧与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相撞,造成被申请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伤,住院14天,因被申请人的亲属拒绝手术导致被申请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依法迅速拨打110报告了情况,并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往西乡县沙河镇医院包扎后又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
二、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错误。
1、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和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为同向而行。
2、被申请人的受伤的部位均是在身体右侧,如果是同向行驶,被申请人所受的伤只能在身体左侧,不可能在身体右侧。
3、申请人是正常驾驶没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过于靠边占道驾驶”。
4、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天刚在西乡县西镇汽车修配厂进行了保养,其制动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5、被申请人不是行人,而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该车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违背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是“推扶轻便两轮摩托车”。
6、被申请人是驾车碰撞在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轮上,而不是右前轮,是碰伤,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为右前轮于摩托车后货架相擦挂,右后轮碾压致伤。
三、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1、《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上述规定。
2、《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左侧,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作出的【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马某
20xx年五月五日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十七
申 请 人:,女,xx岁(身份证号码),
住x街道xx村组号,电话:
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特此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事项:
一、要求撤销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xx村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三、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
四、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五、申请人要求参加听证会,参加辩论。
事实与请求:
本人信访反映的是:
一、xx街道xx村在20xx年6月25日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其中第七条为“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结婚后迁入,已经离婚人员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申请人与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竞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20xx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杭州直播12345反映问题时,xx村楼卫明书记明确表示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8月3日xx街道关于申请人的村民待遇问题召开会议,xx村书记村长也承诺说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享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12月21日x人民法院作出(20xx)杭临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20xx年3月28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浙杭民终字第49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均明确申请人具有x街道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国家法律与政策有权参予本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二、x人民政府下发临政发(20xx)253,关于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权益,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越权、滥权和不作为,坚决做到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监督有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在第四项第20、明确规定保障和规范村民自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探索对村民自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村规民约备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动的纠错机制。健全村民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xx村20xx年6月25号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以会议决议形式捍然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带领村民对抗国家法律与政策,可xx街道办事处还是没有尽其责任漠视xx村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造成xx村违法自治,使村组织上的权力凌驾于国法之上,使xx村变成一个以强欺弱,以势力欺压个体,邻里失和,没有法律可讲,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组织。
三、申请人将情况向被申请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对xx村发生的违法村民自治行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希望村上级部门帮助与指导xx村依法自治,避免一个基层组织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但xx街道办事处却模棱两可不重视的态度。
为了合法权益我又于20xx年5月6日向xxxx反映,市xxx把我反映的事情转到街道,xx街道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推脱,说关于村归民约“备案”问题,依据《xxx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xx街道办事处属于x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所以对xx村的村规民约没有备案的职责。以此推却责任。故要求撤销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四、申请人在反映问题的一年时间里,奔波之事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一个基层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申请人听到最多的话语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预,而申请人要说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组织不要党的领导,不等于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门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评教育,街道办事处作为村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完全有义务与责任,用组织的严肃性和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合法有效的引导和干预,促使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理直气壮地伸张正义,制止错误,,正确引导村组织依法自治,否则国家的法律条文与政策就会在一个地方成为废纸。
五、申请人目的也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从而确保申请人在村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使xx村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xx村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本人依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政府对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进行复查并撤消,必要时请求政府就本人信访案件进行听证。
x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人;
20xx年6月29日
复查申请书 复查书面申请篇十八
齐分局信访办:
申请人:高宪金 男 汉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职工
公民身份证号:_8202413
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庆齐路大山街7-193号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黑龙江大山种羊场
申请复查事项
一、 撤销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_]1号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
包侵权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二、 还我土地承包权,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来签合同。
三、 还我马德海所欠下的钱款。
四、 还给我马德海改合同后所产生的效益和粮食直补款。
申请复查理由
我是大山种羊场的工人,叫高宪金,由于骑摩托车摔伤,至使大脑失控,最终造成癫痫病,20__年我和妻子去义乌治病并打工,在20__年我俩离婚,离婚后我又去义乌治病,在201_年9月份回来后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归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并把合同变在马德海名下,我多次找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访,要求场领导给与解决。理由是,在我治病期间,由中间人马金山协商(约定)好,病好后,土地仍归还给我,当时约定地永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合同改在马德海的名下,并把欠款挂在我名下。我对此
事不服,所以,根据国家黑垦局、农垦局文件和生产队领导、百姓、大山财务账为证,地块是大山六队,猪舍门前一块,猪舍西一块,三角坑一块,其中水田亩,旱田亩,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粮田)。现在大山种羊场对我上访做出了“答复”,既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_]1号文件《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包权问题的答复》处理意见。对此答复我不服,现提出复查申请。理由是:
1、在我与大山种羊场签订合同时没有当年交承包费的字样,更没有不交地承包费收回承包土地经营权这一款项的说明。
2、大山种羊场从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费。(有李杰队长证言)
3、20__号农垦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项规定,但不适用于我,因为文件是20__年下发,大山种羊场是20__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经营权,所以文件不适用于我。
4、大山种羊场不仅是我一家挂账,85%的承包经营者都挂账(欠账),有的农户欠十几万元,场方也没有收回土地承包权,单收我的承包经营权,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应把“答复”撤消。5、1998年发洪水不应挂账,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芜,无法耕种,所以不应该挂账。两年不合理挂账款总计:元。
6、按规定,就算收回土地经营权,再发包也应该在同等条件下,我优先,而大山种羊场没有这样做。
7、大山种羊场收回土地经营权,影响了我的生产、生活,使我至今不能正常生活。造成了我家庭贫困,有病不能治,孩子无法上学和生
活。这一切都应该由场方承担侵权责任。
8、按照国家对自然人之规定,人人有饭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应剥夺我劳动、工作的权利,必须给我土地,或给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为止。
综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请复查理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