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庭审现场大学生五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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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大学生篇一
的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款,才能运用自如,如鱼得水。实习后,经查阅资料我明白了许多。以下是我找到地一些资料和如何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讲法律。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如果脱离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往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讲证据。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讲程序。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简单地说,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似比,法律思维更为关注行为的程序问题。
讲法理。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沦,而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不如说是寻求据此作出结论的法律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
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如果脱离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往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讲证据。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讲程序。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简单地说,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似比,法律思维更为关注行为的程序问题。
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不如说是寻求据此作出结论的法律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
庭审现场大学生篇二
一、“当事人陈述”位列变化的理论基础
(一)诉讼观的转变
洛克曾说过,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德国哲学家马克思说道:“既然掠夺给少数人造成了天然的权利,那么多数人就只得积聚足够的力量,来取得夺回他们被夺去的一切的天然权利。”这种为权利而斗争的自由主义思想滥觞于人文主义思潮, 这种观念不仅使人们的思想发生了重要改变, 也对诉讼制度的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的提起者、支配着,而法官作为中立一方,只能通过旁观方式了解案情及双方陈述。此时,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 只能被认为是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自卫手段, 亦或是成为对方当事人及法官寻找案情突破口的牵引线。“自由主义”诉讼观虽然重视私权,维护了平等原则,但这种“自由主义”思想已经与当今社会的发展错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事人自由主义逐步开始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开始转向社会层面。在纳税人的强烈呼声下,司法系统的运作必须有利于全社会,有利于群众,即使是个人的起诉,也使得司法裁判的本身被赋予“社会性”。此时,当事人的陈述作为庭审中重要的一环对查明事实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这项证据,能够缩短诉讼周期,提升诉讼效率,为全社会节约重要的司法资源。“随着程序理念的变化,追求‘实质性公平正义’逐渐取代了‘司法竞技理论’而成为司法裁判之基本理念。诉讼主体在程序中不得无限制运用程序权利和诉讼技巧,而要考虑他人和社会公益。”这种理念的更新不仅影响到民事诉讼的目的, 也影响到了当事人陈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证据制度的变化。
(二)从工具理性到交往理性工具理性在经济发展中产生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其精于算计,过于追求工具价值,从而忽略了实质价值。民事诉讼程序作为规制双方当事人并为其提供平等参与、便利诉讼、自由辩论等形式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其制度价值。但是整个诉讼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查清事实真相,此时,需要当事人双方的言语作为媒介,这个过程就应该符合“理想言语环境”(die ideal sprechsituation)。哈马贝斯认为,交往理性是一种对话性的理性, 其以主体间平等对话为基础,并于韦伯式工具理性相对应。而当事人的陈述, 正是在法庭庭审过程中进行的互相交流、互相理解,彼此信任、达成共识。虽然不同于调解或和解,但是通过交往互动,能够产生实质性的了解, 对于案情和真相也能起到引出作用。因此, 将提升当事人陈述所在证据之位次具有重要意义。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当事人陈述
(一)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中, 当事人的陈述并不能作为一类证据,但其陈述仍然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当事人可以被传唤作为证人, 当其为证人时所做出的陈述才为当事人的陈述。英国1851 年《证据法》和1869 年《证据再修正法》中明确规定:如若当事人自愿,他可以要求自己作为证人; 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作为证人对此案件提供真相。在当事人作为证人作证之前,都需要对宪法或者对圣经进行宣誓, 如其所作陈述为虚假陈述,法院有权处罚当事人。
(二)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 当事人的陈述具备着两种不同的功能。其一,为事实主张。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作为诉讼的主体其有义务向法院阐明事实依据。这项功能能够充分表达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为法院查明案情提供了帮助。在德日民法中,也称为“当事人听取”制度。《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审判长应当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情作充分的说明。并且提出有利申请,特别是在所提事实不够时要加以补充,还要表明证据方法。”这种制度能让法院与当事人本人和诉讼代理人有直接接触,充分进行有效的沟通。其二,因为当事人历经案件经过,其陈述能够作为证据供法院参考。作为证明手段,此功能有利于证据链条的完整和待证事实的清晰。因为当事人本人和律师或了解案情的法官之间不仅是量的差别,而且是质的不同。在大陆法系中, 这项功能被概括为“当事人询问制度”。此次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来由奥地利最先引用。1933 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吸收了奥地利的做法, 用了十一个条文对该项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07 条也规定,“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询问当事人本人,此情况下,当事人应进行宣誓”。
三、当事人陈述的功能
(一)当事人的陈述能够弥补案情的缺失
在德日的民事诉讼法中, 当事人陈述被称为为“当事人听取”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当事人陈述而明确当事人的主张。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 条规定道:“审判长应该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实问题作出充分说明, 在必要时候审判长应该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对事实关系、法律关系进行阐明, 并且提出发问”。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法官、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陈述了解基本案情,也能够从其言语中掌握重点。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和分析, 以及对该诉求分析的角度都能够使得法院进一步介入案件,有利于还原真实案情。同时, 在法庭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交流和沟通过程中,法官可以通过与各方讲明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双方能够明晰法律, 从而选择对维护自身利益最大程度的保护; 这种双向交流也进一步保障了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 为当事人提供了开口说话的平台,提高法院结案率、和解率,间接防止缠访闹访等事件发生。
(二)当事人陈述能激发经验法则的检验功能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需要看得见摸得着” 这种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将外在证据作为判断当事人主张真伪的唯一途径,但笔者认为,当事人陈述这类证据能够自证其主张事实的真伪。因为一个人从其语言表达出的信息越是概括、越是模糊,供经验法则辨别其真伪的信息就越少;反之,若其能够完整叙述细节、环节及其衔接,其言语中表达的内容就更为丰富,判断者能利用的信息就越多,作出正确性结论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当法官在法庭上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陈述内容进行询问时, 可以在正常询问过程中进行“问题突袭”,当事人反应越快,其信息准确度就越高,反之则虚假程度越高。尤其是在询问中出现自相矛盾时,法官可以运用“经验法则”初步判断。此时,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真假直接或结合相应证据间接的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为虚假事实。
四、当事人陈述的再定位
根据不同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传统,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再定位:第一,完善当事人陈述的程序规制。当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项证据运作的过程都不够关注。所以必须通过立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当事人陈述程序, 使得其具备一项民事制度所应有的基本程序, 这样才能发挥其制度刚性价值。第二,对当事人陈述进行类别区分。区分一般意义上的陈述和作为证据使用的陈述。对于将其作为证据使用的陈述,应该将当事人置于证人的角度,在询问时应采取和询问证人一样的程序, 允许双方相互对质。同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两种不同功能,分别建立当事人本人意见制度和当事人本人证言制度。结语通过对“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种类分析,可以得出立法者在民事诉讼修改时对于证据种类位置的排列绝非无疑调整,而是“有意为之”。虽然立法者未对修正原因进行阐释, 但也一定是出于某种考量。这一调整,正是为了改变我国当下对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也是为了追求实质正义之所在。待证事实若确实难以查明, 必须通过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进行,不仅能够减少法院劳力和时间成本,也能大大提升诉讼效率, 减少当事人对案件的资金投入,增强司法公正,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有序解决争议的司法环境。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项证据制度,正是体现了“以人为本”这一现代民事诉讼法理念,切实挖掘案件真相,贯彻诉权之保障。
庭审现场大学生篇三
今年47岁的马洪平,原来是哈尔滨市一家地下商城的保安部经理,工作安分守己。但是买彩票的经历,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2003年10月8号,他第一次中得了
五百
万元大奖。也许是幸运之神对他格外眷顾,第二年六月,马洪平竟然又中了五百万元。中奖后的马洪平,拿出了一些奖金作了一些善事,这时身价千万的马洪平已经成为了众多彩民心目中的“彩王”。故事如果讲到这里,可以说是一个既令人羡慕又让人惊奇的天上掉馅饼的喜剧故事。拥有千万身价的马洪平可以开始他富足美好的.千万富翁
生活
了。然儿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早已辞掉工作的马洪平,自以为已经全面掌握了中奖秘决,开始向第三次中奖五百万元发起冲击。天天买彩,期期投注,少则几千,多则五六万元。可这时他再也没有了前两次那样的好运气。在此期间马洪平也作了一些
其他
的生意和投资,基本上也是以失败告终。从2004年到2006年,三年的时间,马洪平不仅没有第三次中到五百万,还欠下了巨额的债务。为了筹到买彩票的钱,从2006年4月开始,他以承包工程入股为名开始诱骗身边的熟人集资。马洪平先后从7名被害人那里筹资103万元,继续大量购买彩票。然而他却再也没有中得大奖。无法还债的马洪平被捕后,被以诈骗罪起诉。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号对马洪平涉嫌诈骗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洪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这就是东北彩王马洪平的故事。我想很多人看了这个故事后会有很多的想法。有人会说马洪平太贪心,中了千万不知足;有人说马洪平太疯狂,有些走火入魔才导致悲剧的发生。我想这些都对,但是我认为悲剧发生的关键并不在于此。
试想一下,作为普通人的我们,想像自己中了五百万,那是一种足以让人兴奋到热血沸腾的美妙感觉。可以不用再工作,可以买喜欢的大房子,豪华汽车,可以去
旅游
,不用再为钱发愁,可以去实现自己的很多愿望。只是想像一下就会让人激动不已,兴奋的不得了。更何况那些真正中了巨奖的人呢?他们一定也会兴奋的失去了理性。当然我不是说绝对的每一个中奖者都会如此。但是有相当的一部分中奖者会高兴的不知所以。国家发行彩票本来是为福利和体育事业募集资金的一项公益活动。买彩票则是一种的带有公益性质的娱乐行为。通过买彩票中大奖的概率是非常低的。几百万、几千万分之一的中奖概率在投资学的理论当中完全可以归零,几乎是一种高风险无回报的投资方式。也就是说买彩票只能当成娱乐活动,不能做为投资方式。然而很多人认为只要通过认真研究,相信大量投入就一定可以中的大奖,偶尔中过奖的幸运者更是如此认为。我身边就有不少人因为中了不大不小的奖后,兴奋的疯狂追加投入而损失惨重。还有前一段时间的邯郸农行任晓锋、马向景的案子也很类似。中了巨奖后很快变的一贫如洗的例子非常多,类似的事例国内外都有发生。这也就是作为老彩民的我开头说的见怪不怪的原因了。一、加强对彩民的风险教育,虽然现在有风险提示,但是明显力度不够,效果不好。
二、加强对售票人员的管理,要求他们必须提醒非理性投资的彩民注意风险。以此作为一个考核处罚标准,不能只单方面追求销售额。
三、对于中大奖者进行必需的理财投资教育和必要的心理辅导。让每一个中奖者从心理上认识到中奖是偶然的,并且学会
怎样
用好他们的巨额奖金。庭审现场大学生篇四
201_年_月_日上午,总行组织我们这批今年新招的员工到__监狱,进行现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走进监狱的大门,面对高墙电网,心情感到压抑了许多,在监狱领导的带领下首先观看了潜川监狱的发展历程宣传片,随后听取了两位因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而走进监狱服刑人员的献身说法,最后分别参观了服刑人员的劳动工作区及生活宿舍区,使我受益非浅,感慨良多。
这次的警示教育让我深深的感受到了服刑人员不一定就是文化层次较低的人员,一些文化层次高的人员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子女关面前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原则和宗旨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子,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门,最终身败名裂,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我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并且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我也深感自己应该加强法制观念。
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我认为,我们作为农商行的员工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反面教材,引以为戒。认清大窟窿都是由小砂眼演变而成的,必须慎初、慎微、慎独;认清行贿者总是披着热情、友好的外衣,处心积虑地投你所好,借用你的权力为他服务,必须提高警惕,慎好、慎友、慎权。同时人的堕落,并非偶然,都有一个不知不觉从小变大的渐进过程,都因循从小恶到大恶,最终走向身败名裂的轨迹,如果不拘小恶,忽微常积,明天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就是你自己。
二、树牢防腐意识,切莫糊涂。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面临各种诱惑和考验时,要自觉拒腐防变,否则,不但毁了自己的一生、又危害家庭,更危害了国家利益、危害了社会。那天,两个犯人的现身说法,在让我们感到无比惋惜的同时,又不难发现他们共有着以下四个特点:一是都曾受到家庭、组织的良好教育,都曾是对社会、对人民有用的栋梁之才;二是都有辉煌的过去,曾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了较为显著的工作成绩,得到了组织和群众的信任;三是都曾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手中都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权力;四是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成了人民的罪人都不是偶然的,都是因为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而失去了拒腐防变能力。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组织惋惜,家人痛心,自己悔恨。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必须从他们身上吸取教训,以此为鉴。
三、慎用手中权力,造福社会。权力是一面双刃剑,用好权会给社会做更多的好事、实事,用不好权也有可能会毁了自己、毁了家庭、贻误事业、危害社会。迷途者的现身说法也表明在走上领导岗位之初,还是慎重掌权,慎重用权,但当获取了荣誉和得到领导的信任后就渐渐变得麻木不仁,放松警惕,混淆甲乙方,称兄道弟,无形中将权力变成以权谋私的资本。我们必须引以为戒,从他们身上吸取教训。
四、端正人生态度,知足常乐。钱财是过眼云烟,幸福才是永恒。万恶皆因贪字起,贪念会让人的私欲无限膨胀,直至冲昏头脑,失去理智。迷途者的现身说法无一不是因为贪欲之手触及法律底线,而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因此,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不要一切向“钱”看,不要搞“攀比”,珍惜现有岗位和待遇,算好七本帐,不要迷失方向,在履行岗位职责时,才能真正做到廉洁奉公,问心无愧。
警示教育对防范案件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行警示教育,应该注重引导员工思考人生目的、人生价值、人生态度等问题,对照案例校正人生坐标,增强自律意识。警示教育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沉重的,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极其深刻的。作为一名普通人,我们没有乔布斯的伟大智慧,我们成就不了惊天伟业,但是踏踏实实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用自己的勤劳和汗水为自己,为国家,为社会创造价值也是一种幸福,因为我们无愧于良心,无愧于这份工作,我们拥有自由,拥有做人的尊严.不论创造价值大小,只要是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就会获得大至国家给予的尊严,小至个人给予的尊严。
庭审现场大学生篇五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 审判庭。
是否公开: 旁听人数:
审 判 长: 主审法官:
组成人员: 书 记 员: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宣读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味精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五、全体人员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罗湖区人民法院对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
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3)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被害人到庭的,亦应由审判长先查明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名字?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与被告人关系?(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法定代理人的也应当依次查明身份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人和原告人的身份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审: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审判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本庭由×××(职务或职称)×××(姓名)担任审判长,和×××(职称)×××(姓名)、×××(职称)×××(姓名)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姓名、职务)出庭支持公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由×××(单位及职称)×××(姓名)出庭担任翻译,由×××(单位及职称)×××(姓名)出庭为本案技术问题提出鉴定结论意见。
(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及理由。(如要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宣布休庭,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注意,如果,有多名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分别询问)
审: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及宣判。
审: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公诉人无意见之后)
审:请鉴定人退庭到休息室听候通知。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法庭调查阶段]
1、控辩
审判长:法庭调查开始,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xxx,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两高一部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控辩双方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被告人的发问。
公诉人是否需要发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多名被告人的,依上述程序逐个依次进行】
2、法庭举证和质证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首先请控方向法庭宣读庭前证据展示笔录。
【提示:由于控辩双方已经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合议庭在庭审前已获取并审查了庭前证据展示事迹私饬税讣娜恐ぞ萸榭黾捌渌っ鞯闹饕谌荩砬辶税讣穆雎纾盐樟丝乇缢秸榈慕沟悖诖嘶∩希讣闹饕率悼乇缢揭巡淮嬖谡椋士乇缢矫挥幸煲橹ぞ莸木僦ぁ⒅手た梢约蚧唇龆悦挥幸煲榈闹ぞ菝萍八っ鞯氖孪钭鞒鏊得鳎槐卦倬僦ぁ⒅手ぃ弦橥ゾ啡瞎呷恕⒈桓嫒恕⒈缁と宋抟煲榈模梢缘蓖ビ枰匀现ぁ7ㄍブ缓耸低デ爸ぞ菡故颈事嫉恼媸敌裕蟛楹笞鞒黾蛞槟珊腿啡稀!
审判长:被告人xxx, 你对公诉人宣读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有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 你对公诉人宣读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有无异议?
审判长:现在请控方将辩方有异议的证据向法庭举证。
审判长:被告人x x x,你对控方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控方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
审判长:现在,请辩方向法庭宣读庭前证据展示笔录。
审判长:被告人, 你对辩护人宣读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有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 你对辩护人宣读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有无异议?
审判长:现在请辩方将控方有异议的证据向法庭举证。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辩护人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你对辩护人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
【提示:若辩方没有证据亦无进行庭前证据展示的,则不进行此项。】
审判长:现在,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赔偿请求的证据。
法庭调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应注重如下内容:
一、法庭调查应围绕指控的内容为主线,以审查、核实证据为中心,查明案件的事实,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或者人民法院发现有相关的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应当一并查清。指控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项进行调查。
(1)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2)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3)被告人的身份(特殊情况下可按其自报认定);
(4)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共同被告人的责任分担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6)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9)其他有关罪与非罪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三、审判人员应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对指控犯罪的事实有无异议,公诉人可以就异议部分进行讯问被告人。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犯有指控的罪行的,应充分听取其否认的根据和理由,但不能轻信,应着重于其他证据的证明。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具体事实、情节向被告人发问或互相发问。被告人、被害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但对控辩双方讯问、发问、陈述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讯问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长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发问内容无关或方式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随时可以向被告人讯问,也可以向公诉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审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暂不审问的应押离法庭。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四、对指控的每一项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出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不予准许。出示证据应当逐项进行:(1)原则上要一事一证、一证一质;(2)两起以上互不关联、性质不同的犯罪应分别进行举证、质证;(3)两个以上行为连续实施,构成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犯罪(如抢劫后绑架)的,应同时举证、质证;(4)多起性质相同的犯罪应同时举证、质证;(5)对前一犯罪行为举证、质证完毕后,再按照时间顺序对下一犯罪行为进行举证、质证。
五、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并指令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另一方在对方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六、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后,要求传唤方可以提出发问,另一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
七、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询问证人、鉴定人。
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人员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可以不说明理由)。
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分别进行,发问、询问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八、控辩双方出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时,审判长应告其先说明该证人、鉴定人的身份、取得该笔录的时间、地点、取证人、在场人及鉴定结论的来源。如笔录中有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时,可只宣读有关部分,但是不得断章取义歪曲原意。宣读后即交付法庭,审判人员应询问另一方对该证据的意见。
九、控辩双方出示其他书证及物证、视听资料时,应当先由出示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内容、特征作必要的说明,然后当庭交付法庭。审判人员应当交另一方进行辨认和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相互质问、辩论。
合议庭对于当庭出示、质证过的证据,认为可以当庭确认的,应当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可宣布已质证清楚,待后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十、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理由。合议庭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开庭。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要求撤回起诉,或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准许。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在法定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的,法庭将以撤诉结案。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公诉人发言。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自行辩护。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言。
审判长:现在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应注意:
一、辩论的顺序应先控后辩,再互相辩论。多名被告人的,可逐个进行,但应允许其他被告人、辩护人穿插发言,多轮交锋。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查清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意见或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1)被告人是成年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没有正当理由,一般不予准许。
委托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指定辩护人提出拒绝辩护人的,一般不予许可。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对在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应注意:
一、法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也应当制止。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如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
原告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如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评议、宣判]
审判长:现在休庭x x分钟,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请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入庭。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害人及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作出结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则宣布: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宣判。
(审判长站起来宣判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的各项依据和判决结果)
审:本判决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可向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年×月×日。
审:被告人×××,是否听清?
审:对本判决有无意见?是否上诉?
审:把被告人×××带出法庭,送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未被羁押的,宣布把被告人×××带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