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上岗培训制度规定(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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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上岗培训制度规定篇一
从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坚持精简、统一、高效、节约的原则。20xx年按照集团公司的“三定原则”,由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组成决策、监督和经营组织机构。公司的机构设置重新确立了除党总支外的公司经营层的6个常设机构。常设机构为行政部、财务部、物资采购部、生产技术部、市场营销部、安全环保部。行政管理部门定员控制在了总定员的4%以内,管理技术人员原则控制在15%以内;截止10月份公司的在册员工总人数为1409人。机关部室由原来的100人,缩减到了50人,裁减了冗员,不再存在空缺闲置岗位,为实现人力资源效能达到最大化,人事成本最小化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二、抓好人事管理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的动力保障。
(一)强化人事档案管理。20xx年逐步建立健全全体员工个人档案;实现全体员工的电子信息档;建立员工异动档案、员工奖惩案、员工考绩案、员工社保基金缴费案、新员工的入职案以及各生产单位的培训档案、工资核算档案和机关部室勤务、培训案、人员储备库,使人事信息的查询、输出通过oa系统可辐及到公司副部级以上人员。
(二)招聘管理。依据各生产单位上报的人员计划需求审批表,主要以委托各种劳动就业机构和自行招聘录用两种形式,以招聘测试、面试与笔试等手段,实现招聘管理流程化(具体的招聘流程见人事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力争人员聘用讲求的是人岗匹配,适岗适人。并配合用人单位对试用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及试用期满的转正考核工作;各部门人员的调动、调配工作。
三、坚持激励奖惩的绩效考核,努力增强人力资源的.工作效能。
1、优化考核奖惩办法。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与特点,依据董事会年初对全公司下达的目标经济任务,与各分厂重新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对考核内容的设置,逐步予以了细化;将考核的标准尽可能地予以量化,难以量化的做出定性要求;在考核标准中明确列出加、减分因素,力争做到奖有理、罚有据,显示了考核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设立了专职考核机构。成立了专门的考核办,依据各生产单位的产品、产量不同和生产的实际情况,每月针对不同的分厂下达不同的专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对机关部室的职能不同,设置了针对每一位员工的工作效能考核,对车队运输车辆实行单耗的量化考核以及对于设备系统内部通过明确人员分工、时间要求和安装数量,实行专项考核,通过每月的生产经营分析会,每周例会,分别从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设备运行、培训、综合等考核,使各生产单位的薪酬直接和当月的产能、安全考核、培训考核等各项指标相挂钩。
3、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在生产的运营实践中,逐步完善和修订了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考核中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和细则进行操作,力求做到考核工作的客观全面,力求考核当月奖惩兑现,合理调配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考核原则。即绩效考核的奖励基数年初确定,中层领导人员按业绩贡献大小、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决定当月绩效奖励。
4、强化专项工作考核。20xx年以来公司全体员工全面实行指纹考勤(见考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书面的请、销假手续。考勤成为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成为计发工资和奖金等待遇的主要依据。机关部室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每日小时工作制,各生产单位根据生产情况执行四班三倒的倒班轮休制,公司原则不提倡加班,可以倒休和轮休。此举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充分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大提高了组织运行的效率;加强对员工尤其是中层干部为首的部室的考核,使其充分认识到中层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中坚力量,对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把强化对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作为拉开内部分配差距,绩效考核中做到两个“挂钩”:即绩效奖励与个人德、能、勤、绩相挂钩,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年度方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逐步实现责任、贡献、利益相统一得分配方式。
5、抓好业务学习考核。对新进员工进行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教育。根据生产需求,及时调整培训计划、方案,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培训器材,在公司内部广泛开展“培训、练兵、比武”等活动,制订专门的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岗位业务竞赛,明确奖惩措施,通过对新进人员进行办班培训,采取电教归口集中辅导、开展学习讨论、进行相互交流、组织书面测试和参加现场实际演练等多种形式,公司内部以各生产单位集中学习,公司集中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抽检,考试,使员工接受教育、提高业务技能。同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求,聘请外部教师,以强化职业技能操作为主,实现生产一线员工全员持证上岗,提升人员的能力、知识、态度,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6、员工发展。对于新进公司的员工来说,要尽快适应并胜任工作,除了自己努力学习,还需要公司提供的帮助。对于在岗的员工来说,为了适应市场形势的变化带来的公司战略的调整,需要不断调整和提高自己的技能。基于这两个方面,组织有效培训,以最大限度开发员工的潜能,为此根据不同的需求,公司适时的组织培训,包括企业文化培训,规章制度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以及管理技能开发培训和每周五的公司机关部室学习。使公司人力资源能够保持身心健康,让企业工作顺利开展,业绩不断提高,20xx年公司协助29名员工取得了助工证,累计为579名员工办理了上岗操作证,实现一线员工全员持证上岗。
四、强化人事劳资核算管理,使薪酬和福利及时普及人心
逐步修订完善公司的人事劳资制度,合理核算每一位员工的工资,参照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公司从试生产到正式投产以及生产逐步稳定运行,陆续实现了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息;20xx年工资水平进一步向生产一线倾斜,普通员工工资水平逐年提高,逐步缩小工资差距,截止10月底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元,服务人员平均工资元,一线员工平均工资为元,累计为800名员工缴纳了养老金,缴纳金额为元,为622人缴纳了工伤保险;每月公司依据经营分析会上通报的各分厂当月的生产状况,同时结合生产单位上报的员工的实际出勤率,对于其中有异动情况的员工,按照其实际的出勤天数如实核算工资,使劳动者都能劳有所得,避免了劳动纠纷。
五、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员工专业知识和实践知识的匮乏,无法准确的定位自身;沟通能力
的缺乏,缺乏对公司业务的真正理解,眼高手低,综合管理、业务能力不够。
2、20xx年以来开,正值全国的用工荒,公司前半年每月新进人员均在50人左右,进入下半年人员有所稳定,新进员工由于上岗急促,造成公司、车间培训不到位,也是造成人力资源工作效能上不去的主要原因之一。
20xx年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部门各职位的工作分析,为评定薪资、绩效考核提供科学依据。
二、完成日常人力资源招聘工作及考考核各部门人力资源的配置合理化。
三、做好员工激励工作,做好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培养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和献身精神,增强员工之间的凝聚力。
四、在现有绩效考核制度基础上,实现绩效评定体系的完善与正常运行,并保证与薪资挂钩。从而提高绩效考核的权威性、有效性。
五、大力加强员工岗位知识、技能和素质培训,加大内部人才开发力度,弘扬公司文化,用优秀的文化感染他人。
六、强化内部纵向、横向沟通机制,调动公司所有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和谐、融洽的企业内部关系。集思广益,为企业发展服务。
七、做好人员流动率的控制与劳资关系、纠纷的预见与处理。既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又维护公司的形象和根本利益。
劳务派遣上岗培训制度规定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宿舍的管理,保证宿舍的安全、文明、整洁,使员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住宿员工。
第三条责任部门:公司员工宿舍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职责包括:负责员工宿舍公共设施的购买、维护及统计报修,监督检查员工宿舍的各种安全、卫生情况。
第二章入住与退宿相关手续
第四条员工申请住宿条件及方式:
公司员工于辖区内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至办公室申请住宿。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患有传染病者。
有不良嗜好者。
不得携眷住宿。
需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退宿: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解聘等)时,应于离职3日内到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清点财物,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违者由公司强制迁出;员工因其他原因不需在员工宿舍住宿,应至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立即办理宿舍相关物品移交手续,并于3日内在人将个人物品搬离员工宿舍。
第三章宿舍日常管理制度
第六条任何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留宿外人。
第七条员工不得于宿舍内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骂架或有不良行为。
第八条注意宿舍内安全用电,室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并装接额定功率大于400w电器;人员离开务必检查并关掉所有电器电源。
第九条注意安全,防火防盗;员工离开宿舍必须关好门窗;室内严禁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现金、财物等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入,遗失由各自负责。
第十条住宿人员不得有意损坏宿舍公共财产及设施,如造成损坏,由办公室酌情处理,由责任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其他处罚。
第十一条员工宿舍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应遵守:
劳务派遣上岗培训制度规定篇三
为了更好地树立公司的形象,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发展,以及加强对市场推广人员的有效管理,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一、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二、全体业务人员上下班必须到公司报到。
三、因公,因私不能上班的,实行书面请假制度。
1.请假必须经总经理签字生效
2.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不能上班的,应向上头报告,并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办公室应加强考勤管理,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书面请假制度,请假手续交办公室留查。
业务员是公司的生命,为充分调动公司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试用期业务员管理条件
1.新业务员到公司正式报到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毕业证复印件,1张个人简历。
2.业务员到岗后,由公司统一安排参加岗前培训,每个业务员需通过基本培训方可正式上岗。
3.为了让新业务员早日熟悉公司业务,公司对新业务员采取底薪+无定额+奖金的工资发放制度,鼓励业务员大胆拓展业务范围。
4.新业务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从业务员的责任心,业务能力以及对公司的贡献三个方面对业务员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业务员转正时间。新业务员试用期3个月后仍不能通过业务考核的做自动离职处理。(对责任心强但业务能力弱者公司将适当放宽条件)
二、正式合同期业务员管理条件
1.业务员基本工资=底薪+提成+奖金
2.底薪计算方法
业务经理有责任帮助其它业务员提高业务能力及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于领导和管理整个业务部将影响个人的业务量。
三、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对业务费用,需事先填写申请表,注明用途并由公司经理批准。报销时,原始凭证必须由经理,经办人两人以上签字并附清单。经财务部门核准后给予报销。当月发生的业务费用当月必须结清。
四、提高公司凝聚力,提倡公司员工互帮精神
公司会每月凭出责任心强、业绩好的优秀业务员,累计三个月可享受“金牌业务员”称号。成为“金牌业务员”的人员,除具有带领团队的资格,同时还有月奖金及年终奖。
一、在公司内,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
二、必须建立晚会制度,宣布当日各位业务人员的业绩,包括小区情况、拜访客户数,成交客户数等,需提出疑问、建议及市场动态反馈,以供大家讨论。促进工作更好的开展。同时,要安排次日工作内容并作好准备。
三、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下班时间到后,必须整理好物品下班。
四、工作期间应认真工作,不允许串岗聊天和在工作区内大声喧哗,不得妨碍其他人开展业务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可阅读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
五、工作时,不打非业务性电话,接非业务性电话时应尽量缩短时间。
劳务派遣上岗培训制度规定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v^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v^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v^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上岗培训制度规定篇五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xxxxx(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v^劳动法》、《^v^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v^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如劳务派遣人员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派遣劳务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根据《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岗位要素进行合理核算,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滕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况核算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当月的十五日,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单位实施,用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的上月出勤情况报送公司人资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3月开始执行。
劳务派遣上岗培训制度规定篇六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v^的领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文明礼仪,扶老助幼,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崇尚学习,勤于思考,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2、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准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工作;
3、提倡员工间树立团结协作、互学赶帮、劳动竞赛、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岗位技能的培训学习、技术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技能;
4、工作时间内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办私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进行打扑克、下棋等游戏活动。各科室间人员不得随意串岗、漏岗,以免影响工作;
5、工作中员工与员工之间,下级与上级之间因工作发生矛盾纠纷,因本着相互体谅、构建和谐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解决,不得越级,更不可将亲属、朋友及社会不法分子招来取闹威胁对方和领导,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以自动终止劳务关系处理,造成后果,自负法律责任;
6、爱护公物,呵护单位形象,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工作场所做到窗明几净,墙面无污迹、地面无脏污痰迹,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7、强化安全意识,树立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确保用人单位安全
1、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保障双方利益,对于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公司行政部有权对员工的资料进行核实,考查,派遣员工必须保证其所持身份、健康、学历、职级等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假冒、过期等情况而又未提前与公司有关部门说明的,公司有权对其按照员工手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派遣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调遣,派遣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4、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保险等福利报酬由公司统一结算、发放。
5、派遣员工不得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7、派遣员工有责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导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核查和管理。
8、坚决拥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时刻保持公司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
9、派遣每个员工都有为公司做正面宣传的义务,且必须正确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项情况及管理结构体系。
10、派遣员工因身体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满之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11、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与公司的形象,对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作出合理处罚。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人单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2、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司行政部及督导人员监督、整理与考核。
13、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因为派遣员工自身因素(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自身身体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4、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公司和用人单位及派遣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1、上下班时间
执行行政部关于作息时间的通知。
2、实行上班签到制度。员工上班前必须到指定处签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签到,否则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处罚50元。因公外出或确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时签到,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否则视为迟到或旷工。
3、考勤表由综合科专人负责统计,每月日将统计结果报主任签字后,作为发放员工工资、奖金的重要依据。
4、违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处理
(1)迟到:晚于上班时间签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合理原因的,视为迟到;超过上班时间6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超过半天的,视为旷工一天。
(2)早退:早于用人单位规定下班时间下班,且未经部门、科室相关负责人批准的,视为早退。提前下班时间60分钟(含)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3)脱岗: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脱岗。脱岗时间超过60分钟(含),视为旷工半天。
(4)旷工:除上述迟到、早退和脱岗的情形,按旷工处理外,凡以下情形,均按旷工处理:
〈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5〉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缺勤。
(5)处理办法(以用人单位实际管理办法为主导)
〈1〉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
〈2〉旷工半天,扣发一日工资;
〈3〉旷工一日,扣发两倍日工资
〈4〉连续旷工3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均予开除。
5、加班(费):双休日、法定节日或遇紧急任务需要安排加班,由相关部门科室通知,记录加班考勤,加班费当月累计,与当月工资一齐发放。
双休日加班费=日工资x2x加班天数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日工资x3x加班天数
6、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须本人填写请假单,出具相关医院证明,由科室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须向单位出具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填写请假单由科室相关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主任审批;请假条统一交综合科备案。
〈1〉病假一天,扣元,病假全月工资为派遣公司所在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全年累计病假12天以上(不含12天),年终奖按天数扣除;
〈3〉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务关系。
7、事假:员工事假需持本人书面说明申请,经逐级批准后,方可休息。员工请假半天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员工连续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主任审批;请假条统一交综合科备案。
〈1〉当月事假3天内(含),扣20元/天;
〈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扣除工资20元/天x3天﹢(累计事假天数-3天)x日工资;
〈3〉全年累计事假10天以上(含),年终奖下浮10%;
〈4〉全年累计事假15天以上(含),年终奖下浮20%;
〈5〉以此类推,累计事假每增加5天,年终奖下浮10个百分点。
8、婚假:员工婚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婚假为10天;符合法定年龄、领取结婚登记证的婚假3天,凭结婚登记证和本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婚假期间工资不变。
9、产假(流产、保胎、哺乳、计划生育手术)
女职工生育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法定年龄,领取生育证,享受顺产假90天、难产另加15天休假;符合晚育年龄生育享受产假98天(男性员工享受7天陪护假,需提交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生育证、医院证明、书面申请),难产另加15天休假。女职工产假、男职工胡产假期间,工资不变,不享受任何奖金。育龄女职工保胎由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后一次性休息,视作病假处理,工资按病假期间支付;女职工哺乳期一年内(自哺乳期)课享受工作日内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工资、奖金不变)。所有休假都必须由甲级医院开具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接受人工流产(含药流)的已婚女职工凭手术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说明书》享受30天休息假(工资不变,不享受任何奖金)。已婚女职工未经节育措施意外怀孕流产的,做病假处理。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10、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外戚直系亲属(配偶的父母)及自己的隔代祖辈死亡,可享受1天丧假。请假手续按程序办理。
11、工伤:凡在工作期间非主观责任因素(含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安全和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劳动保障)调查、确定,出具书面材料,经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上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安全鉴定,作出工伤决定,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