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登记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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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篇一
第一条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
第三条 企业依法在_临桂县和龙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期为45年。从20xx年算起。
第四条 企业名称为:临桂广福科教基地(临桂)花坪科教园(龙胜)
企业住所:临桂广福科教基地:临桂县黄沙乡黄沙村安江坪 花坪科教园:龙胜县三门镇花坪村天坪山
第五条 本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 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七条 经营范围:_动植物保护、繁育、标本制作及科学研究,住宿、餐饮服务
第三章 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和盈亏分担方法
第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为
(一)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 元。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九条 各合伙人应当在本合同签字、申请注册登记前,按照前条约定的数额比例足额缴付各自的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四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十二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由出资大的为事务执行人,其它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 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争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五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 入伙
(一)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合同;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三)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退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它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因退伙、入伙、合伙合同修改而发生登记事项需变更或重新登记的,应于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四)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人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决定后十九日内由全体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合伙人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合同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它个别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合同,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第二十五条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本合同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合同发生争议的,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从 年 月 日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工商局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篇二
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5.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本表适用于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__〕253号)规定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无需提交第3项,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市设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占企业全部财产的____________%。
甲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以下称出资)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价格
甲方以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的价格将其在“企业”的出资的__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分______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保证
甲方保证对出资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出资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出资未被查封,保证出资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上述受让的“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地震和国家政府管制等等。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
但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
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___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
第八条 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出资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双方约定,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
各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条款独立性
如本协议包含的某一条 款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由于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种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它条款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协议—式___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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