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宣传管理制度汇编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优秀(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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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管理制度汇编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篇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维护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内聚人心,外塑形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教办〔20xx〕1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南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是指以西南大学及其所属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相关单位配合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新闻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㈠ 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㈡ 制定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
㈢ 制定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目标任务。结合学校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和规划阶段性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㈣ 组织、管理突发、敏感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媒体解释工作;
㈤ 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对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在学校党委和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策划、协调实施以及宣传队伍、舆论阵地等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提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负责审核本单位所发布的新闻和各类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要确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及时、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本单位的新闻信息,完成党委宣传部委托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有条件的单位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及时采集报送新闻信息。通讯员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聘任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和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涉及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
第十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㈠ 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㈡ 国家、部(市)等各级领导参加学校有关会议、检查指导工作等重要活动,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㈢ 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制度、重大措施的宣传报道;
㈣ 改革发展中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㈤ 改革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
㈥ 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观点、文章的宣传报道;
㈦ 其他有利于展示学校良好形象活动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
㈠ 利用校报、广播台、电视台、校园网络、手机报和官方微博等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㈡ 利用校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橱窗、横幅、展板、画册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
㈢ 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通报会、媒体座谈会等,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主要成就、重大事件等进行宣传;
㈣ 在中央和部、市级主要媒体开展学校的重大庆典、重大成果、典型经验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专题宣传;
㈤ 在学校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邀请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㈥ 主动向新闻媒体传送新闻稿件。
第十二条 社会新闻媒体的记者到学校进行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接待、协调和安排。受访单位及受访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受访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要求。校内各单位主办的重要活动,需要邀请新闻单位出席并做报道的,应于活动举办前三天告知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协调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并召集新闻发布会,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凡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及时对外宣传的,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情况通报会、媒体座谈会,邀请和接待媒体进行集体采访、专访、书面采访,发布新闻通稿以及官方微博上发布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新闻发布会可以由学校新闻发言人召集,例行发布。也可由各单位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新闻发言人召集,相关各单位负责人参与发布。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应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重大敏感问题的发布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确定。
第十八条 宣传报道的申请。学校及各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邀请校内媒体(西南大学报、西南大学广播电视台、青春缙云网)宣传报道,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一天将报道申请报送党委宣传部,以便及时组织摄影摄像和报道。需要邀请校外媒体采访报道,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三天填写《社会媒体报道申请表》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十九条 新闻信息的报送。各单位负责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原则上由主办单位通讯员撰写新闻稿件,并及时将新闻稿件和新闻资料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宣传部报送。
第二十条 新闻报道的审核。校内重大题材的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和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单位通讯员报送的新闻稿件和新闻资料,应经过本单位宣传工作责任领导审定同意,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学校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的新闻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核发布。各单位对外宣传稿件,投稿前须报本单位宣传工作责任领导审核,重要稿件须报党委宣传部审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校园记者证管理制度。校园媒体记者由各主办单位负责管理,党委宣传部统一备案并为全校校级媒体记者和各单位通讯员统一制作和发放校园新闻报道记者证,校园记者和通讯员在新闻采访和摄制过程中应佩戴校园记者证件。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新闻阅评督导制度。成立新闻阅评专家督导小组,对学校校报、广播、电视台、网站和校内外其他媒体发布的新闻内容开展阅读、评议、督导工作,规范和促进学校对内对外新闻采编工作,提高新闻宣传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新闻报道活动需要邀请国外或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络、校报、广播、电视和对外宣传新闻报道采用实名制。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应坚持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的原则。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必须经有关部门核实,报学校党委和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 突发、敏感事件发生后,事件相关责任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和新闻发言人通报信息,提供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损失情况和初步处置意见。在突发、敏感事件期间,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新闻发言人通报事件处理进展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敏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八条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新闻通稿,经学校领导审定后及时向新闻媒体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对突发、敏感事件不得擅自发布消息。在突发、敏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谎言、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突发、敏感事件所涉及到的相关责任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新闻信息。
第三十条 新闻记者来校采访,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接待,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安排采访事宜。
第三十一条 对于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或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必须由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接受新闻采访。各单位、个人原则上不接受电话采访。
第三十二条 被采访人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及时、认真准备所需资料,准确、客观介绍具体情况,不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
第三十三条 对不执行学校规定,擅自就突发、敏感事件接受采访、向媒体报料、投稿的人员,导致新闻失实,影响学校声誉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应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对各二级党组织和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终考核,作为评选宣传文化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对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署名稿件的作者予以奖励。每年开展对优秀教职工通讯员和学生优秀记者的评选表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宣传管理制度汇编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篇二
校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主持学校的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管理以及校园文化的策划、组织与管理工作。
1、学校对外新闻宣传由校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凡涉及招生宣传、学校形象宣传、重大活动宣传、重大舆情处置等学校重要事项,发布前均须校党委宣传部审批,责任单位应于发布前2天,附相关文件、方案等背景材料报送校党委宣传部。校外媒体邀请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外报道口径由党委宣传部协同相关单位共同确定。
2、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学校确立新闻发言人,除特别指定情况外,一般由校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并召集新闻发布会,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学校新闻发布。
3、抓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加强对突发事件报道的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涉事单位应第一时间通报校党委宣传部,并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情况说明报送校党委宣传部。
4、加强对新闻媒体信息发布的管理。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公众微信号、qq交流群、微博,均须到校党委宣传部报备。在上述平台发布信息和进行工作交流,均须严格遵守国家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及要求和教师行为规范准则及要求。凡在上述平台以学校名义发布的信息,均须由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5、抓好对外宣传信息的反馈。各单位要及时收集社会各类媒体对本单位有关宣传报道的'信息,及时报校党委宣传部。
三、抓好校内新闻宣传管理
1、继续执行《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管理规定》、《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网络宣传管理规定》、《校园网二级网页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宣传橱窗、公告栏、横幅标语张挂的规定》、《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外宣传实施奖励的规定》等规章制度。
2、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落实情况,并适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对违反上述条款要求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关部门负责人批评、绩效考核及一把手考核扣分、校内通报等处理。对造成较大或重大负面影响的违规行为,学校将作为责任事故,提请校纪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新闻宣传管理制度汇编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我校改革和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维护我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树立学校的良好形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中国传媒大学名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 新闻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弘扬主旋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根本出发点,以强化学校的对外宣传为重点,遵循新闻规律,建立健全学校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使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与事业发展服务;坚持新闻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统筹规划、集中管理、统一发布、讲求时效”的原则,确保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权威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归口管理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
第五条 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主管部门领导来校视察、参加学校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学校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的宣传报道;
(四)学校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学校领导的重要讲话的宣传报道;
(五)学校改革发展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六)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七)其他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事项。
第六条 学校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含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采取不同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对具有较大影响的我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等上级部门的要求,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对涉及我校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的重大事项,以中国传媒大学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二)记者招待会(含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对我校召开的重要会议,教学、科研重大成果,重大管理举措,举行的重要活动,招生、就业及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事项,以中国传媒大学名义举行记者招待会予以发布。
(三)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直接向媒体推介新闻通稿:对于不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事项,视情况可采取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以中国传媒大学名义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四)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学校需要在全校范围内报道的新闻信息及各单位教学、科研、管理、会议、活动等新闻信息,通过校园网、《中国传媒大学报》、广播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条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发布”的要求,为做好学校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保证新闻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学校新闻发言人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党委宣传部设一名新闻发言人联络人,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校内各单位要明确一位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管理本单位新闻宣传的各项工作;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对外新闻发布的责任人。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和思想水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教育法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熟悉学校工作动态和本部门业务,具有较高的文字表述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发布重要新闻信息。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指导组织实施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负责指导校内各单位的新闻发言事务;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重要新闻、声明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信息和事件,以及适宜进行对外新闻发布的学校重要事件和信息,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宣传部可以“中国传媒大学”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的审批
(一)凡需要向上级报批的新闻发布会,必须在上级部门审批后举行;
(二)学校根据需要,责成党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信息;
(三)党委宣传部根据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提出组织新闻发布会建议,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四)校内各单位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宣传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新闻发布会由宣传部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各相关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二)根据新闻发布会内容的性质和要求,受新闻发言人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人可应邀在新闻发布会上协助发布或直接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三)新闻发布会的新闻背景资料,由提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或与发布信息直接相关的单位负责准备,经宣传部审核后报新闻发言人和学校主管领导审定。校内突发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信息须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发布;
(四)新闻通稿和新闻背景资料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宣传部统一印制并推介给新闻媒体;
(五)新闻发布会后,宣传部应及时做好有关新闻报道的反馈、收集和总结工作,并将新闻发布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由宣传部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需要学校上级单位审批的,待上级单位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新闻宣传管理制度汇编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篇四
为进一步宣传工作特色和成果,扩大品牌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知名度,现对新闻宣传工作进行整合,具体安排如下:
成立新闻宣传小组,不再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负责人:
成员:
1、提高新闻报道的文字与图片质量。
新闻报道要求文笔思路佳、反映特色,生产数据要做到准确、细致,配发的照片要突出内容。
2、提高新闻报道的协同与广度。
小组成员要随时记录下工作中的特色活动,要积极配合新闻素材采集工作,以独特的视角、多角度地宣传报道作业组工作的新举措和新成果。
3、建立新闻小组微信群
建立新闻小组成员微信群,用于发掘新闻点,开拓新闻线索的获取途径,构建相互联系,相互学习的平台。
4、规划新闻宣传周计划
提前规划新闻宣传周计划,每周三上报拟定的重点宣传要点,有侧重点的'对重点工作进行新闻报道。
5、各队按新闻宣传小组的需求提供数据和题材,做好配合,共同提高新闻宣传工作。
6、各队日常工作中有好的宣传点、好人好事、生产亮点、创新创效等题材可随时联系新闻宣传小组,便于及时策划、拍摄、投稿等后期工作。
1、负责统筹策划,与公司、作业大队间协调,保证新闻报道及时有效。
2、负责日常联络执行,收集小组成员上报稿件,协调配图和配稿;协助公司编写二版专题及制作聚焦专刊;将部分部门港报投稿通过微博发布。
3、负责素材拍摄,根据要求采集素材,及时捕捉现场新闻点。
4、负责生产类稿件撰写及素材提供,根据生产组织情况准确的反映新闻要点,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不占用工作时间。
5、负责微博投稿,熟悉微博属性,运用好网络语言,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不占用工作时间。
6、负责原创编写,运用散文、诗词等形式全方位反映职工工作生活。
为更好的完成新闻宣传工作,本着减少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新闻宣传工作月度指标进行了汇总修改,具体如下:
每月港报投稿数量20篇,每月港报见报数量15篇,每月微博投稿数量8篇。
1、月度指标未完成,按照每缺一篇考核50元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理;受到公司批评,按照每次100元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考核处理;
2、月度指标超额完成,按照每篇50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奖励;受到公司表扬,按照每次100元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3、每月将各队提供素材和见报稿件信息来源进行统计汇总,对前两名落加3分、2分的奖励。
新闻宣传管理制度汇编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篇五
为及时、准确、全面地传达临沧教育的重大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宣传临沧教育改革发展成就,主动掌握突发事件的舆论先导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教育新闻宣传更好地为全市教育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服务。根据中共临沧市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沧市新闻发布及市外媒体邀请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宣发〔20xx〕6号)要求,结合《临沧市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临沧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新闻发布的权威性和连续性,市教育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联络员各1名,并报市委宣传部备案。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由局长担任,联络员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审定对外情况介绍或发布新闻的内容;把握宣传报道的口径;对外介绍情况或发布新闻;接受新闻记者的采访;提出宣传要求。新闻联络员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提供报道线索,研究发布选题,草拟宣传发布材料,提供新闻通稿。
二、市教育局将定期通过组织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招待会、媒体通气会、参加全市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投送新闻稿件、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形式向社会发布重要教育新闻。
三、市教育局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市教育局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三)市教育局举办、参加重大节会的有关情况;
(四)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五)媒体和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解决的有关情况;
(六)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需要向新闻媒体通报的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四、新闻发布会的主要任务是由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重大政策举措、重要工作安排及其进展情况,并就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作出回答,具体包括:
(一)引导舆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统一思想认识,为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保障。
(二)发布信息。介绍本局的重要工作、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重点工程。
(三)宣传政策。公布本局的重要政策和规章,并进行阐述和说明。
(四)解疑释惑。解释、分析公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问题,促进公众加深对教育的理解和支持。
(五)澄清事实。对社会上传播的不实消息或谣言公开进行澄清和批驳。
五、市教育局举办新闻发布会须报市委宣传部批准。每次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时间控制在60分钟以内。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一般邀请省市新闻媒体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中央驻临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六、市教育局组织教育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在新闻发言人就相关内容作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的同时,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局领导及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发布新闻,并根据全市教育工作重点和阶段性宣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学校、单位向社会发布有关新闻并接受记者提问。
七、市直属学校自己举办的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须报市教育局批准,并把好尺度,统一口径,严格把关。同时应建立与新闻宣传单位的联系沟通机制,力求宣传发布的教育信息准确无误。
八、各县(区)教育局及市直学校需要通过市教育局发布重大新闻,须在举办一周前向市教育局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注明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举办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电话,拟邀请的新闻单位名单等。接到书面申请,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登记、审核,并报局新闻发言人批准备案。
九、市直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向新闻媒体提供重要新闻、通报重大情况、宣传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有关情况,须将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及时上报市教育局主管领导审核,未经审核,一律不得发布宣传。县(区)教育局向县(区)外新闻媒体提供重要新闻,事前须与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沟通,并报当地宣传部门审核批准。
十、市直学校参照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制度,加强和规范对本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闻宣传管理制度汇编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篇六
第一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新闻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年度新闻信息工作计划。
第二条 科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新闻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新闻信息呈报、采访预约和联络等工作。
第三条 媒体记者自行到本单位采访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报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根据采访内容、采访对象做好登记备案,作出相应安排。
第四条 相关科室(单位)应主动协助办公室做好媒体采访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全局性或重大新闻宣传活动,由办公室拟定新闻报道计划,报请局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接待新闻媒体。
第六条 科室(单位)严格按照局下达的年度新闻信息工作计划,做好新闻信息上报工作。报送的新闻信息要求政治观点、舆论导向正确,内容真实、表述准确、语言得体,符合保密规定。
第七条 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报送的新闻信息须经本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涉及水利的`重大问题或影响全局的敏感新闻信息,必须呈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新闻信息统计、审核、上报,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定期通报情况。
第九条 媒体舆论监督涉及本单位的要对反映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核实情况,反映属实的要自觉查处、认真整改;不属实的要调查清楚,及时向媒体反馈沟通。
第十条 因报道不实信息等违反规定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闻宣传管理制度汇编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篇七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处理后,转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新闻宣传管理制度汇编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篇八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升舆论引导水平,充分调动全市新闻工作者和通讯报道员开展新闻宣传报道的积极性,促使更多的稿件上大报、上头条、上联播,及时报道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新举措、新成就和新经验,为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名市、生态靓市、和谐新市”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树立邹城良好的对外形象,参照上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工作大局积极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新闻报道工作,圆满完成市委宣传部下达的对上发稿任务,未发生较大新闻安全事件的镇街、市直部门、单位。
2、热爱新闻宣传工作,积极组织撰写反映全市亮点工作稿件,并在济宁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及主流媒体踊跃发稿的'新闻单位记者、编辑,专职、兼职通讯报道员。
3、在济宁市级以上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媒体刊播的反映我市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成就的正面新闻宣传稿件(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新闻稿件)。
(一)好新闻
1、参评范围:全市专、兼职新闻工作者和通讯报道员在济宁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发表的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及亮点的新闻稿件。
2、参评条件及奖励:
(1)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农民日报、工人日报、科技日报、法制日报、解放军报头版头条稿件、头版主要新闻图片;新华社新闻稿被省级以上党报头版头条采用的正面宣传稿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国新闻联播》、《新闻和报纸摘要》头条稿件;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重要稿件。每件奖金5000元。
(2)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农民日报、工人日报、科技日报、法制日报、解放军报头版显著位置(二条、报眼、托底通栏)、其他要闻版头条稿件和主要新闻图片;新华社新闻稿500字以上并被省级以上党报采用,新华社《新华每日电讯》头版稿件,新华社图片通稿被省以上党报头版采用或被2家以上省级以上党报采用;国家部委机关报、专业报头版头条稿件、头版主要新闻图片;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国新闻联播》、《新闻和报纸摘要》500字以上稿件;大众日报头版头条稿件,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山东新闻》、山东电视台《新闻联播》头条稿件(独立稿件)。每件奖金xx元。
(3)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农民日报、工人日报、科技日报、法制日报、解放军报头版300字以上,要闻版500字以上或300字以上配发评论的稿件;新华社新闻稿300字以上稿件、新华社图片通稿被地市级党报头版采用或2家以上地市级党报采用;国家部委机关报、专业报头版显著位置400字以上或主要新闻图片,其他版面头条500字以上稿件;大众日报头版显著位置400字以上稿件或主要新闻图片,其他版面头条500字以上稿件;省级部门、行业报刊头版头条稿件和头版主要新闻图片;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国新闻联播》、《新闻和报纸摘要》300字以上稿件,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山东新闻》、山东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400字以上或系列报道。每件奖金1000元。
(4)济宁日报头版头条稿件;济宁人民广播电台《济宁新闻》、济宁电视台《济宁新闻联播》头条稿件(独立稿件)。每件奖金300元。
新闻宣传管理制度汇编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篇九
第一条新闻宣传报道要遵照逐级审核、新闻时效、归口办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条新闻稿件的撰写必经严格执行各级的有关规定,符合党的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新闻宣传稿件必须内容准确,语言规范,文字精炼,画面清晰,采用的数据来源可靠。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归口报批制度。教育新闻宣传中心是教体局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涉及全局性、综合性的新闻稿件统一由教育新闻宣传中心协调安排把关,涉及业务性、单项性新闻稿件由各业务部门把关。各乡镇(办)、市直学校的新闻稿件由各单位把关。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新闻稿件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视频,主要指向市内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市外各级的新闻媒体传送的涉及教育的有关新闻稿件。
第六条tianmeng教育信息网、tianmeng校园电视台总台新闻宣传稿件在本媒体播发按照本部门审核制度执行,若向上级推送播发依据本制度第四条、第八条执行。
第七条教体局建立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不得进行新闻报道。
第八条新闻宣传稿件按下列程序送审:涉及全局性、全面性工作的'新闻宣传稿件由教育新闻宣传中心负责,填写《教育新闻宣传稿件审核登记表》报主管领导、局长审定,存档备案;涉及单项性、业务性工作的新闻宣传稿件由具体科室负责,填写《教育新闻宣传稿件审核登记表》由主管领导、局长审定,报教育新闻宣传中心存档备案;各乡镇中心校、市直学校的新闻宣传稿件由具体处室负责,填写《教育新闻宣传稿件审核登记表》报学校主管领导、校长(园长)审定并存档备案。
第九条校园电视台总台要抓好各项环节,新闻采用流程控制法。前期把好选题申报、文稿审定两个关口。后期把好文稿打印、配音、字幕、剪辑、合成、分审、总审七个环节。实行编辑、主管、主管局长三级审批制度。
第十条未经审核的新闻稿件不得对外报送;对上级领导和教体局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发表的讲话及相关内容进行报道时,应按程序报请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抢发、误发;对尚未出台的有关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对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的新闻稿件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解密前不得公开报道。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教体局新闻宣传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