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部门检查报告优秀(11篇)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粮食部门检查报告篇一
截至目前,我县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涉粮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共20家,其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家,民营粮食加工经营企业3家,饲料转化用粮企业1家,其他企业15家(其中,由原各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注册成立的民营性质的企业14家、由原国有的县种子公司改制后注册成立的民营性质的种子经营企业1家)。以上企业全部纳入了我局统计日常管理。
我局设有专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归属在局监督检查股。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的要求开展全社会统计及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为了顺利开展好检查工作,我局成立了由主抓副局长任组长的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制订下发了《关于开展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x粮字[20xx]20号),重点就各单位如何开展好统计数据质量自查工作作了明确安排,并要求各单位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认真夯实统计工作基础、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在各单位开展自查的同时,我局组织人员对x粮公司、xx公司等5家重点单位开展了检查(复查)。检查中,我们从统计从业人员是否有统计职业资格,
统计原始单据是否整理规范、保存完整,统计台账是否建立、记载是否完整,统计报表上报是否及时、保存是否完整,原始单据、台账、报表之间数据是否一致等方面开展了认真的检查、核实。
从整体检查情况来看,在统计制度执行和统计管理工作中,我局领导重视,明确有主抓领导,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具体。工作开展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对社会各类涉粮企业的法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指导和统计监督检查,全社会统计覆盖面逐步提高。
从各单位自查和我局抽查情况来看,经过几年来我局粮食流通统计管理有关工作的开展,我县涉粮企业的统计法规政策意识和统计实际工作有了较大提升,绝大部分单位统计从业人员都持有统计职业资格证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学习证,统计相关基础工作逐步扎实,统计数据质量逐步提高。
一是个别企业(指xx公司)人员流动性较大,统计人员不稳定。新上岗人员无统计职业资格证、业务生疏;甚至因业务手续交接不严格,造成统计档案资料缺失、不完整,业务衔接不上。
二是部分企业(主要指由原各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注册成立的民营性质的14家企业)因故未能正常开展经营,虽有企业之名、但无经营之实,经营业绩空白,所以,未能正常报送相关统计(月)报表。
三是非国有企业的统计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限于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决策意识、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其他一些原因,相对来说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的统计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单位有关粮食收购、销售等码单制作不科学、填写不规范、传递不合理、归集整理不及时、不完整,或因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查对核实困难。其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无法核定;二是对有关企业从粮食交易市场竞买的临储小麦或不完善粒超标小麦等政策性粮食,《交易细则》中虽有诸多明确的监管要求,但实无有效的监管手段;何况有关的竞价交易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通报给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不到企业的“底细”,这部分粮食究竟有多少真正落实了政策要求很难下结论。
四是由于粮食流通环节多,难免出现诸如甲从农户收购了粮食已作了(从生产者直接收购)统计上报,尔后销给了某粮食经营或加工企业乙,乙再作(从生产者直接收购)统计上报这样的重复统计等问题。
五是目前沿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包干)管理制度过于死板,有关损耗不能正常核销,出现了事实上的“账实不符”。
对以上个别企业存在的统计人员无职业资格(指xx公司、xx公司)的问题,已责成企业限期送学取证;对部分单位统计台账记载中出现的不规范等问题,当场作了指导纠正;对因搬迁不慎(指xx公司)、业务交接不严格(指xx公司)等导致档案资料丢失不全的,要求企业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要求所有企业的统计人员要积极加强统计法规政策和统计业务及电脑应用等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粮食部门检查报告篇二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我县粮油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质量良好和卫生安全。一年来,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并根据昭通市xxx《关于采取措施确保春节期间市场供应物价稳定和节日安全的通知》(昭市粮[2009]2号)、《关于开展“五一”节期间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昭市粮[2009]11号、《关于开展2009年粮食收购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昭市粮[2009]14号)、《关于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的通知》(昭市粮[2009]42号)、《关于印发(昭通市<奥运期间粮食质量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昭市粮[2009]64号)和永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善县奥运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永食安委办[2009]4号)、《关于加强“五一”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永食安委[2009]1号)、《关于印发2009年永善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永食安委办[200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有代表性的和吞吐量比较多的重点乡镇的粮油市场和个体经营户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其他购销量比较少的乡镇,适时地在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确保全县人民的生活需要和“节假”日期间粮油食品的安全,从创建“平安永善、和谐永善”和支援溪洛渡电站建设的高度出发,县xxx领导把搞好粮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与粮食行政执法相结合,积极主动,多次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质监、卫生等)。由县粮局牵头,成立“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分别对溪洛渡、团结、桧溪、细沙、青胜、黄华、莲峰、茂林、大兴、墨翰等乡镇的市场粮油和个体粮油经营户经营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进行监督检查。
1、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服务大局,维护和完善粮油市场秩序。今年以来,县粮局先后召开7次会议,研究行政执法和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措施,特别是在奥运会和节假日期间,我县把粮油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重点对溪洛渡、团结、细沙、桧溪、莲峰、茂林、大兴等乡镇的粮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粮油质量安全和价格稳定。
2、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把搞好“米袋子”工程和创建“放心粮油”服务体系结合起来,努力构筑城乡居民购买“放心粮油”意识,让群众满意和政府放心,尽到我们力所能及的职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规范粮油市场
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关系到整个购销粮油市场是否健康有序发展,也是关系到粮油质量安全、良好、卫生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特别是粮食企业改制后,粮油购销市场更加市场化,粮油经营者的业务素质更是参差不齐,所以,宣传工作很重要,根据省市xxx的文件精神和县食安委的通知要求,我们在开展行政执法和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在各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质监、卫生)的关心、支持配合下,首先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流通统计制度》及其他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其次是粮油质量、标准、卫生、安全的宣传。
1、通过近年来的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由原来的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模式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模式,粮油市场繁荣,对保障粮油市场基本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个体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从不懂得粮油食品的质量标准已逐步了解粮油食品的好坏,使广大的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提高了对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的鉴别能力。
2、认真履职、严格执法,把行政执法和粮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贯穿于整个购销市场,做到一边检查、一边宣传讲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求粮食企业和个体粮油经营户不管是平常或节假日期间都要经营高、精、细的绿色优质粮油,杜绝劣质粮油上市场。
3、我们在每次粮油食品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中,要求粮食企业和个体粮油经营户,在进货时,必须向对方索取(分品种、批次和生产日期) 粮油质量检验报告书,并妥善保存,接受检查。同时,建立相应的粮食经营出、入库台帐,并在每月20日前将本店所经营的粮油分品种、数量向县xxx报送报表。
粮食部门检查报告篇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xxx会工作安排,现就近年来全市粮食安全情况进行汇报,请审议。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始终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推进了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连续4年进入全省先进行列,20xx—20xx年全省排位分别在第二、第一、第三。20xx年x月,我市代表全省接受了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联合检查组实地检查,受到检查组高度肯定。
一、主要工作举措
(一)精心安排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始终把粮食安全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统筹各方力量,综合推进。成立以分管市领导为组长、13个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把粮食安全责任制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每年召开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市政府先后印发实施《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xx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等制度、办法,每年印发实施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方案、考核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层层压实部门和县(区)责任。特别是去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胡元坤市长定期不定期召开指挥部调度会议,分析解决粮油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全市疫情应急指挥部生活物资保障工作会,安排部署保供稳价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快速行动,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了市场稳定。
(二)严格保护耕地,提升耕地质量。稳定耕地保有量。出台实施《xx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市20xx年耕地保有量x万公顷,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的x%。加大土地整理力度。20xx年实施土地整理项目x个,新增耕地x亩。严格防止耕地“非农化”。划定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两区”x万亩,划定地块数据上图入库、建档立卡,成果通过国家验收。提升耕地质量。出台《xx市20xx年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20xx年完成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x万亩。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和节水工程建设。20xx年黑龙滩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投资x万元,醴泉堰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投资x万元。经xx市20xx年水资源公报统计,去年我市有效灌面为x万亩。
(三)落实扶助政策,保障粮食产量。足额落实扶助资金。20xx年,拨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x万元,拨付稻谷目标价格补贴x万元。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实施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x个,总投入x万元。实施农业生产发展项目集中连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投入资金x万元。加强推进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建设。制定《xx市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xx—2022年)》,完成投入财政资金x万元,培育家庭农场x个。加强科技兴农。扎实推广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达到x%。大力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x%。整合川农大等多方资源,组建水稻优质高产攻关专家团队。开展水稻“一优两高”生产竞赛,引进示范x个水稻新品种。20xx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x万亩,较20xx年增加x万亩,同比增长x%;粮食总产量x万吨,较20xx年增加x万吨,同比增长x%。
(四)强化品牌建设,培育龙头产业。认真落实市委“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的部署要求,积极创建知名品牌,构建辨识度高、影响力强的“省字号”特色产业。积极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组织xx新宝家粮油等企业参加第八届四川农业博览会及“天府菜油、香飘九州”全国推广活动。20xx年,新注册粮油商标x件,同比增长x%。
粮食部门检查报告篇四
按照上级关于对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调研检查的安排,我局认真对我县几年来的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回顾总结,重点对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于下:
截至20xx年底,我县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共37家,其中:地方国有粮食企业3家,民营粮食加工经营企业21家,个体户13户。以上企业全部纳入我局统计日常管理。
我局设有专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归属在局监督检查股。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的要求开展日常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首先,局党委高度重视统计管理工作,设立了专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归属在局监督检查股,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主抓。工作中,统计工作人员认真负责,按照制度要求和上级的有关工作安排,积极做好各企业收购数量及收购价格等基础数据收集、月(年)度报表收集汇总、年度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组织及其他有关统计调查工作。
其次,加强政策宣传。一是在审核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时,我局即当场对企业(经营户)有关人员讲清国家粮食流通统计的有关要求,讲明统计违法的后果,说明日常应做好的有关统计工作。二是在国家和省新的统计制度出台实施后,都及时组织有关统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适应形势需要。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根据不同类别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对从事政策性(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管理的国有粮食企业,会同中储粮直属库等部门,按照中储粮总公司制定的业务手续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业务、统计等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求严格程序、完善手续,确保入、出、存等数据真实、全面;对民营粮食经营加工及转化企业,要求统一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每月统一时间结账、填制月报表及时报送我局。并对台账的具体登载方法和要求作了多次检查和现场指导;对个体粮食经营户,指导和要求其认真填制台账、如实上报有关数据;对参与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的人员,要求其加强同调查样本户的联系,及时登统有关数据,努力确保数据的全面真实。
为了保证有关粮食流通统计法规和制度得到贯彻执行、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我们除对各单位上报的月报、年报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外,还结合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统计执法检查等开展了多次现场核查。通过查阅核对统计凭证、台账、报表等资料以及核实库存等,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统计资料不全、统计数据不实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根据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完善调查样本,指导落实调查业务;并定期召集有关人员学习业务、督察进展。
(一)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目前我县实际从事粮食经营的国有粮食企业只有xx县x粮公司一家(其下属14个实际收储库点)。因种种原因,近几年来x粮公司仅仅从事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收储管理业务。工作中,能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出入库手续齐全、统计数据全面,出入库检验检斤单等原始凭证和统计台账、报表等整理规范、保存完整。
(二)民营粮食经营加工及转化企业:目前我县实际从事粮食加工、经营及转化的民营企业有5家。其中,面粉及制品加工企业3家、饲料加工1家、种子用种转商粮食经营企业1家。这些企业,基本都建立了粮食经营统计台账,都能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和有关情况。但通过监督检查等发现,个别企业的台账登载不及时、数据不全面;多数单位的统计原始凭证保留不全。
(三)个体户:目前我县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纳入管理的个体粮食经营户共13家。这些经营户,在夏、秋两个集中收购季节都能及时上报主要收购品种的收购进度和收购价格、年末能按时上交年报表。但通过监督检查等发现,多数经营户的台账登载不及时、数据不全面,漏统现象较重,更无所谓的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
尽管我局在粮食流通统计管理工作中作了很大努力,统计的全面性和统计数据的质量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与法规政策和上级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县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部分企业负责人法规政策意识不强,特别是对粮食流通有关法规政策重视不够、不甚了解,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不予重视、不作认真安排落实,致使部分政策棚架,统计等工作基础不规范、质量不高,甚至有个别企业负责人有出于某种动机而授意统计财会等人员作假的嫌疑。
二是统计人员队伍不稳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人员变动频繁,统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对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影响较大。
三是统计数据及报表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是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一是部分单位报送报表不及时、不主动;二是少数单位报表的数据填写不规范,或与台账数据不一致,或收购业务类型区分不清、混搅在一起;三是部分单位报表的印章不全,有些报表报送时无单位公章、无单位负责人、填报人签字;四是多数单位统计台账登载不完整,有混统、漏统等现象。虽经多次检查指出整改,以上问题难免还经常出现;统计数据质量也不尽如人意。
四是由于粮食流通环节多,难免出现诸如甲从农户收购了粮食已作了(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统计上报,尔后销给了某粮食经营或加工企业乙,乙再作(收购)统计上报这样的重复统计等问题。
五是由于粮食流通市场面大而行政管理具体工作人员少,统计制度执行等许多具体监管工作难以真正完全落实到位,给部分不法经营者提供了方便。
六是目前沿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包干)管理制度过于死板,致使保管损耗等不能(不准)正确及时核销,造成了事实上的“账实不符”。
七是限于人员、经费等的限制,我县的年度社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主要是委托基层原国有粮食企业的统计人员(这里称“调查员”)代为分片管理调查样本户、并代调查样本户登载填报有关日常收支台账和季(年)度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等,难以完全按照上级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可能存在调查项目不全、统计数据不准等问题。调查和统计数据质量可信度不高。
粮食部门检查报告篇五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粮食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法履行社会粮食流通安全监管职责,根据《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xxx[407]号令)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各职能股、室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 本责任制由xxx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制和xxx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股、室)责任制构成;各职能部门(股室)应将本责任制规定的责任分解到具体岗位,明确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所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xxx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制
组织起草制订有关粮食流通监管和应急保供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组织制订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执行。
审核批准法定权限内的粮食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权限内签发或授权签发粮食行政许可类文件;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辖区内粮食行政执法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五条 政策法规股行政执法责任制
在执法过程中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完成上级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依法对全县地方储备粮库存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全县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协调组织本机关召集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根据授权参加其它机关召集的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应诉。
负责有关粮食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处罚。
第六条 调控股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
负责全县军供粮油供应和农村用粮供应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
协调组织政策法规股、调控股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对规章文件的清理工作;负责粮食行政执法各项配套制度建设并贯彻实施。
第九条 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执行。
粮食部门检查报告篇六
商务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认真开展了所监管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酒类流通备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超市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局属各单位召开了自己所监管的企业会议,共计10余次,发放调查问卷600余份,进了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
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各乡镇食品经营处人员,债务包袱
重,设备、设施简陋,没有能力承担对病害肉销毁的经济损失;近几年肉品供应渠道增多,加之私屠滥宰的冲击,造成食肉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2、酒类经营户。执行随附单制度不够好,有个别酒类经营
户拒不执行酒类随附单制度。
3、“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在乡镇及村庄上的个别小超市存
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现象。
1、加大检疫力充,协调畜牧,卫生检疫部门,建立检验检
疫中心,添置必要的检验检疫设备;加大生猪产品市场监管力度,对所有商品经营户进行索要票证,未经检验合格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2、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执行酒类随附单制度的酒类经营
户进行依法查处,问题严重的依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
3、加大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的监管。自流通企
业配货中心至乡镇小超市进行全程监管,真正让“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变成人民群众的“放心工程”
粮食部门检查报告篇七
2021年上半年,我单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2021年反腐倡廉工作要点》及《202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在大大节约各项开支的同时确保了单位的高效运转,现将上半年廉政工作汇报如下: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我单位首先专门召开了工作动员会,贯彻学习20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对党风廉政和预防腐败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二是全处同志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并对照年初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要求,将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三是根据我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联络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切实加强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强化廉政教育,促进廉洁自律,是预防腐败的重要基础。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廉政文化宣传教育。一是采取集中和自学、通读和精读、辅导与交流等形式,结合实际开展廉政教育,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二是学以致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相关规定,把各项廉政规定具体为日常工作操作中的各项要求,并作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依规;三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及时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强化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是预防腐败的关键。我单位按照中央和我厅廉政工作的工作重点和新要求,结合工作中的新情况,不断完善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堵住制度漏洞,加强风险岗位廉能管控,把各项规章制度的严格落实和监督作为廉政工作的抓手和重点。
一是严格遵守采购制度规定。小金额购物每月填写采购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由二人以上一同采购,并要电脑小票做附件方可报销;大金额支出事前均请示领导同意后才予以办理。
二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节约”,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在办公用品的购置与管理、文字材料打印、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以及资金管理各方面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领导以身作则,影响和带动全体工作人员遵章守纪,做好工作。
一年来,我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虽然取得一些了成绩,但与党的事业发展要求还有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继续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学习。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主题的实践教育,对照“8个禁令、52个不准”的要求,确保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强化责任。认真执行各项制度、规定,大力推进上下级谈话、述职述廉、公开承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落实,把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我单位工作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
三是巩固实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将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功夫,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将本处建设成高效、勤政、廉洁的机关。
粮食部门检查报告篇八
一年来,我局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实施对粮食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自身行为,认真落实上级关于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目标要求,采取各种措施,切实抓好粮食普法工作。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思想观念
加强自身的学习,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加强制度建设、严肃执法行为、规范文书档案管理四方面入手,狠抓了监督检查基础工作。认清形势、理清思路、明确职责,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理念,树立依法管粮的观念,尽快实现职能转变,为搞好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建立健全机构,完善工作体系
继续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实现了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坚持规范执法形象、言行和办事规则等执法行为,扩大了粮食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粮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三促进了粮食市场稳定,保障了群众利益
1.加大执法力度扩大宣传面
切实加大对粮食流通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张贴和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开展咨询服务等方式,对粮食经营者开展贴近生活实际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我局组织了一次职工深入全县各乡镇发放宣传资料,发放宣传资料1200余份,节前节后还进行粮食质量的专项检查活动。通过宣传和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了深刻的认识,提高了个体粮食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力度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落实责任,在人员少、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2018年我局开展粮食监督检查39次数,出动人员134人次,检查企业39个次。从检查情况看,没有发现通过不正常渠道收购粮食现象,其次检查粮食质量情况,在整个检查过程中要看有没有过期变黄、变质和霉变的粮食。在工作中定期和不定期的对粮食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着力在全县范围内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做到宣传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有力的为全县粮食市场逐渐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强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环境
为给粮食监管工作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环境,与各相关部门切实加强联系与配合,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粮食市场秩序。如主动积极与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及地方储备粮执行情况等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定期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2018年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在州局的具体业务指导和县级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工作上有了新的起色,宣传上有了新的成效,有力地保护了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今后工作中,将继续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粮食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推进粮食行政执法力度,保障粮食市场监管到位,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粮。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粮食部门检查报告篇九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月工作总结
发改局、财政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
根据临沧市xxx、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月的通知》文及xxx办公室《关于批转实施粮食流通管理四项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社会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指导思想: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临沧市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关的配套政策。以“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流通安全”为主题,开展具有特色、效果显著的粮食监督检查活动。
工作目标:通过监督检查月活动实施,进一步推进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继续抓好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检查效果和工作水平。进一步增强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县域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紧紧围绕“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流通安全”为重点,开展具有特色、效果显著的粮食监督检查活动,并于10月15日顺利通过临沧市社会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督查小组的检查验收。在整个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活动中,粮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努力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安排。于9月10日前完成《社会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同时以文成立由xxx、政府办公室、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组成的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通过对“实施方案”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修正,并根据粮食上市情况,于10月9日按“实施方案”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为按质按量做好我县粮食监督检查工作,xxx高度重视,早在1月1日,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县xxx办公室以作汇报,及时安排县xxx与其他相关部门联系,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及时开展工作。县xxx在县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挤出资金安排相关的执法经费,县xxx也多方筹措资金,组织印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大版、手册及宣传资料,市内第一家配置了粮食执法车辆,各相关部门也都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根据市上规定每年9月为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月,并结合我县粮食主要品种包谷上市的时节,结合实际开展工作。根据县xxx与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工作衔接,确定的粮食监督大检查活动分为两步工作,第一步,粮情调查、监督检查,以粮食部门为主,并将情况提供相应的职能部门;第二步,执法监督,以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为主,并将长期开展工作。
此次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50人,出动执法车10辆。预计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户48户,其中:办理粮食经营收购许可证11户;纳入监管对象但未办理粮食经营收购许可证37户。实际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户51户,超预计完成3户,监督检查涉及6乡7镇,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监督检查工作主要以粮油质量、原粮卫生、经营户仓储设备等相关粮食安全问题,以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通过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进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继续抓好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为形成粮食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提高监督检查效果和工作水平搭建良好平台。为进一步增强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县域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开展全县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社会粮食流通经营秩序总体保持良好,价格稳定、质量安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粮食经营台帐不够健全。全县共发放粮食经营统计台帐15户,实际设立报送粮食收购经营台帐6户,在设立粮食购销经营台帐6户企业中,少部分企业还存在上报数据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相符;二是季节性购销粮食的经营户无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周期短,难以监控;三是证照不规范。按照xxx《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在检查中发现,有个别经营户,虽然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但不正常经营粮食,有的经营户虽有营业执照,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中未注明粮食收购;四是从xxx《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至今,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仍处在暂行阶段,因此,历年开展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主要以宣传教育为主,未采取较硬的措施,在经营者意识中存在办证不办证一样的心理;五是部分个体户存在粮食与其他货物同时经营,由于商铺面积较小,粮食其他货物混在堆放,存在粮食食品安全隐患。
在今后工作中,我县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各职能部门实施四项制度“服务承诺”,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整改,在努力维护好县域粮食流通秩序的同时,保证粮食质量的安全。主要抓好以下几点工作:
二是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与联系,确保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三是继续深化“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树立部门良好形象,打造诚信、阳光部门;四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做好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市场宏观调控,按《云南省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时时把握市场动态,掌握市场第一手资料,为做好县域粮食宏观调控工作早预防、早准备,保证县域粮食安全。
年十月十五日
粮食部门检查报告篇十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注音】liángshīlíutōngjiāndūjiǎnchá
【释义】是我国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对在我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2004年,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
地方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并且,“暂行办法”对制度的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持证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处罚等项,都作出规定。
粮食部门检查报告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xxx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凡在xxx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xxx统计法》、《xxx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xx〕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xxx、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xxx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xx〕376号)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经费。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xxx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 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 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粮食统计制度;
(四) 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台账制度。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 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要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以前要经过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表衔接。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等,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有关粮食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各单位统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提供的报表资料如
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式报送。
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统计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 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
(三)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四) 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 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 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 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及其直属企业商品粮由公司总部负责汇总并向国家xxx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报国家xxx审核,再报国家xxx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日历年度,自国家xxx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xxx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