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通报批评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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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通报批评书篇一
20xx年1月20日宁波龙湖滟澜海岸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件,造成一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这是一起责任事故。近日,区政府已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xx年1月20日下午约14时45分,由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宁波龙湖滟澜海岸二期2号地块i标段50号楼19层进行承重支模架拆卸作业时,木工班一小工将钢管搬运至19层的卸料平台时,由于卸料平台防护不严,操作不当,造成一根钢管从卸料平台孔洞坠落,砸中一名在地面整理脚手片的勤杂工,造成头部受伤致死。
二、事故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卸料平台底板松动,形成孔洞,造成隐患,木工在搬运钢管至卸料平台时,堆放不当,导致钢管从卸料平台的孔洞处坠落,砸中受害者头部,受伤致死。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到位,对模板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混乱,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缺乏,无针对性,拆除、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设置警戒线,未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排查存在的隐患。监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仑建〔20xx〕64号)和《关于加强区外监理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仑建〔20xx〕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本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现将有关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1.收回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登记。并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鸿雁,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收回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登记。
年月日
安全生产通报批评书篇二
各部门:
9月18日上午,工程设备水电部在3#厂房安装ups低压柜地线时,关闸后没有做测试实验即进行操作,结果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名电工受伤。
伤者伤情虽然不严重,但性质极为恶劣,公司一再强调安全重于泰山,各部门均应按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为严肃公司劳动纪律,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工程设备水电部总经理及安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各300元。
希望广大员工引以为戒,认真遵守公司各岗位操作流程执行作业,同时各事业部领导做好日常监督宣导工作。
特此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年月日
安全生产通报批评书篇三
近期出现了两起工伤事故,均为手指压伤。事故详情如下:
6月19日下午四点半左右,车加工车间端面磨操作工赵某,在用左手将料放入模具时,右手手臂不慎碰到开关,压头下落压中赵某左手中指,造成赵某左手中指末端压伤,指骨外露。经安吉县第三医院诊断后险被截肢,后在公司领导及赵某父母坚持下,实行保守治疗,一个月后才基本痊愈,虽未造成残疾,但压伤处疤痕醒目,指甲尚未长出。
7月12日上午9点左右,车加工车间夹具车操作工金某,在将料放入夹具时,手未抽出,右脚已踩动开关,夹头一下压中金某右手大拇指,造成拇指末端骨折,指甲压落。经安吉濮氏骨伤医院治疗,医疗期至今尚未结束。
两起事故,时间不同,原因相同——精力分散,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事故发生后,车加工车间立即制定和落实了整改措施,并对操作工进行了教育和规范操作指导。车间主任王玲不强调客观,不推脱责任,以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使车间广大员工受到了深刻的安全教育。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为此,公司决定,根据公司与各车间、工段签订的“安全责任状”,对事故发生所在车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予以绩效考核扣分和年度安全考核扣分。对事故当事人予以行政警告一次的处分。
“隐患险于明火,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希望各车间、工段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全体员工,以此为例,进行广泛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学习,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接受事故教训,杜绝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0xx年x月x日
安全生产通报批评书篇四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20xx年3月19日上午9时和4月9日上午10:30,分公司部分20xxx年退出岗位休息员工(分别有88人和120余人)聚集分公司新办公大楼院内广场上访,提出三点诉求:
一是要求按照出台的20x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文件标准增加生活费人均122.50元;
二是要求按照20xx年内退待遇标准把绩效工资的50%纳入退休工资内;
三是如上述两条不解决,要求重新返岗上班。
20xx年部分退出岗位休息员工两次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的发生,虽然在公司党政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劝导和化解下得以基本平息,但却给公司形象带领了很不好的影响,是较为严重的企业内部员工队伍群体性事件。为了严肃纪律,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分公司中层干部绩效考核办法》(中铝股份桂字[20xx]78号)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铝业公司《信访维稳情况通报》第3期的有关要求,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此次事件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下列中层干部给予如下处罚:
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铝业公司经理、铝管理部党委书记。该同志作为负责铝退休职工(含退出岗位休息员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接到x自治区有关调整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没有向公司领导汇报,在给xx公司起草并上报《铝业公司有关增加内退职工生活费的请示》时,也没有向分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汇报;在总部人力资源部对他们的请示做出口头答复后还是没有向公司领导汇报,最后在做出发放20xx年内退职工生活费增加部分时依然没有汇报,“四个不汇报”是这次导致20xx年退出岗位休息员工认为公司不给他们增加生活费,酿成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事件发生后,调处工作又不力,造成事件接连发生,给公司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因此,徐国庆同志对此次聚集上访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决定扣减绩效工资5000元,当月兑现,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肖,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在20xx年公司实施内部退出岗位休息政策的过程中,人力资源部没有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有关待遇的规定说明,是造成此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要原因,肖克成同志对此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在此次20xx年退出岗位休息员工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发生的前后,在明知道已经下发有关增加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文件,以及铝业公司已经向中铝公司总部起草有关增加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请示并得到总部口头答复,准备执行自治区文件发放生活费增加部分的情况下,始终都没有向公司领导汇报,这也是导致此次群体性聚集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在公司主要领导向他了解有关内退工作的情况时,又不如实反映汇报当时情况,说假话,甚至推卸责任,使公司党政领导的工作陷入极大的被动。肖克成同志作为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工作不力,对此次群体性聚集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扣减绩效工资5000元,当月兑现,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刘,铝业公司副经理、铝管理部党委副书记。作为铝离退休员工管理的负责人之一,在此次部分20xx年退出岗位休息员工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处理过程中处臵不当,方法欠妥,工作不得力,导致聚集事件连续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决定给予扣减绩效工资20xx元,当月兑现,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杨,公司党建工作部部长、分公司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此次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的发生,负有间接的管理责任,决定给予扣减绩效工资1000元,当月兑现。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